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0-1
台灣人壽優利年年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台灣人壽優利年年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台灣人壽優利年年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台灣人壽優利年年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
(ZJ0
ZJ0ZJ0
ZJ0)
))
)
(年金)
(年金)(年金)
(年金)
(本
(本(本
(本保
保保
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8000800
0800-
--
-099
099099
099-
--
-850
850850
850)
))
)
1.
1.1.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2.2.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3.3.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http://www.twlife.com.tw
http://www.twlife.com.twhttp://www.twlife.com.tw
http://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
電洽
電洽電洽
電洽 24
2424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
08000800
0800-
--
-099
099099
099-
--
-850
850850
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8 年 08 月 24 日 98 台壽投商字第 00042號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繳交之躉繳保險費。
二、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相關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
率所得之金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以百分之五為上限。
三、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金額。
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五、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收取,其金
額為每月新台幣一百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調整之幅
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之「一定
期間」係指本保險商品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至本公司評估本次調整
之可取得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月份之期間。
六、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要保人所交付之淨保險費,加上依保險費收齊日當月三行庫第
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起始日止之利息。
七、投資起始日:係指結構型債券之投資連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