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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幸福傳家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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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
樣本樣本
樣本
(
((
(
)
))
)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
,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
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本公司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而本契約終止時
本公司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而本契約終止本公司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而本契約終止
本公司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而本契約終止時,
,其他未給付項目無解約金
其他未給付項目無解約金其他未給付項目無解約金
其他未給付項目無解約金。
( 1 0
( 1 0( 1 0
( 1 0 2
22
2 )
))
)
0 4
0 40 4
0 4 8
88
8
0800
08000800
0800-
--
-020
020020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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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060060
060
412
412412
412-
--
-8886
88868886
8886
E
EE
E-
--
-mail
mailmail
mail
NS
NSNS
NS-
--
-Service@nanshan.com.tw
Service@nanshan.com.twService@nanshan.com.tw
Service@nanshan.com.tw
(一
一)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
3
33
3
條)
(二
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
恢復及終止事由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
4
44
4
條、
、第
6
66
6 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 8
88
8
條、
、第
10
1010
10
13
1313
13
條、
、第
15
1515
15
條、
、第
17
1717
17
條、
、第
25
2525
25
條、
、第
31
3131
31
條)
(三
三)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
5
55
5
條、
、第
13
1313
13
條、
、第
15
1515
15
條、
、第
17
1717
17
條、
、第
19
1919
19
條、
、第
21
2121
21
條、
、第
23
2323
23
條)
(四
四)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
9
99
9
條)
(五
五)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11
1111
11
條、
、第
12
1212
12
條、
、第
14
1414
14
條、
、第
16
1616
16
條、
、第
18
1818
18
條、
、第
20
2020
20
條、
、第
22
2222
22
條、
、第
24
2424
24
條)
(六
六)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第
25
2525
25
條、
、第
27
2727
27
條)
(七
七)
)保險金額之變更
保險金額之變更保險金額之變更
保險金額之變更(
(第
29
2929
29 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 30
3030
30
條)
(八
八)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第
31
3131
31
條)
(九
九)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
35
3535
35
條、
、第
36
3636
36
條)
(十
十)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
37
3737
37
條)
(
((
(十
十一十一
十一)
) )
)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第
26
2626
26
條)
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
本保險單條款本保險單條款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附著之要保書附著之要保書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均為本保險契約均為本保險契約
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
的構成的構成
的構成
部分
部分部分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本契約的解釋本契約的解釋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
如有疑義如有疑義時
如有疑義
,以作有利於被
以作有利於被以作有利於被
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額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
若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若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若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若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
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傷
傷害傷害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因而蒙受之傷害因而蒙受之傷害
因而蒙受之傷害
、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醫
醫院醫院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
之公立之公立
之公立
、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
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
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
之醫院
之醫院之醫院
之醫院
、大眾運輸工具
大眾運輸工具大眾運輸工具
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
,在對不特定人開放
在對不特定人開放在對不特定人開放
在對不特定人開放
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
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
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
,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
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
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
輸工具
輸工具輸工具
輸工具
,其內容如
其內容如其內容如下
其內容如
(
((
(
)
))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
((
(
)
))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
((
(
)
))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商用航空客機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乘
乘客乘客
乘客
係指搭乘本契約所稱之大眾運輸工具之
係指搭乘本契約所稱之大眾運輸工具之係指搭乘本契約所稱之大眾運輸工具之
係指搭乘本契約所稱之大眾運輸工具之
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
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
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
員或
員或員或
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約撤銷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
生效生效
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
事故事故
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
但契約撤銷生效但契約撤銷生效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
視為未撤銷視為未撤銷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
本公司仍應本公司仍應
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
並應發並應發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
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給保險單作為承保
給保險單作為承保
的憑證
的憑證的憑證
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其應負之保險責其應負之保險責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
本公司仍負保險本公司仍負保險
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責任責任
責任
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或遭受意外傷
或遭受意外傷或遭受意外傷
或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害事故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害事故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害事故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者
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者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者
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定給付各項保險金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契約效力的停止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者
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者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者
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者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
