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南山人壽月月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月月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一百
(102 ) 南壽研字第 0 70 號函備查
依中華民國 103 1 22 日金管保壽字
1 0 2 0 2 1 3 1 8 1 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
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額」。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契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第一保單年度:係指「基本保額」。
()第二保單年度起至第六保單年度:係指「基本保額」加上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以單
年按」的十所金額增至
單年度為止。
()七保保險滿係指單年保險
七保以單逐年「基的百十所險金
並遞增至保險期間屆滿為止。
本契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詳如增額保險金額附表。倘「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之「基本保額」為基礎依前述遞增計算之。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
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四、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殘廢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
年計。
五、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殘廢、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
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後身故、診斷確定殘廢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
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六、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七、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
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
廢等級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診斷
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所繳保險費」以1%
年利率,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起,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
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
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減少「基本
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
計算;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或致成附表
一所列全殘廢等級者,係指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八、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
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利率
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
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九、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期以險費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合併計算
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
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
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
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
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逾一經催付者
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六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
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生效日起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
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
保人:
一、第一保單年度: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1%)後之差值,乘以「當年
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本契約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定利率
1%)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保險年達一仍有本公同本滿
並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繳費期故者,按其下列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
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形,如向二家(含)以上保,或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
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
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
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
「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
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
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益人受益「身金」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如要有欠(包本公險費或保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 減少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基
本保清保附表。人變額繳後,
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第二十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後,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點零三倍或保單價值
準備金二者較高者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二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喪失第十二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第十三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七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契約時,人同如未者,保人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
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管轄法院
因本意以所地第一住所國境
外時以本司所院為法院得排護法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全殘廢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
70%
2
70%
3
70%
4
75%
5
80%
6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918 0 8,845
1 8,926 41 9,171 1 8,858 41 9,099
2 8,933 42 9,172 2 8,870 42 9,099
3 8,941 43 9,173 3 8,883 43 9,100
4 8,949 44 9,174 4 8,895 44 9,100
5 8,957 45 9,176 5 8,908 45 9,101
6 8,964 46 9,177 6 8,920 46 9,102
7 8,972 47 9,178 7 8,933 47 9,102
8 8,980 48 9,179 8 8,945 48 9,103
9 8,987 49 9,180 9 8,958 49 9,103
10 8,995 50 9,181 10 8,970 50 9,104
11 9,003 51 9,182 11 8,977 51 9,105
12 9,011 52 9,182 12 8,984 52 9,105
