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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104中信壽商發一字第02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依107年6月7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台灣人壽保險金年金給付(甲型)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依要保人之申
請,批註於本公司附表所列之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的指定保險金,其給付方式依本批註條款
之約定給付之。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
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依本批註條款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每
年初應給付予受益人年金金額之換算依據。
二、保證期間: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由要保人於批註時
選擇。
三、保證金額: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其金額為指定保險
金金額。
四、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保險金年
金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五、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以年金方式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年金給付開
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第三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於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以指定保險金按各受益人當時之年齡、性別及選擇之年金型態,依當時本批註
條款適用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及以後的週年日應給付之年金
金額。
第四條 保險金給付
本批註條款提供下列指定保險金年金給付,要保人應於批註時在下列各款中擇一,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一、保證期間
本公司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益人身故為止,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但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應採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計算至保證期間屆滿尚
未給付之年金金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二、保證金額
本公司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益人身故為止,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但受益人身故時其累積已領取之年金金額總額尚未超過保證金額時,本公司就其差額一次給付予其法定
繼承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領取年金期間內身故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第五條 批註條款的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本批註條款經批註於本契約後,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
計算保險金年金給付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新臺幣十萬元或每年給付之年金金額低於新臺幣五千元者,本公司將
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本批註條款於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
款。
第六條 失蹤處理
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尚未支領之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之年金由本公司按
第四條約定方式計算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