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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金利雙享6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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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金利雙享 6 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生存還本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 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109)南壽研字第 058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
交之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
清保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倘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
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三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
約第三十三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
若被險人要保辦理「減額清保後身「醫診斷定致附表所列
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
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
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則係本契有效間內,自本契生效起至保險醫院斷確致成表二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應之單價準備累計額繳保險本保對應保單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應之約金「累計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本契「保障間」內,於保單月日保險仍生時,本公司月按該保年度
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1.75%後之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
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7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
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
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經「醫
院」診斷確定成附二所完全能等之一指以「減繳清險」當時之「所
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75%之年利率,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起,依據滿保單年度
分以複利,而滿保年度分則日單方式,逐期加利息,計算至保險身故
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繳險費係以保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減少「基本
保額者,指依少後「基本額」以保險率表載金為基並溯本契生效
計算本契辦理「減繳清險」且被險人「保年齡十六前身者或「醫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
躉繳保險費。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當月公布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
定。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
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四、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如要保人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申請增加「基本保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基本保額」
部分以要人交該部保險之當起第十一開始保險所發者為但如被
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
用辦法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結果顯示異常而發現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
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十五、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六、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七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八、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
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九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當時之「基本保
額」及「計增繳清險基保額別計所對之身或經「醫院斷確致成
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前得領取本契約之「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二十一、指定保險金:
係指合本身故險金(不包變更喪葬用保金)或「完全能保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三、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四、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五、保單週年日: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六、保單週月日: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要保人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第六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
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為不實的說明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公司解除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該解約金附表所列之各保單年度末解
約金,於應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之保單年度,係含「生存還本保險金」之金額,如要保人
於辦理終止契約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則該解約金附表所列解約金
額應扣除該年度「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之金額。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
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及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及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四項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及第十九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以非「生存還
本保險金受益人身分領「生存還本保險金之應得之及領保險計利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要保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款項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
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四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
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給付「增
