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未於第四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四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二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二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二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二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一、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實際接受手術
治療。
二、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且已於醫院或診所實際接受創傷縫
合處置。
三、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實際接受
特定處置治療。
第九條 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八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投保
單位乘以「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如附表一)所載金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按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
金額表」所載金額最高一項給付之。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於本附約同
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
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
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附表一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核算給付金額。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附表
一「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處置、附表一「每單位手術
給付金額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附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本公司不負給
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
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附表一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核算給付金額。但該次門診手術若屬下列
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一、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
節第三項所列舉之手術者。
二、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附約之除外責
任事由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一款內容亦將隨之
變更或停止適用。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手術於同一手術位置,已申領第十條「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或第十一條
「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附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手術治
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附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
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第十條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八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時,本公司依
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創傷縫合處置給付金額表」(如附表二)所載金額給付「創傷縫合處置
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同一傷口位置,已申領第九條「手術醫療保險金」或第
十一條「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本附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實施創傷縫合處
置,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附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
約定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創傷縫合處置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保險金之責。
第十一條 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