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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鑫富利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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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鑫富利養老保險_1P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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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鑫富利養老保險(樣本)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
(100)南壽研字第 03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
(101)南壽研字第 089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 6 、第 8 條、 11 條、
13 條、第 16 條、第 22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5 條、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6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7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9 條、第 10 條、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7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18 條、第 19 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 21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2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25 條、第 26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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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
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躉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一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本款第一目之
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2.2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
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日之金額。
四、所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一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本款第一目之
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五、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
之醫院。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
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殘廢或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
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復效,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
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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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
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
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一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或保
單價值準備金二者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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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較高者給付「殘
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九條約定
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
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
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
其比率請詳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
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三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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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
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險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
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
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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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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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80%
2 90%
3 90%
4 90%
5 90%
6 90%
7 90%
*LAE4*
保單號碼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本人(即要保人以下同)因擬投保/加保貴公司下列商品並經□業務員親送
□至客服櫃檯親領 □傳真 □郵寄 □網路 □電子郵件()之方式取得保險
契約條款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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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
南山人壽
南山人壽
1適用審閱期間之商品,含主約、附約、批註條款、附加條款(請以南山人壽公告之商品為主)皆要填寫,
請務必填寫完整之商品中文名稱
,如:南山人壽週年紅利分期提前給付批註條款、南山人壽不分紅一年
期定期壽險附約、南山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南山人壽保險金額增加批註條款……等。
2:一張保單請填寫一張「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本人就上述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條款樣張之審閱期間聲明如下(請務必擇一勾選)
□本契約條款樣張已於民國
日提供本人審閱(審閱期間至
三日)。
□其 他:
此 致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 保 人 簽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未滿七歲者或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及法定代理人簽名;
七歲(含)以上未滿二十足歲者,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
法定代理人簽名: 聲明日期:民國
業務員確認簽名欄
本文件需簽名之欄位,已由簽名欄所稱之當事人本人親自簽名,且經業務員親視
簽名無誤,並確認實際簽約地於中華民國境內。
業務員簽名:
UW133(2011 1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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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2 )
投保人須知
一、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
細告知。
說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
圍。」,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
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
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
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檢表內各項,以及
保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都需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不
能有過失遺漏、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例如: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
治療七日以上?應據實告)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不過,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
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保險
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這
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詳保單條款)
三、要保人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保險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說明:
()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交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保險公司結算已交付保險費扣除契約
分攤保險給付成本及各項費用後,經主管機關核定,應返還要保人的金額。
()關於歷年的解約金標準,保險單上面都有記載,可以作為參考。
()保險契約的終止,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詳保單條款)
四、除外責任。
說明: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2.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保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參考保險法第一○九條)
3.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參考保險法第一○九條)
(
)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
(詳保單條款)
五、保險責任開始及交付保險費、契約效力停止。
說明:
()保險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
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保險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停效」的保險契約,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三)要保人未於停效日起二年內且保險期間屆滿前申請復效者,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四)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投保人須知-第 1 頁,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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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2 )
六、申請保險單借款。
說明:
要保人得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請詳保單條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保險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保險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公司未依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詳保單條款)
七、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
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您投保的
內容,及維護您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八、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前述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無息
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
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依保險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九、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說明:
(一)訂立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保險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二)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保險契約時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保險公司並應
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三)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十、本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墊付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
險契約,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1、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5、再保險契約。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二點)
十一、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投保之保險契約發生爭議,可以向投保之保險公司、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
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訴。
()如因保險契約爭議涉訟者,依據人身保險各險示範條款之約定,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
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雙方約定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
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註:本投保人須知僅供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投保人須知-第 2 頁,共 2
南山人壽鑫富利養老保險_1P7E
(2011 12 )
要保書填寫說明
一、「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主管機關公佈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核發,為具有招攬保
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類別、地址、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
人告知及聲明同意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三、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
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或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
同意,並於要保書上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填寫並簽
章。
四、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配合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保險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
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五、要保書上的「年齡」如何計算?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
六、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地址」?有何重要性?
()須填寫下列地址:
1.被保險人住所:即被保險人戶籍地址。
2.被保險人服務單位地址或學校地址。
3.要保人住所:即要保人戶籍地址。
4.要保人收費地址。
()重要性:為維護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益,請務必正確填寫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地址,以便保險公
送達各項文件。地址如有變更時,請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倘未為地址變更通知,保險公
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保險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七、什麼是「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權
利及義務為:
()權利:
1.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申請契約變更。
3.申請保險單借款。
4.終止契約。
()義務:
1.繳納保險費。
2.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告知義務。
八、「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而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下
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本人或其家屬。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債務人。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要保書填寫說明-第 1 頁,共 2
南山人壽鑫富利養老保險_1P7E
(2011 12 )
九、什麼是「受益人」?
()所謂「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十、受益人怎麼指定?
