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註 1: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
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
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 2:經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如有將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本身經理之基金,就該經理之基金部分,應按投資於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事業所經理之基金餘額佔整體全委帳戶餘額之比例計算,並自該全委帳戶之代操費用扣除。
註 3: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已由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註 4:台灣人壽委託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投資帳戶-智能投資型(美元)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資產撥回條
件:
(1)固定資產撥回:
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首次(預計民國 108 年 1 月):若本投資帳戶於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等於 9 美元,本投資帳戶於當月以每受
益權單位 0.04167 美元為原則固定撥回委託投資資產;若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等於 8 美元且小於 9 美元,
本投資帳戶於當月以每受益權單位 0.0375 美元為原則固定撥回委託投資資產;但若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 8
美元,則本投資帳戶不提供任何撥回。
每月定期資產撥回條件如下表:
(2)不固定資產撥回:
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淨值大於 10.3 美元,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美元$10 元) x 30%
,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3)續次(預計民國 108 年 2 月起):同上。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大師增益價值型(美元)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資產撥回
條件:
(1)固定資產撥回:
若本投資帳戶於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等於 10.3 美元,本投資帳戶於當月以每受益權單位 0.06867 美元為原
則固定撥回委託投資資產;若本投資帳戶於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等於 9 美元且小於 10.3 美元,本投資帳戶
於當月以每受益權單位 0.04167 美元為原則固定撥回委託投資資產;若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等於 8 美元且
小於 9 美元,本投資帳戶於當月以每受益權單位 0.0375 美元為原則固定撥回委託投資資產;但若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
產價值小於 8 美元,則本投資帳戶不提供任何撥回。
每月定期資產撥回條件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