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不符合第十五條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或資
產撥回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
下列方式計算: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約定外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
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
額。
二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
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二、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及其後至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不含)前
所繳交之定期保險費及不定期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每次交付之保
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二十三、第一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所交付之金額,第一期保險費不得低於美元一萬二千元或澳幣一
萬五千元。
二十四、定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以書面申請定期繳交的保險費。每次繳交不得低於美元四百元或澳
幣四百八十元。
二十五、不定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以書面申請不定期繳交的保險費。每次繳交不得低於美元四百元
或澳幣四百八十元。
二十六、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
二十七、每月扣除額:係指每月扣取保單管理費之金額。
二十八、年金給付方式: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與本公司約定,選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採用之下列一種年金
給付方式,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一)一次給付。
(二)每年分期給付。
二十九、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分期給付年金之期間。
三十、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
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三十一、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需由匯款人
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三十二、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三十三、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三十四、約定外幣: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上選擇約定之外幣,以作為本契約收付款項之貨幣單位。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