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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鴻利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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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鴻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樣本)
生存還本保險、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全殘保險、滿期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95)南壽研字第 099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約保額,倘爾後該
保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基本保額」。
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以下稱「當年度保險額」,係指「基本保額」加
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以單方式逐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三所增加的保險額之和,
並遞增至保險期間屆滿為止。
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額詳如增額保險額附表倘基本保額有所變則以變
後之基本保額為基礎依前項遞增計算之。
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
度數乘以「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本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
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繳保險費費」所 計
得之額。
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
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以一週。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本
繳費限為限。
約所稱「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
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
減額繳清保險後始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者係指要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
次繳交之保險費。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養等非以直接診治
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單首頁所載本約之繳費限。
約所稱「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經過之周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
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
郵戳當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
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宣告之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
算,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墊繳之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
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七條 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約自生效日起至停效日已經過十以上且於停效日按停效當時計算得有保險
單長春紅者,本公司將於停效期間屆滿本保險效終止後主動給付保險單長春紅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歷年解約表如解約附表。該解約附表所之各保單年度末解約
於應給付生存還本保險或滿期保險之保單年度係含生存還本保險或滿期保險
額,如要保人於辦終止約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生存還本保險,則
該解約附表所解約額應扣除該年度已給付之
額。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
公司其間如有其他應給付保險情事者本公司仍依約給付但應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十二條 生存還本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
還本保險」,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歲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
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係指本約「當年度保險額」的百分之十。
人每次申「生存還本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歲,且本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約保險期間屆
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給付「滿期保險」,本約效
終止。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
保單價值準備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
依第二十條變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未滿十四足歲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則第一項身故保險均變
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
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
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約效
止。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全殘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保單價值準備或「所繳保險費總
和」三者較高者給付「全殘保險約依第二十條為展期定期保險者,
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額給付「全殘保險」。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款以上殘廢程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保險」。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人申「全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十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
之責任:
一、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身故受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保險
喪葬費用保險無其他身故受人者,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人之一者,其他身故受
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
定給付全殘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退
還保單價值準備予要保人。
第十七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息後給付。
第十八條 減少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約自生效日起至要保人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之日已經過十以上就減少基本保
額部分,如按減少基本保額當時計算得有保險單長春紅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單長
春紅
第十九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保「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
「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各項保險之給付條件
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保單借款或欠繳、墊
繳保險費的情形,其「當年度保險額」應以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
險單借款之本息、墊繳保險費之本息後之額為上限。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週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抵繳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如該淨額超過一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時,本公司將於變完成後以現退還超過款額。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額為「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一」或「變
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 廿 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
期定期保險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
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
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
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保險單長春紅、保
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
保險單週、保險單長春紅、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額為「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一」或「變
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一條 本約變為展期定期保險之規定
倘本約依第二十條約定變為「展期定期保險」後,約之當年度保險
依第二條方式遞增,並喪失第十二條(生存還本保險的給付與申)及十三條(滿期
保險的給付與申)所約定之權,且本再享有分配保險單週、保險
單長春紅及保險單滿期紅之權
第廿二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三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