受領保險費時受領保險費時
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
本公司本公司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仍負保險責仍負保險責
仍負保險責
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者
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者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者
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者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仍未交付者
仍未交付者仍未交付
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有保險單借款
如有保險單借款如有保險單借款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以扣除其借款本息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
後的餘額
後的餘額後的餘額
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墊繳保險費的利墊繳保險費的利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
按墊按墊
按墊
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
但要保人自
但要保人自但要保人自
但要保人自
應償
應償應償
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利息之日起利息之日起
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
十日仍不交付時十日仍不交付時
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停止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停止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申請復效申請復效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開始恢復其效力開始恢復其效力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本公司得拒絕其復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視為同意復效
視為同意復效視為同意復效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自翌日上午零時自翌日上午零時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
開始恢復其效開始恢復其效
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
要保人依第三要保人依第三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於交齊可保證明於交齊可保證明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
並清償第並清償第
並清償第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開始恢復其效力開始恢復其效力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
而要保人未而要保人未
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知義務與本契約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告知義務與本契約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解除
的解除的解除
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
如有故意隱匿如有故意隱匿
如有故意隱匿
,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不在此限
不在此不在此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
前項解除契約前項解除契約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訂立後
或自契約訂立後或自契約訂立後
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約的終
契約的終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前項契約之終止前項契約之終止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開始生效開始生效
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備金而終止契約時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於接到
本公司應於接到本公司應於接到
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
本契約歷本契約歷
本契約歷
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一
第十一第十一
第十一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
為給付為給付
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
第十二第十二
第十二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如經法院宣告死亡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根
本公司本公司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
為準為準
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給
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
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依第十三條
依第十三條依第十三
依第十三條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三條約定給
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
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
」、「」、「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
」、
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
,本公司給
本公司給付本公司給付
本公司給付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
」、「身故關懷保險
身故關懷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
」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領取前述金額之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領取前述金額之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領取前述金額之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領取前述金額之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
」、「
」、「」、「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
、「、「
、「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
其間
其間其間
其間
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
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
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
仍應予給
仍應予給付仍應予給付
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
第十三第十三
第十三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
」。」。
」。
本契約繳費方法為期繳
本契約繳費方法為期繳本契約繳費方法為期繳
本契約繳費方法為期繳者,
,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
,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退
退退
退
還予要保人
還予要保人還予要保人
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
訂立本契約時訂立本契約時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
為被保險人為被保險人
為被保險人
,其
其「
身故保
身故保身故保
身故保險金
險金險金
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含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
不限本公司不限本公司
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其超過部分本
其超過部分本其超過部分本
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如要保人向二家如要保人向二家
如要保人向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以上保險公司投以上保險公司投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
範圍範圍
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限為限為
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
各該保險各該保險
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
擔其責擔其責
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第十四
第十四第十四
第十四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單或其謄本保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
第十五第十五
第十五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經醫院診斷確定後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
本公司按本公司按
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給付
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額給付
保險金額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
」。
本契約繳費方法為期繳
本契約繳費方法為期繳本契約繳費方法為期繳
本契約繳費方法為期繳者,
,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
,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退
退退
退
還予要保人
還予要保人還予要保人
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款
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本公司僅給付一款
本公司僅給付一款
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全殘廢保險
全殘廢保險」。
」。」。
」。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
」,本契約效力即
