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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消費借貸意外傷害身故給付團體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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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消費借貸意外傷害身故給付團體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中華民國 84 02 月 10 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第 842025281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11 月 26 日
(92)南壽研字 124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2 12 月 24 日
(92)南壽研字 138 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惟為確
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
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
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 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 約各項權 義務皆詳 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
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
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
義時,以作有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依法得以經營放款業務之融機構
)即借貸約所載之債權人。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各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額,但最高得超過投
保當時被保險人向要保人所借得之貸款額及本保險最高承保額。
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借貸約所載之債務人,且其姓名必須載於被
保險人名冊內。
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之債務人團體。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
二時止。但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保險費的計算
第四條 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約有
效期間內因保險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
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
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
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
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
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
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保險效的恢
約效停止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個月內填妥效申請書申請
效。
前項之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
自當日午夜十二時起恢,惟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意外傷害事
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
告知義務與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如有故意隱
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除本約,而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要保
人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之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如有故
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
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該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明之事實時,在此限。
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八條 要保人因新借貸約成生效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通
知到達本公司之翌日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
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部份被保險人借貸關係終止而申請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則該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本公司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
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終止。
被保險人因前二項情形而有所動致使保險費有增減情事者本公司與要保
人應按日就其差額退還或補交。
約的終止
第九條 約在被保險人少於 人,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人的百分之
,本公司得終止本約,並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的提供
第十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
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保險範圍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因而死亡時,依照本約的約定,給付保險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十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
意外傷害事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
人,則前項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
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
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己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資所載之投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投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
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投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別其投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投保時間在先之公
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任(原因)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死亡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全部保險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
通法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約另有約
定者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但約另有
約定者在此限。
責任(期間)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時,除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
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
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機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五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負擔
息。
失蹤處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十一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
戶籍資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
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約定先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申手續
第十七條 受益人應檢具下文件,向本公司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
一、保險申請書。
二、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被保險人死亡時,因借貸約所餘債務之明細資。\
、(一)受益人為法人者:公司執照影本及公司印鑑證明書。
(二)受益人為自然人者:印鑑證明書或身份證明文件。
受益人(法人)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應於十日內將清償證
明文件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即寄送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人的約定
第十八條 約要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於借貸約所生債權範圍內為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給付予前項之受益人後倘有餘額,其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約的續保
第十九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
約屆滿日的翌日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九條第一項約定時續保。
住所變
第 廿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廿一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二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管轄法院
第廿三條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
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廿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
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約的無效
第廿五條 約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約無效本公司退還
所收受之保險費。
經驗分紅
第廿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被保險人的約權
第廿七條 本公司因第九條原因終止本約或被保險人加本約滿個月後喪失
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
日起三十日內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高於本約內該被
保險人之保險額的個人傷害保險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約當時之
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
予承保。
附件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R = K × ( T – E – C ) – C'
K :分紅
T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政管及其他各項費用
C年度發生之
C':積虧損
南山人壽消費借貸意外傷害身故給付團體保險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
職業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1 3.2 11.9 3.2 11.1
附 註:
比職
11
2 1.25
3 1.5
4 2.25
5 3.5
6 4.5
被保險人10人以下 被保險人10()以上 50人以下
職業分:採用「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表」之分,其職業別及費
依部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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