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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財運外幣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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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財運外幣萬能終身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97)南壽研字第 267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
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後
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約定之計算方式所得之
金額。
三、本契約所稱「總保費」包括「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
四、本契約所稱「基本保費」,係指經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險
費。
五、本契約所稱「增額保費」,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第一個保單足
月日之前,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繳交之保險費,及要保人依第七條
或第八條約定,按當時本公司所定額度限制繳交之保險費。前述金額均不得超
過或低於申請時本公司規定繳交金額之上下限。
六、本契約所稱「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
例作為「基本保費費用」,計算方式詳如本契約附表一。
七、本契約所稱「增額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所繳之「增額保費」扣除一定比
例作為「增額保費費用」,計算方式詳如本契約附表一。
八、本契約所稱「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各「保單足月
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之金額。扣除之金額係依據被保險人之性
別、扣除當時之「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障費用費率(標準體之保障費用
費率詳如本契約附表二)乘以「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
九、本契約所稱「部分贖回費用」,係指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除本契約另有約定
外,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
值」中所扣除之費用,其計算方式如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十、本契約所稱「解約費用」,係指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
所扣除之費用;其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十一、本契約所稱「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本契約生
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單月份」,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其後各「保單足月日」
起,至下一「保單足月日」經過之期間。
十三、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其後各「保單足月
日」當月初宣告並用以計算本契約第十一條所訂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利率
(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根據本險
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且不
得為負值。
十四、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經
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十五、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
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十六、本契約所稱「全額匯出」,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
金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七、本契約所稱「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身故當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
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
計算。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總保費」或「保障費用」之收取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保險
單借款、保險給付、「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
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外幣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台幣將會因匯率
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
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 四 條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
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台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 五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
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
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當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不足以支付每月依第二條第八款應付之「保障費用」時,本公司仍按第二條第八款
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本公司
並應催告要保人另外交付依當時公司所定額度限制之「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翌
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前述本公司所定額度限制之「增
額保費」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惟不得遲於本契約保
險期間之屆滿日。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障費用」、本契約約定之利息
及其它費用,並依當時本公司所定額度限制另外繳交「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恢復效力,「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
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本契約於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
清償「保障費用」、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費用,並依當時本公司所定額度限制
另外繳交「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
算。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
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該月未經過期間之「保障費用」,以後
仍依第二條第八款約定辦理。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
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解除通知發出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
人。如於解除通知發出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
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但本公司解除契約前,本公司收到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者,返還收齊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申請文件當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如於身故日或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有尚未扣除之
每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 十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到書面通知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
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如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按前項約定給付解約金時,應收取附表一所示之「解
約費用」。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如於本公司收到書面通知當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
「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生效後每年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
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附表三所示公式以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生效日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零。
二、加上當日本公司已收取之「總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與「增額保費費
用」後之金額。
三、扣除當日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約定辦理「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所減少之
「保單帳戶價值」。
四、扣除當日依第二條第八款約定該月應付之「保障費用」。
五、加上當日依前四款所計算之總額,按該「保單月份」首日當月之「宣告利
率」,以一年三百六十五天為計算基礎,按日以複利計算所得之金額。若前四
