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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優利年年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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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人壽優利年年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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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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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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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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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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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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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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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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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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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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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http://www.tw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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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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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洽
電洽電洽
電洽 24
2424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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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
099099
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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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850850
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8 年 08 月 24 日 98 台壽投商字第 00042號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繳交之躉繳保險費。
二、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相關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
率所得之金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以百分之五為上限
三、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金額。
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五、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收取,其金
額為每月新台幣一百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調整之
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之「一
期間」係指本保險商品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至本公司評估本次調
之可取得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月份之期間。
六、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要保人所交付之淨保險費,加上依保險費收齊日當月三行庫第
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起始日止之利息
七、投資起始日:係指結構型債券之投資連結日。
ZJ0-2
八、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之營業日因本公司無法控制之因素或特殊狀況(如委託管理投標的之投資管理公司
延緩給付或暫停計算投資標的交易價格等)而致本公司無法依本契約約定之資產評價日
完成投資標的之交易,則以實際完成交易之資產評價日為準。
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連結工具詳附件一。
十、贖回價格:係指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於資產評價日發行機構所計算之價格。投資
起始日之贖回價格為一百。
十一、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於資產評價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並於本公司
網站公告之。
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結構型債券:結構型債券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公司網站公告之贖回價格為基準計算
之。
(二)共同基金係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契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計算而得
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總和,以新台幣為單位基準計算所得之金
額。但投資起始日前,係指淨保險費,加計依保險費收齊日當月三行庫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之利息。
十四、三行庫: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
十五、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之日,
指該月之末日。
十六、現金價值: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金額
十七、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
間。本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由要保人擇一投保,並載於保
險單面頁。
十八、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十九、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及其後各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之利率,該
利率本公司將參考三行庫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
率之平均值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二十一、年金給付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其值
等於年金給付開始當月之宣告利率,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二十二、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之生效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的期間,且遞延期
間不得低於六年及至結構型債券滿期之期間。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第十一條之約定
選擇年金給付日
二十三、保險費收齊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且確認入帳之日。
二十四、滿期保證金額:係指結構型債券之發行公司保證於結構型債券滿期時,依附件一第
一項第三款結構型債券配息收益及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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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之配息收益分配】
【投資標的之配息收益分配】【投資標的之配息收益分配】
【投資標的之配息收益分配】
第 三 條: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配息收益,本公司將以下列方式將該配息收益分配給要保人:
一、當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時,本契約所稱「配息收益」係指附件一結構型債券
配息收益及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計算而得之收益;本公司於收到發行機構給付前述
額後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該配息收益,若逾期未給付時,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
付。
二、當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投資標的發生配息收益,本公司將其配息收益稅後
淨額,以再投資方式增加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
【結構型債券滿期的通知】
【結構型債券滿期的通知】【結構型債券滿期的通知】
【結構型債券滿期的通知】
第 四 條:本公司將於結構型債券滿期日前三十日通知要保人,若遞延期間屆滿日在結構型債券滿期日
以後者,要保人應於結構型債券滿期日前三個營業日通知本公司該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價值
配置於本契約提供之共同基金投資標的及其比例。
若要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時,且於本契約約定之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則本公司直接將該結構
型債券投資標的價值轉至本契約提供之同計價幣別之貨幣型共同基金。
【貨幣單位或匯率的計算】
【貨幣單位或匯率的計算】【貨幣單位或匯率的計算】
【貨幣單位或匯率的計算】
第 五 條: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支付保險
單借款及結構型債券配息收益分配,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台
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首次投資配置:本公司依首次配置日當日三行庫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本公司根據收到相關文件或書面通知
後,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時,依收到通知後次一資產評價日,以三行庫當日該投資