()要保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詳保單條款)
十一、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
本保險保險費之交付方式為一次繳付總保費之「躉繳」。
十二、什麼是「保險費的墊繳」?
本保險無保險費墊繳之條款,故不適用本項說明。
十三、什麼是「主契約」或「主約」?
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該商品通稱為主契約或主約。
十四、什麼是「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
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
亦同。
十五、要保書中對健康狀況的告知義務年期或期間(「最近二個月」、「過去五年」等期間)如何認定?
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所載之申請日期起回溯計算二個月、五年稱之。
十六、什麼是「治療、診療或用藥」?
()治療: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治療、心理治療等。
()診療: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檢查或治療。
()用藥: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
十七、高血壓症?
指的是收縮壓一四○亳米汞柱或舒張壓九十亳米汞柱以上。
十八、什麼是「肝功能異常」?
指的是肝功能檢查結果GOTGPT值檢驗值有異常情形者。
十九、「住院七日以上」怎麼認定?
()自辦理住院手續當日至辦理出院手續當日止。
()
前述計算方式,中間如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之情形時,需連續計算在內。
廿、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尚有要保書填寫說明、保險契約條款樣本、投保人須知等附件,提供給要保人及
被保險人於填寫要保書參考。
廿一、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未滿七歲或無行為能力人訂立保險契約時,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簽章。
()七歲()以上未滿二十足歲者訂立保險契約時,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但已婚者,不在此限。
廿二、對要保書中告知事項所列疾病名稱有疑問時,該怎麼辦?
()詢問診斷醫師。
()請洽保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電話號碼為(0800)020060
附註:本填寫說明僅供填寫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要保書填寫說明-第 2 頁,共 2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齡費 率年齡費 率年齡費 率年齡費 
0 8,765 0 8,765
1 8,765 41 8,765 1 8,765 41 8,765
2 8,765 42 8,765 2 8,765 42 8,765
3 8,765 43 8,765 3 8,765 43 8,765
4 8,765 44 8,765 4 8,765 44 8,765
5 8,765 45 8,765 5 8,765 45 8,765
6 8,765 46 8,765 6 8,765 46 8,765
7 8,765 47 8,765 7 8,765 47 8,765
8 8,765 48 8,765 8 8,765 48 8,765
9 8,765 49 8,765 9 8,765 49 8,765
10 8,765 50 8,765 10 8,765 50 8,765
11 8,765 51 8,765 11 8,765 51 8,765
12 8,765 52 8,765 12 8,765 52 8,765
13 8,765 53 8,765 13 8,765 53 8,765
14 8,765 54 8,765 14 8,765 54 8,765
15 8,765 55 8,765 15 8,765 55 8,765
16 8,765 56 8,765 16 8,765 56 8,765
17 8,765 57 8,765 17 8,765 57 8,765
18 8,765 58 8,765 18 8,765 58 8,765
19 8,765 59 8,765 19 8,765 59 8,765
20 8,765 60 8,765 20 8,765 60 8,765
21 8,765 61 8,819 21 8,765 61 8,819
22 8,765 62 8,819 22 8,765 62 8,819
23 8,765 63 8,819 23 8,765 63 8,819
24 8,765 64 8,819 24 8,765 64 8,819
25 8,765 65 8,819 25 8,765 65 8,819
26 8,765 66 8,819 26 8,765 66 8,819
27 8,765 67 8,819 27 8,765 67 8,819
28 8,765 68 8,819 28 8,765 68 8,819
29 8,765 69 8,819 29 8,765 69 8,819
30 8,765 70 8,819 30 8,765 70 8,819
31 8,765 71 8,849 31 8,765 71 8,849
32 8,765 72 8,849 32 8,765 72 8,849
33 8,765 73 8,849 33 8,765 73 8,849
34 8,765 74 8,849 34 8,765 74 8,849
35 8,765 75 8,849 35 8,765 75 8,849
36 8,765 76 8,849 36 8,765 76 8,849
37 8,765 77 8,849 37 8,765 77 8,849
38 8,765 78 8,849 38 8,765 78 8,849
39 8,765 79 8,849 39 8,765 79 8,849
40 8,765 80 8,849 40 8,765 80 8,849
81 9,000 81 9,000
82 9,000 82 9,000
83 9,000 83 9,000
84 9,000 84 9,000
85 9,000 85 9,000
南山人壽鑫富保險
(一般繳費件)
男 性
(每萬元保險額)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齡費 率年齡費 率年齡費 率年齡費 
0 8,747 0 8,747
1 8,747 41 8,747 1 8,747 41 8,747
2 8,747 42 8,747 2 8,747 42 8,747
3 8,747 43 8,747 3 8,747 43 8,747
4 8,747 44 8,747 4 8,747 44 8,747
