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第 1 頁,共 14 頁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3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享富 100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1.年金給付
2.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紐幣計價。)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103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9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
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
期間。該期間為二十年。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市場
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考慮商品負債之年期及風險作適當資產配置來決定年金化當時之預定利率。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
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
」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
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
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紐幣活期存款
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自保險費實際入帳日至第一次匯款予附表四之一保管機構或發行或
經理機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該特定日期為基金核准
成立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四之一投資標
的及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
十六、「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係指保本型基金。
十七、「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係指資金停泊帳戶。
十八、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
業日。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
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第 2 頁,共 14 頁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3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十一、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紐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
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
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二、「投資標的單位數」:係指附表四之ㄧ投資標的,以每十元投資標的計價幣別換算一單位所得之數
值。日後若有異動以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為準。
二十三、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
日。
二十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五、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及其後至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不含)前所繳交之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每次交付之
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
最高金額限制。
二十六、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七、每月扣除額:係指每月扣取保單管理費之金額。
二十八、年金給付方式: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與本公司約定,選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採用之下列
一種年金給付方式,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一)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
(二)分期給付,以年給付「年金金額」。
二十九、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給付年金之期間。
三十、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係指本契約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
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應付利息)。
三十一、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
所經國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三十二、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需
由匯款人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三十三、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三十四、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三十五、滿期金額: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依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滿期
金額計算公式」計算之金額。但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如有申請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九條
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滿期金額應依扣取之單位數減少之。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
或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 3 頁,共 14 頁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3
第六條 【第一期之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
之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
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
條第十三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
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
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
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
時點,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及金額,於次一
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於保單週月日(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時
,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依序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依第二條
第十三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前項之扣除順序,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要保人未約定扣除之順序時,或所約定之投資標
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按各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隨時向本公司提出變更該扣除順序。
第十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以現金給付之收
益分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紐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
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
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計算。
(三)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
價格計算。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轉換申請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
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收到轉換申請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
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五、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根據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前一個資產
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第 4 頁,共 14 頁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3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
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 【付款方式】
本契約各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限以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十二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給付,「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自行負擔:
一、依第四條契約撤銷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依第十九條採一次給付方式給付年金金額。
三、依第二十一條償付解約金。
四、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五、依第三十一條投保年齡的錯誤所退還之金額。
六、依第三十三條發行不成立時,返還第一項、第三項情況所繳保險費或該筆保險費中約定投入該標的之部
分保費。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並由該匯出金額中扣除:
一、依第十四條給付收益分配。
二、依第十九條採分期給付方式給付年金金額。
三、依第二十二條給付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四、依第二十九條給付保險單借款金額。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匯入或存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並自
行負擔「匯款費用」:
一、交付保險費。
二、返還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
前二項所述之「匯款費用」。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指定金額。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要保人若選擇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僅限本公司當時於募集期間之投資標的,且其剩餘年金累積期間年度
不得低於該投資標的運用期加一年。購買第一檔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依第二條第十三款計算首次投資配
置金額後,依本條第一項配置至選擇之投資標的。購買第二檔(含)以上的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保險費
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需先分配至紐幣資金停泊帳戶,待該保本型基金核准成立日依第十五條規定轉入。
依前述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將於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到期日後,以收到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滿期金額」之後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依第十五條約定轉入紐幣資金停泊帳戶。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本公司亦
將於該投資標的到期日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得通知本公司轉入後的資金停泊帳戶之處理方式
(如重新分配投資標的或部分提領)。依前述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依本條約定分配至各投資標的時,需先扣除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申購費,申購費如附表一。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
得之金額以現金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
為原則。但若每一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
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戶之
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則投入本
契約紐幣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一、轉入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
(一)若轉出之投資標的為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收到轉出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金額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並扣除轉換費用後將前述餘額先轉入
紐幣資金停泊帳戶。
第 5 頁,共 14 頁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3
待該保本型基金核准成立日時,將前述餘額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若轉出之投資標的為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以要保人所選擇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附表四之二投資標
的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扣除轉換費用後於該保本型基金核准成立日將前述餘額配置於欲轉入之
投資標的。
要保人若選擇轉入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僅限轉入本公司當時於募集期間之投資標的且其剩餘
年金累積期間年度不得低於該投資標的運用期加一年。
二、轉入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以收到
轉出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金額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並扣除轉換費用後,將前述餘額轉入紐幣資金停
泊帳戶。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紐幣二百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紐幣二百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
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依第一項約定辦理投資標的轉換者,其轉換次數以一次計算。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
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
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
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之指定金
額。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之指定金額。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
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本公司不得主動關閉或終止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
第十七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約定計算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
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或年金金額,且
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
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
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
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
理方式。
第十八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 6 頁,共 14 頁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3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
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
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
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及不得早於所選擇附表四之ㄧ投資標的
運用期屆滿日加一年之日期。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二十
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年金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生存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所選擇的年金給付方式,按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年金採一次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之金額一次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此項金額後,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二、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