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計算基本保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基本保額,但錯誤發生
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四家局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
日)牌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四家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第廿四條 保險單週的計算及給付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末依紅計算方法(如附件)計算保險單
,並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日給付保險單週
倘本公司依前項應給付保險單週時,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
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四款加計
息給付。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約,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
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週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
息)方式辦
四、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利率依據複方式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
付,或至本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全殘,或本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
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週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
逾期選擇者,保險單週以儲存生息方式辦
被保險人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日前致成身故、全殘、展期定期保險或減
額繳清保險、或終止本約時,則按身故、診斷確定殘廢、辦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
繳清保險、或辦終止本約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及該保單年度已經過之完整
月份比以現給付該保單年度之保險單週
第廿五條 保險單長春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公司於有下情形之一,且依本公司之保險單紅計算方法(如附件)得有保險單
長春紅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單長春紅
一、本約自生效日起五(含)後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者。
二、本約自生效日起五(含)後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殘廢程
之一者。
三、本約生效十(含)後之有效期間內,本約因第七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九條之
規定終止者。
四、約生效十(含)後之有效期間內,本約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辦「減少
基本保額」或「展期定期保險」者。惟辦「展期定期保險」後即再享有分配
長春紅之權
第廿條 保險單滿期紅的計算及給付
約至保險期間屆滿時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且依本公司之保險單紅計算
方法(如附件)得有保險單滿期紅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單滿期紅。惟本約依
第二十條辦「展期定期保險」後,即再享有分配保險單滿期紅之權
第廿七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身故受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八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廿九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卅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約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並依中華民國法解釋適用之。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殘廢程
項 別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害,終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係眼依個別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末、穿
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附件:本險保險單紅計算方法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下方式計算保險單週保險單長春紅及保險單滿
期紅
1. 每一會計年度結算後四個月內,本公司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損
2. 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依據各保單的貢獻比並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
本公司董事會建議該年度可分配紅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經董事會核定,
上述分配與所有要保人之總額其比例不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3. 前項貢獻比係指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以保單齡層性別等項次分組並依
原則評估之相對資產額份比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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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t 年度的資產額份。
:第 t 年度的保單
:第 t 年度的保費收入。
:第 t 年度的投資收益率
:第 t 年度給付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保險
:第 t 年度給付的解約費用。
:第 t 年度給付的紅利金額。
:第 t 年度攤分的費用。
:第 t 年度若有保單所載之其他非 d
t
之保險給付項目
註:1.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9 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保
單紅部分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2.公司簽證算人員得於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下視經營情況調整上述資產額份的
計算公式。
南山人壽鴻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批註條款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95)南壽研字第 099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鴻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投保時
被保險人齡為十四足歲以下之南山人壽鴻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份,本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份生效
第二條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於被保險人達十四足歲的二個月前,將「南山人壽鴻
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身故保險批註條款」送予要保人,再由要保人轉交被保險人
親自簽名確認後擲回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上開批註條款後,本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達十四足歲,仍未收到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確認之上開批註條款
時,則視同要保人/被保險人終止本約,本約效於次一保單年度始日時起終
止,本公司並將本約所積之解約返還予要保人。
繳費期間:十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8984
0
9062
1
8961
36
8533
1
9039
36
8274
2
8940
37
8528
2
9017
37
8257
3
8910
38
8523
3
8995
38
8242
4
8896
39
8518
4
8973
39
8228
5
8874
40
8513
5
8950
40
8214
6
8859
41
8508
6
8928
41
8203
7
8843
42
8503
7
8905
42
8191
8
8829
43
8498
8
8882
43
8181
9
8814
44
8493
9
8858
44
8174
10
8800
45 8487 10
8825
45 8169
11
8784
46 8484 11
8811
46 8162
12
8770
47 8481 12
8787
47 8155
13
8755
48 8478 13
8762
48 8148
14
8741
49 8475 14
8739
49 8141
15
8726
50 8472 15
8714
50 8134
16
8715
51 8469 16
8688
51 8127
17
8704
52 8466 17
8663
52 8120
18
8693
53 8464 18
8638
53 8113
19
8683
54 8462 19
8612
54 8108
20
8673
55 8460 20
8587
55 8102
21
8663
56 8456 21
8561
56 8089
22
8655
57 8452 22
8535
57 8076
23
8647
58 8448 23
8510
58 8063
24
8639
59 8444 24
8483
59 8050
25
8632
60 8440 25
8458
60 8037
26
8619
61 8436 26
8440
61 8024
27
8605
62 8432 27
8421
62 8011
28
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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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4
63 7998
29
8580
64 8422 29
8385
64 7985
30
8570
65 8416 30
8369
65 7974
31
8560
66 8407 31
8351
66 7968
32
8552
67 8398 32
8335
67 7962
33
8546
68 8389 33
8321
68 7956
34
8541
69 8380 34
8304
69 7950
35
8538
70 8369 35
8291
70 7943
南山人壽鴻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十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8804
0
8881
1
8782
36
8362
1
8858
36
8109
2
8761
37
8357
2
8837
