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金滿福定期保險_20THA
第 5 頁,共 37 頁
前項情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六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第十七條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航空意外事故,自航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航空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第十八條 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乘
以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
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
付一項「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
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
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殘廢保險
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
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
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九條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
按照第十八條給付之「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百分之一,於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之
日及以後每月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
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前項給付期限內再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而合併前次殘廢,成為較嚴重程度之
殘廢,或本次殘廢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殘廢程度嚴重,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自給付較嚴重項目「意外殘廢保險金」之月份起,改按較嚴重項目之「意外殘廢保險
金」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上述所稱情
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依前二項約定之給付期限為自第一次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之日起算合計一
百個月,且終身以一次為限。
如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終止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但於本契約終止後,該被保險人再次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而有第二項所述情事時,本公司所給付之金額,不因前開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而增
加。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
保險附約、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每月新臺幣
拾萬元。
如被保險人於第三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
保險金」(以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貼現)予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如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
及其他包含「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合併申
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而各保險契約之身故受益人不同時,則各身故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