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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本公司除按
前目約定給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自住進加護病房診療當日起至轉出加護病
房當日止,但轉出後同日再次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重複計入),
每日依本契約約定之「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高以十四日為限。
(三)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體蒙受燒燙傷之傷害而住
院診療,本公司除按第一目約定給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自住進燒燙傷病
房診療當日起至轉出燒燙傷病房當日止,但轉出後同日再次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時,不論
其原因為何,該日不重複計入),每日依本契約約定之「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四)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而住院接受癌症診療,本公
司除按第一目約定給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院日數(自入院診療當日起至出院當日止,但出院
後同日再次住院診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重複計入),每日依本契約約定之「癌症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於同一日內重複住進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或因癌症住院診療
者,僅得就其中一項住院醫療保險金申請給付。
本款各目保險金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合計最高以要保書所列之約定日數為限。
二、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
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
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總額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同一
次住院期間之最高給付金額以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總額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1. 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2.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4. 醫師指示用藥。
5. 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6.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7. 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8.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9. 手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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