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淨值、轉出之數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之計算,改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投資標的自
動平衡日後第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投資標的自
動平衡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
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
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
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之次數以一次計,其與要保人依本契約
辦理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數(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之申請轉換次數應累計)總和,
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十二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時,應按本契約約定支付投資
標的轉換費用。本公司得放寬前開免費轉換次數限制,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
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數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而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
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
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時,如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保單帳
戶價值或依第二項、第三項約定計算轉出之數額低於本公司之最低金額限制時,本
公司將暫停該次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且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之調整,變
更上述最低金
額限制,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之變更不溯及
既往。
第 四 條 本批註條款之終止
於要保人辦理投資標的轉換、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
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本契約增額保費與基本保費指
定之投資標的與投資比例不同時,本批註條款自動終止。
要保人得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易日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
條款,但如其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晚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易日,則自下
一個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始生終止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