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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美利珍鑫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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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美利珍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生存還本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109)南壽研字第 169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1.「繳費期間」內: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扣
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2.「繳費期間」屆滿後: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
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1.「繳費期間」內: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的一點零一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2.「繳費期間」屆滿後: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指「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起所過之年數倘被險人故、「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
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變「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繳費期
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
約第三十二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
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
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
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當年度保障係數: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依本契約第三十
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的「保險年齡」所對應附表四之當年度保障係數。
八、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九、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
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
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十、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二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
1%後之差值(計算差值時若宣利率於本約之定利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
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利率根據公司用此商品累積產的際狀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
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四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五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六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七、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當時之「基本保
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計算所對應之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
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前得領取本契約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十八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公司
指定之帳戶。
十九、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一
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二十、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
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二、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四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於要保書選擇給付
週期以每給付式辦如該期有變更則以變更並批於保單之期為準。
第三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保險給付及其
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
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
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並由本公司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二期以後分期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要保人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或為不實的說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該解約金附表所列之各保單年度末解
約金,於應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之保單年度,係含「生存還本保險金」之金額,如要保人
於辦理終止契約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則該解約金附表所列解約金
額應扣除該年度已給付之金額。
第十二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下列金額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
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一、按月給付者:美元二百五十元。
二、按年給付者:美元三千元。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
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日為準,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
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
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五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六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
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保人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
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辦理。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間屆滿或要保人依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仍屬有
效的契約,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倘本契約未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倘本契約已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若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屆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
費期滿後的「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四、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
利率計息,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儲存生
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醫院」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
動一併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九條第十項、第
十一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六保單年度()前: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七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
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
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以附
表三中所對應保單年度之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第十八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
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九十。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九十。
二十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
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二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二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五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第五項及第七項已繳保險費,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
後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並按前二款之約定溯自本契約生效
起計算。
四、若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
險費。
五、若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
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
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
二十三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或第二十三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三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二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
「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
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二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四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五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第
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
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
益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三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
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六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八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葬費險金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九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
