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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人壽享富贏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502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給付,「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自行負擔:
一、依第四條契約撤銷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依第八條本公司不同意時,返還所繳之不定期保險費。
三、依第十三條給付收益分配。
四、依第十八條給付年金金額。
五、依第二十條償付解約金。
六、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七、依第二十八條之保險單借款金額。
八、依第三十條投保年齡的錯誤所退還之金額。
九、依第三十二條發行不成立或信用評等不足時,返還第一項、第三項情況所繳保險費或該筆保險費中約定
投入該標的之部分保費。
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給付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金額時,「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並由該匯出金額
中扣除。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匯入或存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並自
行負擔「匯款費用」:
一、交付保險費。
二、返還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
前二項所述之「匯款費用」。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金額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配置金額。投保時要保人選擇
之投資標的需同時包含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和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要保人若選擇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僅限本公司當時於募集期間之投資標的,且其剩餘年金累積期間年度
不得低於該投資標的運用期加一年。購買第一檔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依第二條第十三款計算首次投資配
置金額後,依本條第一項配置至選擇之投資標的。購買第二檔(含)以上的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保險費
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需先分配至澳幣資金停泊帳戶,待該投資標的發行日依第十四條約定轉入。依前述
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將於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到期日後,以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滿期保證金額」之後次一個資產評價
日依第十四條約定轉入澳幣資金停泊帳戶。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本公司亦將
於該投資標的到期日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得通知本公司轉入後的資金停泊帳戶之處理方式(
如重新分配投資標的或部分提領)。依前述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將該投資標的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
得之金額以現金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
為原則。但若每一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
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金額將改以投入澳幣資金停泊帳
戶之方式處理。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一、轉入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
(一)若轉出之投資標的為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以收到轉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金額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
並扣除轉換費用後,將前述餘額先轉入澳幣資金停泊帳戶。待該投資標的發行日時,將前述餘額配
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若轉出之投資標的為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以要保人所選擇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發行日前
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扣除轉換費用後,於該投資標的發
行日將前述餘額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三)要保人若選擇轉入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僅限轉入本公司當時於募集期間之投資標的,且其剩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