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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財高八斗保本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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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財高八斗保本變額年金保險(樣本)
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三 四月一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20713837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三 八月四日
管保二字第 0930200014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四 一月十四日
(94)南壽研字第 004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二月二十八日
(94)南壽研字第 205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南山人壽財高八斗保本變額年金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納之躉繳保險費。
二、「附加費用」,係指因執約所產生之投資及政相關費用,於本約生
效日一次扣除,惟扣除之附加費用,超過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依第八條約定之計算方式所得之
額。
四、「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係指本公司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購買「投資標
的」之當日。
五、「遞延期間」,係指「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
日之特定期間,本約「遞延期間」為十
、「投資標的」,係指本約用以積「遞延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的投資工具
(如附件所示)。
七、「投資標的發公司」,係指如附件所示之投資標的發公司。
八、「投資額」,係指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倘爾後要
保人依第十五條贖回保單帳戶價值,則按其贖回之比減少之,並以減少後之
額為「投資額」。
九、「價格相對比」,係指於計算當日投資標的之總市值與計算當日所有南山人
壽財高八斗保本變額年金保險要保人之該投資標的投資額加總之比。由投
資標的發公司於每一評價日依附件所定方式揭之。
十、「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
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十一、「營業日」,除本約另有規定外,係指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法規定公
告之中華民國銀營業日。
十二、「評價日」,係指於遞延期間內,如附件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
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十三、「交日」,係指:(1)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
依銀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四、「收給付」,係指自本生效日起,就「保險費」扣除其附加費用後之
額,按日依指定用途信託銀自本約生效日當月(含)起每月之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三個月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計算之額,用以計入本約第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保單帳戶價值。
十五、「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四家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
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庫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因故變
,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十七、「保證期間」,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年金之期間,保證期間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為二十
十八、「年金金額」,係指依本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新台幣計價
給付之額。
十九、「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約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
二十、「未支年金餘額」,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係指保證期間內
尚未取之年金金額;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其身故
後至其身故當之保單年度末尚未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一、「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並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三十日前依本約第十三條規定通知要保人。
二十二、「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
表。
二十三、「保單年度」,係指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算所經過之每一週
二十四、「指定用途信託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各項給付、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
為貨幣單位。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貨幣為
貨幣單位。
第四條計算
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根據前一營業日之四家局之收盤投資標的貨
幣賣出即期匯平均值,將保單帳戶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貨幣。
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後,須將投資標的貨幣換算成新台幣
時,均以計算應付之保單帳戶價值前一營業日之四家局之收盤投資標的貨幣買入
即期匯平均值為換算等值新台幣之匯基準。
第 五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全部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
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額後十五日內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
者,視為同意承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
達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 七 條 保險費的交付
約之保險費,要保人應依照本約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本公司應於收取保險費後,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 八 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其每日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前:
已繳保險費扣除其附加費用後之額,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計算日止之收
給付後之額。
二、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
依前款規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一日之額,轉換成以投資標的
貨幣計價之額。
三、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後至遞延期間屆滿前:
「投資額」乘以當日「價格相對比」所得之
額。
四、遞延期間屆滿當日:
以附件所載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額,依第四條第二項
約定換算為等值新台幣後所得之額。但要保人依第十五條贖回保單帳戶價值
致其投資額減少者,遞延期間屆滿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亦按其投資額減少
之比減少之。
於遞延期間內,本公司應每滿三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動。
第九條 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以書面通知並檢具本條第項所約定文件終止本
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分別按下各款情形辦。逾期本公司應按
一分加計息給付之:
一、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終止者,本公司返還本公司
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二、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內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一個交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但如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係遞延期間屆滿
日或之後者,本公司按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開始生效。本公司應於接到
被保險人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分別按下各款情形辦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
加計息給付之:
一、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約終止日當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二、於遞延期間內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約終止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予要保人。但如約終止日係遞延期間屆滿日當日者,本公司按第八條第
一項第四款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得終止本約。
