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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美利發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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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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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美利發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樣本)
生存還本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98)南壽研字第 17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
(99)南壽研字第 025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
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額」。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基本保額」加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以單利方式逐年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
十所增加的保險金額之和並遞增至保險期間屆滿為止本契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
金額詳如增額保險金額附表「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
為基礎依前述遞增計算之。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殘廢或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基
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
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四、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殘廢或保險期間屆滿當時所經
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繳費
年限為限。
五、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殘廢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
險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診斷確定殘廢或保險期間
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六、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
者不計入。
九、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
戶。
十、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
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保險給
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外幣美元在未
來兌換成新台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
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 四 條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
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台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 五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
定之外匯存款戶。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
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八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
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
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
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
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 九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惟不得遲於本契約保險期間
之屆滿日。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費用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
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
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並於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
費用後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生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
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
第 十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
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
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該解約金附表所列之各保單年度末解
約金,於應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之保單年度,係含生存還本保險金之金額,如要保人於
辦理終止契約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則該解約金附表所列解約金
額應扣除已給付之金額。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
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
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四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
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
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本契約「基本保額」乘以下列各款所示比例所得之金
額。
一、第二保單年度起至第九保單年度:自百分之二起,逐年增加百分之一,並遞增至百
分之九為止。
二、第十保單年度(含)以後:百分之十。
第十五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之總和
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二者較高者,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
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若本契約依第
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或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二者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
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
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
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
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
算。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
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醫院」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
和」三者最高者給付「殘廢保險金」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
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或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較高者,給付
「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前項殘廢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規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
十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 減少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
清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
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七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
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
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
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不再依第二條第二款
方式遞增並喪失第十四條(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及第十六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所約定之權利。
第二十八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
收取之相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
付:
一、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給付保險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及
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給付保險金時。
依第六條退還所繳保險費時第三十一條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還所繳保險費
及其利息時。
除上述項目及第四項,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
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
或受益人無需負擔前二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使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匯
入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
生,或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
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的差額部份。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
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復效申請按本契約第九條約定辦理。
第三十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
