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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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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金健康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
(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
中華民國 101 07 11
宏總字第 10128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2 11 19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 1 1
108 4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
及依 108 6 1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係指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給付之「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之投保金額,如有變更,以變更後金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及其後每隔一個月的日期,若該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準。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現值」係指本公司尚未給付之各期保險金以年利率百分之二為貼現利率按複利方式計算所得之現
值總和。
【附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
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之一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
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
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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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附約保險費的交付方式限以年繳方式繳付。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併同主契約向本公司申請復效。但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契約效力
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之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按日數比例計算之已經過
期間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
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
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
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
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之一者,本公司自失能判定後
的下一保單週月日起,依保險金額按月於每一保單週月日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八十個
月且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惟被保險人身故時仍有尚未支領之各期保險金,本公司則
按「保險金現值」一次給付。
受益人得就第一項尚未支領之各期保險金申請按「保險金現值」一次提前給付
本公司開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嗣後本公司應給付之「一至六級失能扶
助保險金」不受此項附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除外責任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之ㄧ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第十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
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
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約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終止。
本附約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
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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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
二、被保險人身故時。
三、主契約終止時。
四、主契約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前項第一款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第一、二款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一項第三、四款情形發生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當期已繳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
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
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
定週年利率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五條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
部分依第十二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受益人】
第十六條
本附約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主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若主契約無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失能診斷書;但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者,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生存之文件。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每年第一次支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
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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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保險金時,受益人申領一次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八條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之情形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變更住所
第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一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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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一至六級失能程度表
項目
項次
失能等級
神經障害
(註1)
1-1-1
1
1-1-2
2
1-1-3
3
視力障害(註
2)
2-1-1
1
2-1-2
5
2-1-4
4
2-1-5
6
聽覺障害(註
3)
3-1-1
5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
害(註5)
5-1-1
1
5-1-2
5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6)
6-1-1
1
6-1-2
2
6-1-3
3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3
上肢缺損障
8-1-1
1
8-1-2
5
8-1-3
6
手指缺損障
(註8)
8-2-1
3
上肢機能障
(註9)
8-3-1
2
8-3-2
3
8-3-3
6
8-3-4
6
8-3-7
4
8-3-8
5
8-3-12
6
手指機能障
(註 10
8-4-1
5
下肢缺損障
9-1-1
1
9-1-2
5
9-1-3
6
足趾缺損障
(註 12
9-3-1
5
下肢機能障
(註 13
9-4-1
2
9-4-2
3
9-4-3
6
9-4-4
6
9-4-7
4
9-4-8
5
9-4-12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
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
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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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
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
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
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害同
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
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
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
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
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
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
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
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
。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
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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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大腸、臟、
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
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
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
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
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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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
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年繳費率表 單位:新台幣/每萬元保險金額
投保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0
547
333
1
403
260
2
290
187
3
225
157
4
190
135
5
174
118
6
156
104
7
146
94
8
140
88
9
139
86
10
135
88
11
137
94
12
160
105
13
206
121
14
267
136
15
360
154
16
335
143
17
331
137
18
337
131
19
354
128
20
373
128
21
396
128
22
417
131
23
438
133
24
457
137
25
470
141
26
482
145
27
488
152
28
493
158
29
497
162
30
499
171
31
501
177
32
505
183
33
512
192
34
524
200
35
541
211
36
566
223
37
600
236
38
642
251
39
697
267
40
764
286
41
844
309
42
939
337
43
1,049
366
44
1,173
402
45
1,314
442
46
1,470
488
47
1,642
541
48
1,830
602
49
2,032
670
50
2,249
745
51
2,480
832
52
2,724
928
53
2,979
1,036
54
3,247
1,156
55
3,522
1,289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投保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56
3,809
1,434
57
4,099
1,596
58
4,398
1,775
59
4,699
1,971
60
4,863
2,121
61
4,851
2,206
62
4,798
2,280
63
4,702
2,336
64
4,560
2,372
65
4,374
2,383
66
4,138
2,365
67
3,852
2,309
68
3,517
2,212
69
3,131
2,065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 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安達人壽安家360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約 (DIR)
請問我有安達壽險JTLE 請問可以附加子女新生兒DIR 嗎安達人壽安家360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約 (D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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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投保安達人壽安家360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約 (DIR)
對「安達人壽安家360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約 (DIR)」有興趣看起來需要搭投資型保單主約,請問主約該如何搭配可以成本最低?主約有辦法減額繳清,或類似作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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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目前檢查有子宮肌瘤4公分.有投保台灣人壽安心216失能照護終身是否有保障?
