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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鑽威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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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鑽威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生存還本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 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中華民國一百
109)南壽研字第 063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起所過之年數倘被險人故、「醫」診確定成附二所
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
約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
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
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
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
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
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
1.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
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
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身故日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
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經「醫
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
繳保險費」為基礎,1.5%之年利率,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起,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
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
「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九條減少「基本
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
計算若本契約辦「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或「醫院」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
繳保險費。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當月(公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 life
.com.tw率係據本司運此類品所積資的實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
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四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五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六、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當時之「基本保
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計算所對應之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
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前得領取本契約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十七、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要保人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第六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
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或為不實的說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公司解除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
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九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
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
除。
第十三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四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
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
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
利率計息,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儲存
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醫院」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
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
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
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
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項、第
九條十九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六保單年度()前: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
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
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以附
表三中所對應保單年度之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第十六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
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繳保險費總和」。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八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
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二十二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定
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
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
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
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
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
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
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
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十三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四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
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五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後十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身故保險金」葬費險金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二十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要保人有欠繳保險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保險借款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保障期間」內,得申請減「基本保額」累計額繳險基保額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三十條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一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
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
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較高者之總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
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並
喪失第十四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第十五條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七條(滿
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四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
一、於訂立本契約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未指定者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
存還本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
41
3.8
81
3.8
2
1.0
42
3.8
82
3.8
3
1.0
43
3.8
83
3.8
4
1.0
44
3.8
84
3.8
5
3.8
45
3.8
85
3.8
6
3.8
46
3.8
86
3.8
7
3.8
47
3.8
87
3.8
8
3.8
48
3.8
88
3.8
9
3.8
49
3.8
89
3.8
10
3.8
50
3.8
90
3.8
11
3.8
51
3.8
91
3.8
12
3.8
52
3.8
92
3.8
13
3.8
53
3.8
93
3.8
14
3.8
54
3.8
94
3.8
15
3.8
55
3.8
95
3.8
16
3.8
56
3.8
96
3.8
17
3.8
57
3.8
97
3.8
18
3.8
58
3.8
98
3.8
19
3.8
59
3.8
99
3.8
20
3.8
60
3.8
100
3.8
21
3.8
61
3.8
22
3.8
62
3.8
23
3.8
63
3.8
24
3.8
64
3.8
25
3.8
65
3.8
26
3.8
66
3.8
27
3.8
67
3.8
28
3.8
68
3.8
29
3.8
69
3.8
30
3.8
70
3.8
31
3.8
71
3.8
32
3.8
72
3.8
33
3.8
73
3.8
34
3.8
74
3.8
35
3.8
75
3.8
36
3.8
76
3.8
37
3.8
77
3.8
38
3.8
78
3.8
39
3.8
79
3.8
40
3.8
80
3.8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表
保單年度
1
1.2%
2
2.4%
3
3.6%
4 保單年
()以後
4.8%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70%
2
75%
3
80%
4
85%
5 保單年
()以後
90%
繳費期間:4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220 0 9,180
1 9,227 41 9,528 1 9,185 41 9,457
2 9,234 42 9,542 2 9,190 42 9,469
3 9,241 43 9,556 3 9,195 43 9,481
4 9,248 44 9,570 4 9,200 44 9,493
5 9,255 45 9,584 5 9,205 45 9,505
6 9,262 46 9,598 6 9,211 46 9,518
7 9,269 47 9,612 7 9,217 47 9,531
8 9,276 48 9,626 8 9,223 48 9,544
9 9,283 49 9,640 9 9,229 49 9,557
10 9,290 50 9,655 10 9,235 50 9,570
11 9,297 51 9,677 11 9,242 51 9,591
12 9,304 52 9,699 12 9,249 52 9,612
13 9,311 53 9,721 13 9,256 53 9,633
14 9,318 54 9,743 14 9,263 54 9,654
15 9,325 55 9,765 15 9,270 55 9,675
16 9,332 56 9,787 16 9,277 56 9,697
17 9,339 57 9,809 17 9,284 57 9,719
18 9,346 58 9,831 18 9,291 58 9,741
19 9,353 59 9,853 19 9,298 59 9,763
20 9,360 60 9,875 20 9,305 60 9,785
21 9,367 61 9,928 21 9,312 61 9,817
22 9,374 62 9,981 22 9,319 62 9,849
23 9,381 63 10,034 23 9,326 63 9,881
24 9,388 64 10,087 24 9,333 64 9,913
25 9,395 65 10,140 25 9,340 65 9,945
26 9,402 66 10,352 26 9,347 66 10,137
27 9,409 67 10,564 27 9,354 67 10,329
28 9,416 68 10,776 28 9,361 68 10,521
29 9,423 69 10,988 29 9,368 69 10,713
30 9,430 70 11,200 30 9,375 70 10,905
31 9,438 71 12,333 31 9,382 71 11,339
32 9,446 72 13,466 32 9,389 72 11,773
33 9,454 73 14,599 33 9,396 73 12,207
34 9,462 74 15,732 34 9,403 74 12,641
35 9,470 75 16,866 35 9,410 75 13,075
36 9,478 76 18,000 36 9,417 76 13,510
37 9,487 37 9,424
38 9,496 38 9,431
39 9,505 39 9,438
40 9,514 40 9,445
(每萬元基本保額)
(0%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鑽威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1
繳費期間:4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128 0 9,088
1 9,135 41 9,433 1 9,093 41 9,362
2 9,142 42 9,447 2 9,098 42 9,374
3 9,149 43 9,460 3 9,103 43 9,386
4 9,156 44 9,474 4 9,108 44 9,398
5 9,162 45 9,488 5 9,113 45 9,410
6 9,169 46 9,502 6 9,119 46 9,423
7 9,176 47 9,516 7 9,125 47 9,436
8 9,183 48 9,530 8 9,131 48 9,449
9 9,190 49 9,544 9 9,137 49 9,461
10 9,197 50 9,558 10 9,143 50 9,474
11 9,204 51 9,580 11 9,150 51 9,495
12 9,211 52 9,602 12 9,157 52 9,516
13 9,218 53 9,624 13 9,163 53 9,537
14 9,225 54 9,646 14 9,170 54 9,557
15 9,232 55 9,667 15 9,177 55 9,578
16 9,239 56 9,689 16 9,184 56 9,600
17 9,246 57 9,711 17 9,191 57 9,622
18 9,253 58 9,733 18 9,198 58 9,644
19 9,259 59 9,754 19 9,205 59 9,665
20 9,266 60 9,776 20 9,212 60 9,687
21 9,273 61 9,829 21 9,219 61 9,719
22 9,280 62 9,881 22 9,226 62 9,751
23 9,287 63 9,934 23 9,233 63 9,782
24 9,294 64 9,986 24 9,240 64 9,814
25 9,301 65 10,039 25 9,247 65 9,846
26 9,308 66 10,248 26 9,254 66 10,036
27 9,315 67 10,458 27 9,260 67 10,226
28 9,322 68 10,668 28 9,267 68 10,416
29 9,329 69 10,878 29 9,274 69 10,606
30 9,336 70 11,088 30 9,281 70 10,796
31 9,344 71 12,210 31 9,288 71 11,226
32 9,352 72 13,331 32 9,295 72 11,655
33 9,359 73 14,453 33 9,302 73 12,085
34 9,367 74 15,575 34 9,309 74 12,515
35 9,375 75 16,697 35 9,316 75 12,944
36 9,383 76 17,820 36 9,323 76 13,375
37 9,392 37 9,330
38 9,401 38 9,337
39 9,410 39 9,344
40 9,419 40 9,351
南山人壽鑽威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1%保費調整比率)
(每萬元基本保額)
2
繳費期間:4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036 0 8,996
1 9,042 41 9,337 1 9,001 41 9,268
2 9,049 42 9,351 2 9,006 42 9,280
3 9,056 43 9,365 3 9,011 43 9,291
4 9,063 44 9,379 4 9,016 44 9,303
5 9,070 45 9,392 5 9,021 45 9,315
6 9,077 46 9,406 6 9,027 46 9,328
7 9,084 47 9,420 7 9,033 47 9,340
8 9,090 48 9,433 8 9,039 48 9,353
9 9,097 49 9,447 9 9,044 49 9,366
10 9,104 50 9,462 10 9,050 50 9,379
11 9,111 51 9,483 11 9,057 51 9,399
12 9,118 52 9,505 12 9,064 52 9,420
13 9,125 53 9,527 13 9,071 53 9,440
14 9,132 54 9,548 14 9,078 54 9,461
15 9,139 55 9,570 15 9,085 55 9,482
16 9,145 56 9,591 16 9,091 56 9,503
17 9,152 57 9,613 17 9,098 57 9,525
18 9,159 58 9,634 18 9,105 58 9,546
19 9,166 59 9,656 19 9,112 59 9,568
20 9,173 60 9,678 20 9,119 60 9,589
21 9,180 61 9,729 21 9,126 61 9,621
22 9,187 62 9,781 22 9,133 62 9,652
23 9,193 63 9,833 23 9,139 63 9,683
24 9,200 64 9,885 24 9,146 64 9,715
25 9,207 65 9,937 25 9,153 65 9,746
26 9,214 66 10,145 26 9,160 66 9,934
27 9,221 67 10,353 27 9,167 67 10,122
28 9,228 68 10,560 28 9,174 68 10,311
29 9,235 69 10,768 29 9,181 69 10,499
30 9,241 70 10,976 30 9,188 70 10,687
31 9,249 71 12,086 31 9,194 71 11,112
32 9,257 72 13,197 32 9,201 72 11,538
33 9,265 73 14,307 33 9,208 73 11,963
34 9,273 74 15,417 34 9,215 74 12,388
35 9,281 75 16,529 35 9,222 75 12,814
36 9,288 76 17,640 36 9,229 76 13,240
37 9,297 37 9,236
38 9,306 38 9,242
39 9,315 39 9,249
40 9,324 40 9,256
南山人壽鑽威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2%保費調整比率)
(每萬元基本保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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