款總額為負值時,則停止依本款方式計算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利息。
第十二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
不得少於三百美元,且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
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亦不得低於三百美元。
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
月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收取附表一所示之「部分贖回費
用」。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
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
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本契約同時終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其間本公司
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日之「保險金額」與本公司
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
「身故保險金」時,如於身故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
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保單帳戶價值」部分。該「保單帳戶價值」部
分,則返還予要保人。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
須按比例無息返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或向同一家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
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
計算。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後,不得超過主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
確定後,本公司按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時,如
於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
用後再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四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九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
按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本公司給付
「祝壽保險金」時,如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前有尚未扣除
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二十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四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
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退還收齊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申請文
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如於身故日或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有尚未
扣除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二十三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
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
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第二十五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
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由要保人或受
益人支付:
一、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給付保險金、及依
第十五條退還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時。
二、依第六條退還所繳「總保費」時、第二十八條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還已
繳「總保費」或溢繳「保障費用」及其利息或使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障費
用」時。
除上述項目,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
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
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前二項所述之相關費用。惟依第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
價值」除外。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
息,超過其「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
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復效申請按本契約第八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總保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
「保障費用」。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
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
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
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總
保費」或「保障費用」,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
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
送之。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
款、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
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
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
適用。
附表一:
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費用
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不超過基本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基本保費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費用
自所繳之增額保費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各「保單足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
保障費用之金額。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詳如本契約附
表二。
部分贖回費用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時,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部分贖回費用計算係依
前述情形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金額,扣除如下第二項所述每一保單
年度得免扣除部分贖回費用之金額後,以其餘額分別乘以不超過下表所列
比例所得之金額,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列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通知
要保人。
如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金額不超過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
(含)範圍內,得免扣除部分贖回費用,但每一保單年度僅限第一次申請
部分贖回適用,每一保單年度第二次起申請部分贖回或部分贖回之金額超
過前開比例以上之部分,則部分贖回費用仍皆應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三項
約定扣除。
保單年度 1 2 3 4 5 7 年及以後
最高部分贖回費用率 6% 5% 4% 3% 2%
解約費用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時,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解約費用計算係依前述
情形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金額,扣除如下第二項所述免扣除解約費
用之金額後,以其餘額分別乘以不超過下表所列比例所得之金額,惟本公
司保有於下表所列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通知要保人。
免扣除解約費用之金額係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但若該保
單年度有免扣除部分贖回費用之情形者,則不適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7 年及以後
最高解約費用率 6% 5% 4% 3% 2%
附表二: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千元保險金額(美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0.42975 0.39300
1 0.07260 0.06780 31 0.10890 0.04785
2 0.05640 0.04680 32 0.11475 0.05160
3 0.04380 0.03300 33 0.12225 0.05573
4 0.03540 0.02460 34 0.13125 0.06015
5 0.02940 0.02100 35 0.14145 0.06488
6 0.02640 0.01860 36 0.15278 0.06983
7 0.02460 0.01680 37 0.16508 0.07508
8 0.02400 0.01560 38 0.17805 0.08055
9 0.02340 0.01440 39 0.19200 0.08648
10 0.02220 0.01440 40 0.20708 0.09300
11 0.02160 0.01440 41 0.22350 0.10020
12 0.02280 0.01620 42 0.24150 0.10838
13 0.02820 0.01860 43 0.26130 0.11753
