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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金滿福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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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金滿福定期保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金、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本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
(102 ) 南壽研字第 01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 一日
依中華民國 103 1 22 日金管保壽字
1020213181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27 條、第 34 條、第 40 條、第 41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4 條至第 26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2 條、第 13 條、第 28 條至第
33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34 條、第 36 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 38 條、第 39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41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44 條、第 45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46 條)
(十一)不保事項(第 35 條)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投保金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
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 航空意外事故: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五、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
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
之商用航空客機。
六、搭乘:
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
七、 乘客:
係指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
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八、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九、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 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
師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一、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如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
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之疾病。
十二、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
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十三、 住院日數:
係指被保險人同一次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但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
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十四、診所: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且僅應門診並設置九張以下觀察病床者。
十五、 住院手術:
係指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接受之手術治療。
十六 門診手術:
係指被保險人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接受之手術治療。
十七 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
計入。
第三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五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發生下列情
形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一、 因傷害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二、 因傷害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者。
三、 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
四、 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實際接受住院手術治療。
五、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實際接受門診手術治療。
第六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合併
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
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
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
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
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
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
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 被保險人身故。
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且已申
領第十八條「意外殘廢保險金」者。
三、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四、保險期間屆滿。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
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但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
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
除。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六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第十七條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航空意外事故,自航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航空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第十八條 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乘
以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
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
付一項「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
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
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殘廢保險
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
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
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九條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
按照第十八條給付之「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百分之一,於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之
日及以後每月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
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前項給付期限內再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而合併前次殘廢,成為較嚴重程度之
殘廢,或本次殘廢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殘廢程度嚴重,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自給付較嚴重項目「意外殘廢保險金」之月份起,改按較嚴重項目之「意外殘廢保險
金」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上述所稱情
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依前二項約定之給付期限為自第一次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之日起算合計一
百個月,且終身以一次為限。
如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終止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但於本契約終止後,該被保險人再次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而有第二項所述情事時,本公司所給付之金額,不因前開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而增
加。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
保險附約、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每月新臺幣
拾萬元。
如被保險人於第三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
保險金」(以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貼現)予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如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
及其他包含「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合併申
