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
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五、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約定外幣活期存款年利率,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七、每月扣除額:係指保險成本。
十八、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六,區分為下列二種標
的:
(一)全權委託帳戶及貨幣型基金: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資金停泊帳戶:係指全權委託帳戶或貨幣型基金因第十九條約定之事由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全權委託帳戶
或貨幣型基金時,本契約用以配置該經終止之全權委託帳戶或貨幣型基金轉出價值之投資標的;或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不符合第十七條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或資產撥回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十、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
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約定外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
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六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四、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五、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
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二十六、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需由匯款人
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二十七、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二十八、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二十九、約定外幣: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上選擇約定之外幣,以作為本契約收付款項之貨幣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