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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四)批註條款-EIG0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四)批註條款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103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8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第一條 【批註條款適用範圍】
本「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四)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表一所列之
本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投資標的之適用】
適用本批註條款之本契約,除本公司原提供予本契約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外,要保人尚可選擇本批註條款
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作為投資分配項目。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以現金給付之資產撥回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及返還,同本契約之貨幣單位。
第四條 【投資標的之資產撥回】
要保人若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且該投資標的有資產撥回時,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ㄧ
給付,若未選擇時,則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後三十日內給付予要保人。如有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逾期給
付時,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若該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本公司將改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辦理。
二、累積單位數: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當日,以該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但於實際
取得資產撥回日,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且不受前款最低給付金
額之限制:
(一)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效。
(二)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
(三)若本契約為年金保險時,該日超過本契約之年金累積期間者。
第一項所述資產撥回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
第五條 【投資標的之異動】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得依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變更之約定變更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項目。
本批註條款異動後之投資標的項目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