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排除等待
期間批註條款(樣本)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 月 二十四日
(101)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年 十 月 一 日
依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
第 1 0 8 0 4 3 1 7 4 3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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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排除等待期間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
款),僅適用於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保險契(附)約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契(附)約及本
附加條款)。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附)約及本附加條款之一部分,本契(附)約及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與本
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疾病」名詞的修訂
本契(附)約及本附加條款所稱之「疾病」,除本契(附)約及本附加條款原約定之範圍外,如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優生保健措施減免
或補助費用辦法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結果顯示異常而發現新生兒先
天性代謝異常疾病,不受本契(附)約及本附加條款「疾病」等待期間之限制,前述等待期間
於附表一所列商品為三十日,而於附表二所列商品為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