本契約效力即本契約效力即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行終止行終止
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單或其謄本保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單或其謄本
廢診斷書
殘廢診斷書殘廢診斷書
殘廢診斷書
、保險金申
保險金申請保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
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條約定應給付之期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
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
自登上該大眾運輸工具時起至完
自登上該大眾運輸工具時起至完自登上該大眾運輸工具時起至完
自登上該大眾運輸工具時起至完
本公司除依第十三
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本公司除依第十三
本公司除依第十三
、第二十三條約定給
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
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
」、「」、「
」、「身故關懷保
身故關懷身故關懷保
身故關懷險金
險金險金
險金
或喪葬費
或喪葬費或喪葬費
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外
用保險金外用保險金
用保險金外
另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
另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另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
另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
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
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
:保險金額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額。
、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
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
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
:保險金額的二倍
保險金額的二倍保險金額的二倍
保險金額的二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
:保險金額的三倍
保險金額的三倍保險金額的三倍
保險金額的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
訂立本契約時訂立本契約時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
為被保險人為被保險人
為被保險人
,其
其「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三條約定辦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三條約定辦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三條約定辦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三條約定辦
十八
十八十八
十八
大眾運輸
大眾運輸大眾運輸
大眾運輸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單或其謄本保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單或其謄本
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保險人除戶戶籍謄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金申請書
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十九
十九十九
十九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本公司給
本公司給付本公司給付
本公司給付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
」,其金
其金其金
其金
額按
額按額按
額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
殘廢程度之一者
殘廢程度之一者殘廢程度之一者
殘廢程度之一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給付各該項
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本公司給付各該項
本公司給付各該項
「意外一
意外一意外一
意外一
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之和
之和之和
之和
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
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
同一足時
同一足時同一足時
同一足時
,僅給付一
僅給付一項僅給付一項
僅給付一項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
」;」;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
給付
給付給付
給付
較嚴重項目的
較嚴重項目的較嚴重項目的
較嚴重項目的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
」。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附表二所列殘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附表二所列殘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附表二所列殘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附表二所列殘
,如合併以
如合併以前如合併以
如合併以前
含本契約訂立前
含本契約訂立前含本契約訂立前
含本契約訂立前
的殘廢
的殘廢的殘廢
的殘廢
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
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
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
「意
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
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
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
」,但以前的殘廢
但以前的殘廢但以前的殘廢
但以前的殘廢
視同已給
視同已給付視同已給付
視同已給付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
」,應扣
應扣應扣
應扣
除之
除之除之
除之
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
,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
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
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
」低於單獨請領
低於單獨請領低於單獨請領
低於單獨請領
之金額
之金額之金額
之金額者,
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不適用合併之約定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
本公司本公司
本公司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的申領的申領
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單或其謄本保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單或其謄本
、殘廢診斷
殘廢診斷書殘廢診斷書
殘廢診斷書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受益人申
受益人申領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
必要時並必要時並
必要時並
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但不因此延展保險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
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一條
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
八十日以內八十日以
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
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
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
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
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
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
,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
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
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
詳見附表
詳見附表詳見附表三
詳見附表),
),),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但超過一
但超過一但超過一
但超過一
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
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
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
關係者
關係者關係者
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前項
前項前項
前項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的給付
的給付的給付
的給付
,終身以一次為限
終身以一次為限終身以一次為限
終身以一次為限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
、保險附約
保險附約保險附約
保險附約
、附
加條款
加條款加條款
加條款
,所得申領之意外重大
所得申領之意外重大所得申領之意外重大
所得申領之意外重大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並以一次為限
並以一次為限並以一次為限
並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二條
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金申請書
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單或其謄本保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單或其謄本
師診斷書
醫師診斷書醫師診斷書
醫師診斷書
(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
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
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
