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南山人壽洋洋得益外幣投資連結型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洋洋得外幣投資結型保險(樣本)
身故、全殘保險、滿期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管保二字第 094020270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四 九月二十
(94)南壽研字第 140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二月二十八日
(94)南壽研字第 205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
,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保險額」。
二、「總保費」,係指為「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總和。
三、「基本保費」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保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保障、
全殘保障及投資需求。
四、「增額保費」,係指要保人欲用以投資所繳交超過「基本保費」部份之額。
五、「附加費用」,係指因執約所產生之投資及政相關費用,於本約生效
日一次扣除,自「基本保費」扣除者,超過基本保費的百分之十,自「增額保
費」扣除者,超過增額保費的百分之五,其額如附件一所示。
、「保障費用」,係指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全殘保障之費用,本公司將依據被保險
人之性別、投保齡、體況及保險額計算之,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
一次扣除,其額如附件一所示。
七、「轉換費用」,係指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者,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
日後,依本約第十八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取之費用,額如附件一
所示。
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第條第一項約定之計算方式所得之額。
九、「單位」,係指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之受權單位。
十、「淨值」,係指以該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日之
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在外之受權單位總計算所得之額。前述淨資產價
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
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約附件一所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亦視為
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一、「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係指就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依第條第二項約定
計算方式所得之額。
十二、「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係指就要保人所繳「增額保費」依第條第三項約定
計算方式所得之額。
十三「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係指本公司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購買「投資標的」
之當日。
十四、「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係指:
(1)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算之特定期
間,並載明於本約保險單首頁。
(2)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者,自本約生效日起算所經過之特定期間,並載
明於本約保險單首頁。
十五、「保單帳戶價值運用年度」,係指:
(1)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算所經過之
每一週
(2)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者,自本約生效日起算所經過之每一週
、「投資標的」,係指本約用以積「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之保單帳戶價
值的投資工具,區分為結構型債券及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二種(如附件
二所示),及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之其他投資項目,而經要保人選
定並為本公司同意者。
十七、「投資標的發公司」,係指附件二所示之結構型債券發公司。
十八、「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附件二所示之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經公司
或發
公司。
十九、「投資額」,係指「基本投資額」及「增額投資額」之總和。
二十、「基本投資額」,係指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
倘爾後要保人依第十五條減少保險額,則按其申請減少之比減少之,並以
減少後之額為「基本投資額」。
二十一「增額投資額」係指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之增額保費帳戶價值,
倘爾後要保人依第十條贖回增額保費帳戶價值則按其申請贖回之比
少之,並以減少後之額為「增額投資額」。
二十二、「價格相對比」,係指於計算當日結構型債券之總市值與計算當日所有投
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之「南山人壽洋洋得外幣投資結型保險」要保人之
該投資標的投資額加總之比由投資標的發公司於每一評價日依附件
二所定方式揭之。
二十三、「四家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庫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因故變
時,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二十四、「醫師」,係指合法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二十五、「營業日」,除本約另有規定外,係指主管機關依銀法規定公告之中華
民國銀營業日。
二十、「評價日」,係指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如附件二所示之:
(1)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其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2)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者,其公開明書或相關規定所規定之該投資標
的之評價日。
二十七、「交日」,係指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主管機
關依銀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如
為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之後,且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則指主
管機關依銀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營業日且為本公司營業日。
二十八、「收給付」,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就「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
除其附加費用後之額,按日依指定銀自本約生效日當月(含)起每月
之第一個營業日投資標的貨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但如依本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約定返還收給付時,係指就「總保費」之額,按日加
計依前述利率計算之額。
二十九、「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三十、「指定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務
之銀
。本約所稱指定銀係指美商花旗銀,但因故變
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三十一、「相關匯款郵電手續費」,係指本公司依本約返還保險費或保單帳戶價值
時,由本公司所使用之匯款銀、要保人或受人指定之收款銀所收取之
與匯款有關手續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與收款銀於匯款當時規定之
額為準。
三十二、「贖回費用」,係指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
本公司依本約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第廿條、
第廿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須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由投資標的發公司所
收取之費用,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一所示。
三十三、「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係指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附件二所示之投資
標的保證公司。
三十四、「主管機關」,除本約另有約定外,係指主管各該相關事務之公權機關
或機構。
