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變額年金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樣本)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
(99)南壽研字第 00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99)南壽研字第 266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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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變額年金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
經本公司指定之保險契約(詳附表一,以下簡稱本契約),且須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本批註條款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款。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且於遞延期間內每三個月與
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 三 條 投資標的之自動平衡
本契約遞延期間內,自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下一個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起,如該投資標的自
動平衡日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任一投資標的投資比例較要保人最後指定基本保費
之該投資標的投資比例相差百分之五(含)以上,由本公司自動將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
各投資標的價值轉換平衡回要保人最後指定基本保費之各投資標的投資比例。
本公司依前項辦理時,悉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辦理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
依第一項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時,如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
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時,如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或
依第二項約定計算轉出之數額低於本公司之最低金額限制時,本公司將暫停該次投資標的自
動平衡,且本公司有權變更上述最低金額限制,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
知之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之次數以一次計入要保人依本契約辦理投資標
的轉換之次數,如於每一保單年度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數(含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之次數)總
計超過本契約約定之免費轉換次數時,要保人應按本契約約定支付投資標的轉換費用。(本
項僅適用於「南山人壽快活人生變額年金保險」、「南山人壽退休領航變額年金保險」)
第 四 條 基本保費投資組合之變更
本條約定僅適用於「南山人壽財富人生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南山人壽財富人生變額年金保
險」、「南山人壽退休領航變額年金保險」。
要保人得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契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更自下一期投資標的自動
平衡日起基本保費之投資標的投資組合。但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時,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本契約為「南山人壽財富人生外幣變額年金保險」或「南山人壽財富人生變額年金保險」
者:所指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