害事故證明文件
害事故證明文件害事故證明文件
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三條
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八十日以內身故者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
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
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
或喪葬費用保或喪葬費用保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
險金外險金外
險金外
,另按保
另按保另按保
另按保
險金額的百分之六給付
險金額的百分之六給付險金額的百分之六給付
險金額的百分之六給付
「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
」。」。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之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之
「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
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
訂立本契約時訂立本契約時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
為被保險人為被保險人
為被保險人
,其
其「
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三條約定辦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三條約定辦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三條約定辦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三條約定辦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四條
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
「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單或其謄本保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單或其謄本
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保險人除戶戶籍謄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五條
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公司不負給付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
「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
的責的責
的責
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意自殺致死者
意自殺致死者意自殺致死者
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本公司仍負給付本公司仍負給付
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
約定給
約定給約定給
約定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全殘廢保險
全殘廢保險」。
」。」。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值準備金予應得之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
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
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
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
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時
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時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時
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
本公司不本公司不
本公司不
負給付第十七條
負給付第十七條負給付第十七條
負給付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保人
要保人要保人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保險人飲酒後駕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車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其吐氣或血液所含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戰爭戰爭
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不論宣戰與不論宣戰與
不論宣戰與)、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灼熱灼熱
灼熱
、輻射或污
輻射或污染輻射或污染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
前項第一款情前項第一款情
前項第一款情形(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
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
、附表三
附表三附表三
附表三
所列重大燒燙傷時
所列重大燒燙傷時所列重大燒燙傷時
所列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按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仍按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本公司仍按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仍按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六條
保事項
不保事項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身故
致成身致成身
致成身故、
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時
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時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時
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
除契除契
除契
約另有約定外
約另有約定外約另有約定外
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七條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七條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七條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十九第十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第二十一條及第二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責
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責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責
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責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摔跤摔跤
摔跤、
柔道
柔道柔道
柔道、
空手道
空手道空手道
空手道、
、跆拳道
跆拳道跆拳道
跆拳道、
、馬術
馬術馬術
馬術、
、拳擊
拳擊拳擊
拳擊、
特技表演競賽
特技表演等競賽特技表演等競賽
特技表演等競賽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十
七條
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
,喪失其受益權
喪失其受益權喪失其受益權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而致無受益人受領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
」、「」、「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大眾運輸意外身故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金」、「
」、「」、「
」、「身故關懷保險
身故關懷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其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
」、「」、「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大眾運輸意外身故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金」、「
」、「」、「
」、「身故關懷保險
身故關懷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如有其他受益人如有其他受益人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
喪失喪失
喪失
受益權
受益權受益權
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二十
八條
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解約金
解約金解約金
解約金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經本公
包括經本公包括經本公
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
司墊繳的保險司墊繳的保險
司墊繳的保險費)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
餘額
餘額餘額
餘額
二十
九條
險金額之減少
保險金額之減少保險金額之減少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
低承保金額低承保金額
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減額繳清保
減額繳清保
〈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
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
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要保人繳足保險費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
」,其保險金
其保險金其保險金
其保險金
額如繳清保險金額附表
額如繳清保險金額附表額如繳清保險金額附表
額如繳清保險金額附表
。要保人變更為
要保人變更為要保人變更為
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
本契約繼續本契約繼續
本契約繼續
有效
有效有效
有效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
要保人選擇改要保人選擇改
要保人選擇改為「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減額繳清保
減額繳清保
」當
當時當時
當時
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
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