三十五、「計算日」,係指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前,進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的個別日期。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約各項給付、總保費之收取或返還、各項費用之收取或返還,及保單帳戶價值之
計算、通知或返還,均以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貨幣為貨幣單位。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總保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總保費時開始,本公司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總保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
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
郵戳當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約之保單帳戶價值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含)前,其每日額為當
日「基本保費帳戶價值」及「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之總和。
約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其每日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前:
「基本保費」扣除其附加費用後之額,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計算日止之
給付後之額。
二、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
依前款規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一日之扣除「保障費用」
後之額。
三、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後:
(1)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基本投資額」乘以當日「價格相對比」所
得之額。
(2)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者: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乘以該日之淨值之總和。
約之「增額保費帳戶價值」,其每日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前:
「增額保費」扣除其附加費用後之額,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計算日止之
給付後之額。
二、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
依前款規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一日之額。
三、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後:
(1)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增額投資額」乘以當日「價格相對比」所
得之額。
(2)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者: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乘以該日淨值之總和。
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本公司應每滿三個月,以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約保
單帳戶價值之動。
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本約之保單帳戶價值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
為附件二所載滿期保險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額。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之日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之後者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帳戶價
值仍依本項約定計算。
第 七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本公司解除約時,應分別按下各款情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一、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解除約者,返還本公司解除通知
發出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但本公司解除約前,人依本約第十二條約定
申請身故或全殘保險返還本公司收到本約第十二條約定所需文件當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
二、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解除約者,返還本公司解除通知發出後之
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但本公司解除約前,受人依本約第十二條
約定申請身故或全殘保險如本公司收到本約第十二條約定所需文件之日
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前,則返還本公司收到該所需文件當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如本公司收到該所需文件之日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則返還
本公司收到該所需文件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依前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扣除附件一所示之贖回費用。
第 八 條 相關匯款郵電手續費之扣除
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所繳保險費或保單帳戶價值或本公司依本約第十七條第
四項但書約定返還可分配收時,有應支付相關匯款郵電手續費者,自返還之保險費
或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但因本公司之錯誤致依第廿二條第一項返還總保費或基本
保費、或依第廿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約定返還總保費或保單帳戶價值者,在此限。
第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分別按下
款情形辦,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一、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本公司收
齊本條所約定之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本公司收齊本條所
約定之申請文件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另給付身故全殘保障解約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前項約的終止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為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
被保險人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分別按下各款情形辦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約
定,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一、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約終止日當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約終止日後第一個交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另給付身故全殘保障解約
歷年身故全殘保障解約表,如身故全殘保障解約附表。
本公司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項第二款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扣除附件一所示之贖
回費用。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本約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以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為被保險人之死亡時日,依本約第十二條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客觀上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公司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被保險人之死亡時日依本約第十二條給付身故保險
,本約同時終止。本約之終止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二條 身故、全殘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且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前身故或經醫
師診斷確定致成附件三所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經醫師診斷確定殘廢
當時之「保險額」及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
總和,給付「身故保險」或「全殘保險」,本約即終止,本公司給付前開保