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保障期間」內,申請減少基本保額」累計繳清基本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六條約定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三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以當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
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
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之總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
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並
喪失第十六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第十七條(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及第十九(滿
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三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依附表五所列方式處理。
除附表五所列方式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
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
公司負擔,不適用前二項約定。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
關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三十四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五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該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
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並應符合指定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
存還本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院為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
41
1.8
81
1.8
2
-
42
1.8
82
1.8
3
1.8
43
1.8
83
1.8
4
1.8
44
1.8
84
1.8
5
1.8
45
1.8
6
1.8
46
1.8
7
1.8
47
1.8
8
1.8
48
1.8
9
1.8
49
1.8
10
1.8
50
1.8
11
1.8
51
1.8
12
1.8
52
1.8
13
1.8
53
1.8
14
1.8
54
1.8
15
1.8
55
1.8
16
1.8
56
1.8
17
1.8
57
1.8
18
1.8
58
1.8
19
1.8
59
1.8
20
1.8
60
1.8
21
1.8
61
1.8
22
1.8
62
1.8
23
1.8
63
1.8
24
1.8
64
1.8
25
1.8
65
1.8
26
1.8
66
1.8
27
1.8
67
1.8
28
1.8
68
1.8
29
1.8
69
1.8
30
1.8
70
1.8
31
1.8
71
1.8
32
1.8
72
1.8
33
1.8
73
1.8
34
1.8
74
1.8
35
1.8
75
1.8
36
1.8
76
1.8
37
1.8
77
1.8
38
1.8
78
1.8
39
1.8
79
1.8
40
1.8
80
1.8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表
保單年度
1
2.0%
2~5
4.0%
6 保單年度
()以後
1.2%
附表 當年度保障係數表
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
當年度保障係數
16 30
190%
31 40
160%
41 50
140%
51 60
120%
61 70
110%
71 90
102%
91 歲以上
100%
附表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如下:
匯款
項目
匯出銀行
手續費
國外中間行
手續費
匯入銀行
手續費
本公司
匯款時
1. 給付各項保險金及併同退還之保險費。
2.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於給付各項保險金而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
3. 因申請復效期限屆滿,本公司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
4. 因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
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而本公司償付解約金。
5. 本公司支付保險單借款。
6. 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或
受益人
7. 因投保年齡錯,且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還保
險費及其利息。
8. 因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所致保險費之退還。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匯款時
9.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10.要保人清償:
(1) 第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2) 保險單借款本息。
(3) 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11.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要保人補足差額保險費。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附表六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4
70%
5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946 46 975
16
916 46 949
17
947 47 976
17
917 47 951
18
949 48 977
18
918 48 953
19
951 49 978
19
920 49 955
20
953 50 980
20
922 50 957
21
953 51 981
21
922 51 959
22
954 52 982
22
923 52 961
23
955 53 983
23
924 53 963
24
956 54 984
24
925 54 965
25
956 55 985
25
926 55 967
26
957 56 986
26
927 56 969
27
958 57 987
27
928 57 971
28
959 58 988
28
929 58 973
29
960 59 990
29
930 59 976
30
961 60 992
30
931 60 979
31
961 61 1,000
31
932 61 984
32
962 62 1,009
32
933 62 989
33
963 63 1,018
33
934 63 994
34
964 64 1,027
34
935 64 999
35
965 65 1,036
35
936 65 1,004
36
965 66 1,045
36
937 66 1,009
37
966 67 1,055
37
938 67 1,015
38
967 68 1,065
38
939 68 1,020
39
968 69 1,080
39
940 69 1,025
40
969 70 1,090
40
942 70 1,030
41
970 71 1,180
41
943 71 1,120
42
971 72 1,280
42
944 72 1,220
43
972
43
945
44
973
44
946
45
974
45
947
(每仟元基本保額)
(一般繳費件)
南山人壽美利珍鑫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941 46 970
16
911 46 944
17
942 47 971
17
912 47 946
18
944 48 972
18
913 48 948
19
946 49 973
19
915 49 950
20
948 50 975
20
917 50 952
21
948 51 976
21
917 51 954
22
949 52 977
22
918 52 956
23
950 53 978
23
919 53 958
24
951 54 979
24
920 54 960
25
951 55 980
25
921 55 962
26
952 56 981
26
922 56 964
27
953 57 982
27
923 57 966
28
954 58 983
28
924 58 968
29
955 59 985
29
925 59 971
30
956 60 987
30
926 60 974
31
956 61 995
31
927 61 979
32
957 62 1,003
32
928 62 984
33
958 63 1,012
33
929 63 989
34
959 64 1,021
34
930 64 994
35
960 65 1,030
35
931 65 998
36
960 66 1,039
36
932 66 1,003
37
961 67 1,049
37
933 67 1,009
38
962 68 1,059
38
934 68 1,014
39
963 69 1,074
39
935 69 1,019
40
964 70 1,084
40
937 70 1,024
41
965 71 1,174
41
938 71 1,114
42
966 72 1,273
42
939 72 1,213
43
967
43
940
44
968
44
941
45
969
45
942
(高保額保件)
南山人壽美利珍鑫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2萬美元≦基本保額)
(每仟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937 46 965
16
907 46 940
17
938 47 966
17
908 47 941
18
940 48 967
18
909 48 943
19
941 49 968
19
911 49 945
20
943 50 970
20
913 50 947
21
943 51 971
21
913 51 949
22
944 52 972
22
914 52 951
23
945 53 973
23
915 53 953
24
946 54 974
24
916 54 955
25
946 55 975
25
917 55 957
26
947 56 976
26
918 56 959
27
948 57 977
27
919 57 961
28
949 58 978
28
920 58 963
29
950 59 980
29
921 59 966
30
951 60 982
30
922 60 969
31
951 61 990
31
923 61 974
32
952 62 999
32
924 62 979
33
953 63 1,008
33
925 63 984
34
954 64 1,017
34
926 64 989
35
955 65 1,026
35
927 65 994
36
955 66 1,035
36
928 66 999
37
956 67 1,044
37
929 67 1,005
38
957 68 1,054
38
930 68 1,010
39
958 69 1,069
39
931 69 1,015
40
959 70 1,079
40
933 70 1,020
41
960 71 1,168
41
934 71 1,109
42
961 72 1,267
42
935 72 1,208
43
962
43
936
44
963
44
937
45
964
45
938
:
南山人壽美利珍鑫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每仟元基本保額)
(本表適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對於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
(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
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932 46 960
16
902 46 935
17
933 47 961
17
903 47 937
18
935 48 962
18
904 48 939
19
937 49 963
19
906 49 940
20
939 50 965
20
908 50 942
21
939 51 966
21
908 51 944
22
940 52 967
22
909 52 946
23
940 53 968
23
910 53 948
24
941 54 969
24
911 54 950
25
941 55 970
25
912 55 952
26
942 56 971
26
913 56 954
27
943 57 972
27
914 57 956
28
944 58 973
28
915 58 958
29
945 59 975
29
916 59 961
30
946 60 977
30
917 60 964
31
946 61 985
31
918 61 969
32
947 62 993
32
919 62 974
33
948 63 1,002
33
920 63 979
34
949 64 1,011
34
921 64 984
35
950 65 1,020
35
922 65 988
36
950 66 1,029
36
923 66 993
37
951 67 1,039
37
924 67 999
38
952 68 1,048
38
925 68 1,004
39
953 69 1,063
39
926 69 1,009
40
954 70 1,073
40
928 70 1,014
41
955 71 1,162
41
929 71 1,103
42
956 72 1,260
42
930 72 1,201
43
957
43
931
44
958
44
932
45
959
45
933
: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南山人壽美利珍鑫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2萬美元≦基本保額)
(每仟元基本保額)
對於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
(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
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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