14 0.03960 0.02220 44 0.28283 0.12803
15 0.05640 0.02580 45 0.30630 0.14003
16 0.07620 0.02940 46 0.33158 0.15368
17 0.09450 0.03248 47 0.35880 0.16928
18 0.09660 0.03608 48 0.38813 0.18683
19 0.09788 0.03848 49 0.41978 0.20603
20
0.09848 0.03975 50 0.45420 0.22628
21 0.09863 0.04020 51 0.49185 0.24705
22 0.09840 0.03998 52 0.53310 0.26790
23 0.09803 0.03938 53 0.57848 0.28860
24 0.09758 0.03863 54 0.62850 0.31050
25 0.09735 0.03803 55 0.68385 0.33518
26 0.09743 0.03780 56 0.74513 0.36435
27 0.09803 0.03825 57 0.81293 0.39953
28 0.09923 0.03953 58 0.88800 0.44213
29 0.10133 0.04170 59 0.97080 0.49155
30 0.10448 0.04448 60 1.06185 0.54698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千元保險金額(美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61 1.16160 0.60758 81 6.95505 4.38668
62 1.27065 0.67245 82 7.59510 4.84605
63 1.38960 0.74115 83 8.29065 5.35170
64 1.51958 0.81503 84 9.04583 5.90835
65 1.66178 0.89565 85 9.86520 6.52095
66 1.81748 0.98475 86 10.75313 7.19438
67 1.98788 1.08398 87 11.71410 7.93373
68 2.17440 1.19505 88 12.75248 8.74403
69 2.37863 1.31910 89 13.87275 9.63143
70 2.60235 1.45733 90 15.07913 10.60208
71 2.84723 1.61085 91 16.37610 11.66228
72 3.11513 1.78088 92 17.76803 12.81818
73 3.40770 1.96860 93 19.25873 14.07608
74 3.72758 2.17620 94 20.85023 15.44138
75 4.07723 2.40593 95 22.54418 16.91970
76 4.45928 2.65995 96 24.34193 18.51653
77 4.87620 2.94060 97 26.24520 20.23725
78 5.33078 3.25028 98 28.25378 22.08600
79 5.82645 3.59220 99 30.36113 24.06068
80 6.36668 3.96990 100 32.55893 26.15783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高。
附表三:
「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公式:
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當日本公司已收取之「總保費」-「基本保費費用」
-「增額保費費用」)-(當日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約定辦理「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所
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當日依第二條第八款約定該月應付之「保障費用」)】×(1
+該「保單月份」首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1/365
附表四(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
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南山人壽財運外幣萬能終身壽險
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費用
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不超過基本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基本保費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費用
自所繳之增額保費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各「保單足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
保障費用之金額。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詳如附表。
部分贖回費用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時,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部分贖回費用計算係依
前述情形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金額,扣除如下第二項所述每一保單
年度得免扣除部分贖回費用之金額後,以其餘額分別乘以不超過下表所列
比例所得之金額,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列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通知
要保人。
如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金額不超過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
(含)範圍內,得免扣除部分贖回費用,但每一保單年度僅限第一次申請
部分贖回適用,每一保單年度第二次起申請部分贖回或部分贖回之金額超
過前開比例以上之部分,則部分贖回費用仍皆應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三項
約定扣除。
保單年度 1 2 3 4 5 7 年及以後
最高部分贖回費用率 6% 5% 4% 3% 2%
解約費用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時,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解約費用計算係依前述
情形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金額,扣除如下第二項所述免扣除解約費
用之金額後,以其餘額分別乘以不超過下表所列比例所得之金額,惟本公
司保有於下表所列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通知要保人。
免扣除解約費用之金額係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但若該保
單年度有免扣除部分贖回費用之情形者,則不適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7 年及以後
最高解約費用率 6% 5% 4% 3% 2%
附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千元保險金額(美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0 0.42975 0.39300
1 0.07260 0.06780 31 0.10890 0.04785
2 0.05640 0.04680 32 0.11475 0.05160
3 0.04380 0.03300 33 0.12225 0.05573
4 0.03540 0.02460 34 0.13125 0.06015
5 0.02940 0.02100 35 0.14145 0.06488
6 0.02640 0.01860 36 0.15278 0.06983
7 0.02460 0.01680 37 0.16508 0.07508
8 0.02400 0.01560 38 0.17805 0.08055
9 0.02340 0.01440 39 0.19200 0.08648
10 0.02220 0.01440 40 0.20708 0.09300
11 0.02160 0.01440 41 0.22350 0.10020
12 0.02280 0.01620 42 0.24150 0.10838
13 0.02820 0.01860 43 0.26130 0.11753
14 0.03960 0.02220 44 0.28283 0.12803
15 0.05640 0.02580 45 0.30630 0.14003
16 0.07620 0.02940 46 0.33158 0.15368
17 0.09450 0.03248 47 0.35880 0.16928
18 0.09660 0.03608 48 0.38813 0.18683
19 0.09788 0.03848 49 0.41978 0.20603
20
0.09848 0.03975 50 0.45420 0.22628
21 0.09863 0.04020 51 0.49185 0.24705
22 0.09840 0.03998 52 0.53310 0.26790
23 0.09803 0.03938 53 0.57848 0.28860
24 0.09758 0.03863 54 0.62850 0.31050
25 0.09735 0.03803 55 0.68385 0.33518
26 0.09743 0.03780 56 0.74513 0.36435
27 0.09803 0.03825 57 0.81293 0.39953
28 0.09923 0.03953 58 0.88800 0.44213
29 0.10133 0.04170 59 0.97080 0.49155
30 0.10448 0.04448 60 1.06185 0.54698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千元保險金額(美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61 1.16160 0.60758 81 6.95505 4.38668
62 1.27065 0.67245 82 7.59510 4.84605
63 1.38960 0.74115 83 8.29065 5.35170
64 1.51958 0.81503 84 9.04583 5.90835
65 1.66178 0.89565 85 9.86520 6.52095
66 1.81748 0.98475 86 10.75313 7.19438
67 1.98788 1.08398 87 11.71410 7.93373
68 2.17440 1.19505 88 12.75248 8.74403
69 2.37863 1.31910 89 13.87275 9.63143
70 2.60235 1.45733 90 15.07913 10.60208
71 2.84723 1.61085 91 16.37610 11.66228
72 3.11513 1.78088 92 17.76803 12.81818
73 3.40770 1.96860 93 19.25873 14.07608
74 3.72758 2.17620 94 20.85023 15.44138
75 4.07723 2.40593 95 22.54418 16.91970
76 4.45928 2.65995 96 24.34193 18.51653
77 4.87620 2.94060 97 26.24520 20.23725
78 5.33078 3.25028 98 28.25378 22.08600
79 5.82645 3.59220 99 30.36113 24.06068
80 6.36668 3.96990 100 32.55893 26.15783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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