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
回饋分享金」躉繳純保險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間屆滿或要保人依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或依第三十二條辦理
「減額繳清保險」後仍屬有效的契約,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倘本契約未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倘本契約已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若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屆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
費期滿後的「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四、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
利率計息,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儲存生
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醫院」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本契終止時,由本公司
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
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豁免保險費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
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
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
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十項、第
九條十九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給付予要保人應得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六保單年度()前: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及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投保時所
選擇下列其中一種週期,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一、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
本保額」分別乘以附表三中所對應保單年度之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所得數額後
總和給付「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
二、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本公司於約定生存屆滿起一年內之保單週月日以前款「基本保
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按本契約
定利率分別換算為每月之金額並依所得金額總按月給付「月給付型生存還保險
但「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低於一千五百元者,本公司將改以本項第一款給付「年
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變更前項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週期,
該變更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開始生效。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或依第三十二條辦
理「減額繳清保險」時,該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仍依
減少前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計算給付之。
本公司不受理「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倘本契約要保人辦理第九條「契
約的終止」、第三十三條「展期定期保險」,或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該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
本公司將按預定利率計算其貼現值並一次給付予「生存還本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倘本契約發生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三十四條約定之停止效力情形,且於該停效發生日之保單年
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本公司將按預定利率計算其貼現值
並一次給付予「生存還本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如本契約恢復效力或發生第七條第十項
終止之情形,本公司不再給付該保單年度之「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
要保人如未選擇「生存還本保險金」之給付週期,本公司依「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
辦理。
第十六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
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八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三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三條變更
「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六條約定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
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二十二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一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
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
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
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
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三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
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三條變更為
「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
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
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
險金」,並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三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四條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四所
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
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
例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第三十三
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五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通知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
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
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六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
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七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