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
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
「基本保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
契約「生存還本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
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第三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
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南山人壽美利發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98)南壽研字第 17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
(99)南壽研字第 025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美利發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投保
時被保險人年齡為十四足歲以下之本南山人壽美利發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以下簡稱
本契約)。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份不生效力。
第二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於被保險人達十四足歲的二個月前,將「南山人壽美利
發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送予要保人,再由要保人轉交被保險人
親自簽名確認後擲回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上開批註條款後,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若於被保險人達十四足歲,仍未收到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確認之上開批註條款時,
則視同要保人/被保險人終止本契約,本契約效力於次一保單年度始日零時起終止,本
公司並將本契約所累積之解約金返還予要保人。
保單號碼:
南山人壽美利發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98)南壽研字第 17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99)南壽研字第 025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美利發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
)構成南山人壽美利發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與本身故
保險金批註條款牴觸部份不生效力。
第二條 依本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於十四足歲前,需將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簽署聲明擲回本公司。
本公司若於被保險人達十四足歲,仍未收到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確認之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
時,則視同要保人/被保險人終止本契約,本契約效力將於次一保單年度始日零時起終止,本
公司並將本契約所累積之解約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三條 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擲回之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後,本契約繼續有效,且自被
保險人達十四足歲之翌日零時起,不適用本契約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約定。
聲明事項:
1、本人已知悉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之內容及規定。
2本人已知悉本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增額情形為:「基本保額」加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以單利
方式逐年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所增加的保險金額之和,並遞增至保險期間屆滿為止。
要保人簽署 被保險人簽署: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20-060
)
UW221
繳費期間: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60 0 355
1 360 41 367 1 355 41 367
2 360 42 367 2 355 42 367
3 360 43 367 3 355 43 367
4 360 44 367 4 355 44 367
5 360 45 367 5 355 45 367
6 360 46 367 6 355 46 367
7 360 47 367 7 355 47 367
8 360 48 367 8 355 48 367
9 360 49 367 9 355 49 367
10 360 50 367 10 355 50 367
11 361 51 367 11 356 51 367
12 361 52 368 12 357 52 367
13 362 53 368 13 359 53 367
14 363 54 368 14 360 54 367
15 364 55 369 15 361 55 367
16 364 56 369 16 362 56 367
17 365 57 369 17 363 57 367
18 366 58 369 18 365 58 367
19 366 59 370 19 366 59 367
20 367 60 370 20 367 60 367
21 367 61 374 21 367 61 369
22 367 62 378 22 367 62 370
23 367 63 382 23 367 63 372
24 367 64 386 24 367 64 373
25 367 65 390 25 367 65 375
26 367 26 367
27 367 27 367
28 367 28 367
29 367 29 367
30 367 30 367
31 367 31 367
32 367 32 367
33 367 33 367
34 367 34 367
35 367 35 367
36 367 36 367
37 367 37 367
38 367 38 367
39 367 39 367
40 367 40 367
南山人壽美利發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每千元基本保額)
女 性男 性
繳費期間: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52 0 347
1 352 41 359 1 347 41 359
2 352 42 359 2 347 42 359
3 352 43 359 3 347 43 359
4 352 44 359 4 347 44 359
5 352 45 359 5 347 45 359
6 352 46 359 6 347 46 359
7 352 47 359 7 347 47 359
8 352 48 359 8 347 48 359
9 352 49 359 9 347 49 359
10 352 50 359 10 347 50 359
11 353 51 359 11 348 51 359
12 353 52 360 12 349 52 359
13 354 53 360 13 351 53 359
14 355 54 360 14 352 54 359
15 356 55 361 15 353 55 359
16 356 56 361 16 354 56 359
17 357 57 361 17 355 57 359
18 358 58 361 18 357 58 359
19 358 59 362 19 358 59 359
20 359 60 362 20 359 60 359
21 359 61 366 21 359 61 361
22 359 62 370 22 359 62 362
23 359 63 374 23 359 63 364
24 359 64 378 24 359 64 365
25 359 65 382 25 359 65 367
26 359 26 359
27 359 27 359
28 359 28 359
29 359 29 359
30 359 30 359
31 359 31 359
32 359 32 359
33 359 33 359
34 359 34 359
35 359 35 359
36 359 36 359
37 359 37 359
38 359 38 359
39 359 39 359
40 359 40 359
南山人壽美利發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5人<=集體彙繳人數<10人)
(每千元基本保額)
女 性男 性
繳費期間: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49 0 344
1 349 41 355 1 344 41 355
2 349 42 355 2 344 42 355
3 349 43 355 3 344 43 355
4 349 44 355 4 344 44 355
5 349 45 355 5 344 45 355
6 349 46 355 6 344 46 355
7 349 47 355 7 344 47 355
8 349 48 355 8 344 48 355
9 349 49 355 9 344 49 355
10 349 50 355 10 344 50 355
11 350 51 355 11 345 51 355
12 350 52 356 12 346 52 355
13 351 53 356 13 348 53 355
14 352 54 356 14 349 54 355
15 353 55 357 15 350 55 355
16 353 56 357 16 351 56 355
17 354 57 357 17 352 57 355
18 355 58 357 18 354 58 355
19 355 59 358 19 355 59 355
20 355 60 358 20 355 60 355
21 355 61 362 21 355 61 357
22 355 62 366 22 355 62 358
23 355 63 370 23 355 63 360
24 355 64 374 24 355 64 361
25 355 65 378 25 355 65 363
26 355 26 355
27 355 27 355
28 355 28 355
29 355 29 355
30 355 30 355
31 355 31 355
32 355 32 355
33 355 33 355
34 355 34 355
35 355 35 355
36 355 36 355
37 355 37 355
38 355 38 355
39 355 39 355
40 355 40 355
南山人壽美利發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10人<=集體彙繳人數)
(每千元基本保額)
男 性 女 性
繳費期間: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4 359 14 356
15 360 15 357
16 360 51 363 16 358 51 363
17 361 52 364 17 359 52 363
18 362 53 364 18 361 53 363
19 362 54 364 19 362 54 363
20 363 55 365 20 363 55 363
21 363 56 365 21 363 56 363
22 363 57 365 22 363 57 363
23 363 58 365 23 363 58 363
24 363 59 366 24 363 59 363
25 363 60 366 25 363 60 363
26 363 61 370 26 363 61 365
27 363 62 374 27 363 62 366
28 363 63 378 28 363 63 368
29 363 64 382 29 363 64 369
30 363 65 386 30 363 65 371
31 363 31 363
32 363 32 363
33 363 33 363
34 363 34 363
35 363 35 363
36 363 36 363
37 363 37 363
38 363 38 363
39 363 39 363
40 363 40 363
41 363 41 363
42 363 42 363
43 363 43 363
44 363 44 363
45 363 45 363
46 363 46 363
47 363 47 363
48 363 48 363
49 363 49 363
50 363 50 363
南山人壽美利發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高保額保件)
(每千元基本保額)
女 性男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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