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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手術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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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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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南山手術醫保險附約
手術醫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
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中華民國八十四三月十三日奉財政部
臺財保第
841491920
號函核准
條 保險約的構成
本南山手術醫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以下簡稱主約)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約訂定之。
本附約所載的條款及與本附約有關的聲明批註要保書效申請書、及其他約定
書,是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前項各種構成本附約之文件其解釋應探求本附約當事人之真意得拘於所用文
字,如有疑義時,以最有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者為準。
 名詞定義
被保險人本人:
係指主約保單面頁所載之被保險人。
被保家庭成員:
係指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及子以其姓名記載於要保書上或隨後批註於本保單上
者為限。
配偶:
係指齡未滿七十足歲之被保險人本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係指出生滿十五天且已出院至二十三足歲之被保險人本人未婚之子收養子或繼
疾病:
係指被保家庭成員自本附約生效日效日或加保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開始發
生之疾病,但續保受三十日的限制。
傷害:
係指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所導致之
傷害。
醫院:
係指依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設備之公、私醫院。但包括專
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或似之醫處所。
醫師:
係指合法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手術醫保險額:
手術醫保險額依各被保家庭成員投保經本公司核保通過記載於保單面頁或保
單批註額為準。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已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
但要保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已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則溯自交付保險費當日
午夜十二時起開始。
本附約如係與主約同時投保者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
約當年度保險單週日為本附約之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
十二時起生效,以主約當年度保險單週日為到期日。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收到本附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
寄,向本公司(本保險單上所載總公司地址)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時起或
親自送達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
撤銷生效後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
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要保人得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繼續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被保險人本人續保之保險期限最長至齡屆滿七十足歲之本附約週日止。
除要保人未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交付續保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本人已達本附
約最高續保齡外,本公司得拒絕續保。
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費按續保當時所屬保險齡計算。(如附表)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財政部申請調整各齡之保險費經核准後將新費通知
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
應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續保其保險效自保險期間屆
滿後即終止。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保險事故之處
本附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與主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
繳者自催告到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
間終的翌日時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條 附約的停效與
約效停止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
本附約效停止後,要保人得在主約有效期間內,填妥效申請書申請效。
前項之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當
日午夜十二時,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
任。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或效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如有故意隱或因
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本附約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保險事故的發
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之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家庭成員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效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但該被保家庭成員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之事實時在此
限。
前項解除權或解除被保險人資格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不行使而消
或自附約訂日、效當日或加保當日起經過二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得解除本附約或被保險人資格。
本公司使解除權或解除被保險人資格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
明,或其他原因,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退還未滿期之保
險費但本附約被保家庭成員於保險期間內取之保險超過按日計算
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者,得終止本附約。
本附約於有下情形時,自動終止:
一、主約撤銷、解除或終止。
二、主約經申請變為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時。
三、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或致成主約所約定之完全殘廢時。
本附約自動終止後,如有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按日退還之。
第十一條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效或加保時要保人被保家庭成員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本附約無
效,本公司退還所收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
被保家庭成員因疾病或傷害需住院接受手術治且已實際接受手術治自開始
住院手術治之日起十日內,要保人、被保家庭成員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手術治
且已實際接受手術治,本公司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
第十四條 手術醫保險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手術治
且已實際住院手術治時,本公司依其所投保之手術醫保險額乘以手術別及手
術保險額倍(如附表)所載倍給付手術醫保險但每一保單年度累計最
高以一百倍為限。
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項以上(含)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保險分別給付之。
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附表所載倍
高一項給付之同一項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時其給付以一
次為限。
不論因本附約終止或被保家庭成員資格喪失倘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手術治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
始實際進手術治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手術醫保險但於實際進
手術治前曾出院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原因及事故住院手術醫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1.
要保人、被保家庭成員、受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2.
被保家庭成員心喪失所致之傷害。
3.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為。
4.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之武裝變
5.
被保家庭成員因吸食或注射麻醉藥品。
6.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
7.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選擇性手術或天生畸形(包括先天性疾病)但因意外傷害
事故所致之外科整型手術在此限。
8.
牙齒治或手術,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在此限。
9.
鑲補牙齒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10.
健康檢查、養或靜養。
11.
懷孕、生產、墮胎、產或分娩及其所引致之併發症。但因意外傷害所致之
在此限。
12.
精神病或酒中毒。
13.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
AIDS
)。
14.
