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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鑫利雙享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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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鑫利雙享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生存還本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一百 十四
108)南壽研字第 012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四額繳基本逐次值。「累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所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額」乘以「最近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年度以「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起所過之年數倘被險人故、「醫」診確定成附二所
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
約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
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
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
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
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
1.75%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
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所保險為基礎1.75%年利依據滿保單度部以年而未滿保
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
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經「醫
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
繳保險費」為基1.75%年利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依據滿保年度
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
「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九條減少「基本
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
計算本契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險人保險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或經「醫院」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
繳保險費。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當月(公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
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四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五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六、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當時之「基本保
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計算所對應之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
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前得領取本契約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十七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效力寬限內發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要保人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
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的保利息使本契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其未合計逾依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不變更少本於危計者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該解約金附表所列之各保單年度末解
約金,於應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之保單年度,係含「生存還本保險金」之金額,如要保人
於辦理終止契約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則該解約金附表所列解約金
額應扣除該年度已給付之金額。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
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生日第十定退「所費加或給「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九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
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
除。
第十三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定期以第定義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四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
六歲二項理外要保保時擇下一種「增
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
回饋繳純自該年日生效額繳基本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間屆滿或要保人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仍屬有
的契約,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倘本契約未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倘本契約已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若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屆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
費期滿後的「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四、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
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
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
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
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
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項、第
九條第十條第一款十六項之終止要保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六保單年度()前: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
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
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以附
表三中所對應保單年度之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第十六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
四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
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
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形,如保人家(含)以上司投,或向險公保數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