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而各保險契約之身故受益人不同時,則各身故受益人
依被保險人身故時之各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比例受領被保險人身故前
尚未受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第二十條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
準,詳見附表三),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
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
約、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
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
以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
千分之三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
醫療保險金」。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
以上之手術(含住院手術及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本公司
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附表四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但
該次住院手術若為附表四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處置、附表四明訂不在給付範
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第二十三條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
千分之一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
醫療保險金」。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
以上之手術(含住院手術及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門診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本公司
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附表四所載項目內、或附表四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
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第二十四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
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
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 保險範圍的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者,倘該次住院診療期間已超過本
契約有效期間,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一、該次住院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已逾三百六十五日(含)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不
再給付各項保險金。
二、該次住院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達三百六十五日者,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約定
給付各項保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為止。但該次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之。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仍應受第二十六條之限制。
第二十六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第十六條及第十
八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十六條
及第十八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要保人依第三十八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或依第三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第一項及第四
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
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第二十七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傷害保險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得終止本契約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不負給付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的責
任。
若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傷害保險拒保範圍,且未依第一項約
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的責任,並得終止本
契約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
本公司依第二項或第三項終止本契約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時,本公司將退還第十六條
至第二十條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未滿期保
險費予要保人,以後各期保險費將扣除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保險費。
要保人若已依第三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不適用第四項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之約定。
第二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
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 保險金申請書。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申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檢具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
明文件。
第三十一條 意外殘廢保險金、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本條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
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二條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師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
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三十三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或住院證明。)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五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
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附
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發生第五條各款情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一
條至第二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發生第五條各款情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保
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初
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
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
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
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三十五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或傷
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三十六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約
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其「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
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七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八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保險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
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繳清保險金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若本契約已依第二十七條終止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者,前項改保之同類保險之保險範
圍將不包含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給付。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者為限。
第四十條 申請改換本契約為其他壽險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免檢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或健康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契
約改換為本公司同意之現售不含健康險給付、傷害險給付及豁免保險費之不分紅非增額型終
身壽險或不分紅非增額型養老壽險契約。
要保人若申請將本契約改換為其他壽險,視為終止本契約,轉而投保本公司其他壽險之新契
約。
依前兩項約定改換後之新契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但不得低於改換後新
契約之最低投保金額,且以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為新契約生效日,其保險費按申請
改換本契約為其他壽險當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並依本契約上註明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之醫務
