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附件所示)。
七、「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如附件所示之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八、「投資金額」,係指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倘爾後要
保人依第十五條贖回保單帳戶價值,則按其贖回之比例減少之,並以減少後之
金額為「投資金額」。
九、「價格相對比率」,係指於計算當日投資標的之總市值與計算當日所有南山人
壽財高八斗保本變額年金保險要保人之該投資標的投資金額加總之比率。由投
資標的發行公司於每一評價日依附件所定方式揭露之。
十、「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年
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十一、「營業日」,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係指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
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十二、「評價日」,係指於遞延期間內,如附件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
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十三、「交易日」,係指:(1)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
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四、「收益給付」,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就「保險費」扣除其附加費用後之
金額,按日依指定用途信託銀行自本契約生效日當月(含)起每月之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三個月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單利計算之數額,用以計入本契約第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保單帳戶價值。
十五、「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六、「四家行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
更,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十七、「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付年金之期間,保證期間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為二十年。
十八、「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新台幣計價
給付之金額。
十九、「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
二十、「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係指保證期間內
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其身故
後至其身故當年之保單年度末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一、「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並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三十日前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通知要保人。
二十二、「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
表。
二十三、「保單年度」,係指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算所經過之每一週
年。
二十四、「指定用途信託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
行。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各項給付、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
為貨幣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