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
本公司將本公司將
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兩者較小者為
兩者較小者為兩者較小者為
兩者較小者為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一條
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
其可借金額其可借金額
其可借金額
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
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
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
,其比率請詳附表四
其比率請詳附表其比率請詳附表
其比率請詳附表四,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其
超過其超過其
超過其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
未返還未返還
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三十二
三十二三十二
三十二
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
本保險為不本保險為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分紅保單分紅保單
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三十三
三十三三十三
三十三
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
以足歲計以足歲計
以足歲計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加算一歲
加算一歲加算一歲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
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下列規定辦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下列規定辦理
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本契約無效本契約無效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
還要保還要保
還要保人。
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
,本契約自該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
本契約自該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本契約自該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
本契約自該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
年齡當日起開始生
年齡當日起開始生年齡當日起開始生
年齡當日起開始生
投保年齡的錯誤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部分的保險部分的保險
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
但在發生保險但在發生保險
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
金額
金額金額
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投保年齡的錯誤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應補足其差
應補足其差應補足其差
應補足其差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而不得
而不得而不得
而不得
請求補足差額
請求補足差額請求補足差額
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
前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
前項第一款、
第三款前段情形
第三款前段情形第三款前段情形
第三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
其利息按其利息按
其利息按
退費當理保
退費當理保退費當理保
退費當理保
其大之值計算
其大之值計算其大之值計算
其大之值計算
三十四
三十四三十四
三十四
申請改換本契約為其他壽險
請改換本契約為其他壽險請改換本契約為其他壽險
請改換本契約為其他壽險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契約屆滿日前兩年內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契約屆滿日前兩年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契約屆滿日前兩年內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契約屆滿日前兩年內
,要保人得不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
要保人得不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要保人得不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
要保人得不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
申請將本契
申請將本契申請將本契
申請將本契
約改換至本公司同意之現售不含健康險給
約改換至本公司同意之現售不含健康險給約改換至本公司同意之現售不含健康險給
約改換至本公司同意之現售不含健康險給
傷害險給付及豁免保險費之不分紅非增額型終身壽
傷害險給付及豁免保險費之不分紅非增額型終身壽傷害險給付及豁免保險費之不分紅非增額型終身壽
傷害險給付及豁免保險費之不分紅非增額型終身壽
險或不分紅非增額型養老壽險契約
險或不分紅非增額型養老壽險契約險或不分紅非增額型養老壽險契約
險或不分紅非增額型養老壽險契約
要保人申請改換契約時
要保人申請改換契約時要保人申請改換契約時
要保人申請改換契約時
,本契約效力視為終
本契約效力視為終止本契約效力視為終止
本契約效力視為終止
。改換後新契約之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申請改換當時
改換後新契約之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申請改換當時改換後新契約之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申請改換當時
改換後新契約之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申請改換當時
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且不得低於改換後新契約之最低投保金額
且不得低於改換後新契約之最低投保金額且不得低於改換後新契約之最低投保金額
且不得低於改換後新契約之最低投保金額
改換後新契約之保險費按本契約原核保等級及申請改換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及新契約之保險費率
改換後新契約之保險費按本契約原核保等級及申請改換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及新契約之保險費率改換後新契約之保險費按本契約原核保等級及申請改換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及新契約之保險費率
改換後新契約之保險費按本契約原核保等級及申請改換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及新契約之保險費率
計算
計算計算
計算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五條
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的受益人
的受益的受益
的受益人,
,為
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除前項約定外除前項約定外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
於訂立本契約時於訂立本契約時
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
得對抗保險公司
得對抗保險公司得對抗保險公司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或發給批註書或發給批註書
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三十六
三十六三十六
三十六
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三十七
三十七三十七
三十七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由本契約所生的權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十八
三十八三十八
三十八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
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
同意同意
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九條
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
因本契約涉訟者因本契約涉訟者
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
外時外時
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 (
(全殘廢等級適用
全殘廢等級適用全殘廢等級適用
全殘廢等級適用)
))
):
、雙目均失明者
雙目均失明者雙目均失明者
雙目均失明者。(
。(。(
。(
註1
11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永久喪失咀嚼永久喪失咀嚼
永久喪失咀嚼(
((
(
註2)
2)2)
2)或言語
或言語或言語
或言語
註3
33
3
)之機能者
之機能之機能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
(註
4)
4)4)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
中樞神經系統機中樞神經系統機
中樞神經系統機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遺存極度障害或遺存極度障害或
遺存極度障害或
腹部器機能遺存極度障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
經常經常
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
(註
5)
5)5)
5)
1.
1.1.
1.失明的認
失明的認失明的認定
失明的認
(1)
(1)(1)
(1)視力的測定
視力的測定視力的測定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2)(2)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3)(3)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2.
2.2.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以致不能作咀嚼運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物外
除流質食物外除流質食物外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
不能攝取不能攝取
不能攝取
3.
3.3.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齒舌音齒舌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口蓋音口蓋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機能中
音機能中音機能中
音機能中,
,有三
有三有三
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4.4.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5.5.
