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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網路投保365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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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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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網路投保 365 傷害保險(樣本)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陸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中華民國一百零
(103 ) 南壽研字第 226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 8886
電子信箱〈E -mail〉: 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
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陸上大眾運輸意外事故: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五、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
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陸上機
械動力車輛。
六、搭乘:
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
七、乘客:
係指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
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八、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九、要保人:
本契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第三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身故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
付保險金。
第四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五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續約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經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
內交付續保保險費,得逐年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但續約時本公司得調整其保險金額,亦
得按照當時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費率調整保險費。
前項保險金額及保險費之調整,要保人如不同意,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契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並由應
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但有第二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前項約定情形者,不在此
限。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陸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陸上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陸上大眾運輸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六條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四倍給付「陸上大眾運輸意
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陸上大眾運輸
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陸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六條約定辦理。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力、摔跤、柔道、空道、跆道、馬術、擊、特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保險費。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而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
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如附件。
第十三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一至二類者為限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三至六類或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
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三至六類或在拒保範圍內,且未依第
二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得終止本契約及另按日數比
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
滿一年仍未尋獲,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
事故而身故者,本公司按第六條或第七條約定先行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陸上大眾運輸意
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意外
身故保險金」、「陸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
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
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六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陸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陸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申領「陸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檢具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之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意外身故保險金」「陸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以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為限,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十八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意外身故保險金」、「陸上大眾運輸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意外身故保險金」、「陸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
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七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 短期費率表
已經過期間
對年繳保費比
一日
5.00
1 個月
15.00
2 個月
25.00
3 個月
35.00
4 個月
45.00
5 個月
55.00
6 個月
65.00
7 個月
75.00
8 個月
80.00
9 個月
85.00
10 個月
90.00
11 個月
95.00
12 個月
100.00
註:上表適用年繳保件,保險期間破月及未滿
個月者,其對年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內插法
訂定,每月以三十日計,超過三百六十日者
以一年計。
南山人壽網路投保 365 傷害保險
總保險費率表
單位:每二十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職業類別
保費
1~2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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