請問 目前檢查有子宮肌瘤4公分.目前保險是台灣人壽安心216失能照護終身+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金關懷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A型(0101).請問這有理賠嗎?
· 回應 13
安達人壽一路相挺一年定期失能扶助保險 (OIH)
聽說「安達人壽一路相挺一年定期失能扶助保險 (OIH)」要收起來了,那我們的保障該怎麼辦
· 回應 21
台灣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YDB/NYCI0202)
請問如題它的主約要怎麼配才能有100萬的理賠金?感謝各位大大~
· 回應 10
現在買台灣人壽一年定期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NDR2/BX0/ZBX0)還來得及嗎?
好像要停了,請問現在買台灣人壽一年定期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NDR2/BX0/ZBX0)還來得及嗎?
· 回應 5
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是否有業務員可以購買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呢?請問此為附約是否一定要搭配主約,如要搭配主約建議搭配什麼呢?目前偏向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想承保到最高300萬,搭配的主約希望可以壓在一萬以內,如會超出預算希望不要超出太多,謝謝。(32歲、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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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
對「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有興趣請問是否有在南部可幫忙服務了解此險種,謝謝。
· 回應 28
全球人壽臻愛20防癌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CC)」
對「全球人壽臻愛20防癌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CC)」有興趣 43歲,一年期,保額10萬,年繳4430元,最高保到80歲,但因為是附約,所以每年都會提高金額,請問有人知道逐年會增加多少錢嗎? 譬如50-60歲要年繳1萬,60-70年這附約要年繳1.5萬,70-80歲要年繳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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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
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 ,如果投保第一年(投保100W)得輕度癌症理賠,第二年可以提高保額(200W)嗎?如果可以繼續投保,癌症變成中度或重度還可以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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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人壽失能照護久久健康保險附約(保障至65歲) (SDR)
請問若選擇20年期,繳完20年後,65歲前失能都能理賠嗎?或是只有保障繳費期間的20年呢?謝謝
· 回應 8
請益:安聯人壽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安聯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
主約:如果投保 安聯人壽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   20年   30萬那附約:安聯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    (最高保額到多少)            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            (最高保額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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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臻心一意防癌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CF)的相關問題
全球人壽臻心一意防癌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CF),如果投保第一年得輕度癌症理賠,第二年還可以投保嗎?如果可以繼續投保,癌症變成中度或重度還可以理賠嗎?理賠金額還會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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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 的相關問題
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 ,如果投保第一年得輕度癌症理賠,第二年還可以投保嗎?如果可以繼續投保,癌症變成中度或重度還可以理賠嗎?理賠金額還會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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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球人壽醫鑫手護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 (XSA)的手術費
對「全球人壽醫鑫手護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 (XSA)」有興趣想請問這個商品中的內容:疾病或意外造成的手術保險金/每次 1,000 元特定手術/每次 1,000 元如果是「未住院的門診手術」,可以領的到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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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中國人壽實支實付,適合再加一年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嗎?