的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依附件一之投資
的單位淨值日三行庫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保單管理費之扣除本公司根據費用扣除日當日三行庫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給付年金:本公司按遞延期間屆滿日次一資產評價日,以三行庫該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收
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不同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彼此轉換時,其匯率之計算,本公司依收到
申請書後次二資產評價日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之收盤買入
期匯率,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扣除轉換費用(詳附件二),並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
幣單位之金額。但相同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彼此轉換時,無需進行換匯程序。
六、結構型債券配息收益分配:以發行機構付息日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三行庫該結構型債券計
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值計算。
本公司得變更前項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 六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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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
保。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 七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保險費的交付】【保險費的交付】
【保險費的交付】
第 八 條: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
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時點及方式】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時點及方式】【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時點及方式】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時點及方式】
第 九 條:要保人於結構型債券滿期後投資標的轉換為共同基金者,本公司自轉換後至遞延期間屆滿
前,於每屆保單週月日之最近資產評價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中,依各投資標的價值佔保單帳
戶價值的比例,從各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保單管理費。
現金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扣除至現金價值為零,並於現
金價值為零之日,通知要保人契約效力終止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 十 條:本契約於有效期間且於遞延期間內,本公司將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每季通知要保人其保
單帳戶價值。
【年金給付的開始
【年金給付的開始【年金給付的開始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十一條: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且結構型債券滿期日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
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
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
年金給付開始日須自變更申請日起算三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內容須以遞延
期間屆滿時依第十三條計算所得。
【年金給付的方式
【年金給付的方式【年金給付的方式
【年金給付的方式
第十二條: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及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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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及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年金予受益人。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最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止,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屆滿前三十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一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
更,要保人的書面通知應於遞延期間屆滿前三個營業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計算】
【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計算】
【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十三條: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
準及依第五條約定計算之現金價值,依據要保人約定之保證期間與當時年金給付預定利率及
年金生命表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
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年金給
付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年金給付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以第一項之現金價值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第一項現金價值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金額,其超出的部份之
現金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四條: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指本公司受理要保人通知並依本契約計算之現金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如附件
二)後之餘額。前項現金價值的評估時點,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者,以本公司收到書面通知
後,依附件一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計算,若為結構型債券者,以次一資產評價日之贖回價
格計算。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五條:本契約於投資起始日後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在本契約
現金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
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且提領後的現金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二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時,本公司依受理部分提領之次一資產評價日計算投資標的價
值,提領後之配息收益及滿期保證金額應依申請部分提領金額與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
ZJ0-6
少之。
二、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提領比例,
如要保人未指定,本公司按各投資標的價值佔保單帳戶價值的比例從各投資標的提領
適用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基準日,係本公司受理後依附件一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
準計算。
三、本公司將於接獲要保人之申請文件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
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提領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
【投資標
投資標投資標
投資標的之調整
的之調整的之調整
的之調整】
第十六條: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並報送主管機關。
二、本公司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並報送主管機關。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應於知悉或接獲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
之事由對要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時,本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投資標的之終止,除特殊情事本公司另有規定外,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
司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轉出或提領該投資標的之價值。若未提出申請時,
本公司將該終止之投資標的價值重新分配至其他各投資標的。但無其他投資標的可供配置
者,本公司將以清算日為基準及依第五條之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
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但本公司另有通知時,依該通知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
公司網站公告。
因終止某一投資標的發生之轉換、提領,不計入轉換次數及部分提領次數。
【投資標的指定與轉換】
【投資標的指定與轉換】【投資標的指定與轉換】
【投資標的指定與轉換】
第十七條:要保人於投保時,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
結構型債券得於滿期時計算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價值後,轉換為共同基金,如轉換為與結構
型債券不同計價幣別之共同基金時,則依第五條之約定計算,該次轉換不計入轉換次數。另
本契約共同基金之投資標的不可申請轉換為結構型債券
前項選擇轉換之共同基金配置最低比例為 10%且投資配置比例百分比須為整數總和須等
100%。
本契約於結構型債券滿期後至遞延期間屆滿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不含
構型債券)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與其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本公司依下列約定決定投資標的評價時點:
一、相同基金公司相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後次一資產評價日
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於當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相同基金公司不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後次一資產評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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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於本公司收到前項申請書後次二資產評價日配置於
