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特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十一條 特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特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下表。
已經過
期間
一日 1 個月 2 個月 3 個月 4 個月 5 個月 6 個月 7 個月 8 個月 9 個月 10 個月 11 個月 12 個月
對年繳
保費比
5.00% 15.00% 25.00% 35.00% 45.00% 55.00% 65.00% 75.00% 80.00% 85.00% 90.00% 95.00% 100.00%
註:上表適用年繳保件,保險期間破月及未滿一個月者,其對年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內插法訂
定,每月以三十日計,超過三百六十日者以一年計。
第十二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
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
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
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
付。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特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
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本特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
險
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
還本公司。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