查定等級及本公司承保新契約當時訂定之保險費率計算,且本公司將繕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第二項情形,倘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於契約改換生效後一個月
內償付本契約之解約金。
第四十一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
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四十二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四十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
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四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意外殘廢保險金」、「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意外重大
燒燙傷保險金」「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
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六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七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四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八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神經障害(註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
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
者。
7
40%
視力障害(註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缺損及機能障害
(註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
(註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註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9
20%
膀胱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脊柱運動障害
(註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上肢缺損障害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手指缺損障害
(註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
有二指缺失者。
11
5%
上肢機能障害
(註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手指機能障害
(註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
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
機能者。
10
10%
下肢缺損障害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足趾缺損障害
(註 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運動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運動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足趾機能障害
(註 14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
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
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
用第 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
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體能力仍存,
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7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
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
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
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
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
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
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
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者: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
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
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
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
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
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
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
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
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
障害」所定等級。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6-2.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
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
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7
7-1.脊柱運動障害: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
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
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
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
項規定。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
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
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
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附表三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顏面燒
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類號碼
948.1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10(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除外】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20(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30(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40(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50(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60(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70(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80(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90(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顏面燒燙傷
國際分類號碼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附表四:手術項目表
編號
手術項目
第一項 皮膚
顏面皮膚及皮下腫瘤切除術
1
直徑小於 1 公分
2
直徑 12 公分
3
直徑超過 2 公分
4
皮膚全層植補術 FTSG - < 10 平方公分
5
皮膚全層植補術 FTSG - 每增加 10 平方公
6
臉、頸部植皮- 5 平方公分
7
臉、頸部植皮- 每增加 5 平方公分
8
手部、會陰、腳植皮 - 5 平方公分
9
手部、會陰、腳植皮 - 每增加 5 平方公分
10
管形皮膚移植術
臉部以外皮膚及皮下腫瘤摘除術
11
小於 2 公分
12
2 公分至 4 公分
13
4 公分至 10 公分
14
交指皮瓣移植術
多層皮膚移植
15
小於 25 平方公分
16
25~100 平方公分
17
每增加 100 平方公分
18
複合移植
19
-形皮瓣
20
V-Y 形皮瓣
21
腋下汗腺切除術 二邊
皮膚惡性腫瘤切除及植皮術
22
直徑小於 2 公分
23
直徑 2-5 公分
24
直徑超過 5 公分
25
肌肉瓣或肌皮瓣
26
咽部皮瓣手術
27
交腳皮瓣移植術
28
交掌皮瓣移植術
29
交臂皮瓣移植術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
30
皮瓣移植
31
肌肉移植
32
骨移植
腸系膜移植
33
34
小腸移植
游離筋膜瓣移植
35
36
游離功能性肌瓣移植
37
管型皮片整位術
38
肌肉切片
39
局部皮瓣(1 公分以內)
40
局部皮瓣(1-2 公分)
41
局部皮瓣(2 公分以上)
42
手部 V-Y 型皮瓣手術
43
三角胸皮瓣
44
舌瓣
45
肌移位術
46
皮腱膜移位術
47
皮肌移位
編號
手術項目
48
腹股溝皮瓣移植術
49
大胸肌皮瓣
50
旋轉皮瓣移植術(手部以外)
51
移前皮瓣移植術
第二項 乳房
部份乳房切除術
52
單側
53
雙側
單純乳房切除術
54
單側
55
雙側
乳房腫瘤切除術
56
單側
57
雙側
58
乳癌根除術
單側
59
雙側
60
皮下乳房切除術
61
乳房腫瘤組織檢查切片術
第三項 筋骨
62
骨開窗術
63
骨或軟骨移植術
64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術
(包含指骨、掌骨、蹠骨)
65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術
(包脛骨、腓骨、橈骨、尺骨、膝骨、骨
盤)
66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術
(包括:頭骨、顱骨、胸部骨頭、股骨、肋
骨、脊椎骨)
67
矯正切骨術-肱骨尺骨、橈骨、股骨、
骨或腓骨
68
矯正切骨術-其他部位;骨盆除外
69
脊椎體矯正切骨術(一節)
70
脊椎體矯正切骨術,每多一節
71
骨片切取術
72
脊椎肋骨突起切除術
73
鎖骨部份摘除術
74
鎖骨全部摘除術
75
鎖骨骨折開放復位術
76
肋骨切除術
77
肋骨部份切除術
78
胸壁無熱性膿瘍根治手術
四肢切斷術
