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收益分配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樣本)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七 月 七 日
(103)南 壽 研 字 第 088 號函備查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二 月 十六日
(104 ) 南 壽 研 字 第 021 號函修訂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 1 0 7 ) 南壽投商字第 0 39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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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收益分配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附表一所列之
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且須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新增投資標的之選項
本批註條款生效後,除本契約原提供予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外,要保人得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
所列之投資標的作為投資之選項。
本批註條款所稱「收益分配」,如本契約生效日為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不含)前者,係指本契約
所稱之可分配收益。
第 三 條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公司分配予要保人之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投資標的收益分配,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前項所指投資標的,其幣別非新臺幣者,匯率計算方式以本公司實際收受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
收益分配日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要保人選擇將收益分配購買與原投資標的相同計價幣別之貨幣型基金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本批註條款所稱「資產評價日」,如本契約生效日為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不含)前者,係指本契
約所稱之交易日。
第 四 條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於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投資標的之除息基準日,要保人之保單帳戶價值(或保單價值)中仍有該
投資標的者,本公司應分配該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
應先扣除之。前述收益分配之分配方式以下列為限,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選擇:
一、現金給付。
二、購買與原投資標的相同計價幣別之貨幣型基金。
各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且本公司實際收受各投資標的收益分配之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
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後分配予要保人。
要保人依第一項選擇將該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購買與原投資標的相同計價幣別之貨幣型基金時,
本公司以實際收受收益分配之日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購買該貨幣型基金。
依第一項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本公司應於實際收受該投資標的收益分配之日後十個資產評價
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但依第二項計算之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低於
新臺幣二千元,或因要保人未提供匯款帳號時,該次收益分配將視為投資金額之一部分,改以本
公司實際收受收益分配之日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購買與原投資標的相同計價
幣別之貨幣型基金方式處理;本公司有權變更前開最低收益分配金額,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變更最低收益分配金額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前項約定期限給付收益分配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當時
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