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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新康祥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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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新康終身壽險
重大疾病保險、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殘廢保險、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
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中華民國八十八 五月
(88)南壽研字第02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90)南壽研字第 020 號備
中華民國九十 八月一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 0900706509 號函修
中華民國九十一 十一月二十七日
(91)南壽研字第○九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二 三月七日
(92)南壽研字第○一一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二 十一月二十
(92)南壽研字第一二四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 十二月二十二日
(92)南壽研字第一四二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定義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約保額倘爾後該保
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保險額」如本公司曾給付「重
大疾病保險」,則以扣除「重大疾病保險」後之額為「保險額」。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養等非以直接診治
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或效日以
後初次發生並經診斷符合下定義之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
款所稱之癱瘓或須接受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者受前述三十天期間之限
制:
一、心肌梗
指因冠動脈阻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
2.最近心電圖的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者。
3.心肌 常增高。
二、冠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
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動脈有狹窄或阻情形必須接受冠動脈繞
道手術者。其他手術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梗致永久性經機能障礙
者。
所謂永久性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個月後經腦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
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末、穿服、起居、步
、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
運動,除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四、慢性腎衰竭(毒症):
指二個腎臟慢性且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者。
五、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性腫瘤或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
驗確定符合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歸屬於
性腫瘤之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氏病。
2.慢性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上肢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
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
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
能隨意活動超過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
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
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
郵戳當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約繼續有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
險費的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宣告之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
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墊繳之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
息已逾一以上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七條 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給付當時財政部核定的利率
算。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歷年解約表如
解約附表。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
公司其在失蹤期間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本公司應依約給付但有欠繳的保
險費,應予扣除。
第十二條 重大疾病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患第二條所稱「重大疾病」
公司按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投保型給付「重大疾病保險予被保險人但被
保險人如同時符合附表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者,則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
「殘廢保險」,另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一、投保A型者:
重大疾病保險為保險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投保B型者:
重大疾病保險為保險額之百分之五十。
三、投保C型者:
重大疾病保險為保險額之百分之七十。
約「重大疾病保險」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人申「重大疾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診斷證明書。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請檢附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三、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四、保險申請書。
五、受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則前項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
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
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款以上第一級殘廢程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人申「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殘廢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十五條 豁免保險費
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
人被診斷確定之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豁免未到期保險費約繼續有
效: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第二三級
殘廢程之一。
二、經醫師診斷確定患第二條所稱之「重大疾病」。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前項情形之一時,適用前項規定:
一、要保人之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之故意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
標準者。
第一項保險費之豁免僅適用於本約,而包括附加及併同發單之其他任何保險
約、保險附約、批註條款、附加條款。
第十條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手續
要保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有前條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
通知後儘速檢具下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另具殘廢診斷書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對被保
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另具診斷證明書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如有
接受外科手術者,請檢附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一、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人之一者其他受適用前款
但書之規定。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或成附表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
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或殘廢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退
還保單價值準備予要保人。
第十八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 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息後給付。
第十九條 減少保險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第 廿 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經本公司豁免保險費前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繳清保險保
額附表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必再繳保險費約繼續有效。
其各項保險之給付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額為「保險額的百分之一」「變
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一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經本公司豁免保險費前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保
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繳保險費
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額暨展延期間附表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一
一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
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一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
購買於原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展期定期保險
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額為「保險額的百分之一」「變
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二條 本約變為展期定期保險之規定
倘本約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變「展期定期保險」約喪失第十二條(重大
疾病保險的給付與申)所約定之權
第廿三條 保險種
如經本公司同意要保人得自本約之第二保單年度起申請改保險種但要保人
及被保險人必須依照本公司之規定辦並與本公司就原險種與新險種之保單價值準
之差額補交或返還。
改後之新險種以原險種之生效日為其生效日其保險費以新險種之費按被保險人
投保原險種時之投保齡計收。
第廿四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
規定辦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低齡為小者約自被保險人到達
最低承保齡當日開始生效。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但錯誤發生
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四家庫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四家庫」,係指臺灣銀、第一銀、合作庫及中央信託局。
被保險人之保險齡係以其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
滿一週計入。
第廿五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七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及殘廢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八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廿九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卅 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卅一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殘廢程
等 級 項 別 殘廢程
第一級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害,終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4)
第二級
上肢、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機能
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5)
十手指缺失者。(註 6)
第三級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7)
十足趾缺失者。(註 8)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
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5.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
明圖。
6.(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
正常,拇指之部位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予計入。
7.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
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
8.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聲明書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殘廢者身故或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高於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申「殘廢保險的給付與申條文約定之
額時本公司改按身故或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或殘廢保險
: 1.