時,要保人購買之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且保障費用尚未扣除者,本公司得先
扣除保障費用後給付但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始收齊本條所約定之申
請文件者,前開「保單帳戶價值」改以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申請文件日後第一個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之。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且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身故或經醫師診斷確定
致成附件三所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經醫師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
額」及「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申請文件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
總和,給付「身故保險」或「全殘保險」,本約即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件三所列兩款以上殘廢程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保險
人申身故、全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四、身故者,另檢具死亡證明書;全殘者,另檢具診斷證明書。
人申全殘保險時,本公司得指定醫院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以確認是
否符合附件三所殘廢程,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按下各款情
形給付「滿期保險」,本約即終止:
一、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按附件二所載滿期保險計算公式計算滿期保險
額。但要保人依第十五條減少保險額或第十條贖回增額保費帳戶價值,致
「投資額」減少者本條「滿期保險亦按其投資額減少之比減少之。
二、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者:按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滿期保
額。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一、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身故受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保險
無其他身故受人者,其身故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人之一者,其他身故受
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件三所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
約定給付「全殘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如本公司收到本約第十二條約定所需文件之日
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之前,則返還本公司收到本約第十二條約定
所需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如本公司收到本約第十二條約定所需文件
之日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則返還本公司收到本約第十二條約定所需文
件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並依身故全殘保障解約附表一併給付身故全殘
保障解約
本公司依前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扣除附件一所示之贖回費用。
第十五條 減少保險
要保人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
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前項情形,本公司應於接到要保人申請後一個月內,按要保人減少保險額之比
返還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一個交日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另給付身故全殘保障
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本公司依前項返還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時,應扣除附件一所示之贖回費用。
歷年身故全殘保障解約表如身故全殘保障解約附表。
第十條 贖回增額保費帳戶價值
要保人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得申請贖回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每次贖回之
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最高以增額保費帳戶價值為限本公司有權
依投資標的發公司之變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並以書面通知變每次贖回之
額下限,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之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按下方式辦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
加計息給付:
一、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依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
日之「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按要保人申請贖回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之比計算之
額扣除依附件一所示之贖回費用後之餘額返還之。
、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者:依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按要保人申請贖回之投資標的及單位計算返還之額。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計付要保人申請贖回之增額保費帳戶價值後約就要保人申請
贖回之部份即終止。
要保人贖回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決定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別,且得同時投資於別之投資標
的。
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按
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購買結構型債券。
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者,於投保時應決定其基本保費、增額保費欲投
資之投資標的項目及投資比本公司以本約第五條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後第一
個交日為「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並以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及投資標的淨值
準,全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
投資比例不得少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增額保費帳戶
價值之百分之十。
要保人所投資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視為其投資額之一部分,倘於
投資標的除息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計算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但本約於該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計算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日已終止者,本公司返還該可分配收予要保
人。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轉換投資之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或比
但依附件二所示之別投資標的,得互相轉換,且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
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十日前
之書面通知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
及既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四次之免費轉換次應按附件一支付
轉換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約第十九條
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而被迫為前項轉換時,計入轉換次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
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之限制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係以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
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