79
大腿
80
小腿、上臂、前臂
81
腕、踝
82
指、趾
斷端成形術
編號
手術項目
83
大腿、小腿、上臂、前臂
84
指、趾
85
股骨幹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86
股骨頸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87
股骨頸骨折開放性復位術,帶肌肉血管骨移
88
脛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89
橈骨、尺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90
橈骨尺骨遠心端骨折經皮穿刺內固定復位
手術
91
膝蓋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92
腕、跗、掌、蹠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93
指、趾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94
手、足骨摘除術
急性化膿性關節炎切開術
95
股關節
96
肩關節、肘關節、腕關節、膝關節、踝
關節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
97
股關節
98
膝關節
99
肩關節、肘關節、腕關節或踝關節
100
指趾
101
指、趾關節固定術
102
肘關節截斷術
103
腕關節截斷術
104
膝關節截斷術
105
踝關節截斷術
106
指、趾關節截斷術
107
股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8
肩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9
肘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10
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11
腕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12
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13
腓外踝或脛內踝單一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14
足踝關節內外或後踝之雙踝或三踝骨折開
放性復位術
115
指、趾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16
胸鎖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17
肩鎖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18
板機指手術
肌炎手術
119
腰肌炎、臂肌炎或大腿肌炎
120
其他部位
121
斜角肌切斷術
122
腱鞘囊摘出術、液囊腫瘤摘出術
123
腱、韌帶皮下斷裂縫合術
124
腱、韌帶皮下切斷手術
肌腱修補術
125
單腱
126
每增加一條
127
指關節側韌帶切除術
128
Gillie 氏手術(瞼外翻手術)
編號
手術項目
顴骨,開放性復位
129
簡單
130
複雜
131
顎骨、口蓋、舌良性腫瘤摘除術
顎骨骨折開放手術
132
單一骨折
133
複雜骨折
134
下顎骨斷離術
下顎骨切除術
135
邊緣切除
136
部份切除
137
半切除
138
下顎骨骨折開放性復位(簡單)
139
上顎骨懸掛式鋼絲
140
上顎骨簡單開放性復位
141
上顎骨複雜開放性復位
眼眶底開放性復位術
142
矽板植入
143
自體植入
144
上下顎間鋼絲固定
145
跟腱斷裂縫合術
146
臏骨韌帶斷裂縫合術
147
雙頭肌腱斷裂縫合術
148
四頭肌腱斷裂縫合術
肩旋轉袖破裂修補術
149
輕度
150
重度
151
肩峰成形術
152
脛骨粗隆結節切除術或骨融合術
153
臏骨半脫位外側放鬆術
154
臏骨軟骨軟化症造孔術
155
足踝韌帶修補術
156
大腳趾外翻
157
拇指基關節韌帶成形術
158
拇指基關節韌帶植入術
159
掌骨肌膜植入術
160
手部根蒂皮瓣移植術
161
根蒂皮瓣分離術
162
一般瘢痕攣縮鬆弛術
163
臉、頸部瘢痕攣縮鬆弛術
164
手、腳、會陰瘢痕攣縮鬆弛術
165
骨瘻抑制術
166
脊椎椎體搔爬術或切除術,單節椎體
167
脊椎椎體搔爬術或切除術,每多一節椎體
168
骨盤半切斷術
169
上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淋巴切除
170
上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頸部清除術
171
下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淋巴切除
172
下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頸部清除
斷指再接手術
173
一隻手指
174
二隻手指
175
三隻手指
編號
手術項目
176
四隻手指
177
五隻手指
178
趾至指斷指再接手術
179
脊椎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80
骨盆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81
全股關節置換術
182
全肩關節置換術
183
全膝關節置換術
184
全肘關節置換術
185
全腕關節置換術
186
全踝關節置換術
187
全指、趾關節置換術
部份關節置換術併整型術
188
只置換股骨髁或脛骨高丘或半膝關節或
只換髕骨
189
只置換髖臼或股骨或半股關節或半肩關
190
股關節整型術
註:不含關節置換手術的關節整型術
191
肘關節整型術
註:不含關節置換手術的關節整型術
192
肩關節整形術
註:不含關節置換手術的關節整型術
193
腕關節整形術
註:不含關節置換手術的關節整型術
194
踝關節整形術
註:不含關節置換手術的關節整型術
195
膝關節整形術
註:不含關節置換手術的關節整型術
196
全指、趾關節、全掌指及蹠趾成形術
註:不含關節置換手術的關節整型術
197
股關節固定術
198
肩關節固定術
199
膝關節固定術
200
肘關節固定術
201
腕關節或腕骨、掌骨關節固定術
202
踝關節固定術
203
股關節截斷術
204
肩關節截斷術
205
十字韌帶重建術
206
十字韌帶修補術
註:每增加一條加
207
208
肌腱轉移或移位
註:每增加一條加
209
210
肌腱放長術
211
肌腱或韌帶完全切斷修補
212
肌腱或韌帶不完全切斷修補
人工關節移除
213
股、肩、膝
214
腕、踝
215
指、趾
216
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
217
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
218
髖關節切除成形術
編號
手術項目
219
惡性骨瘤廣泛切除(一次)
220
惡性骨瘤二次廣泛切除
221
良性骨瘤刮除術及骨移植
222
上肢廣泛性肩關節截除術
223
跟腱斷裂重建術
224
臏骨韌帶斷裂重建術
225
膝內外側韌帶修補術 MCL, LCL repai r
226
膝內外側韌帶重建術
MCL, LCL
reconstruction
227
踝前脛腓韌帶重建術 ATF reconstruction
228
半月軟骨部分切除或修補術
229
復發性肩關節前脫臼開放性復位及關節囊
成形術
230
拇指基關節置換術
231
區域筋膜切除術
232
島狀根帶蒂皮瓣移植
233
游離骨骼肌肉移植術
234
拇指重建手術
235
手指移位以重建手指
236
掌側板關節成形術
237
人工肌腱植入術
238
遠端橈尺關節重建術
239
近關節肩岬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240
髖臼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241
骨骼外固定器裝置術
242
股骨頭壞死鑽洞手術
243
開放性或閉鎖性肱骨粗隆或骨幹或踝部骨
折,開放性復位術
骨整形術
244
縮短
245
延長
246
橈骨頭切除術
關節鏡手術
247
關節鏡探查手術,併施行滑膜切片,灌
洗,清創
248
關節鏡下關節面磨平成形術,打洞,游
離體或骨軟骨碎片取出手術
249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
盆,髖骨,肱,股骨,骨,橈
脛骨
250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
脊椎
251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
其他部位
252
膝蓋骨切除術
253
杵狀足解除術
254
貝克氏囊腫截除術
255
人工半髖關節再置換術
256
半肩關節成形術
257
三重骨盆股骨切開加股骨縮短術(先天髖關
節脫臼)
258
肌腱固定術
259
膝關節半月軟骨修補術
編號
手術項目
260
內視鏡腕道減壓術
261
脊椎骨全部切除術
262
舟狀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第四項 呼吸器
一、鼻
263
鼻息肉切除術
孤立性
264
多發性
265
鼻甲電燒灼
266
粘膜下中膈矯正術(S.M.R)
267
全部或部份鼻甲切除
268
上頷竇造口術
269
鼻咽切片
270
上頷竇切開術,單側
271
上頷竇與篩竇切開術
272
竇瘻管修復術
273
鼻內篩骨竇手術
274
多竇副鼻竇手術
275
全副鼻竇切除術
276
術後頰囊腫摘出術
277
淚囊鼻腔造瘻術
鼻中膈鼻道成形術
278
單側
279
雙側
280
鼻部軟組織切片
281
鼻中膈膿瘍或血腫引流
282
鼻內膿瘍或鼻側軟骨血腫引流
粘膜下鼻甲切除術(SMT)
283
單側
284
雙側
285
萎縮性鼻炎手術,單側
286
口腔鼻腔管修補術
287
下鼻甲成型術
288
經鼻外篩竇切除術
289
鼻中膈穿孔縫合術
290
一般鼻甲黏膜切除術
291
翼管神經切除術
292
鼻腫瘤切除並植皮
293
前額竇切除術
上頷骨切除術
294
部份
295
全部
296
鼻內惡性腫瘤切除術
297
上頷篩竇骨蝶骨根本手術
298
腫瘤切除從額竇
299
腫瘤切除從上額竇
300
腫瘤切除從篩竇
鼻後孔成形術
301
302
經鼻
經口
303
Denker's
手術
編號
手術項目
304
鼻咽腫瘤切除術
305
副咽腫瘤-經下顎骨切開
306
Killian 手術 (額竇前壁切除術)
307
蝶竇手術
308
鼻與顎囊腫切除
309
經鼻鼻後孔閉塞修補
310
經鼻中膈鼻後孔閉塞修補
311
經上顎鼻後孔閉塞修補
312
脫手套法正中顏面手術併顏面骨復位術
313
脫手套法正中顏面手術不合併顏面骨復位
314
鼻骨折開放性復位
315
經外側篩竇切除修補腦脊髓液鼻漏
內視鏡功能鼻竇手術
316
單側
317
雙側
318
經外側前額竇及篩竇切除術
319
經外側前額竇及篩竇切除術及粘膜骨膜瓣
重建術
320
前額竇骨成形術
321
前額竇開窗術
322
鼻鈕扣放置術
323
側鼻切開腫瘤摘除術併顏面骨復位術
324
側鼻切開腫瘤摘除術不合併顏面骨復位術
二、喉
325
單純性喉直達鏡並做聲帶或會厭軟骨腫瘤
切除或剝去
326
複雜性喉直達鏡並做聲帶或會厭軟骨腫瘤
切除或剝去
327
聲帶內 Teflon 注射
喉成形術
328
單純性
329
複雜性
330
氣管永久造孔術
喉軟骨整形術
331
單純性
332
複雜性
333
喉切開術
334
全喉切除術不含頸淋巴腺根除術
335
全喉切除術併行頸淋巴腺根除術
336
全喉切除術同時併行氣管食道分路手術
337
水平式喉部份切除術
338
垂直式(側方或前方)喉部份切除術
編號
手術項目
339
杓狀軟骨截除術或杓狀軟骨固定術
340
經內視鏡做杓狀軟骨切除
341
聲帶上部份喉切除術
342
氣管膺復重建
343
喉膺復重建
344
喉咽切除術
345
機能性喉頭軟骨整形術-兩型性
346
懸壅顎咽成形術
347
環咽肌切開術
348
氣管造口整形術
349
喉部腫瘤雷射手術
三、胸腔
350
惡性腫瘤胸壁切除
351
開胸探查術
352
胸骨或肋骨骨折開放復位手術
353
經胸迷走神經切斷術
354
胸腺切除術
355
密閉式引流術
356
開放式引流術
357
探查式肺切開術
358
肺單元切除術
359
肺楔狀或部份切除術
360
氣管支氣管傷修補術
361
氣管支氣管再造術
362
胸壁切除術及肌肉移植術
363
胸腔成形術合併肌肉移植或人工網膜修補
364
肺膜剝脫術
365
胸膜內( )肺鬆解術(剝離術)
366
全肺切除及胸廓成形術或支氣管成形術
367
一葉肺葉切除
368
二葉肺葉切除
369
肺全切除術
370
球填充術
371
空洞成形術
372
支氣管管閉鎖術
373
肺合併臟器切除
374
肺袖式切除
375
門脈減壓術
376
胸膜固定(黏合)
377
肺膿瘍切開術
378
氣管內腔置管術
第五項 循環器
一、心臟及心包膜
379
探查性心包膜切開術
380
心包膜穿刺放液術
381
心包膜切除術
382
心臟縫補術
383
探查性開心術:包括移除異物
編號
手術項目
384
人工
