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手術醫療保險金額:
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依各被保家庭成員投保,經本公司核保通過,記載於保單面頁或保
單批註欄之金額為準。
第 三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已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
始,但要保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已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則溯自交付保險費當日
午夜十二時起開始。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
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本附約之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
十二時起生效,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第 四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收到本附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
寄,向本公司(本保險單上所載總公司地址)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或
親自送達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
撤銷生效後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
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得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年繼續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被保險人本人續保之保險期限最長至年齡屆滿七十足歲之本附約週年日止。
除要保人未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交付續保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本人已達本附
約最高續保年齡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第 六 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費按續保當時所屬保險年齡計算。(如附表)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財政部申請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知
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
應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保,其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
滿後即行終止。
第 七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保險事故之處理
本附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與主契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
間終了的翌日零時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 八 條 附約的停效與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