5.因重度神經障害
因重度神經障害因重度神經障害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全須他人扶助者
全須他人扶助者全須他人扶助者
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項次
項次項次
項次
殘廢程
殘廢程殘廢程
殘廢程
殘廢
殘廢殘廢
殘廢
等級
等級等級
等級
給付
給付給付
給付
比例
比例比例
比例
1
11
1-
--
-1
11
1-
--
-1
11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1
1
100%
100%100%
100%
1
11
1-
--
-1
11
1-
--
-2
22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
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日常
日常日常
日常
生活需人扶助者
生活需人扶助者生活需人扶助者
生活需人扶助者
2
22
2
90%
90%90%
90%
1
11
1-
--
-1
11
1-
--
-3
33
3
中樞
中樞中樞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
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33
3
80%
80%80%
80%
1
11
1
神經障
神經障神經障
神經障
(
((
(
1)
1)1)
1)
1
11
1-
--
-1
11
1-
--
-4
44
4
樞神
事輕便
便便
便
7
77
7
40%
40%40%
40%
2
22
2-
--
-1
11
1-
--
-1
11
1
雙目均失明者
雙目均失明者雙目均失明者
雙目均失明者
1
11
1
100%
100%100%
100%
2
22
2-
--
-1
11
1-
--
-2
22
2
雙目視力減退至
雙目視力減退至雙目視力減退至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0.060.06
0.06 以下者
以下者以下者
以下者
5
55
5
60%
60%60%
60%
2
22
2-
--
-1
11
1-
--
-3
33
3
雙目視力減退至
雙目視力減退至雙目視力減退至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0.10.1
0.1 以下者
以下者以下者
以下者
7
77
7
40%
40%40%
40%
2
22
2-
--
-1
11
1-
--
-4
44
4
一目失
一目失一目失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他目視力減退至他目視力減退至
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0.060.06
0.06 以下者
以下者以下者
以下者
4
44
4
70%
70%70%
70%
2
22
2-
--
-1
11
1-
--
-5
55
5
一目失
一目失一目失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他目視力減退至他目視力減退至
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0.10.1
0.1 以下者
以下者以下者
以下者
6
66
6
50%
50%50%
50%
2
22
2
視力障
視力障視力障
視力障
(
((
(
2)
2)2)
2)
2
22
2-
--
-1
11
1-
--
-6
66
6
一目失明者
一目失明者一目失明者
一目失明者
7
77
7
40%
40%40%
40%
3
33
3-
--
-1
11
1-
--
-1
11
1
全部聽覺喪失
全部聽覺喪失全部聽覺喪失
全部聽覺喪失90
9090
90
者。
5
55
5
60%
60%60%
60%
3
33
3
(
((
(
3)
3)3)
3)
3
33
3-
--
-1
11
1-
--
-2
22
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兩耳聽覺機能喪失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 70
7070
70 分貝以上者
分貝以上者分貝以上者
分貝以上者
7
77
7
40%
40%40%
40%
4
44
4
(
((
(
4)
4)4)
4)
4
44
4-
--
-1
11
1-
--
-1
11
1
鼻部缺
鼻部缺鼻部缺
鼻部缺損,
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99
9
20%
20%20%
20%
5
55
5-
--
-1
11
1-
--
-1
11
1
永久喪失咀嚼
永久喪失咀嚼永久喪失咀嚼
永久喪失咀嚼
、吞嚥或言語之機能
吞嚥或言語之機能吞嚥或言語之機能
吞嚥或言語之機能
1
11
1
100%
100%100%
100%
5
55
5-
--
-1
11
1-
--
-2
22
2
咀嚼
咀嚼咀嚼
咀嚼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55
5
60%
60%60%
60%
5
55
5
機能障
機能障機能障
機能障
(
((
(
5)
5)5)
5)
5
55
5-
--
-1
11
1-
--
-3
33
3
、吞
者。
7
77
7
40%
40%40%
40%
6
66
6-
--
-1
11
1-
--
-1
11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1
1
100%
100%100%
100%
6
66
6-
--
-1
11
1-
--
-2
22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22
2
90%
90%90%
90%
6
66
6-
--
-1
11
1-
--
-3
33
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日常生活尚可自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3
33
3
80%
80%80%
80%
障害
障害障害
障害(
((
(註
6)
6)6)
6)
6
66
6-
--
-1
11
1-
--
-4
44
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77
7
40%
40%40%
40%
臟器切
臟器切臟器切
臟器切
6
66
6-
--
-2
22
2-
--
-1
11
1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9
99
9
20%
20%20%
20%
6
66
6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障害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障害
6
66
6-
--
-3
33
3-
--
-1
11
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33
3
80%
80%80%