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本公司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第十九條 投資標的之變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
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悉非結構型債
券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情事後,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變
資組合。
因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
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
一、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額十日前均未書面回
覆,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
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
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
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之額,本約同時終止。
二、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額十日前書面回覆本公
司變投資組合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額按要保人之通
知變投資組合。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
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之情事,本公司負擔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
後之次一個交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 廿 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且視為要保人申
請減少保險額或贖回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本公司悉按第十五條或第十條約定辦
第廿一條 分紅保險單
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二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
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約無效,本公司無息返還要保人已
繳總保費扣除依本約約定已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但上述情形發現於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後,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
本公司無息返還保障費用、附加費用及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但須扣除贖回費用。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基本保費者本公司無息返還溢繳部份的基本保費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基本保費與
應繳基本保費的比計算保險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基本保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基本保費與應繳基本保費的比計算保險額,但
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前段、第二款情形,如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給付,其
息按本公司返還保險費當時之四家局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投資標的貨幣「一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廿三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四條 特殊情事之處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費及為各項給付時,如投
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發公司因故暫停揭價格相對比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
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之情事,本公司依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交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應付之額,於本公司收到該款項
額後給付之,本公司
息。
要保人購買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本約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
發生可抗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公司有權保該投資標的之權直至該
可抗之情事解除為止。
前項可抗之重大情事無法解除,投資標的發公司有權拒絕發該投資標的,
本公司將於收受投資標的發公司之通知後,返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加計自本
生效日起至原預定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止之收給付後之但本公司於返
還前開額前,收到本約第十二條身故、全殘保險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
第十二條約定辦
要保人購買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約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發生
可抗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公司得提前終止該投資標的,本約將以投資標的
公司所訂之投資標的終止生效日為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並以當時投資
標的發公司或投資標的保證公司所計之價格相對比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將
依前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另給付身故全殘保障解約,本約效並即
終止但本公司於返還前開額前收到本約第十二條身故全殘保險之申請者,
本公司將依本約第十二條約定辦
本條所稱之
可抗之重大情事係包括但限於:
(一)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政治、經濟或法變動;
(二)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災難或戰爭發生;或
(三)其他重大情事致投資標的發公司或保證公司無法進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
的發或保證責任之避險為。
要保人購買之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者,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
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
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
,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者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
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之事由仍未解除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
標的分配投資之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
計算比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
得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投資之額。
第廿五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
價證券不論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或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本公司依
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項給付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
人直接承擔損,且:(1)要保人購買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悉由投資標的發
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負保證及履行之義務,(2)要保人購買之投資標的非結構
型債券者,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本公司對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
標的保證公司、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履行不負責,要保人及受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
括法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約有效期間內如投資標的貨幣因投資標的貨幣發國或其相關國際政治或法