殘廢係指「殘廢保險的給付與申」條文中有關殘廢之定義。
2. 「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事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
保險人事故當時之本約保險額乘以被保險人事故前最後一次繳交
保險費所適用之本約標準體繳保險費費」所計得之額。
3. 「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所經過
年數,未滿一週者,以一週計。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本
繳費限為限。
4.
「被保險人事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事
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保險人於要保人辦減額繳清保險
始發生事故者,係指要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
費。
5. 要保人辦展期定期保險者,無本聲明書之適用。
6. 「事故」係指本聲明書中所指身故或殘廢。
南山新康終身壽險
( 每萬元保險 )
型別:A 型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175 0 153
1 173 31 314 1 152 31 278
2 177 32 321 2 154 32 284
3 180 33 329 3 157 33 291
4 184 34 337 4 161 34 297
5 188 35 344 5 164 35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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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95 37 359 7 171 37 318
8 198 38 366 8 175 38 325
9 203 39 375 9 179 39 332
10 206 40 383 10 183 40 339
11 210 41 392 11 187 41 346
12 214 42 401 12 191 42 355
13 218 43 410 13 195 43 363
14 222 44 420 14 199 44 372
15 226 45 430 15 203 45 380
16 231 46 448 16 207 46 391
17 236 47 466 17 211 47 404
18 241 48 488 18 214 48 415
19 245 49 508 19 218 49 428
20 250 50 531 20 223 50 440
21 255 51 554 21 225 51 454
22 261 52 579 22 230 52 468
23 266 53 606 23 234 53 483
24 272 54 635 24 238 54 499
25 277 55 666 25 244 55 516
26 283 56 723 26 249 56 557
27 288 57 787 27 254 57 604
28 294 58 860 28 260 58 657
29 300 59 942 29 266 59 715
30 307 60 1,035 30 272 60 783
南山新康終身壽險
( 每萬元保險 )
型別:B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186 0 166
1 183 31 327 1 163 31 293
2 187 32 334 2 165 32 300
3 190 33 342 3 168 33 306
4 194 34 351 4 170 34 313
5 197 35 359 5 173 35 320
6 201 36 367 6 175 36 327
7 204 37 375 7 180 37 334
8 207 38 384 8 184 38 341
9 212 39 392 9 188 39 348
10 217 40 401 10 191 40 355
11 220 41 410 11 195 41 363
12 225 42 420 12 199 42 372
13 229 43 431 13 203 43 380
14 234 44 441 14 208 44 388
15 239 45 453 15 212 45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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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67 51 579 21 238 51 475
22 271 52 604 22 244 52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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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82 54 661 24 253 54 522
25 288 55 692 25 257 55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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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13 59 975 29 281 59 743
30 320 60 1,070 30 287 60 811
南山新康終身壽險
( 每萬元保險 )
型別:C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190 0 173
1 190 31 340 1 171 31 306
2 193 32 347 2 174 32 313
3 197 33 354 3 177 33 319
4 201 34 362 4 179 34 326
5 206 35 370 5 183 35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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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21 39 421 9 198 39 360
10 226 40 434 10 201 40 368
11 230 41 449 11 205 41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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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25 59 1,013 29 293 59 771
30 333 60 1,108 30 300 60 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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