以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八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保險人因下列原因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四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
不負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費用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險單未還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保障期間,得申請減「基本保額」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依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其餘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三十二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
之規定不適用外,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三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
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
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較高者之總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
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喪失第十四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十五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七條滿
期保險金的給付)及第二十四條(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四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人得向本公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
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五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如未指定者,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生
存還本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00
41
5.300
81
5.300
2
1.000
42
5.300
82
5.300
3
1.000
43
5.300
83
5.300
4
1.000
44
5.300
84
5.300
5
1.000
45
5.300
85
5.300
6
1.000
46
5.300
86
5.300
7
5.300
47
5.300
87
5.300
8
5.300
48
5.300
88
5.300
9
5.300
49
5.300
89
5.300
10
5.300
50
5.300
90
5.300
11
5.300
51
5.300
91
5.300
12
5.300
52
5.300
92
5.300
13
5.300
53
5.300
93
5.300
14
5.300
54
5.300
94
5.300
15
5.300
55
5.300
95
5.300
16
5.300
56
5.300
96
5.300
17
5.300
57
5.300
97
5.300
18
5.300
58
5.300
98
5.300
19
5.300
59
5.300
99
5.300
20
5.300
60
5.300
100
5.300
21
5.300
61
5.300
22
5.300
62
5.300
23
5.300
63
5.300
24
5.300
64
5.300
25
5.300
65
5.300
26
5.300
66
5.300
27
5.300
67
5.300
28
5.300
68
5.300
29
5.300
69
5.300
30
5.300
70
5.300
31
5.300
71
5.300
32
5.300
72
5.300
33
5.300
73
5.300
34
5.300
74
5.300
35
5.300
75
5.300
36
5.300
76
5.300
37
5.300
77
5.300
38
5.300
78
5.300
39
5.300
79
5.300
40
5.300
80
5.300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能障害致不能作咀嚼運動流質食物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表
保單年度
1
1.2%
2
2.4%
3
3.6%
4
4.8%
5
6.0%
6 保單年度
()以後
7.2%
附表四:
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表
項目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神經障害
(註1)
中樞神經系機能存高障害須長臥床無法行翻,終無工
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機能存顯障害終身工作力,維持命必之日
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視力障害
(註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
(註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能遺顯著害,身不從事何工,但常生尚可
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註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
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
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
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
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
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
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
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
「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
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能障單由於內耳障害引因小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後遺障害等之審一氧碳中後遺症障害之審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
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能發障害專指於牙以外原因(如硬口顎骨下顎關節之障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
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
障害等:
1「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
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
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
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
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
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
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左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
70%
2
75%
3
80%
4
85%
5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223 0 8,161
1 8,231 41 8,652 1 8,168 41 8,555
2 8,240 42 8,664 2 8,176 42 8,567
3 8,249 43 8,676 3 8,184 43 8,579
4 8,258 44 8,688 4 8,192 44 8,591
5 8,267 45 8,700 5 8,200 45 8,603
6 8,276 46 8,712 6 8,208 46 8,615
7 8,285 47 8,724 7 8,216 47 8,627
8 8,294 48 8,736 8 8,224 48 8,640
9 8,303 49 8,748 9 8,232 49 8,653
10 8,312 50 8,760 10 8,240 50 8,666