之變而應轉換為其他貨幣時將由投資標的發公司依相關之法或規定轉換為該
其他貨幣,其轉換費用由要保人負擔,並得直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第廿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廿七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八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七款、第二條第十
款、第二條
第三十款、第二條第三十一款、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第十八條第
一項、第十九條、第廿三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
保險單者,生效
第廿九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件一:費用一覽表
南山人壽洋洋得外幣投資結型保險-十
一、增額保費附加費用超過增額保費的百分之五。
二、基本保費附加費用超過基本保費的百分之十。
三、保障費用係以預定利率 2.75%及第四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為計算基礎。
四、轉換費用:要保人依本約第十八條約定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四次超過四次時,每次收取超過十五美元之轉
換費用轉換費用由轉出額中直接扣除。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及放
寬免費申請轉換次限制,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相關匯款郵電手續費係依本公司所使用之匯款銀要保人或受人指定之收款銀實際
規定之額為準,且依本約第八條約定辦,而由要保人負擔之情形有:本公司依本
約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四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五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
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廿條、第廿二條第一項約定返還所繳保險費或保單帳戶價值,
或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第四項但書約定返還可分配收
贖回費用,係指於本公司依本約第二條第三十二款所示各情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由
投資標的發公司所收取之費用額最高超過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以下最高贖
回費用所得之額,但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者,收取此項費用:明:贖回費用
依投資標的發公司提供之投資標的特性而定,並於實際銷售時揭是否收取此費用、
及計算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年度
(t)
最高贖回費用
t = 1 10.0%
t = 2 9.0%
t = 3 8.0%
t = 4 7.0%
t = 5 6.0%
t = 6 5.0%
t = 7 4.0%
t = 8 3.0%
t = 9 2.0%
t = 10 1.0%
七、最高基本保費附加費用及保障費用如下:
單位:每仟元保險額之躉繳基本保費、基本保費附加費用及保障費用(元)
性別 男性
基本保費
最高基本保
費附加費用
保障費用 投資保費 基本保費
最高基本保
費附加費用
保障費用 投資保費
14 1,003 94 9 900 1,001 97 4 900
15 1,008 99 9 900 1,003 99 4 900
16 1,008 98 10 900 1,003 99 4 900
17 1,008 98 10 900 1,003 99 4 900
18 1,008 98 10 900 1,003 99 4 900
19 1,008 98 10 900 1,003 99 4 900
20 1,008 98 10 900 1,003 99 4 900
21 1,008 98 10 900 1,003 99 4 900
22 1,008 98 10 900 1,003 99 4 900
23 1,008 97 11 900 1,003 99 4 900
24 1,008 97 11 900 1,003 98 5 900
25 1,008 97 11 900 1,003 98 5 900
26 1,008 96 12 900 1,003 98 5 900
27 1,008 96 12 900 1,003 98 5 900
28 1,008 95 13 900 1,003 97 6 900
29 1,008 94 14 900 1,003 97 6 900
30 1,008 94 14 900 1,003 96 7 900
31 1,015 99 16 900 1,007 100 7 900
32 1,015 98 17 900 1,007 99 8 900
33 1,015 97 18 900 1,007 99 8 900
34 1,020 101 19 900 1,007 98 9 900
35 1,020 99 21 900 1,007 97 10 900
36 1,025 102 23 900 1,010 100 10 900
37 1,025 101 24 900 1,010 99 11 900
38 1,025 99 26 900 1,010 98 12 900
39 1,030 102 28 900 1,010 97 13 900
40 1,030 99 31 900 1,010 96 14 900
41 1,035 102 33 900 1,015 99 16 900
42 1,035 99 36 900 1,015 98 17 900
43 1,035 96 39 900 1,015 96 19 900
44 1,045 103 42 900 1,020 99 21 900
45 1,045 100 45 900 1,020 98 22 900
46 1,050 101 49 900 1,025 101 24 900
47 1,055 102 53 900 1,025 99 26 900
48 1,060 103 57 900 1,025 96 29 900
49 1,065 103 62 900 1,030 99 31 900
50 1,070 102 68 900 1,030 96 34 900
51 1,075 102 73 900 1,035 98 37 900
52 1,080 100 80 900 1,040 99 41 900
53 1,090 103 87 900 1,045 100 45 900
54 1,100 106 94 900 1,050 101 49 900
55 1,110 107 103 900 1,055 101 54 900
56 1,120 108 112 900 1,060 100 60 900
57 1,130 109 121 900 1,065 99 66 900
58 1,140 108 132 900 1,075 103 72 900
59 1,155 112 143 900 1,085 106 79 900
60 1,170 114 156 900 1,095 108 87 900
61 1,185 116 169 900 1,105 109 96 900
62 1,200 117 183 900 1,115 110 105 900
63 1,215 116 199 900 1,125 110 115 900
64 1,230 115 215 900 1,135 109 126 900
65 1,250 117 233 900 1,150 112 138 900
66 1,275 123 252 900 1,165 113 152 900
67
1,300 128 272
900
1,180 114 166
900
68
1,325 132 293
900
1,200 118 182
900
69
1,350 134 316
900
1,220 121 199
900
70
1,375 136 339
900
1,240 123 217
900
71 1,400 136 364 900 1,260 123 237 900
72
1,430 140 390
900
1,285 126 259
900
73
1,460 142 418
900
1,310 128 282
900
74
1,490 144 446
900
1,335 129 306
900
75
1,525 150 475
900
1,365 133 332
900
※上表僅適用最高基本保費附加費用及標準體件。
※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所選定之保險期、商品銷售期及其所繳總保費適用之附加費用提供該
保險期至其投保齡上限之保障費用及附加費用表。
八、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註:各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費、受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額,以當時投資標
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
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
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件二: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別: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
貨幣
單位
是否有
單位淨值
( 1)
是否
配息
( 2)
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
天達環球策-環球
價值基 C
天達環球策
值基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
根西島有
限公司
天達環球策-環球
能源基 C
天達環球能源基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
根西島有
限公司
全球成長趨勢
A
全球成長趨
勢基 A
股票型
美元 資產管
公司
新興市場成長
A
新興市場成
長基 A
股票型
美元 資產管
公司
國際醫
A
國際醫
A
股票型
美元 資產管
公司
富達美國基 富達美國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國際投
資公司
富達東南亞基 富達東南亞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國際投
資公司
寶源環球基-
美國小型公司 A1
寶源美國小型公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美洲)
限公司
世界科技基
A2
世界科技基