本人29歲女,10年前已有保龍幸福終身壽險掛中國人壽實支實付超康泰和金康泰,且未來會再規劃第二支實支實付。目前想要規劃重大傷害的部分,這支中國人壽醫卡健康一年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MAJIEA) 適合嗎?我的預期是想保個20年就好,目的是轉移一下風險而已。10年前的龍幸福終身壽險現在能再加掛附約嗎?請問這支能直接保到200萬嗎?也有看到全球的XDE,以20年內的保費而言,是比較便宜,但需要搭配主約DCE,但我不太喜歡這張主約,有辦法拉高附約,拉低主約保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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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理賠問題請教
請問「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同一個疾病導致的失能,若保額假設為100萬;若第一次申請是7級,是理賠保額的40%,也就是40萬,若之後變成3級(理賠保額的80%),則第二次理賠金額會是多少呢? 再請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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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球人壽臻心全意防癌一年期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XCG)的續保問題
對「全球人壽臻心全意防癌一年期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XCG)」有興趣想請問如果加購XCG這個附約,因為這個商品是一年期的,而續保年齡上面寫道「可續保至 80 歲;保證續保。」若不幸罹癌了,那下個年度這個附約還能繼續保嗎? 或是就會被拒保了呢?另外想請問如果這個商品是附加在一個20年期的主約下那上面的那個罹癌續保問題,在20年主約期繳完前&20年主約都繳完後罹癌續保的答案會有所差別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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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想補足醫療險、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43歲、女性、小家庭、學校內勤,家人幫忙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繳費都已期滿,知道有些還是不OK的終生險,想補足醫療險(含門診手術..等)、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想從全球、南山人壽、台北富邦.、台壽、國泰壽...等保險中,找出最自己最合適的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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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歲女保單健檢,需要雙實支實付
(一)職業:行政職(二)目前有的保單:(1)台灣人壽,目前16,000元左右台灣人壽好心200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DI3/T01M1 | 主約, 20年期,100萬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 附約, 一年期, 計劃一 (雜費9萬)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YOA02/ZYOA |附約, 一年期,3萬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YCC | 附約, 一年期,100萬(2)公司自費團險,每年7,200元(三)目前考慮(1)預計40歲前可能會生小孩  (2)上下班交通工具為機車目前考慮可能需要雙實支實付,不知道再加個全球的DCE+XDE,這樣夠不夠請版上大大幫忙看看,給個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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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問題
想請問我在2月份時因為胚胎萎縮做了人工流產,未住院,麻醉退了後休息一下就出院了,期間請假5天在家休息費用部分只有自費$1000營養針+前後2次門診理賠金額$1980 診斷證明上醫生是寫懷孕9周併萎縮性胎囊子宮內刮除手術我有打去問理賠人員,他說我的保單是花多少賠多少但去年我有做過一次臉部除痣手術 自費6000+美容膠帶$180 理賠4000多我記得當時投保有說門診手術會以計畫多少下去*手術名稱,但這部分理賠人員說我的保單沒有🫠加上我的業務每次申請東西或是詢問問題都隔好多天才回覆我..所以想直接上來發文詢問,這份保單還需要留嗎?一家人都是同一位業務!每次有問題都找不到人😑以下是我的保單內容: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計劃五)-本人台灣人壽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甲型﹞台灣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附約-本人台灣人壽新金關懷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A型(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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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30歲 保單健檢
男 30歲 BMI正常 無疾病無服用慢性病藥物 無精神科就診或服用相關藥物  有理賠紀錄 (小手術住院4~5天)很久沒檢視保單 請問有需要增減的嗎~ 感謝2019年初保險至今全球人壽安養久久終身健康保險(C型) (LDC) 主約, 30年期, 保額 1 萬 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 附約, 一年期, 計劃五 (雜費12萬)  台灣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LWL3/T02H0) 主約, 20年期, 保額 10 萬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附約, 一年期, 保額 50 萬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附約, 一年期, 計劃二 (雜費12萬)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YCC) 附約, 一年期, 保額 200 萬 台灣人壽卡安心一年期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CIR3) 附約, 一年期, 保額 100 萬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YOA02/ZYOA) 附約, 一年期, 保額 4 萬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NDR2/BX0/ZBX0) 附約, 一年期, 保額 500 萬 台灣人壽平準型定期壽險附約 (LTR2/T02J0) 附約, 6年期, 90 萬  (結束了)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附加條款(一般實支) (SMR2A) 附加/批註, 一年期, 保額 3 萬 
· 回應 18
想加保安聯實支實付