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二十二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金」司按方式
「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
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
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
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增額險基額」列三
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
「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
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者,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
十四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
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該受失受受益「身故保或喪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有欠經本繳的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契約間」內,申請本保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三十條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期間人繳險費有保準備得以「基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障期內,要人繳險費有保準備被保人「保年齡
達十六歲()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業費數額次繳
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
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較高者之總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
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款之度保額」
喪失(增回饋的給、第十(生保險付)(滿
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四,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要保依下指定更受合指更當之規
一、於訂本契人同定受要保為本「生
存還本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外,保人公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
41
3.5
81
3.5
2
1.0
42
3.5
82
3.5
3
1.0
43
3.5
83
3.5
4
1.0
44
3.5
84
3.5
5
3.5
45
3.5
85
3.5
6
3.5
46
3.5
86
3.5
7
3.5
47
3.5
87
3.5
8
3.5
48
3.5
88
3.5
9
3.5
49
3.5
89
3.5
10
3.5
50
3.5
90
3.5
11
3.5
51
3.5
91
3.5
12
3.5
52
3.5
92
3.5
13
3.5
53
3.5
93
3.5
14
3.5
54
3.5
94
3.5
15
3.5
55
3.5
95
3.5
16
3.5
56
3.5
96
3.5
17
3.5
57
3.5
97
3.5
18
3.5
58
3.5
98
3.5
19
3.5
59
3.5
99
3.5
20
3.5
60
3.5
100
3.5
21
3.5
61
3.5
101
3.5
22
3.5
62
3.5
102
3.5
23
3.5
63
3.5
103
3.5
24
3.5
64
3.5
104
3.5
25
3.5
65
3.5
105
3.5
26
3.5
66
3.5
106
3.5
27
3.5
67
3.5
107
3.5
28
3.5
68
3.5
108
3.5
29
3.5
69
3.5
109
3.5
30
3.5
70
3.5
110
3.5
31
3.5
71
3.5
111
3.5
32
3.5
72
3.5
33
3.5
73
3.5
34
3.5
74
3.5
35
3.5
75
3.5
36
3.5
76
3.5
37
3.5
77
3.5
38
3.5
78
3.5
39
3.5
79
3.5
40
3.5
80
3.5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樞神機能極度胸、部臟遺存障害終身事任,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咀嚼質食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表
保單年度
1
2.0%
2
4.0%
3
6.0%
4~5
8.0%
6 保單年
()以後
4.8%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
70%
2
75%
3
80%
4
85%
5 保單年度
()以後
90%
繳費期間:4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300 0 8,250
1 8,310 41 8,738 1 8,257 41 8,645
2 8,320 42 8,756 2 8,264 42 8,660
3 8,330 43 8,774 3 8,271 43 8,675
4 8,340 44 8,792 4 8,278 44 8,690
5 8,350 45 8,810 5 8,285 45 8,705
6 8,360 46 8,828 6 8,292 46 8,720
7 8,370 47 8,846 7 8,299 47 8,735
8 8,380 48 8,864 8 8,306 48 8,750
9 8,390 49 8,882 9 8,313 49 8,765
10 8,400 50 8,900 10 8,320 50 8,780
11 8,410 51 8,922 11 8,330 51 8,805
12 8,420 52 8,944 12 8,340 52 8,830
13 8,430 53 8,966 13 8,350 53 8,855
14 8,440 54 8,988 14 8,360 54 8,880
15 8,450 55 9,010 15 8,370 55 8,905
16 8,460 56 9,032 16 8,380 56 8,930
17 8,470 57 9,054 17 8,390 57 8,955
18 8,480 58 9,076 18 8,400 58 8,980
19 8,490 59 9,098 19 8,410 59 9,005
20 8,500 60 9,120 20 8,420 60 9,030
21 8,510 61 9,146 21 8,430 61 9,054
22 8,520 62 9,172 22 8,440 62 9,078
23 8,530 63 9,198 23 8,450 63 9,102
24 8,540 64 9,224 24 8,460 64 9,126
25 8,550 65 9,250 25 8,470 65 9,150
26 8,560 66 9,290 26 8,480 66 9,200
27 8,570 67 9,330 27 8,490 67 9,250
28 8,580 68 9,370 28 8,500 68 9,300
29 8,590 69 9,410 29 8,510 69 9,350
30 8,600 70 9,450 30 8,520 70 9,400
31 8,612 71 9,647 31 8,531 71 9,483
32 8,624 72 9,843 32 8,542 72 9,567
33 8,636 73 10,040 33 8,553 73 9,650
34 8,648 74 10,237 34 8,564 74 9,733
35 8,660 75 10,433 35 8,575 75 9,817
36 8,672 76 10,630 36 8,586 76 9,900
37 8,684 77 11,900 37 8,597 77 10,900
38 8,696 78 13,200 38 8,608 78 11,900
39 8,708 79 14,600 39 8,619 79 12,900
40 8,720 80 16,000 40 8,630 80 14,000
(每萬元基本保額)
(一般繳費件)
南山人壽鑫利雙享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1
繳費期間:4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217 0 8,167
1 8,226 41 8,650 1 8,174 41 8,558
2 8,236 42 8,668 2 8,181 42 8,573
3 8,246 43 8,686 3 8,188 43 8,588
4 8,256 44 8,704 4 8,195 44 8,603
5 8,266 45 8,721 5 8,202 45 8,617
6 8,276 46 8,739 6 8,209 46 8,632
7 8,286 47 8,757 7 8,216 47 8,647
8 8,296 48 8,775 8 8,222 48 8,662
9 8,306 49 8,793 9 8,229 49 8,677
10 8,316 50 8,811 10 8,236 50 8,692
11 8,325 51 8,832 11 8,246 51 8,716
12 8,335 52 8,854 12 8,256 52 8,741