轉入之投資標的
三、不同基金公司外幣投資標的間(含相同或不同幣別)之轉換: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後
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於本公司收到前項申請書後次三資
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投資標的之轉換若依附件二之規定須扣除基金轉換費用,其費用於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中扣除。
【特殊情事之處理(一)】
【特殊情事之處理(一)】【特殊情事之處理(一)】
【特殊情事之處理(一)】
第十八條: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為各項給付及依第二十五條約定抵扣保單帳戶價值時
,如結構型債券發生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因故暫停揭露贖回價格情事,本公司依前述暫停計
付之情事消滅之日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款
項數額後給付、返還或扣抵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本契約於投資起始日前,發生特殊情事時,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有權保留發行該投資標的之權
利直至該特殊情事解除為止。
若前項特殊情事無法解除,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有權拒絕發行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收受投
資標的發行公司之通知後,返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加計依保險費收齊日當月三行庫第一個營
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返還前一日之利息。但本公司於返
還前開金額前,收到被保險人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二十條
相關約定辦理。
本契約所稱之特殊情事係包括但不限於: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或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請求或給付申購、買回價金等其他特殊情事
七、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政治、經濟或法令變動;
八、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災難或戰爭發生;
九、其他重大情事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判斷為對投資標的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致投資標的發行
公司或保證公司無法進行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責任之避險行為或其他
關行為。
【特殊情事之處理(二)】
【特殊情事之處理(二)】【特殊情事之處理(二)】
【特殊情事之處理(二)】
第十九條: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為各項給付及依第二十五條約定扣抵保單帳戶價
時,如共同基金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保管公司因特殊情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
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將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
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款項後給付、返還或扣抵之,本公司不負擔利
ZJ0-8
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
人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通知本公司改轉入其他可選擇之共同基金。若要保人未
於通知期限內通知本公司時,則直接轉入本公司所指定之共同基金。
本條所稱特殊情事準用第十八條第四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第二十條: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且其申請文件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收齊者,本公司以文件收齊日為基
準,依次一資產評價日之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及第五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本契約即行終止。但被保險人於投資起始日前身故且文件收齊日在投資起始日前者,本
公司應返還其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或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
申請文件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收齊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以申請文件收齊
日為準,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給付予身故受
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結束,本契約即行終止
身故受益人於年金開始日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
定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本契約即行
終止。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規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但日後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司,並配置於共同基金
投資標的,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保單帳戶價值
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
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
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第二項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第二十條之約定計算。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ZJ0-9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
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日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
歸責於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四條: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依第十二條約定一次給付年金時,應先扣除
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五條:本契約於投資起始日後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利息的計算按當時本契約保險單借款之利率為準
當未知要
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應於本次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
戶價值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
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
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ZJ0-10
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當時本契
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年利率百分之五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七條: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
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
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
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二十九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三十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三十二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ZJ0-11
附件一:投資標的
附件一:投資標的附件一:投資標的
附件一:投資標的
本契約結構型
本契約結構型本契約結構型
本契約結構型債券及共同基金投資標的分述如下:
債券及共同基金投資標的分述如下:債券及共同基金投資標的分述如下:
債券及共同基金投資標的分述如下:
壹、結構型債券:
※結構型債券詳細資料須俟實際銷售時始決定,詳情請參閱當時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及商
品說明書為準,以下僅檢列部分說明以供參考:
一、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介
一、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介一、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介
一、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介
A.法商法國巴黎銀行( BNP Paribas Bank)
國內分支機構名稱: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國際金融分行
國內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 4 52 2-6
國內分支機構電話:(02) 2716-1167
B.摩根大通銀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
國內分支機構名稱: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
國內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信義路 5 108 8
國內分支機構電話:(02) 2725-9800
C.荷蘭銀行(ABN-AMRO Bank)
國內分支機構名稱:荷商荷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國內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松仁路 7 18
國內分支機構電話:(02) 8722-5195
D.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
國內分支機構名稱:德商德意志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國內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仁愛路 4 296 10-13
國內分支機構電話:(02) 2192-4666
E.法國興業銀行(Societe Generale)
國內分支機構名稱:法國興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國內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 3 109 7
國內分支機構電話:(02) 2715-5050
F.荷商安銀銀行(ING Bank N.V.)
