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批註條款(樣本)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 1 0 5 ) 南 壽 研 字 第 0 1 2 號 函 備 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
依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7 日金管保壽字
第 1 0 7 0 4 1 5 8 3 7 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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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附表所列
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經要保人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本批註條款自次一保單年
度生效。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週期的變更
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週期,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一、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本契約所約定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
「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
二、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本公司於約定生存屆滿起一年內之保單週月日以「基本保額」及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按本契約預定利率分別
換算為每月之金額,並依所得金額總和按月給付「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但「月給付型
生存還本保險金」低於一千五百元者,本公司將改以本項第一款給付「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
險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變更前項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週期,
該變更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開始生效。
若本契約辦理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該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仍依減少前之「基本保額」及「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計算給付之。
本公司不受理「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倘本契約要保人辦理「契約的終止」、
「展期定期保險」,或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主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該保
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本公司將按預定利率計算其貼現值並
一次給付予「生存還本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倘本契約發生「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
效力的停止」或「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約定之停止效力情形,且於該停效發生日之保
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本公司將按預定利率計算其貼現
值並一次給付予「生存還本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如本契約恢復效力或發生停效日起兩年
後即行終止之情形,本公司不再給付該保單年度之「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
要保人如未選擇「生存還本保險金」之給付週期,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