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
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第一期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
保險金」,且累計給付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次為一期)為限。
如本公司依前項應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因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
款約定終止後,本公司仍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被保險
人身故或因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三者較早屆至者為止。
若本公司已依第十三條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於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第十六條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之停止或暫停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次數尚未達十六次之給付上限前,若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停止或暫停該期及嗣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二、受益人未依第十九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本
公司就暫停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而未給付之分期保險金部分,應於補齊
文件後五日內補足之。
第十七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保險金的申請時間及遲延利息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給付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補足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補足日未補足時,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補足。
第十八條 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或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或「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每年領取「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送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或「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
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
第十七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九條 長期照顧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
師開具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十五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除第一期保險金得併同前項約定辦理外,
並應於嗣後每一給付日的五日前,檢齊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查。但最近一次領取「長期
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
級之一者,免再檢送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文件覆查,惟每年應檢送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
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第十五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
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
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應
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長期照顧狀態」
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