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山人壽恐怖主義暨特定地區
除外責任批註條款(樣本)
本公司為美國保險公司之子公司,因應母公司政策要求,遵循美國「與敵國貿易法」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古巴資產管制規定」(“Cuban Assets Control
Regulations"),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制定本批註條款。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137120 號函核准
第一條
「南山人壽恐怖主義暨特定地區除外責任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批註於南
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包含南山人壽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附加條款)、南山人壽海外旅
行平安保險(包含南山人壽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附加條款、南山人壽海外旅行疾病住院
費用給付附加條款及南山人壽海外旅行救難費用給付附加條款)或南山人壽海外心安
旅得保險(以下統稱本契約)。
第二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為恐怖主義者或恐怖組織成員,本公司對於本契約所
約定之保險事故,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所謂恐怖主義者或恐怖組織成員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
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
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
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自中華民國或第三地出境前往古巴、經古巴轉運、
在古巴境內、或自古巴離境至入境中華民國或第三地前之期間,發生本契約所約定之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但非被保險人自願前往古巴或經古巴
轉運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批註本批註條款之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包含南山人壽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附加條
款),經精算後,保費仍依原核定費率計收。
批註本批註條款之南山人壽海外旅行平安保險(包含南山人壽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附加
條款、南山人壽海外旅行疾病住院費用給付附加條款及南山人壽海外旅行救難費用給
付附加條款),依原核定費率其保費達新台幣(下同)肆仟貳佰柒拾元(含)以上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