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條 保險的申請
人申請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住院及診斷證明書。
三、因傷害者,另具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時被保家庭成員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取其病(影)
且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對被保家庭成員的身體予以檢驗檢查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十七條 被保家庭成員資格的喪失
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
二、與被保險人本人婚。
三、齡屆滿七十足歲之本附約週日。
被保險人本人之子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
二、結婚或齡屆滿二十三足歲之本附約週日。
三、被他人收養或認
本公司就前述各項喪失資格之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日
起自動終止如有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按日退還之被保家庭成員資格喪失
其應繳保險費即用繳付,如已繳付發生效惟本公司應將已繳付之
生效保險費全額退還。
第十八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家庭成員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零數超過個月的加算一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家庭成員的真實齡,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
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被保險人本人之真實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附約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之真實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
者,本公司予承保,已繳之該部份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被保家庭成員之真實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低齡為小者本附約自該
被保家庭成員到達最低承保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四、因為齡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五、因齡錯誤,而致保險費短收者應補繳保險費的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比減少給付保險額。
第十九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本附約保險的受人為被保家庭成員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但如被保
家庭成員中之配偶或子於身故前已得依本附約申保險而未申則於其身故
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如被保險人本人於身故前已得依本附約申保險而未
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主約身故保險之受人。
第廿條 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後住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一條 時效
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各款情形之
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要保人或被保家庭成員對於危險之明,有實者自本公司知情之
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第廿二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的申請及本公司的同意在保險單批
批註後,生效
第廿三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手術別及手術保險額倍
手術別                          保險額倍
皮膚或乳房手術
皮膚移植(總面積超過 25 平方公分)                   20
乳房除術                               
20
肌肉及骨骼手術
骨頭移植或植骨                             
20
骨髓炎或骨頭結核的手術                         
20
(腫瘤或單純除除外)
開顱手術                                
20
(鼻骨或鼻中膈手術除外)
開鼻骨手術                               
10
(鼻中膈手術除外)
上頷、下頷、或下頷關節之手術                      20
(牙齒或齒齦手術除外)
脊柱或骨盆手術                             
20
鎖骨、肩胛骨、骨或胸骨手術                      
10
截肢手術                                
20
(手指及足趾除外)
四肢骨頭或關節手術                           
10
(手指及足趾關節除外)
肌肉、肌腱或韌帶手術                          
10
(手指、足趾、肌炎或黏液瘤手術除外)
呼吸系統的手術
慢性鼻竇炎根除術                            
10
部全除術                              
20
氣管、支氣管、肺或膜手術                       
20
(經胸廓切開術)
成形術                               
20
縱膈腔內腫瘤除                            
40
循環系統或脾臟手術
靜脈曲張根除術                             
10
主動脈、腔靜脈、肺動脈或冠動脈手術                  
40
(經胸廓切開術或腹腔開)
心包膜開術或心包膜縫合術                       
20
直視開心手術                              
40
脾臟除                                
20
手術別                         
保險額倍
消化系統手術
腮腺腫瘤除術                             20
胃全部或部份除術                           
40
其他胃部或食道手術                           20
(經胸腔或腹腔開術)
腹膜炎手術                               
20
肝臟、膽囊、膽道或胰臟手術                       
20
疝氣根除術                               
10
闌尾除(盲腸炎手術)                         
10
脫肛根除術                               
20
其它腸或腸系膜手術                           
20
(經腹部開術)
肛門 管、肛門脫垂、痔瘡根本除手術                  
10
泌尿生殖器手術
腎移植手術                               
40
腎臟、腎盂、輸管或膀胱手術                      
20
(經由道的手術除外)
道狹窄手術                              
20
(經由道的手術除外)
陰莖截斷術                               
40
睪丸、副睪丸、精索、貯囊或前腺手術                 
20
陰囊水腫根除術                             
10
子宮外孕手術                              
20
子宮或陰道脫垂手術                           
20
其他子宮手術(包括子宮頸息肉除,懷孕中斷法)            
20
管或巢手術                            
10
內分腺手術
腦下垂體腫瘤除術                           
40
腺手術                               
20
腎上腺全除術                             
20
手術別                          保險額倍
經手術
經修補移植除)                          20
脊髓、腫瘤除術                            40
感官器官或視覺器官手術
吻合手術                                10
角膜移植手術                              10
虹膜前沾或虹膜後沾手術                     10
青光眼手術                               20
白內障或晶體手術                           20
玻璃體手術                               10
視網膜剝手術                             10
眼球射或凍手術                           10
眼球摘除術                               20
除眼眶腫瘤                              20
眼部肌肉移植手術                            10
聽覺器官手術
鼓膜手術或鼓膜修補術                          20
內耳開術                               20
中耳根治手術                              10
聽覺腫瘤除                              40
癌症手術
性腫瘤除                              40
其他手術(前述所手術除外)
頭顱開術                               20
廓切開術                               20
腹部開術                               10
注意
倘施之手術在「手術別及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額倍表」內未予出時本公司將比照該
表內程相當之手術所載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但該次手術明訂在賠償範圍內或依據
約條款規定予補償時在此限。
南山手術醫保險附約總保費
(手術醫保險額新台幣每百元)
手 術 醫  保 險  總 保 費 
*
25 歲以下 54 75
2630 54 91
3135 54 101
3640 58 114
4145 68 124
4650 77 122
5155 94 111
5660 117 111
6165 144 115
6670 172 128
*有關本附約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請閱本附約條款第條。
*上表齡係被保家庭成員續保當時所屬保險齡(其中子之保險費同 25 歲以下之男性費
)。
*繳保險費=繳保險費× 0.52
季繳保險費 =繳保險費× 0.262
月繳保險費 =繳保險費× 0.088
年齡 男性 女性
25歲以下 54 75
26-30 54 91
31-35 54 101
36-40 58 114
41-45 68 124
46-50 77 122
51-55 94 111
56-60 117 111
61-65 144 115
66-70 172 128
註:
1.子女保險費率同25歲以下費率。
南山手術醫療保險附約
(每佰元保額年繳保險費率)
2.半年繳為年繳×0.52,季繳為年
×0.262,月繳為年繳×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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