37
8092
3
8732
38
8353
3
8815
38
8077
4
8718
39
8348
4
8794
39
8063
5
8697
40
8343
5
8771
40
8050
6
8682
41
8338
6
8749
41
8039
7
8666
42
8333
7
8727
42
8027
8
8652
43
8328
8
8704
43
8017
9
8638
44
8323
9
8681
44
8011
10
8624
45 8317 10
8649
45 8006
11
8608
46 8314 11
8635
46 7999
12
8595
47 8311 12
8611
47 7992
13
8580
48 8308 13
8587
48 7985
14
8566
49 8306 14
8564
49 7978
15
8551
50 8303 15
8540
50 7971
16
8541
51 8300 16
8514
51 7964
17
8530
52 8297 17
8490
52 7958
18
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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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5
53 7951
19
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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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0
54 7946
20
8500
55 8291 20
8415
55 7940
21
8490
56 8287 21
8390
56 7927
22
8482
57 8283 22
8364
57 7914
23
8474
58 8279 23
8340
58 7902
24
8466
59 8275 24
8313
59 7889
25
8459
60 8271 25
8289
60 7876
26
8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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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1
61 7864
27
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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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3
62 7851
28
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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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6
63 7838
29
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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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7
64 7825
30
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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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
65 7815
31
8389
66 8239 31
8184
66 7809
32
8381
67 8230 32
8168
67 7803
33
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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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5
68 7797
34
8370
69 8212 34
8138
69 7791
35
8367
70 8202 35
8125
70 7784
南山人壽鴻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5人≦集體彙繳人10人)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十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8714
0
8790
1
8692
36
8277
1
8768
36
8026
2
8672
37
8272
2
8746
37
8009
3
8643
38
8267
3
8725
38
7995
4
8629
39
8262
4
8704
39
7981
5
8608
40
8258
5
8682
40
7968
6
8593
41
8253
6
8660
41
7957
7
8578
42
8248
7
8638
42
7945
8
8564
43
8243
8
8616
43
7936
9
8550
44
8238
9
8592
44
7929
10
8536
45 8232 10
8560
45 7924
11
8520
46 8229 11
8547
46 7917
12
8507
47 8227 12
8523
47 7910
13
8492
48 8224 13
8499
48 7904
14
8479
49 8221 14
8477
49 7897
15
8464
50 8218 15
8453
50 7890
16
8454
51 8215 16
8427
51 7883
17
8443
52 8212 17
8403
52 7876
18
8432
53 8210 18
8379
53 7870
19
8423
54 8208 19
8354
54 7865
20
8413
55 8206 20
8329
55 7859
21
8403
56 8202 21
8304
56 7846
22
8395
57 8198 22
8279
57 7834
23
8388
58 8195 23
8255
58 7821
24
8380
59 8191 24
8229
59 7809
25
8373
60 8187 25
8204
60 7796
26
8360
61 8183 26
8187
61 7783
27
8347
62 8179 27
8168
62 7771
28
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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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2
63 7758
29
8323
64 8169 29
8133
64 7745
30
8313
65 8164 30
8118
65 7735
31
8303
66 8155 31
8100
66 7729
32
8295
67 8146 32
8085
67 7723
33
8290
68 8137 33
8071
68 7717
34
8285
69 8129 34
8055
69 7712
35
8282
70 8118 35
8042
70 7705
南山人壽鴻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集體彙繳人10人)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二十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4166
0
4252
1
4147
36
3464
1
4230
36
3468
2
4129
37
3447
2
4207
37
3451
3
4110
38
3431
3
4185
38
3433
4
4092
39
3414
4
4162
39
3416
5
4073
40
3398
5
4140
40
3398
6
4053
41
3382
6
4119
41
3380
7
4033
42
3365
7
4098
42
3363
8
4014
43
3349
8
4076
43
3345
9
3994
44
3332
9
4056
44
3328
10
3974
45
3316
10
4035
45
3310
11
3954
46
3313
11
4014
46
3295
12
3934
47
3311
12
3994
47
3280
13
3915
48
3308
13
3972
48
3265
14
3895
49
3306
14
3949
49
3250
15
3875
50 3303 15
3928
50 3235
16
3853
51 3300 16
3906
51 3220
17
3830
52 3298 17
3885
52 3205
18
3808
53 3295 18
3863
53 3190
19
3785
54 3293 19
3841
54 3175
20
3763
55 3290 20
3820
55 3160
21
3740
56 3285 21
3798
56 3157
22
3718
57 3279 22
3776
57 3153
23
3695
58 3274 23
3754
58 3150
24
3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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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
59 3146
25
3650
60 3264 25
3711
60 3143
26
3633
61 3258 26
3689
61 3140
27
3616
62 3253 27
3666
62 3136
28
3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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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4
63 3133
29
3582
64 3242 29
3621
64 3129
30
3565
65 3237 30
3599
65 3126
31
3548
66 3235 31
3576
66 3114
32
3531
67 3232 32
3554
67 3102
33
3514
68 3230 33
3531
68 3090
34
3497
69 3227 34
3509
69 3078
35
3480
70 3225 35
3486
70 3066
南山人壽鴻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二十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4083
0
4167
1
4064
36
3395
1
4145
36
3399
2
4046
37
3378
2
4123
37
3382
3
4028
38
3362
3
4101
38
3364
4
4010
39
3346
4
4079
39
3348
5
3992
40
3330
5
4057
40
3330
6
3972
41
3314
6
4037
41
3312
7
3952
42
3298
7
4016
42
3296
8
3934
43
3282
8
3994
43
3278
9
3914
44
3265
9
3975
44
3261
10
3895
45
3250
10
3954
45
3244
11
3875
46
3247
11
3934
46
3229
12
3855
47
3245
12
3914
47
3214
13
3837
48
3242
13
3893
48
3200
14
3817
49
3240
14
3870
49
3185
15
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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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9
50 3170
16
3776
51 3234 16
3828
51 3156
17
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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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7
52 3141
18
3732
53 3229 18
3786
53 3126
19
