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投資型保險立即投資批註條款(樣本)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 十二月 二十二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232740 號函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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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投資型保險立即投資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批註條款附表
約定之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且應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
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立即投資費用:
係指本公司收取用以支付首次投資配置日提前所產生之額外費用。立即投資費用之計算方
式如下:
要保人所繳交之第一次保險費減去本契約約定相關費用後之數額乘以0.07%。
二、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送達要保人的翌日起算第十日。
第 三 條 投資配置日之約定
要保人依本批註條款第一條第一項約定,申請適用本批註條款者,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為本
公司於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前之實際收受第一次保險費日與同意承保日二者較晚發生之日後的
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適用本批註條款之要保人於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前所繳交第二次(含)以後之保險費,該保險費
的投資配置日為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與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二者較晚發生之日後的第一個資
產評價日。
第 四 條 投資配置金額之計算
要保人依本批註條款第一條第一項約定,申請適用本批註條款者,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依下列順序計算:
一、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所繳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依本契約約定之相關費用及本批註
條款之立即投資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前款之餘額自本公司實際收受第一次保險費日起,依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約定方式逐日
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適用本批註條款之要保人於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前所繳交第二次(含)以後之保險費,其投資配
置金額依下列順序計算:
一、第二次(含)以後保險費扣除依本契約約定之相關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前款之餘額自本公司實際收受第二次(含)以後保險費日起,依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約定
方式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本批註條款第三條第二項約定之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