13 9,018 53 9,183 13 8,991 53 9,106
14 9,026 54 9,184 14 8,998 54 9,107
15 9,034 55 9,185 15 9,005 55 9,108
16 9,042 56 9,185 16 9,011 56 9,108
17 9,050 57 9,186 17 9,018 57 9,109
18 9,057 58 9,187 18 9,025 58 9,110
19 9,065 59 9,187 19 9,032 59 9,110
20 9,073 60 9,188 20 9,039 60 9,111
21 9,078 61 9,233 21 9,044 61 9,149
22 9,083 62 9,277 22 9,050 62 9,187
23 9,089 63 9,322 23 9,055 63 9,226
24 9,094 64 9,367 24 9,060 64 9,264
25 9,099 65 9,412 25 9,066 65 9,302
26 9,104 66 9,456 26 9,071 66 9,340
27 9,109 67 9,501 27 9,076 67 9,378
28 9,115 68 9,546 28 9,081 68 9,418
29 9,120 69 9,590 29 9,087 69 9,455
30 9,125 70 9,635 30 9,092 70 9,493
31 9,130 31 9,093
32 9,134 32 9,093
33 9,139 33 9,094
34 9,143 34 9,094
35 9,148 35 9,095
36 9,152 36 9,096
37 9,157 37 9,096
38 9,161 38 9,097
39 9,166 39 9,097
40 9,170 40 9,098
南山人壽月月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一般繳費件)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873 0 8,801
1 8,881 41 9,125 1 8,814 41 9,054
2 8,888 42 9,126 2 8,826 42 9,054
3 8,896 43 9,127 3 8,839 43 9,055
4 8,904 44 9,128 4 8,851 44 9,055
5 8,912 45 9,130 5 8,863 45 9,055
6 8,919 46 9,131 6 8,875 46 9,056
7 8,927 47 9,132 7 8,888 47 9,056
8 8,935 48 9,133 8 8,900 48 9,057
9 8,942 49 9,134 9 8,913 49 9,057
10 8,950 50 9,135 10 8,925 50 9,058
11 8,958 51 9,136 11 8,932 51 9,059
12 8,966 52 9,136 12 8,939 52 9,059
13 8,973 53 9,137 13 8,946 53 9,060
14 8,981 54 9,138 14 8,953 54 9,061
15 8,989 55 9,139 15 8,960 55 9,062
16 8,997 56 9,139 16 8,966 56 9,062
17 9,005 57 9,140 17 8,973 57 9,063
18 9,012 58 9,141 18 8,980 58 9,064
19 9,020 59 9,141 19 8,987 59 9,064
20 9,028 60 9,142 20 8,994 60 9,065
21 9,033 61 9,187 21 8,999 61 9,103
22 9,038 62 9,231 22 9,005 62 9,141
23 9,044 63 9,275 23 9,010 63 9,180
24 9,049 64 9,320 24 9,015 64 9,218
25 9,054 65 9,365 25 9,021 65 9,255
26 9,058 66 9,409 26 9,026 66 9,293
27 9,063 67 9,453 27 9,031 67 9,331
28 9,069 68 9,498 28 9,036 68 9,371
29 9,074 69 9,542 29 9,042 69 9,408
30 9,079 70 9,587 30 9,047 70 9,446
31 9,084 31 9,048
32 9,088 32 9,048
33 9,093 33 9,049
34 9,097 34 9,049
35 9,102 35 9,050
36 9,106 36 9,051
37 9,111 37 9,051
38 9,115 38 9,052
39 9,120 39 9,052
40 9,124 40 9,053
(高保額保件)
南山人壽月月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829 0 8,757
1 8,837 41 9,079 1 8,769 41 9,008
2 8,844 42 9,080 2 8,781 42 9,008
3 8,852 43 9,081 3 8,794 43 9,009
4 8,860 44 9,082 4 8,806 44 9,009
5 8,867 45 9,084 5 8,819 45 9,010
6 8,874 46 9,085 6 8,831 46 9,011
7 8,882 47 9,086 7 8,844 47 9,011
8 8,890 48 9,087 8 8,856 48 9,012
9 8,897 49 9,088 9 8,868 49 9,012
10 8,905 50 9,089 10 8,880 50 9,013
11 8,913 51 9,090 11 8,887 51 9,014
12 8,921 52 9,090 12 8,894 52 9,014
13 8,928 53 9,091 13 8,901 53 9,015
14 8,936 54 9,092 14 8,908 54 9,016
15 8,944 55 9,093 15 8,915 55 9,017
16 8,952 56 9,093 16 8,921 56 9,017
17 8,960 57 9,094 17 8,928 57 9,018
18 8,966 58 9,095 18 8,935 58 9,019
19 8,974 59 9,095 19 8,942 59 9,019
20 8,982 60 9,096 20 8,949 60 9,020
21 8,987 61 9,141 21 8,954 61 9,058
22 8,992 62 9,184 22 8,960 62 9,095
23 8,998 63 9,229 23 8,964 63 9,134
24 9,003 64 9,273 24 8,969 64 9,171
25 9,008 65 9,318 25 8,975 65 9,209
26 9,013 66 9,362 26 8,980 66 9,247
27 9,018 67 9,406 27 8,985 67 9,284
28 9,024 68 9,451 28 8,990 68 9,324
29 9,029 69 9,494 29 8,996 69 9,360
30 9,034 70 9,539 30 9,001 70 9,398
31 9,039 31 9,002
32 9,043 32 9,002
33 9,048 33 9,003
34 9,052 34 9,003
35 9,057 35 9,004
36 9,060 36 9,005
37 9,065 37 9,005
38 9,069 38 9,006
39 9,074 39 9,006
40 9,078 40 9,007
南山人壽月月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本表適用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或金融機構匯款件)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784 0 8,712
1 8,792 41 9,033 1 8,725 41 8,963
2 8,799 42 9,034 2 8,737 42 8,963
3 8,807 43 9,035 3 8,750 43 8,964
4 8,815 44 9,036 4 8,762 44 8,964
5 8,823 45 9,038 5 8,774 45 8,964
6 8,830 46 9,039 6 8,786 46 8,965
7 8,837 47 9,040 7 8,799 47 8,965
8 8,845 48 9,041 8 8,811 48 8,966
9 8,852 49 9,042 9 8,824 49 8,966
10 8,860 50 9,043 10 8,835 50 8,967
11 8,868 51 9,044 11 8,842 51 8,968
12 8,876 52 9,044 12 8,849 52 8,968
13 8,883 53 9,045 13 8,856 53 8,969
14 8,891 54 9,046 14 8,863 54 8,970
15 8,898 55 9,047 15 8,870 55 8,971
16 8,906 56 9,047 16 8,876 56 8,971
17 8,914 57 9,048 17 8,883 57 8,972
18 8,921 58 9,049 18 8,890 58 8,973
19 8,929 59 9,049 19 8,897 59 8,973
20 8,937 60 9,050 20 8,903 60 8,974
21 8,942 61 9,095 21 8,908 61 9,012
22 8,947 62 9,138 22 8,914 62 9,049
23 8,953 63 9,182 23 8,919 63 9,088
24 8,958 64 9,226 24 8,924 64 9,125
25 8,963 65 9,271 25 8,930 65 9,162
26 8,967 66 9,314 26 8,935 66 9,200
27 8,972 67 9,358 27 8,940 67 9,237
28 8,978 68 9,403 28 8,945 68 9,277
29 8,983 69 9,446 29 8,951 69 9,313
30 8,988 70 9,490 30 8,956 70 9,351
31 8,993 31 8,957
32 8,997 32 8,957
33 9,002 33 8,958
34 9,006 34 8,958
35 9,011 35 8,959
36 9,015 36 8,960
37 9,020 37 8,960
38 9,024 38 8,961
39 9,029 39 8,961
40 9,032 40 8,962
南山人壽月月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或金融機構匯款件)

沒有「南山人壽月月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