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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特定交通意外險特約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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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特定交通意外險特約條款(A-2)(樣本)
身故保險、殘廢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十七十二月七日奉財政部
(67)臺財錢第 22952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奉財政部
台財融第 770202256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五 九月十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第 852370068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第 862397215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七 八月七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第 872440208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 八月十
(93)南壽研字第一一五號函備查
條 特約條款為保險約的構成部份
本特約條款與要保書之副本,均附加在主約上,並為保險約的構成部份。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意外傷害事故致其
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特約的約定給付保險但僅限於發生意
外傷害事故當時被保險人係以乘客身份乘坐下所規定之任何公共交通工具但駕
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交通工具之人員在承保之內。
1.持有載客營業執照之任何公共交通工具。
2.軍用航空運輸服務署管之任何運輸飛機或世界任何國家之政府所授權成相同
於航空運輸服務署之運輸飛機。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特約的保險期間自主約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
時止。但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條 身故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二十八項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
,其額按該表所之給付比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二項以上殘廢程本公司給付各該項
殘廢保險之和最高以保險限。但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
給付一項殘廢保險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特約訂前)的殘廢,
附表所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
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特約殘廢或身故保險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額為限。
殘廢程與保險給付表
等 級 項別
給付比
第一級
雙目失明者。(註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
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註4)
100%
第二級
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
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5)
十手指缺失者。(註6)
75%
第三級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7)
十足趾缺失者。(註8)
50%
第四級 十四
十五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耳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9)
一目視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顯著運動障礙者。(註 10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第五級 二三
二四
二五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者。(註 11
15%
二七
二八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
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註:1.失明的認定:
(1)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
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5.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
明圖。
6.
(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
常,拇指之部位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予計入。
7.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
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
8.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聽喪失的認定:
(1)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測定器為之。
(2)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在五○○一○○○二○○○四○○○赫(Hertz)
時的聽喪失程分別為 a、b、c、d、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之
分之一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原希望者。
10.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
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11.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係指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12.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人的故意為,但其他受人仍得申全部保險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
標準者。
五、戰不論宣戰與否)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特約另有約定者在此
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但特約另有約定者
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
司仍給付殘廢保險
條 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特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
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
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機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條 特約的無效
本特約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特約無效本公司退還所收受之保
險費。
條 告知義務與本特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本特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特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特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特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人。
第十一條 特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特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表如下表。
已經過
期間
一日 1 個月 2 個月 3 個月 4 個月 5 個月 6 個月 7 個月 8 個月 9 個月 10 個月 11 個月 12 個月
保費比
5.00% 15.00% 25.00% 35.00% 45.00% 55.00% 65.00% 75.00% 80.00% 85.00% 90.00% 95.00% 100.00%
上表適用繳保件保險期間破月及未滿一個月者其對繳保費比依上表以內插法訂
定,每月以三十日計,超過三百十日者以一計。
第十二條 職業或職務變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之日起按其差額比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之日起按差額比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
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
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
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折算保險
但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負給付保險責任。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通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四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特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所載
失蹤之日起滿一仍未尋獲或要保人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本特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先給付身故保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於一個月內歸
還本公司。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的申請
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條 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人之身分證明。
人申殘廢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十七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本特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身故保險未指定
身故保險人者,其保險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特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時效
由本特約所生的權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 批註
本特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七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
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廿 條 管轄法院
本特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南山人壽特定交通意外險特約條款
(每萬元保額)
單位:新台幣元
職業等級 繳保費
1~6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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