國內分支機構名稱:荷商安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國內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 1 2 6
國內分支機構電話:(02) 2734-7600
G.香港上海匯豐銀行(HSBC Holding)
國內分支機構名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
國內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13, 14
國內分支機構電話:(02) 2723-0088
H.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CSFB)
國內分支機構名稱:瑞士商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國內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 3 109 5
國內分支機構電話:(02) 2544-5288
ZJ0-12
I.瑞士商瑞士銀行(UBS AG)
國內分支機構名稱:瑞士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國內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松仁路 7 6
國內分支機構電話:(02) 8722-7888
J.英國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 PLC)
國內分支機構名稱:英商巴克萊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國內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信義路 5 108 5
國內分支機構電話:(02) 8722-1800
ZJ0-13
二、連結標的之介紹
二、連結標的之介紹二、連結標的之介紹
二、連結標的之介紹
本契約「結構型債券」可連結之標的種類如下:
1、 韓國 KOSPI 200 指數(KOSPI 200 Index)
(1) 編制方法及機構:由 Korea Exchange 據流動性和產業代表性從韓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有股
票中選出 200 支股票所編的市值加權股價指數,為確保指數正確性,會依據資本增減、股
利發放、併購事件做調整。
(2) 公佈頻率:每日
(3) 公佈處所:彭博資訊、路透社
(4) 此指數非為發行結構型債券所特別訂作之特殊指數。
(5) 流動性:此指數公布於韓國證券交易所,標的資產具有相當之流動性。
2、 標準普爾澳洲股價指數(S&P / ASX 200 index)
(1) 編制方法及機構:由 Standard & Poor's 依據以下幾種不同因素挑選股票,以構成此指數;
a.公司市值:挑選市值夠大在澳洲市場具有代表性的股票。
b.流動性:須具有足夠流動性的股票。
c.全面性:包含不同的產業,可將風險有效分散。
(2) 公佈頻率:每日
(3) 公佈處所:彭博資訊、路透社、S&P 網站。
(4) 此指數非為發行結構型債券所特別訂作之特殊指數。
(5) 流動性:此指數所依據之標的資產有相當之流動性。
3、 那斯達克 100 數(Nasdaq 100 Stock Index)
(1) 編制方法及機構:Nasdaq Stock Market, Inc.為確保指數更能反映類股指數分散性的目的,
使
(Modified Capitalization Weighting),以每一季重新評估編製指數,並將 100 檔個股區分
為大型股以及小型股;所謂大小型股的界定在於個別股權重與 100 檔個股平均權重的比較,
若個股權重大於全體平均,則為大型股,反之則為小型股,而指數修正股本加權的標準有兩
點,第一,單一個股佔指數權重必須低於或等於 24.0%;第二,所有高於權 4.5%的個股
重集合必須低於或等於 48.0%如果每季重新評估時違反上述兩標準其中之一則必須採取修
正方案,將高於 24.0%個股的權重降至 20.0%,或是將高於權重 4.5%的個股權重集合降低到
40.0%,其餘個股依比率進行調整。
(2) 公佈頻率:每日
(3) 公佈處所:彭博資訊、路透社
(4) 此指數非為發行結構型債券所特別訂作之特殊指數。
(5) 流動性此指數所依據之標的資產有相當之流動性(對成份股的基本要求是必須平均日交易量
達到 20 萬股)。
4、 日本東證一部指數(TOPIX Index)
(1) 編制方法及機構:Tokyo Stock Exchange 以東證一部所有公司的市值加權平均指數,以自
由流通股數作為計算基準包含 33 不同產業的分類指數該指數未將暫時發行股票及
別股納入計算。
(2) 公佈頻率:每日
ZJ0-14
(3) 公佈處所:彭博資訊、路透社
(4) 此指數非為發行結構型債券所特別訂作之特殊指數。
(5) 流動性:此指數公布於東京證券交易所,標的資產具有相當之流動性。
5、 德國法蘭克福指數(DAX)
(1) 編制方法及機構:Deutsche Bourse Group 依據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 30 支選定藍籌股所編
製的總報酬指數,該指數以成份股票的自由流通股數作為計算基準。該指數以 1987 12
31 日為基期,以 1000 為基值。
(2) 公佈頻率:每日
(3) 公佈處所:彭博資訊、路透社
(4) 此指數非為發行結構型債券所特別訂作之特殊指數。
(5) 流動性:此指數公布於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標的資產具有相當之流動性。
6、 巴黎證商公會 40 指數(CAC 40 Index)
(1) 編制方法及機構:Conseil Scientifique 依據巴黎證券交易所 40 支上市股票所編製的調整