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變更年金的給付方式及內容,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三十日送達本
公司始生效力。
第二十條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
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紐幣二百元時,本公司改以「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
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
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紐幣十五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
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一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
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二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
第 7 頁,共 14 頁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3
低於紐幣二百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紐幣四百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投資標的若無單位數時,則指明
部分提領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
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述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文件當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本公司以相當於年金累積期滿保險
金的金額返還之。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得依
以下二種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第二十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二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但文件送達本
公司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本公司以相當於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的金額返還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
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
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五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第二十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
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 8 頁,共 14 頁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3
第二十八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
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
二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
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
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二十二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
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
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
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
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發行不成立之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要保人選擇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若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
立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返還本公司之金
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後,依第十三條約定購買第二檔(含)以上之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於約定投入前,發生第一
項情事者,本公司將依該筆保險費中約定投入該標的之部分保費返還予要保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後,依第十五條約定轉入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前,發生第一項情事者,本公司將依該筆轉
出金額中約定投入該標的之部分,轉投入紐幣資金停泊帳戶。
第 9 頁,共 14 頁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3
因前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本公司不計入轉換次數。
第一、三項因發行不成立而返還所繳保險費或該筆保險費中約定投入該標的之部分保費返還時,匯款費用及
受款行手續費均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四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
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
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
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
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
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約定者外,應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 10 頁,共 14 頁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3
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紐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每次交付時收取:
保險費紐幣 比例
115,000 元(不含)以下
3.30%
115,000 ~230,000 元(不含)
2.50%
230,000 ~385,000 元(不含)
2.00%
385,000 ~1,150,000 元(不含)
1.50%
1,150,000 元(含)以上
1.00%
二、保單管理費
無。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申購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
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
取。
4.投資標的管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無。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六次免費投資標的之轉換自第七次起本公司將收取每次
紐幣十五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
資標的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享有四次免部分提領費用,第五次(含)起每次收取紐幣十五元。
五、其他費用
無。
第 11 頁,共 14 頁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3
附表二: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淨值 淨值
資金停泊帳戶
--
投資日
買入
評價
時點
保本型基金
--
淨值為 10
資金停泊帳戶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贖回
評價
時點
保本型基金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保本型基金
先轉入
資金停泊帳戶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以本公司收到轉出金額
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
保本型基金
轉入
保本型基金
資金停泊帳戶
再轉入
保本型基金
匯款日
前一個資產評價日
基金核准成立日
資金停泊帳戶
轉入
保本型基金
匯款日
前一個資產評價日
基金核准成立日
轉換
評價
時點
保本型基金
轉入
資金停泊帳戶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以本公司收到轉出金額
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
1: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2:上表「基金核准成立日」係指保本型基金首次投資配置日或及其後之投資配置日。
第 12 頁,共 14 頁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3
附表三: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http://www.taiwanlife.com)
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或年報等公開資訊。
第 13 頁,共 14 頁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3
附表四:投資標的一覽表
【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名稱:『新光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代號:P001)
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機構: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基金保管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紐幣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惟對以新臺幣換匯為紐幣之申購人而言,仍具相當匯率風險)。
投資標的運用期(投資標的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
2023 1 10 日止;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本基金信託契約即
為終止。
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本基金為首次募集,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向金管
會報備成立之日。
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成立之日。
基金種類:保護型保本基金。
基金型態:開放式。
是否分配投資收益:否。
保本比率:投資本金【註 1】之 100%
說明:
(1) 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 100%的投資本金【註 1】保護。
(2) 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贖回者或有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註 2】,不在保護範圍。
管理(經理)費: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 0.725%比率,由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於核准成立時計
算存續期間的總報酬,於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紐幣自本基金一次全部
撥付之。本基金之管理(經理)費於本基金核准成立日,依成立日當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以紐幣一
次計算 0.725%×存續期間(未滿一年,則依比例計算;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
次一營業日起至 2023 1 10 日止)所算得之總報酬,並且直接反應在基金淨值。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1%,由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核准成立
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並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紐幣自本基金撥付之。由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本檔基金為 0%
投資標的運用期(存續期間)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方式:
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應每營業日【註3】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紐幣壹仟貳佰萬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如因市場狀況無法達成本基金預定之保本比率時經金管會同意後得不成
立之。
(4) 本基金不成立時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
營業日內以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
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紐幣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退還至申購人之外幣帳
戶。利息計至紐幣「分」, 不滿壹分者,四捨五入。
(5) 本基金不成立時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為本基金支付之一
切費用應由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
費或匯費由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負擔。
註:申購價金係指基金核准成立日投入之投資本金【註1】。
第 14 頁,共 14 頁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3
注意事項: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係藉由基金投資工具,於到期時提供投資本金【註1】保護之基金,並無提供保
證機構保證之機制。要保人於到期日前中途贖回、提前解約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
者,不在保護範圍。要保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標的所投資之
固定收益商品之發行機構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要保人於選定本
基金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
【註1】:投資本金為首次投資配置日買入保本型基金之金額。
【註2】: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約定之提前終止之情事。
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摘錄如下
一、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本契約終止︰
(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二)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
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
有權利及義務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
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
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四)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
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
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本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本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本契約繼續有效外,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註3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地之證券市場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
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不在此限。
【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
序號
投資標的名稱 代號 幣別
基金
種類
股份
類別
是否
配息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投資內容
1
台灣人壽紐幣資金停
泊帳戶
F206
紐幣
資金停泊
帳戶
-
以本公司每月「宣告利率」計息
每月「宣告利率」係以條款「特
定銀行」之外幣定期存款掛牌參
考利率之一個月定期存款利率為
上限訂定之,且宣告利率不得低
0%
1 頁,共 1
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單位:紐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每次交付時收取:
保險費紐幣
比例
115,000元(不含)以下
3.30%
115,000~230,000元(不含)
2.50%
230,000~385,000元(不含)
2.00%
385,000~1,150,000元(不含
1.50%
1,150,000元(含)以上
1.00%
二、保單管理費
無。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
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
取。
4.投資標的管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無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六次免費投資標的之轉換自第七次起本公司將收取每次
紐幣十五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7.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
資標的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享有四次免部分提領費用,第五次(含)起每次收取紐幣十五元。
五、其他費用
無。

沒有「台灣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台灣人壽

其他投資型保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