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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保險金年金給付(甲型)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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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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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金年金給付(甲型)批註條款-AD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保險金年金給付(甲型)批註條款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
104中信壽商發一字第02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20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台灣人壽保險金年金給付(甲型)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依要保人之申
請,批註於本公司附表所列之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的指定保險金其給付方式依本批註條款
之約定給付之。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申領條件時
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依本批註條款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每
年初應給付予受益人年金金額之換算依據。
保證期間: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由要保人於批註時
選擇。
保證金額: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其金額為指定保險
金金額。
四、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保險金年
金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以年金方式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年金給付開
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第三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於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以指定保險金按各受益人當時之年齡性別及選擇之年金型態依當時本批註
條款適用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及以後的週年日應給付之年金
金額。
第四條 保險金給付
本批註條款提供下列指定保險金年金給付,要保人應於批註時在下列各款中擇一,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一、保證期間
本公司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益人身故為止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但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應採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計算至保證期間屆滿尚
未給付之年金金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二、保證金額
本公司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益人身故為止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但受益人身故時其累積已領取之年金金額總額尚未超過保證金額時本公司就其差額一次給付予其法定
繼承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領取年金期間內身故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第五條 批註條款的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本批註條款經批註於本契約後,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
計算保險金年金給付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新臺幣十萬元或每年給付之年金金額低於新臺幣五千元者本公司將
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本批註條款於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
款。
第六條 失蹤處理
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尚未支領之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之年金由本公司按
第四條約定方式計算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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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於日後發現受益人生還時法定繼承人應歸還所領取之金額本公司應依本批註條款約定繼續給付年金
補足其間未付年金予受益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
影響。
第七條 年金給付之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
額)內,不在此限。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申領之年金餘額,其法定繼承人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保險金年金給付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應
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以後本批註條款約定之給付時本公司應於約
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八條 受益人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受益人於本公司開始給付年金當時之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於申請
本批註條款時,應將受益人出生年月日於申請書上填明。
受益人的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真實年齡高於七十五歲者本批註條款無效本公司應將指定保險金無息一次給付受益人如有已給付年
金者本公司僅就其餘額一次給付受益人如已給付之年金金額超過指定保險金本公司不再負給付責任
且不再要求返還溢領部分之年金。
因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
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因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
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批註條款計算年金金額之保
險金年金預定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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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台灣人壽吉利沛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增金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中國信託人壽滿意沛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月滿意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優沛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富加值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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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金年金給付(甲型)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提供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商品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
金,得以年金給付方式之選擇,無額外收取費用,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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