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給付項目:
1.
增值回饋分享金
2.
生存保險金
3.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
完全殘廢保險金
5.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
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所載明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四、「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五、「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乘以下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
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一)第一保單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為 1。
(二)第二保單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為 2。
(三)第三保單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為 3。
(四)第四保單年度及以後: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為 4。
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七、「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保險費總和」:
(一) 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對照所適用之表定標
準體年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二) 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九、「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一日宣告用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此類商品可運
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而訂定。本契約宣告利率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十、「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宣告利率若低
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該保單年度無增值回饋分享金。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