11 8,322 51 8,776 11 8,248 51 8,687
12 8,332 52 8,795 12 8,256 52 8,708
13 8,342 53 8,814 13 8,265 53 8,729
14 8,352 54 8,834 14 8,274 54 8,750
15 8,362 55 8,854 15 8,283 55 8,771
16 8,372 56 8,874 16 8,292 56 8,792
17 8,382 57 8,894 17 8,301 57 8,814
18 8,392 58 8,914 18 8,310 58 8,836
19 8,402 59 8,934 19 8,319 59 8,858
20 8,412 60 8,954 20 8,328 60 8,880
21 8,423 61 8,985 21 8,338 61 8,914
22 8,434 62 9,016 22 8,348 62 8,948
23 8,445 63 9,047 23 8,358 63 8,982
24 8,456 64 9,078 24 8,368 64 9,016
25 8,467 65 9,109 25 8,378 65 9,050
26 8,478 66 9,140 26 8,388 66 9,084
27 8,489 67 9,171 27 8,398 67 9,118
28 8,500 68 9,203 28 8,408 68 9,152
29 8,511 69 9,235 29 8,418 69 9,186
30 8,522 70 9,267 30 8,429 70 9,221
31 8,533 71 9,800 31 8,440 71 9,717
32 8,544 72 10,333 32 8,451 72 10,206
33 8,556 73 10,866 33 8,462 73 10,695
34 8,568 74 11,400 34 8,473 74 11,185
35 8,580 75 13,720 35 8,484 75 12,010
36 8,592 76 17,780 36 8,495 76 13,020
37 8,604 37 8,507
38 8,616 38 8,519
39 8,628 39 8,531
40 8,640 40 8,543
(每萬元基本保額)
(一般繳費件)
南山人壽金利雙享6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1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140 0 8,079
1 8,148 41 8,565 1 8,086 41 8,469
2 8,157 42 8,577 2 8,094 42 8,481
3 8,166 43 8,589 3 8,102 43 8,493
4 8,175 44 8,601 4 8,110 44 8,505
5 8,184 45 8,613 5 8,118 45 8,516
6 8,193 46 8,624 6 8,125 46 8,528
7 8,202 47 8,636 7 8,133 47 8,540
8 8,211 48 8,648 8 8,141 48 8,553
9 8,219 49 8,660 9 8,149 49 8,566
10 8,228 50 8,672 10 8,157 50 8,579
11 8,238 51 8,688 11 8,165 51 8,600
12 8,248 52 8,707 12 8,173 52 8,620
13 8,258 53 8,725 13 8,182 53 8,641
14 8,268 54 8,745 14 8,191 54 8,662
15 8,278 55 8,765 15 8,200 55 8,683
16 8,288 56 8,785 16 8,209 56 8,704
17 8,298 57 8,805 17 8,217 57 8,725
18 8,308 58 8,824 18 8,226 58 8,747
19 8,317 59 8,844 19 8,235 59 8,769
20 8,327 60 8,864 20 8,244 60 8,791
21 8,338 61 8,895 21 8,254 61 8,824
22 8,349 62 8,925 22 8,264 62 8,858
23 8,360 63 8,956 23 8,274 63 8,892
24 8,371 64 8,987 24 8,284 64 8,925
25 8,382 65 9,017 25 8,294 65 8,959
26 8,393 66 9,048 26 8,304 66 8,993
27 8,404 67 9,079 27 8,314 67 9,026
28 8,415 68 9,110 28 8,323 68 9,060
29 8,425 69 9,142 29 8,333 69 9,094
30 8,436 70 9,174 30 8,344 70 9,128
31 8,447 71 9,702 31 8,355 71 9,619
32 8,458 72 10,229 32 8,366 72 10,103
33 8,470 73 10,757 33 8,377 73 10,588
34 8,482 74 11,286 34 8,388 74 11,073
35 8,494 75 13,582 35 8,399 75 11,889
36 8,506 76 17,602 36 8,410 76 12,889
37 8,517 37 8,421
38 8,529 38 8,433
39 8,541 39 8,445
40 8,553 40 8,457
(每萬元基本保額)
(高保額保件 : 18萬元≦基本保額<63萬元)
南山人壽金利雙享6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2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058 0 7,997
1 8,066 41 8,478 1 8,004 41 8,383
2 8,075 42 8,490 2 8,012 42 8,395
3 8,084 43 8,502 3 8,020 43 8,407
4 8,092 44 8,514 4 8,028 44 8,419
5 8,101 45 8,526 5 8,036 45 8,430
6 8,110 46 8,537 6 8,043 46 8,442
7 8,119 47 8,549 7 8,051 47 8,454
8 8,128 48 8,561 8 8,059 48 8,467
9 8,136 49 8,573 9 8,067 49 8,479
10 8,145 50 8,584 10 8,075 50 8,492
11 8,155 51 8,600 11 8,083 51 8,513
12 8,165 52 8,619 12 8,090 52 8,533
13 8,175 53 8,637 13 8,099 53 8,554
14 8,184 54 8,657 14 8,108 54 8,575
15 8,194 55 8,676 15 8,117 55 8,595
16 8,204 56 8,696 16 8,126 56 8,616
17 8,214 57 8,716 17 8,134 57 8,637
18 8,224 58 8,735 18 8,143 58 8,659
19 8,233 59 8,755 19 8,152 59 8,680
20 8,243 60 8,774 20 8,161 60 8,702
21 8,254 61 8,805 21 8,171 61 8,735
22 8,265 62 8,835 22 8,181 62 8,769
23 8,276 63 8,866 23 8,190 63 8,802
24 8,286 64 8,896 24 8,200 64 8,835
25 8,297 65 8,926 25 8,210 65 8,869
26 8,308 66 8,957 26 8,220 66 8,902
27 8,319 67 8,987 27 8,230 67 8,935
28 8,330 68 9,018 28 8,239 68 8,968
29 8,340 69 9,050 29 8,249 69 9,002
30 8,351 70 9,081 30 8,260 70 9,036
31 8,362 71 9,604 31 8,271 71 9,522
32 8,373 72 10,126 32 8,281 72 10,001
33 8,384 73 10,648 33 8,292 73 10,481
34 8,396 74 11,172 34 8,303 74 10,961
35 8,408 75 13,445 35 8,314 75 11,769
36 8,420 76 17,424 36 8,325 76 12,759
37 8,431 37 8,336
38 8,443 38 8,348
39 8,455 39 8,360
40 8,467 40 8,372
(每萬元基本保額)
(高保額保件 : 63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金利雙享6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3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141 0 8,079
1 8,149 41 8,565 1 8,086 41 8,469
2 8,158 42 8,577 2 8,094 42 8,481
3 8,167 43 8,589 3 8,102 43 8,493
4 8,175 44 8,601 4 8,110 44 8,505
5 8,184 45 8,613 5 8,118 45 8,517
6 8,193 46 8,625 6 8,126 46 8,529
7 8,202 47 8,637 7 8,134 47 8,541
8 8,211 48 8,649 8 8,142 48 8,554
9 8,220 49 8,661 9 8,150 49 8,566
10 8,229 50 8,672 10 8,158 50 8,579
11 8,239 51 8,688 11 8,166 51 8,600
12 8,249 52 8,707 12 8,173 52 8,621
13 8,259 53 8,726 13 8,182 53 8,642