A2
股票型
美元 英屬海峽島
商美投資
英屬海
峽島商有限
公司
世界黃
A2
世界黃
A2
股票型
美元 英屬海峽島
商美投資
英屬海
峽島商有限
公司
富達國際債券基 富達國際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富達國際投
資公司
美國收
A2
美國收
A2
債券型
美元 資產管
公司
美國高孳息/
債券基 A2
美國高孳息/
債券基A2
債券型
美元 英屬海峽島
商美投資
英屬海
峽島商有限
公司
寶源環球基-
亞洲債券 A1
寶源亞洲債券A1 債券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新加坡)
限公司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
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
2、基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配息或視經人決定)係按投資標的公開
書所載為準。
附件三: 殘 廢 程
項 別 殘 廢 程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係眼依個別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末、穿
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南山人壽洋洋得外幣投資結型保險-十
保障費用及附加費用表
一、增額保費附加費用超過增額保費的百分之五。
二、基本保費附加費用超過基本保費的百分之十。
三、保障費用係以預定利率 2.75%及第四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為計算基礎。
四、轉換費用:要保人依本約第十八條約定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
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四次,超過四次時,每次收取超過十五
美元之轉換費用,轉換費用由轉出額中直接扣除。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
動之權及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限制,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五、相關匯款郵電手續費係依本公司所使用之匯款銀、要保人或受益人指定之收款銀
實際規定之額為準,且依本約第八條約定辦,而由要保人負擔之情形有:本公
司依本約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四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五項第十四條第三項、
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廿條、第廿二條第一項約定返還所繳保險費或
保單帳戶價值,或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第四項但書約定返還可分配收益。
贖回費用係指於本公司依本約第二條第三十二款所示各情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由投資標的發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額最高超過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以下
最高贖回費用所得之額,但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者,收取此項費用:明:
贖回費用依投資標的發公司提供之投資標的特性而定,並於實際銷售時揭是否收
取此費用、費用及計算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
t
最高贖回費用
t = 1 10.0%
t = 2 9.0%
t = 3 8.0%
t = 4 7.0%
t = 5 6.0%
t = 6 5.0%
t = 7 4.0%
t = 8 3.0%
t = 9 2.0%
t = 10 1.0%
七、最高基本保費附加費用及保障費用如下:
單位:每仟元保險額之躉繳基本保費、基本保費附加費用及保障費用()
性別 男性
基本保費
最高基本保費
附加費用
保障費用 投資保費 基本保費
最高基本保費
附加費用
保障費用 投資保費
14
1,010 101 9 900 1,004 100 4 900
15 1,010 101 9 900 1,004 100 4 900
16 1,011 101 10 900 1,004 100 4 900
17 1,011 101 10 900 1,004 100 4 900
18 1,011 101 10 900 1,004 100 4 900
19 1,011 101 10 900 1,004 100 4 900
20 1,011 101 10 900 1,004 100 4 900
21 1,011 101 10 900 1,004 100 4 900
22 1,011 101 10 900 1,004 100 4 900
23 1,012 101 11 900 1,004 100 4 900
24 1,012 101 11 900 1,005 100 5 900
25 1,012 101 11 900 1,005 100 5 900
26 1,013 101 12 900 1,005 100 5 900
27 1,013 101 12 900 1,005 100 5 900
28 1,014 101 13 900 1,006 100 6 900
29 1,015 101 14 900 1,006 100 6 900
30 1,015 101 14 900 1,007 100 7 900
31 1,017 101 16 900 1,007 100 7 900
32 1,018 101 17 900 1,008 100 8 900
33 1,020 102 18 900 1,008 100 8 900
34 1,021 102 19 900 1,010 101 9 900
35 1,023 102 21 900 1,011 101 10 900
36 1,025 102 23 900 1,011 101 10 900
37 1,026 102 24 900 1,012 101 11 900
38 1,028 102 26 900 1,013 101 12 900
39 1,031 103 28 900 1,014 101 13 900
40 1,034 103 31 900 1,015 101 14 900
41 1,036 103 33 900 1,017 101 16 900
42 1,040 104 36 900 1,018 101 17 900
43 1,043 104 39 900 1,021 102 19 900
44 1,046 104 42 900 1,023 102 21 900
45 1,050 105 45 900 1,024 102 22 900
46 1,054 105 49 900 1,026 102 24 900
47 1,058 105 53 900 1,028 102 26 900
48 1,063 106 57 900 1,032 103 29 900
49 1,068 106 62 900 1,034 103 31 900
50 1,075 107 68 900 1,037 103 34 900
51 1,081 108 73 900 1,041 104 37 900
52 1,088 108 80 900 1,045 104 41 900
53 1,096 109 87 900 1,050 105 45 900
54 1,104 110 94 900 1,054 105 49 900
55 1,114 111 103 900 1,060 106 54 900
56 1,124 112 112 900 1,066 106 60 900
57 1,134 113 121 900 1,073 107 66 900
58 1,146 114 132 900 1,080 108 72 900
59 1,158 115 143 900 1,087 108 79 900
60 1,173 117 156 900 1,096 109 87 900
61 1,187 118 169 900 1,106 110 96 900
62 1,203 120 183 900 1,116 111 105 900
63 1,221 122 199 900 1,127 112 115 900
64 1,238 123 215 900 1,140 114 126 900
65 1,258 125 233 900 1,153 115 138 900
66 1,280 128 252 900 1,168 116 152 900
67 1,302 130 272 900 1,184 118 166 900
68 1,325 132 293 900 1,202 120 182 900
69 1,351 135 316 900 1,221 122 199 900
70 1,376 137 339 900 1,241 124 217 900
71 1,404 140 364 900 1,263 126 237 900
72 1,433 143 390 900 1,287 128 259 900
73 1,464 146 418 900 1,313 131 282 900
74 1,495 149 446 900 1,340 134 306 900
75 1,527 152 475 900 1,368 136 332 900
76 1,561 156 505 900 1,400 140 360 900
77 1,594 159 535 900 1,432 143 389 900
78 1,628 162 566 900 1,465 146 419 900
79 1,663 166 597 900 1,500 150 450 900
80 1,697 169 628 900 1,536 153 483 900
上表僅適用最高基本保費附加費用及標準體件。
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所選定之保險商品銷售期及其所繳總保費適用之附加費用
供該保險期至其投保齡上限之保障費用及附加費用表。
八、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受益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註:各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額,以當時投
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
容;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
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沒有「南山人壽洋洋得益外幣投資連結型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投資型保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