5 8,747 45 8,747 5 8,747 45 8,747
6 8,747 46 8,747 6 8,747 46 8,747
7 8,747 47 8,747 7 8,747 47 8,747
8 8,747 48 8,747 8 8,747 48 8,747
9 8,747 49 8,747 9 8,747 49 8,747
10 8,747 50 8,747 10 8,747 50 8,747
11 8,747 51 8,747 11 8,747 51 8,747
12 8,747 52 8,747 12 8,747 52 8,747
13 8,747 53 8,747 13 8,747 53 8,747
14 8,747 54 8,747 14 8,747 54 8,747
15 8,747 55 8,747 15 8,747 55 8,747
16 8,747 56 8,747 16 8,747 56 8,747
17 8,747 57 8,747 17 8,747 57 8,747
18 8,747 58 8,747 18 8,747 58 8,747
19 8,747 59 8,747 19 8,747 59 8,747
20 8,747 60 8,747 20 8,747 60 8,747
21 8,747 61 8,801 21 8,747 61 8,801
22 8,747 62 8,801 22 8,747 62 8,801
23 8,747 63 8,801 23 8,747 63 8,801
24 8,747 64 8,801 24 8,747 64 8,801
25 8,747 65 8,801 25 8,747 65 8,801
26 8,747 66 8,801 26 8,747 66 8,801
27 8,747 67 8,801 27 8,747 67 8,801
28 8,747 68 8,801 28 8,747 68 8,801
29 8,747 69 8,801 29 8,747 69 8,801
30 8,747 70 8,801 30 8,747 70 8,801
31 8,747 71 8,831 31 8,747 71 8,831
32 8,747 72 8,831 32 8,747 72 8,831
33 8,747 73 8,831 33 8,747 73 8,831
34 8,747 74 8,831 34 8,747 74 8,831
35 8,747 75 8,831 35 8,747 75 8,831
36 8,747 76 8,831 36 8,747 76 8,831
37 8,747 77 8,831 37 8,747 77 8,831
38 8,747 78 8,831 38 8,747 78 8,831
39 8,747 79 8,831 39 8,747 79 8,831
40 8,747 80 8,831 40 8,747 80 8,831
81 8,982 81 8,982
82 8,982 82 8,982
83 8,982 83 8,982
84 8,982 84 8,982
85 8,982 85 8,982
(每萬元保險額)
南山人壽鑫富保險
(0.2%保費折扣)
男 性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齡費 率年齡費 率年齡費 率年齡費 
0 8,721 0 8,721
1 8,721 41 8,721 1 8,721 41 8,721
2 8,721 42 8,721 2 8,721 42 8,721
3 8,721 43 8,721 3 8,721 43 8,721
4 8,721 44 8,721 4 8,721 44 8,721
5 8,721 45 8,721 5 8,721 45 8,721
6 8,721 46 8,721 6 8,721 46 8,721
7 8,721 47 8,721 7 8,721 47 8,721
8 8,721 48 8,721 8 8,721 48 8,721
9 8,721 49 8,721 9 8,721 49 8,721
10 8,721 50 8,721 10 8,721 50 8,721
11 8,721 51 8,721 11 8,721 51 8,721
12 8,721 52 8,721 12 8,721 52 8,721
13 8,721 53 8,721 13 8,721 53 8,721
14 8,721 54 8,721 14 8,721 54 8,721
15 8,721 55 8,721 15 8,721 55 8,721
16 8,721 56 8,721 16 8,721 56 8,721
17 8,721 57 8,721 17 8,721 57 8,721
18 8,721 58 8,721 18 8,721 58 8,721
19 8,721 59 8,721 19 8,721 59 8,721
20 8,721 60 8,721 20 8,721 60 8,721
21 8,721 61 8,774 21 8,721 61 8,774
22 8,721 62 8,774 22 8,721 62 8,774
23 8,721 63 8,774 23 8,721 63 8,774
24 8,721 64 8,774 24 8,721 64 8,774
25 8,721 65 8,774 25 8,721 65 8,774
26 8,721 66 8,774 26 8,721 66 8,774
27 8,721 67 8,774 27 8,721 67 8,774
28 8,721 68 8,774 28 8,721 68 8,774
29 8,721 69 8,774 29 8,721 69 8,774
30 8,721 70 8,774 30 8,721 70 8,774
31 8,721 71 8,804 31 8,721 71 8,804
32 8,721 72 8,804 32 8,721 72 8,804
33 8,721 73 8,804 33 8,721 73 8,804
34 8,721 74 8,804 34 8,721 74 8,804
35 8,721 75 8,804 35 8,721 75 8,804
36 8,721 76 8,804 36 8,721 76 8,804
37 8,721 77 8,804 37 8,721 77 8,804
38 8,721 78 8,804 38 8,721 78 8,804
39 8,721 79 8,804 39 8,721 79 8,804
40 8,721 80 8,804 40 8,721 80 8,804
81 8,955 81 8,955
82 8,955 82 8,955
83 8,955 83 8,955
84 8,955 84 8,955
85 8,955 85 8,955
南山人壽鑫富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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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萬元保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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