14 8,268 54 8,746 14 8,191 54 8,662
15 8,278 55 8,765 15 8,200 55 8,683
16 8,288 56 8,785 16 8,209 56 8,704
17 8,298 57 8,805 17 8,218 57 8,726
18 8,308 58 8,825 18 8,227 58 8,748
19 8,318 59 8,845 19 8,236 59 8,769
20 8,328 60 8,864 20 8,245 60 8,791
21 8,339 61 8,895 21 8,255 61 8,825
22 8,350 62 8,926 22 8,265 62 8,859
23 8,361 63 8,957 23 8,274 63 8,892
24 8,371 64 8,987 24 8,284 64 8,926
25 8,382 65 9,018 25 8,294 65 8,959
26 8,393 66 9,049 26 8,304 66 8,993
27 8,404 67 9,079 27 8,314 67 9,027
28 8,415 68 9,111 28 8,324 68 9,060
29 8,426 69 9,143 29 8,334 69 9,094
30 8,437 70 9,174 30 8,345 70 9,129
31 8,448 71 9,702 31 8,356 71 9,620
32 8,459 72 10,230 32 8,366 72 10,104
33 8,470 73 10,757 33 8,377 73 10,588
34 8,482 74 11,286 34 8,388 74 11,073
35 8,494 75 13,583 35 8,399 75 11,890
36 8,506 76 17,602 36 8,410 76 12,890
37 8,518 37 8,422
38 8,530 38 8,434
39 8,542 39 8,446
40 8,554 40 8,458
: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
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
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本表適用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金利雙享6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4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059 0 7,998
1 8,067 41 8,479 1 8,005 41 8,384
2 8,075 42 8,491 2 8,013 42 8,396
3 8,084 43 8,503 3 8,021 43 8,408
4 8,093 44 8,515 4 8,029 44 8,420
5 8,102 45 8,527 5 8,037 45 8,431
6 8,111 46 8,538 6 8,044 46 8,443
7 8,120 47 8,550 7 8,052 47 8,455
8 8,129 48 8,562 8 8,060 48 8,467
9 8,137 49 8,573 9 8,068 49 8,480
10 8,146 50 8,585 10 8,075 50 8,493
11 8,156 51 8,601 11 8,083 51 8,514
12 8,166 52 8,620 12 8,091 52 8,534
13 8,175 53 8,638 13 8,100 53 8,555
14 8,185 54 8,658 14 8,109 54 8,575
15 8,195 55 8,677 15 8,118 55 8,596
16 8,205 56 8,697 16 8,127 56 8,617
17 8,215 57 8,717 17 8,135 57 8,638
18 8,225 58 8,736 18 8,144 58 8,660
19 8,234 59 8,756 19 8,153 59 8,681
20 8,244 60 8,775 20 8,162 60 8,703
21 8,255 61 8,806 21 8,171 61 8,736
22 8,266 62 8,836 22 8,181 62 8,769
23 8,276 63 8,866 23 8,191 63 8,803
24 8,287 64 8,897 24 8,201 64 8,836
25 8,298 65 8,927 25 8,211 65 8,869
26 8,309 66 8,958 26 8,221 66 8,903
27 8,320 67 8,988 27 8,231 67 8,936
28 8,331 68 9,019 28 8,240 68 8,969
29 8,341 69 9,051 29 8,250 69 9,003
30 8,352 70 9,082 30 8,261 70 9,037
31 8,363 71 9,605 31 8,271 71 9,523
32 8,373 72 10,127 32 8,282 72 10,002
33 8,385 73 10,649 33 8,293 73 10,482
34 8,397 74 11,173 34 8,304 74 10,962
35 8,409 75 13,446 35 8,315 75 11,770
36 8,421 76 17,426 36 8,326 76 12,760
37 8,432 37 8,337
38 8,444 38 8,349
39 8,456 39 8,361
40 8,467 40 8,372
: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
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
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金利雙享6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每萬元基本保額)
(高保額保件 : 18萬元≦基本保額<63萬元)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
5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7,977 0 7,917
1 7,985 41 8,393 1 7,924 41 8,299
2 7,994 42 8,405 2 7,932 42 8,311
3 8,003 43 8,417 3 7,940 43 8,323
4 8,011 44 8,429 4 7,948 44 8,335
5 8,020 45 8,441 5 7,956 45 8,346
6 8,029 46 8,452 6 7,963 46 8,358
7 8,038 47 8,464 7 7,970 47 8,369
8 8,047 48 8,475 8 7,978 48 8,382
9 8,055 49 8,487 9 7,986 49 8,394
10 8,064 50 8,498 10 7,994 50 8,407
11 8,073 51 8,514 11 8,002 51 8,428
12 8,083 52 8,533 12 8,009 52 8,448
13 8,093 53 8,551 13 8,018 53 8,468
14 8,102 54 8,570 14 8,027 54 8,489
15 8,112 55 8,589 15 8,036 55 8,509
16 8,122 56 8,609 16 8,045 56 8,530
17 8,132 57 8,629 17 8,053 57 8,551
18 8,142 58 8,648 18 8,062 58 8,572
19 8,151 59 8,667 19 8,070 59 8,593
20 8,161 60 8,686 20 8,079 60 8,615
21 8,171 61 8,717 21 8,089 61 8,648
22 8,182 62 8,747 22 8,099 62 8,681
23 8,193 63 8,777 23 8,108 63 8,714
24 8,203 64 8,807 24 8,118 64 8,747
25 8,214 65 8,837 25 8,128 65 8,780
26 8,225 66 8,867 26 8,138 66 8,813
27 8,236 67 8,897 27 8,148 67 8,846
28 8,247 68 8,928 28 8,157 68 8,878
29 8,257 69 8,959 29 8,167 69 8,912
30 8,267 70 8,990 30 8,177 70 8,946
31 8,278 71 9,508 31 8,188 71 9,427
32 8,289 72 10,025 32 8,198 72 9,901
33 8,300 73 10,542 33 8,209 73 10,376
34 8,312 74 11,060 34 8,220 74 10,851
35 8,324 75 13,311 35 8,231 75 11,651
36 8,336 76 17,250 36 8,242 76 12,631
37 8,347 37 8,253
38 8,359 38 8,265
39 8,370 39 8,276
40 8,382 40 8,288
: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
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
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金利雙享6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高保額保件 : 63萬元≦基本保額)
(每萬元基本保額)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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