A.S.D. Blalock-Hanlon
385
人工
A.S.D. Rashkind
386
人工 A.S.D. 血流進口阻斷法
387
心內腫瘤切除及繞道手術
388
插入或置換永久性節律器單導線
389
插入或置換永久性節律器多導線
390
瓣膜成形術
391
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392
兩個瓣膜換置
393
三個瓣膜換置
394
心室動脈瘤之修補
395
A.S.D. 修補
396
心內膜墊缺陷之修補手術
397
Valsalva-sinus
瘻管之修補手術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ABG)
398
一條血管
399
二條血管
400
三條血管
401
腔靜脈回流右心房異常之修補手術
402
室中隔缺損(VSD)修補手術
403
四合群症之修補(T.F)
404
二尖瓣擴張術
405
心內膜切片
406
心外膜切片
407
主動脈轉位症手術
408
心房-肺動脈迴路成形術 (六歲以上)
409
心房-肺動脈迴路成形術 (六歲以下)
410
心臟植入
肺臟移稙
411
單肺
412
雙肺,連續性或同時性
413
四合群症之繞道手術
414
經皮穿腔心臟中膈肌切除術
二、動脈與靜脈
415
動脈栓塞物切除術
416
經動脈導管之栓塞物切除術
417
靜脈血栓切除術
418
動脈內膜切除術
419
血液透析用之血管插管(自靜脈到靜脈)
420
動靜脈之血管插管:
Scribner
421
血管吻合術
422
動脈縫合
423
頸動脈之結紮
424
股靜脈結紮
425
下腹動脈或子宮動脈結紮與分離
編號
手術項目
426
長隱靜脈於隱-股交接處的結紮和分離
長或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
427
單側
428
雙側
長及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
429
單側
430
雙側
431
頸靜脈結紮
432
根除性筋膜下剝出( Luinton )有或無皮
膚移植
433
小隱靜脈在隱-膝膕靜脈交接處的結紮和
分離
434
其他小靜脈曲張之縫合,結紮或剝除
435
肺動脈栓塞切除術
436
(肢體)動靜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修
補,右繞道手術
437
438
439
(腹)部動靜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修補
手術
升主動脈
主動脈弓
降主動脈
440
肺動脈結紮
441
主動脈-肺動脈開窗之修補手術
442
主動脈狹窄之修補
443
頸動脈體瘤切除術
444
存開性動脈導管手術
445
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術
446
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術併血管移植
447
肺動脈瓣氣球擴張術
448
動靜脈造術合併人工血管使用(兩處吻
)
449
剝離性主動脈瘤斑氏術
第六項 造血與淋巴系統
一、脾
450
脾臟切除術
451
脾臟修補術
452
自體脾再植
453
脾腎靜脈分流術(包含脾摘除)
二、根除性淋巴結切除
454
淋巴腺活體切片
結核性淋巴腺炎管切除
455
淺部
456
深部
457
淋巴囊腫去除術
三、縱膈與橫膈膜
458
良性簡單縱膈腔腫瘤切除(< 5 公分)
459
良性複雜縱膈腔腫瘤切除(5 公分)
460
惡性縱膈腔腫瘤切除
461
縱膈膜切開術
462
由胸部穿過肋膜進入取出異物
463
橫膈摺疊術
464
經由腹腔之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編號
手術項目
465
經胸廓進入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466
外傷性急性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467
由頸部進入縱膈腔切開術合併探查或引流
468
由胸部進入縱膈腔切開術合併探查或引流
469
由胸骨切開進入縱膈腔切開術合併探查或
引流
470
由頸部進入取出異物
471
由胸骨切開進入取出異物
472
由胸腹部合併進入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第七項消化器
一、口、唇及扁桃腺
473
口腔或口咽腫瘤切除
474
蝦蟆腫切開術
475
蝦蟆腫切除術
476
舌部份/楔狀切除術
477
舌修補術
478
顎扁桃摘出術
479
舌扁桃切除術
480
咽扁桃切除術
481
冷凍扁桃腺手術
482
下頷腺切除術
483
口腔黏膜切片
484
口腔或口咽腫瘤切除,並頸淋巴腺根除術
485
舌癌摘出術包括淋巴結切除及頸部清除術
486
舌半切除術
487
舌全切除術
488
內上頷動脈結紮
489
腮腺切除術,全葉摘除
490
腮腺切除術,切除
491
口腔底部整體切除術
492
口腔複合性切除術
493
深頸部切開引流術
二、食道
494
食道肌切開術
495
食道憩窒切除術
496
食道內腔置管術
497
食道胃底改道術
498
食道胃底吻合術
499
食道胃改道術
500
逆行食道擴張術
501
食道、胃管縫合術
502
食道切除術
503
食道切除再造術
編號
手術項目
504
食道切開術
註:經頸或經胸
505
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
食道再造術
506
以胃管重建
507
以大腸重建
508
以小腸重建
509
食道裂傷修補術
510
一般性食道癌摘除術(含淋巴結清掃)
註:癌症病期二期以下(一、二期)為一般
511
複雜性食道癌摘除術(含淋巴結清掃)
註:癌症病期二級以上(含)為複雜性
512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經胸或經腹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脾臟切除併近心端胃
血管去除
513
經胸
514
經腹
三、胃
胃切開術
515
探查性
516
異物移除
517
潰瘍縫合及止血
518
幽門肌肉切開術(Fredet-Ramstedt 型手術)
519
胃全部切除術
520
胃造術及幽門成形術
521
全或半胃切除術及胃十二指腸吻合術
無迷走神經切除
522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及胃空腸吻合術
無迷走神經切除
523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及胃空腸吻合術
Roux-en-Y 型-無迷走神經切除
524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
伴有迷走神經切除
525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幽門成形術
526
幽門成形術
527
胃十二指腸造口吻合術
528
胃空腸造口吻合術
529
胃小腸造口吻合術
530
胃空腸造口吻合術(伴有迷走神經切斷術)
531
胃造口術
532
十二指腸縫合術(十二指腸潰瘍穿孔的縫
合)
533
胃縫合術(胃潰瘍穿孔及胃部傷口的縫合)
534
胃十二指腸造口再修正併或不併迷走神經
切除
535
胃切除後因出血而再剖開
536
胃造口閉口
537
十二指腸造口術
538
十二指腸憩室切除或內翻
539
十二指腸管閉合
540
高度選擇性迷走神經切斷術
541
迷走神經切斷術
編號
手術項目
542
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術
543
胃全部切除術併行脾或部份胰切除
544
全胃切除及淋巴清除及腸胃重建
545
95
%
胃切除及淋巴清除及腸胃重建
546
次全胃切除及淋巴清除及腸胃重建
547
胃空腸造口再修正
548
殘留胃竇切除術
549
胃隔間術
550
經十二指腸括約肌成形術
551
胃折疊術
552
胃固定術(胃扭結)
553
消化道華達壺腹切開術
554
抗胃食道逆流術
555
腹腔鏡胃隔間手術
四、腸(除直腸外)
556
腸粘連分離術
腸粘連分離術
557
併行腸減壓
558
併有腸切除及吻合
559
腸外置術(Mikulicz 切除)
560
腸套疊還原及腸切除和吻合
561
腸套疊還原及腸造口或結腸造口
562
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563
結腸部分切除術加吻合術
564
根治性半結腸切除術加吻合術,升結腸
565
降結腸或乙狀結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566
結腸全切或次全切除術
567
結腸全切除術併行直腸切除術及迴腸造口
568
單純性結腸造口或腸造口矯正
569
複雜性(進入腹腔)結腸造口或腸造口矯正
570
蹄形小腸或結腸造管關閉
571
經由剖腹術行小腸或結腸造管關閉及吻
572
腸造口術(包括結腸、空腸、永久性小腸)
小腸管關閉術
573
小腸與皮膚
574
小腸與結腸(或與小腸)
575
其他器官或包括合併症
結腸管關閉術
576
結腸與皮膚
577
578
胃與結腸(不包括胃切除)
胃與結腸(包括胃切除)
579
結腸與其他器官或合併症
腸吻合術
580
小腸與小腸(十二指腸)吻合術
581
迴腸與結腸吻合術,有間路法
582
由小腸閉鎖或狹窄引起
583
小腸穿孔縫補術
584
腸系膜之縫合及修補
585
小腸折瘻術
586
管腸造口或管盲腸造口
編號
手術項目
587
腸吻合處切除,吻合重建術
588
迴腸尿液引流袋修正術
589
腸反逆流合術
五、闌尾
590
闌尾膿瘍之引流
591
闌尾切除術
592
闌尾管關閉
六、直腸
593
直腸周圍膿瘍之切開引流
594
直腸活體組織切片
595
直腸裂傷或損傷之修補
596
直腸固定術
597
根治性直腸切除術 (含骨盆腔淋巴腺切除
)
598
Hartmann 氏直腸手術
599
直腸脫出根治手術(經會陰接近及吻合)
600
直腸脫出手術(腹部接近)
601
薦骨與尾骨腫瘤切除,良性
602
直腸上皮絨毛腺腫廣泛性切除術或癌症局
部切除
603
直腸狹窄整形術
604
復原性直腸切除以及直腸、肛門吻合術
605
復原性大腸直腸切除迴腸儲存袋以及迴腸
肛門吻合術
606
直腸膀胱管切除術
607
直腸癌腹部會陰聯合切除術
608
乙狀結腸及直腸切除後 Pull through
方法行直腸肛門吻合術
609
乙狀結腸及直腸切除後 Pull through
方法行結腸造袋及結腸袋肛門吻合術
610
經尾骨由直腸後部切開行良性病灶切除方
註:
Kraske
Mason
手術方式。
611
經尾骨由直腸後部切開行直腸癌切除方法
註: Kraske Mason 手術方式。
七、肛門
612
皮下管切開術或切除術
613
複雜性皮下管切開術或切除術
指如高位之括約肌間穿括約肌間
管,馬括約肌上及提肛肌上
管。
614
肛門括約肌切開術
615
肛門裂縫切除術或潰瘍切除術
註:併或不併肛門括約肌切開
隱窩切除術
616
單一
617
多數
618
外痔完全切除術
619
內外痔部份切除術
肛門乳突切除術
620
單一
編號
手術項目
621
多數
622
內外痔完全切除術
623
肛門切除或切開術併痔瘡切除
624
外痔血栓切除
625
肛門狹窄整形術
626
肛門括約肌失禁整形術
627
APR 術後 Karlex 海棉除去術
628
肛門重建或整形術以 S 形蒂狀移植
629
提肛肌折疊術
八、肝
630
楔狀活體切片(剖腹探查術)
631
肝囊腫或肝膿瘍引流或造袋術
632
縫肝術(肝損傷縫合,小於 5 公分)
633
縫肝術及總膽管或膽囊之引流術
634
縫肝術(複雜肝損傷之縫合或大於 5 公分)
635
肝動脈結紮
636
肝腸吻合
637
肝門靜脈分流術
638
Warren 氏分流術
639
右肝葉切除術
640
左肝葉切除術
641
擴大右肝葉切除術
642
擴大左肝葉切除術
643
切肝取石術
644
肝臟移植
645
肝穿刺手術
九、膽道
646
膽囊造瘻術
647
膽管截石術(經十二指腸)
648
膽囊切除術
649
總膽管空腸吻合術
650
膽囊消化管吻合術
651
總膽管全切除術
652
總膽管切開及形管引流
653
總膽管切開摘石術及形管引流
654
膽管成形術
655
膽道組織檢查切片術
656
總膽管十二指腸吻合術
657
肝外膽管成形術
658
肝瘻管縫合術
659
腹腔鏡膽囊切除術
660
ROUX-EN-Y 總肝管腸吻合術
十、胰臟
661
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術
662
胰組織檢查切片
編號
手術項目
663
胰臟腫瘤或囊腫切除或摘除術
664
胰臟尾端部分切除術
665
胰臟尾端部分切除術 - 脾臟保留
666
胰臟體部分切除術
667
胰臟體部分切除術 - 脾臟保留
668
胰瘻切除術
669
胰囊腫至腸胃道之內部直接引流吻合術
670
囊腫至腸胃道之型內部吻合術
671
胰臟結石去除術
672
胰臟次全切除術
673
胰臟全切除術
674
Whipple
氏胰、十二指腸切除術
675
Whipple
氏胰、十二指腸切除術 幽門保留
676
胰臟空腸吻合術
677
胰囊腫造袋術
十一、腹壁
678
腹壁膿瘍引流術
腹壁腫瘤切除術
679
良性
680
惡性
681
腹壁疝氣修補術
併腸切除
682
無腸切除
683
684
鼠蹊疝氣修補術