第十條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之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申請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後,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
後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下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本約即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前身故者,本公司返還收齊
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遞延期間身故者,本公司返還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一個交日之保
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但如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係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者,本
公司按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但本公司得先扣
除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要保人申前項之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
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但逾期事由可歸責要保人者,本公
司得負擔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
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約即終止。本約之終止因日後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本公司自知悉該被保險
人失蹤時起,停止給付年金,於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依據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一次給付其間應付而未給付之年金及其以預定利率年計算
息予應得之人,並依第十四條第三項約定給付未支年金餘額予身故受
人,本公司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本
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應付而未付之年金及其以預定利率年計算之
息予應得之人。但本公司得先扣除於知悉被保險人生還前已給付予其他受人之
額。
第十二條 遞延期滿之選擇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遞延期間屆滿時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並得於
遞延期間屆滿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變之。
要保人選擇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視為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日終止本
約。本公司將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後一個月內按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計算保單帳戶價
值一次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之。
要保人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選擇申領年金者,年金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十日前提出被保險人生存
證明文件與申請書,若年金未依上述約定提出者,本公司將依前項給付遞延
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約同時終止。
要保人未為第一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給付年金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後,本約即終止。
第十三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給付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及計算年金
額的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之百分比比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齡達到一一○歲的生存期間內,
本公司按本約約定方式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人。
年金人得取之年金金額,係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計算後之遞延期滿保單帳
戶價值,再根據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計算所得之額。
本公司依前項計算所得而每應給付之年金金額,如已逾當時法規定之最高年領
年金金額,其超出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三項計算所得而每月應給付之年金金於新台幣五千元,本公司改
依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人,本約即終止。
本公司應於本約有效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
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至保證期間屆滿,如被保險人於
保證期間屆滿時仍生存,則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之該保單年度末,本約並同
時終止。
如本約已依第九條第七項但書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就提前給付部分,再給付
年金
第十四條 年金之申
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者,年金人應於積期間屆滿日十日前及保證期間屆滿後
之生存期間每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前,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及申請
書。但於保證期限內在此限。
要保人或身故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被
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身故受人並應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
件向本公司申領年金給付: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身故受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騰本。
本公司應依預定利率折算未支年金餘額後之現值,於收齊所需文件後十五日內
一次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
年利一分。但逾期事由可歸責要保人或身故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未支年金餘額之權,本公司給付
未支年金餘額予其他身故受人。無其他身故受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
第十五條 贖回保單帳戶價值
要保人在遞延期間內,得申請贖回保單帳戶價值,但要保人申請部份贖回者,每次
贖回之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額,最高以保單帳戶價值為限。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一個交
之「保單帳戶價值」,按要保人申請贖回保單帳戶價值之比計付之。逾期本公司
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之。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計付要保人申請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後,本約就要保人申請贖
回之部分即終止。
第十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在遞延期間內,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且視為要保人申請贖回保單帳
戶價值,本公司悉按第十五條約定辦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以保險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七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高於七十歲者,本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但上述情形發現於
遞延期間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附加費用及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
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
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其息按本
公司退還保險費或給付年金差額當時之四家局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十八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年金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身故受
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約如未指定身故受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者,
其受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約另有約定外,適
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十九條 特殊情事之處
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費及各項給付時,如投資標的發生該投
資標的發公司因故暫停揭價格相對比之情事,本公司依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
消滅後之次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應付之,於本公司收到該款項
後給付之,本公司負擔息。
約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發生可抗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