13 8,345 53 8,876 13 8,266 53 8,766
14 8,355 54 8,898 14 8,276 54 8,791
15 8,365 55 8,919 15 8,286 55 8,815
16 8,375 56 8,941 16 8,296 56 8,840
17 8,385 57 8,963 17 8,306 57 8,865
18 8,395 58 8,985 18 8,316 58 8,890
19 8,405 59 9,007 19 8,325 59 8,914
20 8,415 60 9,028 20 8,335 60 8,939
21 8,424 61 9,054 21 8,345 61 8,963
22 8,434 62 9,080 22 8,355 62 8,987
23 8,444 63 9,106 23 8,365 63 9,010
24 8,454 64 9,131 24 8,375 64 9,034
25 8,464 65 9,157 25 8,385 65 9,058
26 8,474 66 9,197 26 8,395 66 9,108
27 8,484 67 9,236 27 8,405 67 9,157
28 8,494 68 9,276 28 8,415 68 9,207
29 8,504 69 9,315 29 8,424 69 9,256
30 8,514 70 9,355 30 8,434 70 9,306
31 8,525 71 9,550 31 8,445 71 9,388
32 8,537 72 9,744 32 8,456 72 9,471
33 8,549 73 9,939 33 8,467 73 9,553
34 8,561 74 10,134 34 8,478 74 9,635
35 8,573 75 10,328 35 8,489 75 9,718
36 8,585 76 10,523 36 8,500 76 9,801
37 8,597 77 11,781 37 8,511 77 10,791
38 8,609 78 13,068 38 8,521 78 11,781
39 8,620 79 14,454 39 8,532 79 12,771
40 8,632 80 15,840 40 8,543 80 13,860
(每萬元基本保額)
(高保額保件:30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鑫利雙享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2
繳費期間:4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217 0 8,167
1 8,227 41 8,651 1 8,174 41 8,559
2 8,237 42 8,668 2 8,181 42 8,573
3 8,247 43 8,686 3 8,188 43 8,588
4 8,257 44 8,704 4 8,195 44 8,603
5 8,266 45 8,722 5 8,202 45 8,618
6 8,276 46 8,740 6 8,209 46 8,633
7 8,286 47 8,758 7 8,216 47 8,648
8 8,296 48 8,775 8 8,223 48 8,662
9 8,306 49 8,793 9 8,230 49 8,677
10 8,316 50 8,811 10 8,237 50 8,692
11 8,326 51 8,833 11 8,247 51 8,717
12 8,336 52 8,855 12 8,257 52 8,742
13 8,346 53 8,876 13 8,266 53 8,766
14 8,356 54 8,898 14 8,276 54 8,791
15 8,365 55 8,920 15 8,286 55 8,816
16 8,375 56 8,942 16 8,296 56 8,841
17 8,385 57 8,963 17 8,306 57 8,865
18 8,395 58 8,985 18 8,316 58 8,890
19 8,405 59 9,007 19 8,326 59 8,915
20 8,415 60 9,029 20 8,336 60 8,940
21 8,425 61 9,055 21 8,346 61 8,963
22 8,435 62 9,080 22 8,356 62 8,987
23 8,445 63 9,106 23 8,365 63 9,011
24 8,455 64 9,132 24 8,375 64 9,035
25 8,464 65 9,157 25 8,385 65 9,058
26 8,474 66 9,197 26 8,395 66 9,108
27 8,484 67 9,237 27 8,405 67 9,157
28 8,494 68 9,276 28 8,415 68 9,207
29 8,504 69 9,316 29 8,425 69 9,256
30 8,514 70 9,355 30 8,435 70 9,306
31 8,526 71 9,551 31 8,446 71 9,388
32 8,538 72 9,745 32 8,457 72 9,471
33 8,550 73 9,940 33 8,467 73 9,553
34 8,562 74 10,135 34 8,478 74 9,636
35 8,573 75 10,329 35 8,489 75 9,719
36 8,585 76 10,524 36 8,500 76 9,801
37 8,597 77 11,781 37 8,511 77 10,791
38 8,609 78 13,068 38 8,522 78 11,781
39 8,621 79 14,454 39 8,533 79 12,771
40 8,633 80 15,840 40 8,544 80 13,860
: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
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
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鑫利雙享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本表適用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萬元基本保額)
3
繳費期間:4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135 0 8,085
1 8,144 41 8,563 1 8,092 41 8,472
2 8,154 42 8,581 2 8,099 42 8,487
3 8,164 43 8,599 3 8,106 43 8,502
4 8,173 44 8,617 4 8,113 44 8,517
5 8,183 45 8,634 5 8,120 45 8,531
6 8,193 46 8,652 6 8,127 46 8,546
7 8,203 47 8,669 7 8,134 47 8,561
8 8,213 48 8,687 8 8,140 48 8,575
9 8,223 49 8,705 9 8,147 49 8,590
10 8,233 50 8,723 10 8,154 50 8,605
11 8,242 51 8,744 11 8,164 51 8,629
12 8,252 52 8,765 12 8,173 52 8,654
13 8,262 53 8,787 13 8,183 53 8,678
14 8,271 54 8,809 14 8,193 54 8,703
15 8,281 55 8,830 15 8,203 55 8,727
16 8,291 56 8,852 16 8,213 56 8,752
17 8,301 57 8,873 17 8,223 57 8,776
18 8,311 58 8,895 18 8,233 58 8,801
19 8,321 59 8,917 19 8,242 59 8,825
20 8,331 60 8,938 20 8,252 60 8,850
21 8,340 61 8,963 21 8,262 61 8,873
22 8,350 62 8,989 22 8,271 62 8,897
23 8,360 63 9,015 23 8,281 63 8,920
24 8,369 64 9,040 24 8,291 64 8,944
25 8,379 65 9,065 25 8,301 65 8,967
26 8,389 66 9,105 26 8,311 66 9,017
27 8,399 67 9,144 27 8,321 67 9,065
28 8,409 68 9,183 28 8,331 68 9,115
29 8,419 69 9,222 29 8,340 69 9,163
30 8,429 70 9,261 30 8,350 70 9,213
31 8,440 71 9,454 31 8,361 71 9,294
32 8,452 72 9,647 32 8,371 72 9,376
33 8,464 73 9,840 33 8,382 73 9,457
34 8,475 74 10,033 34 8,393 74 9,539
35 8,487 75 10,225 35 8,404 75 9,621
36 8,499 76 10,418 36 8,415 76 9,703
37 8,511 77 11,663 37 8,426 77 10,683
38 8,523 78 12,937 38 8,436 78 11,663
39 8,534 79 14,309 39 8,447 79 12,643
40 8,546 80 15,682 40 8,458 80 13,721
: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
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
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鑫利雙享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每萬元基本保額)
(高保額保件:30萬元≦基本保額)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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