併腸切除
無腸切除
685
股疝氣修補術 無腸切除
686
腰椎疝氣修補術
687
腹腔膿瘍灌洗
688
腹腔鏡疝氣修補術
十二、其他腹部手術
689
腹腔內膿瘍引流術治療急性穿孔性腹膜炎
690
膈下膿瘍引流術
骨盆腔膿瘍引流術
691
經腹
692
經肛門
693
剖腹探查術
694
腹腔良性腫瘤切除術
695
後腹腔良性腫瘤切除術
696
腹腔內異物卻除術
697
後腹腔剖腹探查術
698
腹腔惡性腫瘤切除術
699
後腹腔惡性腫瘤切除術併後腹腔淋巴腺摘
除術
700
腹腔靜脈分流術
701
臍尿管或管切除術與部分膀胱切除術
第八項 尿、性器
一、腎臟
編號
手術項目
702
腎周圍或腎臟腫瘤之引流術
703
腎盂切開探查引流或切除
704
腎臟切片手術
705
腎切除術
706
腎輸尿管切除術不包括輸尿管膀胱袖口切
除術
707
腎輸尿管切除術包括輸尿管膀胱袖口切除
708
腎囊切除術,單側
709
根治性腎切除術併行淋巴清掃術或合併局
部淋巴切除術
710
根治性腎切除術
711
根治性腎切除術合併下腔靜脈瘤栓切除術
712
腎袋狀成形術
713
腎臟固定術:固定式懸掛
714
腎臟造術(手術)
715
腎內取石及腎盂取石術
716
腎縫合術
717
腎盂成形術
718
腎盂造瘻術
719
經皮腎結石取石術
720
PCN 腎臟鏡術
721
腎臟移植
722
腹腔鏡腎切除術
723
腎血管肌脂肪瘤摘除術
724
內視鏡腎盂切開術
725
腎穿刺手術
二、輸尿管
輸尿管除(取)石術
726
上或下 13 輸尿管
727
13 輸尿管
728
輸尿管切除術,包括膀胱袖口
輸尿管成形術
729
單側
730
雙側
輸尿管剝離術
731
732
單側
雙側
733
輸尿管腎盂造口吻合術或重建術
734
輸尿管和輸尿管吻合術
735
輸尿管及對側輸尿管吻合術
輸尿管膀胱重建術
736
單側
737
雙側
輸尿管小腸吻合術
738
單側
739
雙側
740
輸尿管乙狀結腸造口吻合術
以腸管取代全部或部分輸尿管包括腸管吻
合術
741
單側
742
雙側
編號
手術項目
輸尿管皮膚吻合術
743
單側
744
雙側
745
表皮輸尿管管閉合術
746
輸尿管膀胱管閉合術
747
輸尿管迴腸皮膚吻合術
748
輸尿管狹窄內擴張術
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
749
-單純內視鏡操作方式
750
-併用超音波或電擊方式 with SONO/EHL
751
-併用雷射治療方式 with Nd-YAG laser
752
腹式會陰尿道懸吊術
753
腹腔鏡輸尿管取石術
754
輸尿管膀胱波氏瓣接合術
755
輸尿管迴腸經皮分流術(單側)
756
輸尿管迴腸經皮分流術(雙側)
757
經內視鏡輸尿管切開術
758
經尿道輸尿管憩室切開術
三、膀胱
膀胱造口術
759
Open method
760
Trocar method
761
膀胱造口閉合
762
膀胱取石術
763
單純膀胱頸切開術
764
膀胱憩室之切除(單個或多發性者)
膀胱腫瘤之切除
765
內視鏡下
766
手術
767
膀胱全切除術
768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
769
膀胱全切除術合併尿道全切除術
770
膀胱全切除術合併原位新膀胱重建術
771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合併原位新膀胱重建術
772
膀胱全切除術及尿道全切除術合併禁尿膀
胱重建術
773
膀胱全切除術合併骨盆腔淋巴切除術
774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合併骨盆腔淋巴切除術
775
膀胱全切除術及尿道全切除術合併骨盆腔
淋巴切除術
776
膀胱全切除術及骨盆腔淋巴切除術合併原
位新膀胱重建術
777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及骨盆腔淋巴切除術合
併原位新膀胱重建術
778
膀胱全切除術及骨盆腔淋巴切除術及尿道
全切除術合併禁尿膀胱重建術
779
膀胱成形術或膀胱尿道成形術
780
膀胱尿道成形術併單側或雙側輸尿管膀胱
吻合術
781
膀胱頸尿道前固定術或尿道固定術
782
膀胱縫合術
783
膀胱陰道管閉合術,由腹部開刀
784
膀胱子宮管閉合術,包含子宮切除術
785
膀胱腸管成形術,包含腸吻合
786
皮膚膀胱造口術
編號
手術項目
787
膀胱尿道鏡伴有輸尿管切開術
788
膀胱尿道鏡及輸尿管取石
789
經尿道膀胱頸切開術
790
碎石取出術、簡單(在膀胱內壓碎並除去)
註:結石<1
cm
791
碎石洗出術複雜性或大結石
註:結石>1
cm
792
腹式尿失禁手術
793
陰道式尿失禁手術(含 Kelly plicat ion
794
陰道懸吊術
795
間質性膀胱炎膀胱尿道鏡擴張術
796
膀胱憩室電燒
797
膀胱破裂修補術
798
小腸膀胱增大術
799
膀胱懸吊術
800
KELLY 手術
801
尿道人工擴約肌植入術
四、尿道
802
尿道結石(異物)除去術
尿道狹窄修補手術
803
前段尿道
804
後段尿道
尿道整形術
805
包括陰莖或陰囊轉換
806
重複
807
尿道造瘻術
808
尿道憩室手術 前(後)部尿道
809
尿道內切開術
810
直視下尿道切開術
尿道破裂手術
811
後段尿道
812
前段尿道
813
經尿道前列腺切開術
814
尿道腫瘤切除術
815
修補尿道皮瘻術
816
尿道管修補術(前段)
817
尿道管修補術(後段)
818
雙側海棉體破裂修復術
819
單側海棉體破裂修復術
820
全尿道切除術
821
尿道周膿瘍切開引流術
五、陰莖
822
陰莖切片
823
陰莖部份切除術
824
陰莖全部切除術
825
陰莖癌陰莖全部切除術
826
陰莖癌陰莖全部切除合併會陰部尿道造口
827
陰莖癌陰莖部份切除合併鼠蹊淋巴切除術
828
陰莖癌陰莖全部切除合併鼠蹊淋巴切
除術及會陰部尿道造口術
編號
手術項目
829
陰莖重度創傷修補術
830
陰囊水腫切除術
831
陰囊異物移除
832
陰囊切除術
833
芮斯比式治療陰莖彎曲術
834
陰囊修補術
835
陰囊膿瘍切開引流術
六、睪丸
睪丸切片
836
單側切開
837
雙側切開
睪丸切除術
838
單側
839
雙側
睪丸固定術
840
單側
841
雙側
842
睪丸受傷之縫合或修補
843
睪丸惡性腫瘤高位切除術
844
睪丸惡性腫瘤高位切除術併後腹腔淋巴切
除術
845
腹腔鏡睪丸切除術
七、副睪丸
副睪丸切除術
846
單側
847
雙側
輸精管副睪丸吻合術
848
單側
849
雙側
850
副睪丸膿瘍切開引流
八、輸精管及精囊
851
精囊全摘除術
九、輸索
852
精索切除
853
精索靜脈瘤手術
十、前列腺
854
前列腺切片-控取式
855
前列腺切片-切開式
856
攝護腺癌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
註:含精囊摘除術
857
攝護腺癌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併雙側骨盆
腔淋巴切除術
858
被膜下前列腺切除術
859
恥骨下前列腺切除術
經尿道攝護腺切除術
860
切除之攝護腺重量 5 15 公克
861
切除之攝護腺重量 15 50 公克
862
切除之攝護腺重量 大於 50 公克
863
經尿道前列腺切片術
編號
手術項目
864
前列腺膿瘍切開引流
865
經腹腔前列腺囊腫切除術
十一、會陰
866
會陰膿腫切開引流(非產科)
867
女陰白斑切除術
十二、外陰及陰道口
868
廣泛性外陰膿瘍引流術
869
巴氏腺囊腫造袋術
870
巴氏腺囊切除術
Excision of Bartholin's
gland
871
女陰切除術或廣泛性外陰癌組織切除(未合
併皮膚或皮下組織重建)
872
女陰切除術(合併皮膚或皮下組織重建)
873
陰蒂切除術
874
處女膜切開術
875
根治女陰切除術
十三、陰道
876
陰道切開探查術或骨盆腔膿腫引流
877
陰道囊腫切除術
878
陰道中膈切除術
879
陰道後穹窿切開術
880
陰道縫合術(縫合陰道損傷,非產科)
881
陰道會陰縫合術縫合陰道及會陰損傷(非
產科)
882
前側陰道縫合術
883
後側陰道縫合術(註:併會陰縫合)
884
前後側陰道縫合術
885
前後側陰道縫合術:包含腸膨出修補術
886
經陰道骨盆底重建手術(陰道懸吊術,陰道
前後壁修補,不含尿失禁手術)
887
從腹腔進入陰道固定術
888
經腹腔及陰道合併之骨盆底重建術(含子宮
切除術陰道懸吊術陰道前後壁修補但不
含尿失禁手術)
889
經陰道骨盆底重建手術(含子宮切除術
道懸吊術陰道前後壁修補含子宮切除術但
不含尿失禁手術)
890
麻醉下之陰道擴張術
891
腹腔鏡式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
輕度: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小於
或等於 5 分。
892
腹腔鏡式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
中度: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 6
40 分。
893
腹腔鏡式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
重度: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大於
40 分。
編號
手術項目
894
陰道切除術 陰道部份切除
895
陰道切除術 陰道全部切除,陰道式
896
陰道切除術 陰道全部切除腹式合併陰
道式
897
陰道閉合術
898
人工陰道重建術 (陰道狹窄或陰道缺失)
無皮膚移植
899
人工陰道重建術 (陰道狹窄或陰道缺失)
有皮膚及大腸等移植
900
初次直腸陰道管修補術
901
再次直腸陰道管修補術
902
尿道陰道管修補術
903
膀胱陰道管修補術
904
從陰道進入之陰道固定術
905
腹腔鏡陰道懸吊術
十四、子宮頸
906
陰道式子宮頸切除術
907
腹式子宮頸切除術
908
根除式子宮頸切除術
909
子宮頸整形術
910
子宮頸縫合術
911
宮頸殘餘部擴張刮除術
912
子宮頸楔狀切除術
913
子宮頸切斷術
914
子宮頸蒂瘤切除術
915
陰道式殘餘子宮頸切除術
916
腹式殘餘子宮頸切除術
917
經陰道子宮懸吊合併子宮頸部份切除術
十五、子宮體
918
診斷性或治療性子宮擴張刮除術(非產科)
919
一般子宮肌瘤切除術
920
一般全子宮切除術
921
次全子宮切除術
922
骨盆腔粘連分離術
923
子宮懸吊術
924
子宮廣韌帶裂傷修補或切除術
925
Spalding-Richardson
氏子宮脫出手術
926
廣泛性全子宮切除術
927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928
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 (Schauta 式手術)
929
子宮鏡切除子宮腔隔膜或子宮肌瘤
930
子宮鏡移除異物或息肉
931
子宮鏡剝離子宮腔粘黏或子宮內膜電燒
932
腹腔鏡全子宮切除術
933
婦癌分期手術
手術範圍含:
(BSO+omentectomy+ATH+
retroperitoneal lymphadenectomy)
934
腹腔鏡式婦癌分期手術
935
婦癌減積手術
手術範圍含:
編號
手術項目
(BSO+omentectomy+ATH+
retroperitoneal lymphadenectomy)+
radical dissec tion for de bulking
936
婦癌二次剖腹探查術
十六、卵巢
937
卵巢切除術附加大網膜切除術
938
子宮附屬器部份或全部切除
939
卵巢膿瘍切開引流術
940
卵巢部份切片術
941
腹腔鏡子宮附屬器部分或全部切除術
942
卵巢癌再次手術探查術
十七、剖腹產及流產
943
葡萄胎或絨毛膜癌除去術
944
剖腹產術
945
前置胎盤或植入性胎盤之剖腹產
946
剖腹產合併次全子宮切除術
947
剖腹產合併全子宮切除術
948
妊娠前十二週流產刮宮術
D&C
(≦12.
Week
949
妊娠超過十二週流產或死胎刮宮術
D&C >12.Week
950
引產無效後之流產或死胎刮宮術
951
子宮切開流產術
952
死胎破取術
953
骨盤腔臟器摘除術
954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
度: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小於或等於 5
955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
度: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 6 40
956
957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
度: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大於 40
薦骨前神經截斷術
958
腹腔鏡式薦骨前神經截斷術
959
骨盆腔惡性腫瘤消滅術
960
敗血性流產
961
子宮內膜電燒及切除術
十八、其他
962
體外震波碎石術
第九項 內分泌器
963
單側次全甲狀腺切除術
964
雙側次全甲狀腺切除術
965
甲狀腺囊腫切除術
966
單側甲狀腺全葉切除術
967
