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
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該
期間為五、十、十五或二十年。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市場可獲得之
投資報酬率、考慮商品負債之年期及風險作適當資產配置來決定年金化當時之預定利率。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
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
得之數額。
九、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條約定時點扣除,其
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
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新臺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
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四,區分為下列二種標
的:
(一)全權委託帳戶及貨幣型基金: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資金停泊帳戶:係指全權委託帳戶或貨幣型基金因第十五條約定之事由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全權委託帳戶
或貨幣型基金時,本契約用以配置該經終止之全權委託帳戶或貨幣型基金轉出價值之投資標的;或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不符合第十三條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或資產撥回金額之投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