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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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4
54 3112
20
3688
55 3224 20
3744
55 3097
21
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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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
56 3094
22
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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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
57 3090
23
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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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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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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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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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577
60 3199 25
3637
60 3080
26
3560
61 3193 26
3615
61 3077
27
3544
62 3188 27
3593
62 3073
28
3527
63 3183 28
3571
63 3070
29
3510
64 3177 29
3549
64 3066
30
3494
65 3172 30
3527
65 3063
31
3477
66 3170 31
3504
66 3052
32
3460
67 3167 32
3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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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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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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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427
69 3162 34
3439
69 3016
35
3410
70 3161 35
3416
70 3005
南山人壽鴻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5人≦集體彙繳人10人)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二十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4041
0
4124
1
4023
36
3360
1
4103
36
3364
2
4005
37
3344
2
4081
37
3347
3
3987
38
3328
3
4059
38
3330
4
3969
39
3312
4
4037
39
3314
5
3951
40
3296
5
4016
40
3296
6
3931
41
3281
6
3995
41
3279
7
3912
42
3264
7
3975
42
326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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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3249
8
3954
43
3245
9
3874
44
3232
9
3934
44
322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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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217
10
3914
45
32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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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3214
11
3894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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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816
47
3212
12
3874
47
318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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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209
13
3853
48
3167
14
3778
49
3207
14
3831
49
3153
15
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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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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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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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9
51 3123
17
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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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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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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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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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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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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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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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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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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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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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3584
58 3176 23
3641
58 3056
24
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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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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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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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8
61 304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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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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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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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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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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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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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409
68 3133 33
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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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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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4
69 2986
35
3376
70 3128 35
3381
70 2974
南山人壽鴻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集體彙繳人10人)
(每萬元基本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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