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復效申請按本契約第七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週年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末依保險單紅利計算方法(如附件),計算
保險單週年紅利,並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
倘本公司依前項應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時,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
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
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
辦理。
三、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積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
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終止時
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積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
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週年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
期不選擇者,保險單週年紅利以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處理。
若被保險人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身故或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辦理
減額繳清保險或終止本契約時,則按身故、診斷確定殘廢、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終
止本契約之保單年度已經過完整月份比例計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單週年紅利。
若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五項之約定終止時,則按最後一次繳交保險費之保單年度已繳費完
整月份比例計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單週年紅利。
若本契約依第七條之約定復效,且自停效日起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保險單週年紅利,本
公司於復效時依約給付該保險單週年紅利,另復效當年度保險單週年紅利將依第一項約
定給付。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長春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於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於每一會計年度末依保險單紅利計算方法(如附件)計算
得有保險單長春紅利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單長春紅利:
一、本契約自生效日起五年(含)後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者。
二、本契約自生效日起五年(含)後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
之一者。
三、本契約生效十年(含)後之有效期間內,本契約因第九條之約定終止者。
四、本契約生效十年(含)後之有效期間內,本契約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少基本保額」
者。
若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五項之約定終止,且自生效日起至停效日已經過十年(含)以上者,
本公司將按於停效日當時計算保險單長春紅利,並於本保險效力終止後主動給付保險單
長春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