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南山人壽美好康祥A型美元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美好康祥 A 型美元終身保險(樣本)
祝壽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特定疾病保險金
(四項心腦血管疾病、癱瘓(重度)暨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本公司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而本契約終止時,不再退還特定疾病保險金
(四項心腦血管疾病、癱瘓(重度)暨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保障部分所對應之解約金)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十二
(106 ) 南壽研字第 113 號函備查
依中華民國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
1 0 7 0 4 1 5 8 3 7 0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5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6 條、第 8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23 條、第 28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7 條、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1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20 條、第 22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3 條、第 24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6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8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1 條、第 32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3 條)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若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
本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8%據滿保單度部分以複利,而未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減少保
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
計算。
三、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特定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
合下列第一至六目所定義之疾病;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
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
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
一日開始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其診了發90天(含)後,經心臟
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下列至少二個
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
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四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
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含以下(肌2是指可做動,但抗地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
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
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五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
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六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
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優生保健措施減
免或補助費用辦法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結果顯示異常而發現新生
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六、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
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八、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九、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週年者不計
入。
十、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
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一、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若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
行之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第三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
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
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
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五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他約定方式檢保險單向公司撤銷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七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
或罹患特定疾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說明或為不實的說足以變更減少本公司對危險的估公司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
三、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四項心腦血管疾病、癱瘓(重度)暨重
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已領之「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
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
保險期間屆滿,並按「所繳保險費」的一點一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五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
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繳保險費」的一點一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形,如要保人二家(含上保險公投保,或同一保險司投保數個保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十八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後,本公
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繳保險費」的一點一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如同時罹患特定疾病,且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所得申領之保險金金額較高時,本公司改
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辦理,不另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十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
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一條 特定疾病保險項心腦血疾病、癱瘓度)暨重大器官移或造血幹胞移植)
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特定疾公司「保金額」給「特定疾保險
(四項心腦血管疾病、癱瘓(重度)暨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但被保險人如同
時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仍依本條約定辦理,不另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第一項「特定疾病保險金(四項心腦血管疾病、癱瘓(重度)暨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
植)」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特定疾病保險項心腦血疾病、癱瘓度)暨重大器官移或造血幹胞移植)
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疾病保險金(四項心腦血管疾病、癱瘓(重度)暨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
胞移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請檢附手術醫療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
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相關檢驗報告。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特定疾病保險金(四項心腦血管疾病、癱瘓(重度)暨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
胞移植)」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
期限。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九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四項心腦血管疾
病、癱瘓(重度)暨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如因受益人喪受益而致受益人受故保險金費用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
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六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七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相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
一、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給付保險金、退
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及退還保險費時。
二、依第五條退還保險費時、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
而退還保險費及其利息時。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要保人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
相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本公司之間的相關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二、要保人償付保險單借款本息。
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倘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
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除前三項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
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本
條第一、二及四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
關費用的差額部份。
第二八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九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特定疾病保險金(四項心腦血管疾病、癱瘓(重度)暨重大器官移植
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約定人得依下列規指定或變受益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訂立本契經被險人同意指定益人指定以要保人本人本契
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 2
80%
3 6
85%
7 及以後
90%
單位:美元
繳費期間:躉繳
男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率 費率
0
172 108
1 175 110
2
178 112
3
182 114
4
186 117
5
189 119
6 192 121
7
197 124
8
200 126
9
204 129
10
208 132
11 212 133
12
216 137
13
220 140
14
225 142
15
229 145
16 233 148
17
238 151
18
242 154
19
247 158
20
253 161
21 257 165
22
262 167
23
267 170
24
273 174
25
277 178
26 283 182
27
288 186
28
293 189
29
298 193
30
303 197
南山人壽美好康祥A型美元終身保險
(每仟元保險金額)
單位:美元
繳費期間:躉繳
男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率 費率
南山人壽美好康祥A型美元終身保險
(每仟元保險金額)
31 309 202
32 315 206
33 321 211
34 327 215
35 333 220
36 338 225
37 344 229
38 350 235
39 356 239
40 362 244
41 368 250
42 375 256
43 381 262
44 387 268
45 394 273
46 400 279
47 406 285
48 412 290
49 419 297
50 425 303
51 433 309
52 440 316
53 448 322
54 455 329
55 463 335
56 470 342
57 478 349
58 486 356
59 495 364
60 505 372
61 513 379
62 526 388
63 537 397
64 551 405
65 567 416

沒有「南山人壽美好康祥A型美元終身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其他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