市值加權平均指數,該指數以 1987 12 31 日為基期,以 1000 為基值。該指數自 2003
12 1 日起採用自由流通股數作為計算基準。
(2) 公佈頻率:每日
(3) 公佈處所:彭博資訊、路透社
(4) 此指數非為發行結構型債券所特別訂作之特殊指數。
(5) 流動性:此指數公布於巴黎證券交易所,標的資產具有相當之流動性。
ZJ0-15
三、結構型債券配息收益及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
三、結構型債券配息收益及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三、結構型債券配息收益及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
三、結構型債券配息收益及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若結構型債券期間屆滿時投資表現不佳於投資報酬最差狀況下,投資人至少可贖回該結構型債
滿期金額(幣別同結構型債券計價幣別)最低滿期保證價值。
要保人於該結構型債券期間屆滿前任何時間贖回保單價本公司不保證其金額至少大於購買結
型債券之本金,且不保證其最低保證投資報酬率。「購買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本金」為所繳保險費扣
除該保費費用之餘額加上經過日數之單利利息後於結構型債券投資起始日轉換為該結構型債券計
價幣別之金額。
其中投資組合績效表現計算如下(結構型債券詳細資料需俟實際銷售時始決定,詳情請參閱販售當
時之說明書,以下僅檢列部分說明以供參考。):
計算公式
計算公式計算公式
計算公式
此處所謂「標的物」乃指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可連結之標的。
每期配息收益約定:
h
年之配息收益 = 結構型債券投資日購買結構型債券之本金 x
h
年之配息率(
h
C
%)
其中第
h
年之配息率(
h
C
%)於每次銷售結構型債券時決定。本公司屆時將於網站公佈
投資組合績效表現計算公式如下:
投資組合績效表現=
=
=
N
j
Underlying
UnderlyingUnderlying
P
1
W
j
j
P
1i
j
i
j
1
0
0
H
結構型債券之年期。
i
係指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於結構型債券期間內,以每
tm
h
hh
h
個月為一週期之
期數(週期之始日是否包含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亦即其始日及末日之決定
將依實際連結之結構型債券發行條件而定)例如 2004/2/3 為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
始日,以每個月為一期
tm
h
hh
h
=1),則第 1 期之期間為 2004/2/4 2004/3/3, 2
期之期間為 2005/2/4 2005/3/3,以此類推。
第h年
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第
h
個保單年度。
tm
h
h
年中每一週期之月數(於每次銷售時決定,可能為 1 個月、3 個月、6 個月或
12 個月),詳當時之保險商品說明書。
P
h
h
年之期數;
P
h
=12/ tm
h
P
結構型債券之總期數;
=
=
H
h
h
PP
1
j
j
個連動標的;
j
=1,2,3,…,
N
N
連動標的個數。
W
j
j
個連動標的績效權重,
1
1
=
=
N
j
j
W
,此參數於每次銷售時決定,詳當時之保險
商品說明書。
滿期保證金額(到期保證價值)=結構型債券投資日購買結構型債券之本金×
[1+MAX(投資組合績效表現×參與率,保證最低收益率)]
ZJ0-16
j
Underlying
0
j
個連動標的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收盤若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
並非該連動標的之評價日,則以次一評價日之收盤值為準。
j
i
Underlying
j
個連動標的於第
i
期之收盤值(於每次銷售時決定,可能為第
i
期期末之收盤
值、第
i
期中最高之收盤值或第 i 期所有收盤值之平均值),詳當時之保險商品說
明書。
【範例說明】
(本範例說明僅為使要保人更加了解結構型債券滿期價值之計算方式其引用之數字僅做參考
不代表未來實際情況)
投資報酬情境分析以投資運用起算日投資金額澳幣(AUD) 10,000.00 元為例,模擬未來七年各期
結標的資產之報酬率,以下情境分析以一般情況模擬分析連結標的市價成長率與配息率之關係:
年別
期別
Yr i
資產評價日
連結標的資產
收盤值(U
i
)*
1
0
U
U
i
1 2009 12 7
4035 6.66%
2 2010 3 8
4121 8.93%
3 2010 6 7
4324 14.30%
1
4
44
4
2010 9 7
3888 2.78%
5 2010 12 7
4382 15.83%
6 2011 3 7
5547 46.63%
7 2011 6 7
5611 48.32%
2
8
88
8
2011 9 7
4530 19.75%
9 2011 12 7
4950 30.85%
10 2012 3 7
5231 38.28%
11 2012 6 7
5833 54.19%
3
12
1212
12
2012 9 7
6258 65.42%
13 2012 12 7
6003 58.68%
14 2013 3 7
5562 47.03%
15 2013 6 7
5705 50.81%
4
16
1616
16
2013 9 9
6358 68.07%
17 2013 12 9
6987 84.69%
