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所稱「未歸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被保險人所設置的帳戶,用以保存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
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所累積且尚未讓與被保險人之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已歸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被保險人所設置的帳戶,用以保存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
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所累積且已讓與被保險人之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自費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被保險人所設置的帳戶,用以保存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
險費所累積之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帳戶價值」係指依據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分別有公共帳戶價值、個人帳
戶價值、自費帳戶價值、未歸帳戶價值、已歸帳戶價值與個人保留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公共帳戶價值、個人帳戶價值與個人保留帳戶價值之合計數。
本契約所稱「生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之日,即本公司依第四條應負責任的開始之日。
本契約所稱「加保日」係指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加保生效之日。
本契約所稱「參加保險年度」係指個別被保險人自加保日起算參加本保險之經過年度。
本契約所稱「年金累積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加保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開始給付被保險人年金之日。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時應指定以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為保證期間。
本契約所稱「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保證金額係按第八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開始給付日為止之帳戶
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本契約所稱「保證金額攤提期間」係指保證金額分期給付完畢所需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係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若本契約年金金額為按月
給付者,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其身故後至其身故當
年之年金保單年度末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
度各帳戶價值之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
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且不得為負數,本公司
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本契約所稱「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契約所稱「年金保單年度」係指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所經過之每一週年。
第三條 帳戶價值的讓與及移轉
要保人應於要保時於要保書以帳戶價值讓與比例表(如附表一)約定個人帳戶價值之讓與比例
與自被保險人加保日起六年內,將該被保險人個人帳戶價值全數讓與該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就
其個人帳戶價值已受讓與部分之權利,不受要保人行使保單權利之影響。
前項個人帳戶價值之讓與比例經約定後不得變更。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在扣除保費費用(如附表二)後,本公司依前二項所
約定之讓與比例計入各被保險人之未歸帳戶與已歸帳戶,而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則在扣
除保費費用後(如附表二)計入其自費帳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未歸帳戶價值依約定之讓與條件、比例、金額與時間,移轉至已
歸帳戶;要保人亦得申請將公共帳戶價值移轉至指定被保險人之未歸帳戶與已歸帳戶。本公司
不受理要保人申請將被保險人之個人帳戶價值移轉至公共帳戶。
被保險人因離職、退休、契約終止或其他原因而退保但尚未轉換為本公司個人年金保險契約或
未申領應得之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該被保險人之已歸帳戶價值及自費帳戶價值移轉至其個人
保留帳戶。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
公司應將由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無息退還予要保人,而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之保險費則無息退還予其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
同意承保。
第五條 保險證明書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