單側甲狀腺全葉切除術及另一側次全甲狀
腺切除術
968
雙側甲狀腺全葉切除術
969
副甲狀腺切除術
970
再次副甲狀腺切除術
971
根治性甲狀腺切除術(含單側頸部淋巴腺切
除術)
972
腎上腺切除術,單側
編號
手術項目
腎上腺切除術合併後腹腔腫瘤切除
973
單側
974
雙側
975
副甲狀腺再植術
976
副甲狀腺切除加上自體
977
腹腔鏡腎上腺切除
第十項 神經外科
978
腦微血管減壓術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椎弓切除術(減壓)
979
二節以內 2 segments
980
超過二節 2 segments
顳下減壓術
981
單側
982
雙側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983
正中神經或尺神經腕部減壓術
單側
984
雙側
側股皮下神經或後脛神經減壓術
985
單側
986
雙側
987
腦組織活體切片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988
凹陷性顱骨骨折之手術
簡單骨折
989
開放骨折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990
991
頭顱穿洞術(止血引流、穿刺檢查)
每加一孔
992
顱骨切除術
註:包括異物移除或減壓或神經切斷
993
頭顱成形術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腦瘤切除
Brain tumor(I.C.T. / cephalocele)
994
手術時間在小時以內
995
手術時間在4~小時
996
手術時間在小時以上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997
脊髓切斷術
註:限神經外科及骨科專科醫師施行。
998
後根切斷術
註:限神經外科及骨科專科醫師施行。
椎間盤切除術
999
頸椎
1000
胸椎
1001
腰椎
1002
頸交感神經切除術
1003
胸交感神經切除術
編號
手術項目
1004
腰交感神經切除術
神經分離術
1005
肩、臀關節以上,包括臂神經叢,坐骨
神經
1006
上臂、前臂、大腿、小腿處之神經
1007
手、足的神經
神經移植
1008
肩、臀關節以上,包括臂神經叢,坐骨
神經
1009
上臂、前臂、大腿、小腿處之神經
1010
手、足的神經
1011
椎弓整形術
神經修補
1012
肩、臀關節以上,包括臂神經叢,坐骨
神經
1013
上臂、前臂、大腿、小腿處之神經
1014
手、足的神經
1015
顏面舌下神經吻合術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16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1017
急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1018
慢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1019
腦內血腫清除術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20
良性脊髓腫瘤切除術
註:限神經外科及骨科專科醫師施行。
1021
惡性脊髓腫瘤切除術
註:限神經外科及骨科專科醫師施行。
1022
脊椎內脊髓內腫瘤切除術
註:限神經外科及骨科專科醫師施行。
脊椎融合術
-前融合
1.無固定物
1023
(1) ≦四節
1024
(2) 每增加≦四節
2.有固定物
1025
(1) ≦四節
1026
(2) 每增加≦四節
-後融合
1027
1.無固定物
2.有固定物
1028
(1) ≦六節
1029
(2) 每增加≦六節
1030
腦膜或脊髓膜突出修補術
註:限神經外科及骨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1
頭皮腫瘤
1032
腦室腹腔分流手術 V-P shunt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編號
手術項目
1033
水腫症腦室心房分流手術
V-A shunt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4
腦室體外引流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5
歐氏貯囊置放手術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6
腰椎蜘蛛網膜下-腹腔分流手術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7
腰椎腦脊髓液池體外引流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8
腦脊髓液分流管重置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9
癲癇症腦葉切除術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40
經由蝶竇之腦下垂體瘤切除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41
頸動脈栓塞術
頸動脈結紮術
1042
急性結紮
漸進性
1043
1.血流遮斷器置入
1044
2.血流遮斷器取出
1045
顱內外血管吻合術
EC-IC by -pass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腦血管瘤
1046
1.無病徵的
1047
2.有病徵的
1048
3.巨大的
動靜脈畸型
1.小型
small (D
2.5
cm)
1049
(1)表淺
1050
(2)深部
2.中型
medium
(2.5
cm
D
5
cm
)
1051
(1)表淺
1052
(2)深部
1053
3.大型
large
(
D
5
cm
)
編號
手術項目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脊椎腔內動靜脈畸型切除術
1054
二節以內 2 segments
1055
超過二節 2 segments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面神經痙攣
1056
酒精阻斷
1057
選擇性神經切除術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顱骨縫線早期封閉症手術
1058
簡單的縫合線顱骨咬除
1059
顱骨分割法
1060
高頻熱凝療法
1061
顱內壓監視置入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立體定位術
1062
切片
1063
抽吸
1064
放射同位素置放
1065
功能性失調
註:限神經外科及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施行。
1066
經內視鏡胸交感神經切斷術
1067
顏面神經減壓術
1068
顱底瘤手術
神經移轉手術
1069
1070
上肢肩下肢臀關節以上包括腦神經
的轉移
上肢腕下肢足踝關節以上神經的轉
1071
上肢腕下肢足踝關節以下神經的轉
1072
頭顱穿刺引流或減壓術
第十一項 聽器
1073
耳殼膿瘍或血腫切開引流術
1074
T.D.傳統耳膜切開術
1075
耳前管或囊腫切除術
1076
外耳道普通創傷縫合術
1077
鼓膜切開術
1078
外耳道腫瘤顯微鏡切除術
1079
外耳道惡性腫瘤切除術
1080
耳膜成形術
1081
中耳耳茸摘出術
1082
顯微鏡下鼓膜切開術,併鼓室通氣管插入
1083
鼓室探查術
1084
鼓膜成形術
鼓室成形術
1085
不包括乳突鑿開術
1086
包括乳突鑿開術
1087
聽小骨重建術
乳突鑿開術
1088
簡單式
1089
修正式
編號
手術項目
1090
耳性顱內合併症手術
1091
耳性硬腦膜外膿瘍切開術
1092
鐙骨截除及修補
1093
鐙骨鬆動術
1094
耳後孔縫合術
1095
內耳全摘除術
1096
內淋巴囊減壓術
1097
迷路開窩術
1098
迷路切除術
註:包括乳突鑿開術
(
including mastoidect omy
)在內。
1099
聽神經腫瘍切除術(經耳的)
1100
顳骨錐部切除術
1101
顳骨全切除術併乳突鑿開術
1102
耳病性暈眩手術
1103
半規管造窗術
1104
耳再接手術
第十二項、視器
一、眼球
1105
眼球剜出術
1106
眼球內容物剜除術
眼球傷口之修補
1107
鞏膜穿孔
1108
角、鞏膜穿孔
二、角膜
1109
角膜穿刺
1110
翼狀贅肉簡單切除合併角膜切除
1111
翼狀贅肉複雜切除合併角膜切除
1112
角膜縫合術
1113
角膜周邊結膜切開術
1114
角膜鞏膜緣環鑽術
1115
角膜切除術
1116
表層角膜晶體移植術
1117
板層角膜移植術
1118
穿透性角膜移植術
1119
輪部移植術
三、前房
1120
前房異物取出術
1121
前房穿刺治療玻璃體脫出
1122
前房隅角穿刺
1123
前房角切開術
1124
前房空氣注入術
1125
眼前房血塊清除
四、鞏膜
1126
青光眼鞏膜切開術
1127
艾利阿特氏手術
1128
後鞏膜切開術併液體吸出
1129
後鞏膜切開術,合併磁鐵吸除眼異物
1130
後鞏膜切開術,非磁性吸除眼異物
1131
眼球穿傷,鞏膜任何方式切除及修復
1132
鞏膜切除併植入或扣壓
1133
鞏膜覆蓋術
編號
手術項目
1134
鞏膜切除術
五、虹膜及睫狀體
1135
虹膜切開術
1136
虹膜粘連分離術
1137
睫狀體冷凍治療
1138
睫狀體透熱法
1139
小樑切開術
1140
小樑切除術
1141
光學性虹膜切除術
1142
週邊虹膜切除術
1143
虹膜鉗頓術
1144
角鞏膜虹膜切除術
1145
虹膜斷裂之復原
1146
睫狀體分離術
1147
全虹膜切除術
1148
虹膜燒灼
1149
虹膜囊腫切除術
1150
虹膜牽張術
1151
虹膜成形術:固定戳穿(顯微鏡下手術)
1152
睫狀體脫出部份之切除
1153
睫狀體活體切片
1154
前粘連分離術
1155
青光眼導管置入術
六、水晶體
1156
水晶體囊外(內)摘除術
1157
水晶體囊內(外)摘除術及人工水晶體置入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1158
第一次植入 primary
1159
第二次植入 secondary
1160
調整術 reposition
七、玻璃體
1161
玻璃體內注射
1162
前玻璃體切除術
1163
眼前段再造術
1164
瞳孔遮斷前玻璃體切開術
眼坦部玻璃體切除術
1165
簡單
1166
複雜
複雜之定義加上網膜前纖維膜切除
1167
晶體切除術合併玻璃體切除術
1168
移位晶體摘除合併玻璃體切除術
1169
玻璃體吸引術
1170
玻璃體移植術(包括鞏膜切開)
1171
原發性玻璃體切除術
1172
玻璃體內異物除去術
1173
矽油排除術
1174
液氣體交換術
八、網膜
1175
磁鐵吸除眼內磁性異物(表面)
1176
網膜透熱或冷凍法再附著術
1177
網膜再附著術及排液術
1178
視網膜變性或裂孔,冷凍治療法
編號
手術項目
1179
磁鐵吸除眼內磁性異物(植床)
1180
網膜剝離之表面鞏膜切除術
光線凝固治療
1181
簡單
1182
複雜
九、眼肌
斜視矯正手術-放鬆及切除
1183
一條
1184
二條
1185
超過二條,每增一條
1186
眼肌移植術
1187
眼肌腱縫合術
十、眼眶
1188
眼窩剖開探查術
眼窩剖開術
1189
併膿瘍引流
1190
併異物或良性腫瘤切除
眼窩腫瘤切除術
1191
經前方途徑
1192
經側方途徑
1193
經顱腔途徑
1194
眼窩成形術
1195
眼窩內容剜除術
1196
眼窩減壓術
1197
眼窩底修補術
1198
眼窩病變切除併骨移植
十一、眼瞼
1199
眼瞼良性腫瘤切除術
1200
眼瞼惡性腫瘤切除術
1201
眼瞼瘤切除術合併眼瞼成形術
1202
眼瞼下垂前額懸吊術
註:美容手術不予給付。
1203
眼瞼下垂擴筋膜懸吊術
註:美容手術不予給付。
1204
眼瞼外翻或內翻植皮術
1205
眼瞼乙狀成形術
1206
眼瞼外翻矯正手術
1207
眼瞼內翻矯正手術
1208
簡單眼瞼內翻手術
1209
眼瞼裂傷之修補
1210
眼緣縫合
1211
眥成形術
1212
眼瞼縫合術
1213
提上眼瞼肌切除術
1214
眼瞼成形術
1215
眥部切開術
1216
眼瞼皮縫合術 (外眼部)
1217
Wheeler 氏手術
1218
瞼板腺除術
1219
瞼眼球黏連分離術
1220
眼球黏連分離併用粘膜移植
1221
霰粒腫手術
1222
眼瞼粘連分離術
編號
手術項目
1223
原發性眼瞼痙攣症之眼肌切除術
1224
眼瞼板之硬顎移植術
1225
HUGHES 皮瓣
1226
苗勒氏肌切除及提瞼肌放鬆
1227
下眼瞼攣縮併角膜暴露矯正術
十二、結膜
1228
結膜縫合
1229
結膜切片
結膜病灶切除
1230
小於 3mm
1231
大於 3mm
1232
結膜病灶切除惡性,併粘膜移植
結膜成形術
1233
有移植
1234
無移植
1235
結膜瓣形成術
翼狀贅肉切除術
1236
初發
1237
復發
1238
結膜囊部份成形術
1239
結膜囊全部成形術
1240
皮膚及結膜成形術
1241
穿透傷或二次性傷口縫合結膜移植
十三、淚腺道
1242
淚腺膿瘍引流
1243
淚腺切除術
1244
