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之適用】
第二條
適用本批註條款之本契約,除本公司原提供予本契約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外,要保人尚可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
所列之投資標的作為投資分配項目。
本契約若為非以新臺幣收付之外幣保險契約者,應以投資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為限,不適用附表二所列以新臺幣計
價之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之資產撥回】
第四條
要保人若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且該投資標的有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資產撥回
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資產撥回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
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資產撥回若非現金者,其資產撥回應於該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投入。
但若本契約於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該投資標的當時已非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
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於該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惟應匯入要保人帳戶
。但若每一投資標的之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資產撥
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
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則投入同本契約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
。
第一項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有資產撥回時,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ㄧ給付,若未選擇時,則本公司以本項第二
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後十日內給付予要保人,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限。如有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而逾期給付時,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若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
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
金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
,則投入本契約貨幣單位的資金停泊帳戶。
二、累積單位數: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當日,以該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但於實際取得資
產撥回日,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且不受前款最低給付金額之限制:
(一)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效。
(二)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
(三)若本契約為年金保險時,該日超過本契約之年金累積期間者。
第一項所述資產撥回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