公司有權保該投資標的之權直至該可抗之情事解除為止。
第廿條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
送之。
第廿一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二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
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
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以
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
之適用。
第廿四條 分紅保險單
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附件:
投資標的明-股價指數連動債券
【投資標的保證公司】(即投資標的發公司)
本投資標的保證公司為法商東方匯(CALYON)
【投資標的貨幣】
以美元為計價幣別。
如投資標的貨幣於本公司依本約第五條規定對本約應負責任之開始當日或之後因投
資標的貨幣發國或其相關國際政治或法之變而應轉換為其他貨幣者(如英鎊因
其發國英國加入歐盟而轉換為歐元者),由投資標的保證公司(投資標的發公司)
依相關之法或規定轉換為該其他貨幣,其轉換費用由保戶負擔,並得直接自保單帳戶
價值扣除。
【投資標的之評價日】
投資標的之評價日乃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投資標的-股價指數連動債券】
本商品所結之股價指數說明如下:
1. 標準普爾 500 股價指S&P 500
標準普爾 500 股價指是由知名的標準普爾公司挑選 500 家各產業的導公司(包括
美國國際集團(AIG)AT&T、奇、微軟等)而組成的,它是測美國前 500 大公
司市場表現的一個標準,也是被分析師用預測股市脈動的一個基準,這 500 家公司
通常為美國上市公司中市場價值最高的 500 家公司。目前有高達 97%的美國基
以及退休基公司使用它做為投資考依據,而且還有高達 7,500 億美元的資以它
為標的在進操作,相當具有權威性。
2. 日經 225 ( Nikkei 225 Index )
日經指為選自東京證券交所第一股上市的 225 家公司所計算而得之股價加權指
,日經指 1949 5 16 日發,目前已成為日本股市最具代表性之指
標。
【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公式】
依投資標的貨幣計算之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係按投資標的保證公司提供之股價指數連
動債券投資報酬計算公式計算之,其計算公式如下:
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
= 投資 ×[1 + Max (最低保證收益率×投資組合指平均漲/跌幅)
其中,
(1)
IIndex
IIndexHIndex
n
i
n
=
×
=
×
4
1
4
1
(
/
)
i
跌幅
平均漲
n 為遞延期間之年度數
i 係指第 i 期;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於遞延期間內,以每三個月為一
週期,i = 1,2,…, 4×n (以運用期間 10 ,則 n=10i=1,…,40,共 40 )
IIndex =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收盤指
HIndexi = i 期中之最高收盤指
(2) 「投資組合指平均漲/跌幅」為標準普爾 500 股價指S&P 500及日經
225 Nikkei 225 Index)之「指平均漲/跌幅」按均等之權重計算加權平
均值。
投資組合指平均漲/跌幅
= 50% × 標準普爾 500 股價指平均漲/跌幅 + 50% × 日經 225 平均
漲/跌幅
【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實
(下列數據為過去之史資,僅供考,並代表債券未之實際收
保戶投保「南山人壽財高八斗保本變額年金保險」,假設:
(1) 期:10
(2) 50%
(3) 最低保證收益率50%(換算為投資報酬4.14%)。
(4) 1992 12 31 日之投資額為 1000 美元(即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保單
帳戶價值為 1000 美元)。
(5) 權重:各股價指之權重為 50%
下表為從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開始 10 內標準普爾 500 股價指S&P 500)與日經
225 Nikkei 225 Index)之每 3 個月期間內最高的收盤指史資
S&P500
Nikkei 225
Index
435.71 16924.95
S&P500
Nikkei 225
Index
S&P500
Nikkei 225
Index
1993 Q1 456.34 19048.38 1998 Q1 1105.65 17264.34
1993 Q2 453.85 21076.00 1998 Q2 1138.49 16536.66
1993 Q3 463.56 21148.11 1998 Q3 1186.75 16731.92
1993 Q4 470.94 20500.25 1998 Q4 1241.81 15207.77
1994 Q1 482.00 20677.77 1999 Q1 1316.55 16378.78
1994 Q2 462.37 21552.81 1999 Q2 1372.71 17782.79
1994 Q3 476.07 20862.77 1999 Q3 1418.78 18532.58
1994 Q4 473.77 20148.83 1999 Q4 1469.25 18934.34
1995 Q1 503.90 19684.04 2000 Q1 1527.46 20706.65
1995 Q2 551.07 17103.69 2000 Q2 1516.35 20833.21
1995 Q3 586.77 18758.55 2000 Q3 1520.77 17614.66
1995 Q4 621.69 20011.76 2000 Q4 1436.28 16149.08
1996 Q1 661.45 21406.85 2001 Q1 1373.73 14032.42
1996 Q2 678.51 22666.80 2001 Q2 1312.83 14529.41
1996 Q3 687.31 22455.49 2001 Q3 1236.72 12817.41
1996 Q4 757.03 21612.30 2001 Q4 1170.35 11064.30
1997 Q1 816.29 19446.00 2002 Q1 1172.51 11919.30
1997 Q2 898.70 20681.07 2002 Q2 1146.54 11979.85
1997 Q3 960.32 20575.26 2002 Q3 989.03 10960.25
1997 Q4 983.79 17842.16 2002 Q4 938.87 9215.56
1992/12/31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收盤
3個月期間內最高收盤指 3個月期間內最高收盤指
季期 季期
*上述指乃為每 3 個月期間內當期最高的收盤指史資
10 的遞延期間指平均漲/跌幅為:遞延期間之每 3 個月期間內最高的 S&P500 Nikkei
225 Index10 40 個期間)之平均值,與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收盤指相比,所
計算而得之漲跌幅,即:
投資組合指平均漲/跌幅
()()
()()
62.04%
5.83%50%118.25%50%
16924.95
16924.95409215.5610960.25.......21148.112107619048.38
50%
435.71
435.7140938.87989.03.......463.56453.85456.34
50%
=
×+×=
÷+++++
×+
÷+++++
×=
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 = 投資 1000 美元 × 1 + Max (50%50% ×62.04%)
= 投資 1000 美元 × 1 + Max (50%31.02%)
= 投資 1000 美元 × 150%
= 1500
美元
【最低保證收益率
「最低保證收益率」:50%
」:50%
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查詢相關資訊。
【價格相對比
價格相對比定義:於計算當日投資標的之總市值(註)與計算當日所有南山人壽財高
八斗保本變額年金保險要保人之該投資標的投資額加總之比
因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贖回保單帳戶價值等致投資標的之總值減少時,投資額將以
等比減少後之額為投資額。
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查詢投資標的發公司公告之價格相對比及相關資訊。
註:投資標的之總市值係指投資標的所結之息債券市值加上股價指選擇權之市
值。
【遞延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明】
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開始,保單帳戶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而產生變
動,投資標的保證公司將於每一評價日公告其價格相對比,保戶可將投資額乘上價
格相對比即是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注意事項】
1. 要保人不論理契約撤銷而其約撤銷生效日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之後
者,或於遞延期間屆滿前辦贖回、保險單借款,或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前終止本
而請求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保證其投資報酬,同時
保證額大於投資額。
2.
遞延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均以投資標的貨幣計價,要保人或受人須自承擔任何辦
贖回、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等所產生投資標的貨幣兌換
新台幣之匯兌風險。
3.
保戶的遞延期間保單帳戶價值係置於分帳戶,獨於本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之外。投
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公司(即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
價證券,其不論要保人辦理契約撤銷而其約撤銷生效日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
(含)之後者、或於遞延期間辦贖回、保險單借款或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前終止本
約或其他因本約約定而請求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於遞延期間屆滿時請求交付投資
及收,悉由投資標的發公司負保證及履行之義務,本公司對投資標的發
司之履行不負責,保戶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及投資標的發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4.
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發生可抗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公司
將慎重考此債券之權直至該可抗之情事解除為止。
南山人壽財高八斗保本變額年金保險
投保年齡限制: 0~70
保險費限制:
1、最低保險費:新台幣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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