18 2014 3 7
5502 45.44%
19 2014 6 10
5213 37.80%
5
20
2020
20
2014 9 8
5044 33.33%
21 2014 12 8
6014 58.97%
22 2015 3 9
6345 67.72%
23 2015 6 9
6577 73.86%
6
24
2424
24
2015 9 7
5984 58.18%
25 2015 12 7
5564 47.08%
26 2016 3 7
5148 36.08%
27 2016 6 7
4835 27.81%
7
77
7
28
2828
28
2016 9 2
5025 32.83%
投資組合績效表
ZJ0-17
第七年到期時之外幣到期保證價值:
結構型債券之澳幣投資本金 × [1+MAX(參與率 × 投資組合績效表現 , 保證最低收益率)]
=10,000.00×[1+MAX(10% × 42.15% , 6.60%)]=10,000.00×1.066=10,660.00
*連結標的資產收盤值:假設起始觀察日連結標的資產收盤值(U
0
)為 3783。
**投資組合績效表現:[6.66%+8.93%+…+32.83%]÷28= 42.15%。
ZJ0-18
貳、共同基金:
投資標的選擇表
類別
屬性
基金名稱
幣別
(T+X )
摩根富林明基金 II-美元-JF
美元
摩根富林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T+1
摩根富林明基金 II-歐元-JF
歐元
摩根富林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T+1
瑞銀(盧森堡)英鎊基金 英鎊
瑞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T+1
JF 貨幣基金-港元 港元
摩根富林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T+1
瑞銀(盧森堡)澳幣基金 澳幣
瑞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T+1
註:上表之 T 係指受理該投資標的贖回(或轉出)之日,涉及投資標的之贖回則以次 X 資產評
價日(即 T+X )作為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基準日;若涉及匯率計算則依照本契約條款第
條辦理。
ZJ0-19
附件二:本契約一般費用及其他各項收費一覽表
附件二:本契約一般費用及其他各項收費一覽表附件二:本契約一般費用及其他各項收費一覽表
附件二:本契約一般費用及其他各項收費一覽表
滿
滿滿
滿
收費標準及費用
收費標準及費用收費標準及費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
躉繳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最高不得超過 5%。
二、保險相關費
保單管理費
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收取,每月新台幣 100 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
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
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
三、投資相關費
1.基金經理(管理)費 已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2.基金保管費 已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基金贖回費用
4.基金轉換費用
,前 5 ,第 6 次及以後的轉換,
次於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新台幣 500 元之手續因條款之約
而要保人須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5.其他費用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台灣人壽優利年年變額年金保險收
滿
滿滿
滿
收費標準及費用
收費標準及費用收費標準及費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
躉繳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最高不得超過 5%。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收取每月新台幣 100 本公司得
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
處公費者價指
動幅度。
三、投資相關費用
1.基金經理(管理)費 已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2.基金保管費 已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基金贖回費用
4.基金轉換費用
,前 5 6 次及以後
的轉換每次於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新台幣 500 元之
手續費。因條款之約定而要保人須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5.其他費用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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