目前擁有的保單為:台灣人壽好心200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T01M1|主約, 20年期, 100萬元 台灣人壽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附約T01Y1 | 附約, 20年期, 1,000 元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 附約, 一年期, 計劃二 (雜費12萬)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 附約, 一年期, 50萬 元 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甲型) SMR2A | 附加, 一年期, 5萬元 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丁型) SMR2D | 附加/批註, 一年期, 1,000 元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YOA | 附約, 一年期, 2萬 元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BX0 | 附約, 一年期, 400萬元 台灣人壽新金關愛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A型(0101) 8H1 台灣人壽新金關愛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A型(0101) 8F1     台灣人壽新健康滿分終身醫療保險(0501) 6Q-Y1 | 主約, 20年期, 500 元 台灣人壽新金關愛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A型(0101) 8H1 本人在新北哥哥在花蓮都想趁六月底前加保安聯實支實付 不知道是否有人可以協助?目前有在考慮安聯人壽 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 | 主約,15年期,30萬 一年定期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 (HMR1) | 附約,一年期1,500元 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YHR) | 附約,一年期500元 一年定期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YSR1) | 附約,一年期1000元 考慮到保費問題,主約之後想做減額繳清或者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建議,歡迎留言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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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歲男保單第二實支的時間點
近期一直困擾第二實支保單提出的時間點,本人37歲男,標準體。因保費目前尚在負擔上限,若投保第二實支恐怕喘不過氣,但又怕之後全球(XHB) 修改或者有體況???目前保單如下:台灣人壽107年起投保: 台灣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LWL3/T02H0 20年 10萬 台灣人壽平準型定期壽險附約 LTR2/T02J0 6年 90萬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NDR2/BX0/ZBX0 500萬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YCC 100萬 台灣人壽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CIR3 100萬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YOA02/ZYOA 3萬 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計畫三 友邦人壽 111年投保友邦人壽長保幸福終身保險  (WLDI) 1萬 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雙福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2026年才繳費滿,這張每年要繳4萬5...安泰人壽新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NLPL 20年期 50萬  (主約已繳滿,目前附約續保中 )富邦人壽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NHSD 5單位 安泰人壽意外傷殘保險附約(身故及殘廢) ADD 50萬 安泰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AHI 20.34 安泰人壽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個人型) PCAA 3單位 安泰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XPHB 10單位 法國巴黎人壽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IDD  100萬意外險產險:中國人壽公務人員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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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健檢及補強
大家好,透過保險存摺,查詢到的保單如下,兩個人,雙方父母都還在,未來沒有生孩子的計劃,想麻煩各位大大們協助保單健檢及規劃補強,謝謝!!38歲 男(抽菸) 辦公室人員 (家族病史:心臟病、高血壓、中風)三商美邦人壽 (87/02/18購入)主約丨二十年繳費安源終身壽險(20YWL) 保額100萬附約丨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金(ADDR) 保額1,247,312元附約丨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AMRR) 保額3萬附約丨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DHIR) 保額500元附約丨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SRSB) 保額3萬附約丨二十年繳費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HIW) 保額1,000元附約丨二十年繳費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SIW) 保額1,000元附約丨二十年繳費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NCRA) 保額12萬南山人壽 (98/12/31購入)主約丨南山癌症醫療保險 保額100萬元附約丨南山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保額36.5萬台銀人壽 (101/06/12購入)主約丨倍得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保額250萬中國人壽 (101/09/10購入)主約丨中國人富足一生終身壽險 保額32萬台銀人壽 (108/08/30購入)主約丨幸福人生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保額360萬-----------------------------------------------------------------------------------------------------32歲 女(貧血) 辦公室人員 (家族病史:高血壓、中風、癌症、糖尿病、貧血)富邦人壽 (105/01/06購入)主約丨富邦人壽真心關懷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SWB1) 保額10萬附約丨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NHR1) 20單位附約丨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AHI) 20單位附約丨富邦人壽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MADD) 保額1,227,272元附約丨富邦人壽樂活定期壽險附約(XTF1) 保額300萬附約丨富邦人壽保險費豁免附約條款(WP)富邦人壽 (109/03/12購入)主約丨富邦人壽好鑽年年還本終身保險(XME) 保額6萬富邦人壽 (111/08/08購入)主約丨富邦人壽享鑽年年還本終身保險(XMH) 保額20萬富邦人壽 (109/03/12購入)主約丨富邦人壽好旺年年分紅終身保險(PAC) 保額6萬台灣人壽 (109/01/10購入)主約丨台灣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保額20萬附約丨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保額5萬附約丨台灣人壽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保額200萬附約丨台灣人壽一年期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保額100萬附約丨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計劃3) 1單位附約丨台灣人壽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保額20萬附約丨台灣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保額30萬附約丨台灣人壽金關懷豁免保險費附約A型 保額10,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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