淚囊切除術
1245
淚腺或淚囊腫瘤切除術
1246
淚囊鼻腔造孔術
1247
結膜淚囊鼻腔造孔術
1248
淚管切開術
1249
淚管管切除術
1250
淚小管成形術
1251
淚小管縫補
1252
淚器基本性修復
1253
淚器後繼性修復
鼻淚管造口術
1254
簡單
1255
複雜
1256
淚管開口縫合術
第十三項 治療性先天殘缺手術
1257
新生兒壞死性腸炎手術含腸切除及吻合術
1258
新生兒壞死性腸炎手術,含腸造口
1259
胎糞性腹膜炎
1260
總膽管囊腫切除術,膽管迴腸吻合術
1261
食道閉鎖及食道氣管管手術
1262
新生兒胃穿孔修補術
1263
橫膈疝氣修補術
1264
橫膈折疊術
1265
臍腸系膜管切除
附表五: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 5
70%
6 10
75%
11 15
80%
16 20
85%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20
單位:新台
總保費 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15 50 42
16 51 43 41 123 84
17 52 44 42 133 89
18 54 44 43 143 94
19 55 45 44 153 99
20 56 46 45 163 105
21 58 47 46 173 110
22 59 48 47 183 115
23 61 49 48 193 120
24 63 50 49 203 125
25 65 52 50 213 130
26 66 53 51 232 140
27 68 54 52 250 150
28 70 55 53 269 161
29 71 56 54 287 171
30 73 57 55 306 181
31 77 59 56 329 196
32 81 61 57 352 212
33 85 64 58 376 227
34 89 66 59 399 243
35 93 68 60 422 258
36 97 70
37 101 72
38 105 75
39 109 77
40 113 79
南山人壽金滿福定期保
(一般繳費件)
(職業或職務在傷害保險承保範圍者)
基於投保時,保戶之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
分類應會在傷害保險承保範圍,故首期保費以金融
機構自動轉帳件將僅適用於職業或職務在傷害保險
承保範圍者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20
單位:新台
總保費 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15 49 41
16 49 42 41 120 82
17 50 43 42 130 87
18 52 43 43 140 92
19 53 44 44 149 97
20 54 45 45 159 102
21 56 46 46 169 107
22 57 47 47 179 112
23 59 48 48 189 117
24 61 49 49 198 122
25 63 50 50 208 127
26 64 51 51 227 137
27 66 52 52 245 147
28 68 53 53 263 157
29 69 54 54 281 167
30 71 55 55 299 177
31 75 57 56 322 192
32 79 59 57 344 207
33 83 62 58 368 222
34 87 64 59 391 238
35 91 66 60 413 252
36 95 68
37 98 70
38 102 73
39 106 75
40 110 77
南山人壽金滿福定期保
(5人<=集體彙繳人數)
(職業或職務在傷害保險承保範圍者)
基於投保時,保戶之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
分類應會在傷害保險承保範圍,故首期保費以金融
機構自動轉帳件將僅適用於職業或職務在傷害保險
承保範圍者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20
單位:新台
女 性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費 率
15 49.50 41.58
16 50.49 42.57 41 121.77 83.16
17 51.48 43.56 42 131.67 88.11
18 53.46 43.56 43 141.57 93.06
19 54.45 44.55 44 151.47 98.01
20 55.44 45.54 45 161.37 103.95
21 57.42 46.53 46 171.27 108.90
22 58.41 47.52 47 181.17 113.85
23 60.39 48.51 48 191.07 118.80
24 62.37 49.50 49 200.97 123.75
25 64.35 51.48 50 210.87 128.70
26 65.34 52.47 51 229.68 138.60
27 67.32 53.46 52 247.50 148.50
28 69.30 54.45 53 266.31 159.39
29 70.29 55.44 54 284.13 169.29
30 72.27 56.43 55 302.94 179.19
31 76.23 58.41 56 325.71 194.04
32 80.19 60.39 57 348.48 209.88
33 84.15 63.36 58 372.24 224.73
34 88.11 65.34 59 395.01 240.57
35 92.07 67.32 60 417.78 255.42
36 96.03 69.30
37 99.99 71.28
38 103.95 74.25
39 107.91 76.23
40 111.87 78.21
山人壽金滿福定期保險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1.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
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
,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
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2. 基於投保時,保戶之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
分類應會在傷害保險承保範圍,故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
自動轉帳件將僅適用於職業或職務在傷害保險承保範圍
(職業或職務在傷害保險承保範圍者)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20
單位:新台
女 性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率 費 率
15 48.51 40.59
16 48.51 41.58 41 118.80 81.18
17 49.50 42.57 42 128.70 86.13
18 51.48 42.57 43 138.60 91.08
19 52.47 43.56 44 147.51 96.03
20 53.46 44.55 45 157.41 100.98
21 55.44 45.54 46 167.31 105.93
22 56.43 46.53 47 177.21 110.88
23 58.41 47.52 48 187.11 115.83
24 60.39 48.51 49 196.02 120.78
25 62.37 49.50 50 205.92 125.73
26 63.36 50.49 51 224.73 135.63
27 65.34 51.48 52 242.55 145.53
28 67.32 52.47 53 260.37 155.43
29 68.31 53.46 54 278.19 165.33
30 70.29 54.45 55 296.01 175.23
31 74.25 56.43 56 318.78 190.08
32 78.21 58.41 57 340.56 204.93
33 82.17 61.38 58 364.32 219.78
34 86.13 63.36 59 387.09 235.62
35 90.09 65.34 60 408.87 249.48
36 94.05 67.32
37 97.02 69.30
38 100.98 72.27
39 104.94 74.25
40 108.90 76.23
註:
山人壽金滿福定期保險
本表係同時含5人<=集體彙繳人數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職業或職務在傷害保險承保範圍者)
1.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1%保費折扣計算方
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
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2. 基於投保時,保戶之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應會在傷害保險
承保範圍,故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將僅適用於職業或職務在傷
害保險承保範圍者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20
單位:新台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15 29 21
16 30 22 41 102 63
17 31 23 42 112 68
18 33 23 43 122 73
19 34 24 44 132 78
20 35 25 45 142 84
21 37 26 46 152 89
22 38 27 47 162 94
23 40 28 48 172 99
24 42 29 49 182 104
25 44 31 50 192 109
26 45 32 51 211 119
27 47 33 52 229 129
28 49 34 53 248 140
29 50 35 54 266 150
30 52 36 55 285 160
31 56 38 56 308 175
32 60 40 57 331 191
33 64 43 58 355 206
34 68 45 59 378 222
35 72 47 60 401 237
36 76 49
37 80 51
38 84 54
39 88 56
40 92 58
南山人壽金滿福定期保
(一般繳費件)
(職業或職務在傷害保險拒保範圍者)
基於投保時,保戶之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應
在傷害保險承保範圍,故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僅適用於職業或職務在傷害保險承保範圍者。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20
單位:新台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15 28 20
16 29 21 41 99 61
17 30 22 42 109 66
18 32 22 43 119 71
19 33 23 44 129 76
20 34 24 45 139 82
21 36 25 46 148 87
22 37 26 47 158 92
23 39 27 48 168 97
24 41 28 49 178 101
25 43 30 50 188 106
26 44 31 51 206 116
27 46 32 52 224 126
28 48 33 53 243 137
29 49 34 54 260 147
30 50 35 55 279 156
31 54 37 56 301 171
32 58 39 57 324 187
33 62 42 58 347 201
34 66 44 59 370 217
35 70 46 60 392 232
36 74 48
37 78 49
38 82 52
39 86 54
40 90 56
基於投保時,保戶之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應
在傷害保險承保範圍,故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僅適用於職業或職務在傷害保險承保範圍者。
南山人壽金滿福定期保
(5人<=集體彙繳人數)
(職業或職務在傷害保險拒保範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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