80%
7
77
7
脊柱運動障害
脊柱運動障害脊柱運動障害
脊柱運動障害
(
((
(
7)
7)7)
7)
7
77
7-
--
-1
11
1-
--
-1
11
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77
7
40%
40%40%
40%
8
88
8-
--
-1
11
1-
--
-1
11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兩上肢腕關節缺失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
1
11
1
100%
100%100%
100%
8
88
8-
--
-1
11
1-
--
-2
22
2
、肘
中,
以上以上
以上者。
5
55
5
60%
60%60%
60%
上肢缺損障害
上肢缺損障害上肢缺損障害
上肢缺損障害
8
88
8-
--
-1
11
1-
--
-3
33
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一上肢腕關節缺失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
6
66
6
50%
50%50%
50%
8
88
8-
--
-2
22
2-
--
-1
11
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33
3
80%
80%80%
80%
8
88
8-
--
-2
22
2-
--
-2
22
2
雙手兩拇指均缺
雙手兩拇指均缺雙手兩拇指均缺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失者失者
失者
7
77
7
40%
40%40%
40%
8
88
8-
--
-2
22
2-
--
-3
33
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77
7
40%
40%40%
40%
8
88
8-
--
-2
22
2-
--
-4
44
4
手拇
手拇
手拇指、
、食指及他任手指有四指缺
指及他任手指有四指缺指及他任手指有四指缺
指及他任手指有四指缺者。
7
77
7
40%
40%40%
40%
8
88
8-
--
-2
22
2-
--
-5
55
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88
8
30%
30%30%
30%
8
88
8-
--
-2
22
2-
--
-6
66
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
8
88
8
30%
30%30%
30%
8
88
8-
--
-2
22
2-
--
-7
77
7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
9
99
9
20%
20%20%
20%
手指缺損障害
手指缺損障害手指缺損障害
手指缺損障害
(
((
(
8)
8)8)
8)
8
88
8-
--
-2
22
2-
--
-8
88
8
一手拇
一手拇一手拇
一手拇
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
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
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
二指缺失者
二指缺失者二指缺失者
二指缺失者
11
1111
11
5%
5%5%
5%
8
88
8-
--
-3
33
3-
--
-1
11
1
兩上肢
兩上肢兩上肢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肘及腕關節均永久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喪失機能喪失機能者
喪失機能
2
22
2
90%
90%90%
90%
8
88
8-
--
-3
33
3-
--
-2
22
2
兩上肢
兩上肢兩上肢
兩上肢
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喪失能者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能者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能者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能者
3
33
3
80%
80%80%
80%
8
88
8-
--
-3
33
3-
--
-3
33
3
兩上肢
兩上肢兩上肢
兩上肢
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永喪失能者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能者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能者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能者
6
66
6
50%
50%50%
50%
8
88
8-
--
-3
33
3-
--
-4
44
4
一上肢
一上肢一上肢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66
6
50%
50%50%
50%
8
88
8-
--
-3
33
3-
--
-5
55
5
一上肢
一上肢一上肢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肘及腕關節
肘及腕關節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77
7
40%
40%40%
40%
8
88
8-
--
-3
33
3-
--
-6
66
6
一上肢
一上肢一上肢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肘及腕關節
肘及腕關節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88
8
30%
30%30%
30%
8
88
8
上肢機能障害
上肢機能障害上肢機能障害
上肢機能障害
(
((
(
9)
9)9)
9)
8
88
8-
--
-3
33
3-
--
-7
77
7
、肘
者。
4
44
4
70%
70%70%
70%
8
88
8-
--
-3
33
3-
--
-8
88
8
兩上肢
兩上肢兩上肢
兩上肢
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障害者
障害者障害者
障害者
5
55
5
60%
60%60%
60%
8
88
8-
--
-3
33
3-
--
-9
99
9
兩上肢
兩上肢兩上肢
兩上肢
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障害者
障害者障害者
障害者
7
77
7
40%
40%40%
40%
8
88
8-
--
-3
33
3-
--
-10
1010
10
上肢
上肢
上肢肩、
、肘及腕節永遺存著運動障
及腕節永遺存著運動障及腕節永遺存著運動障
及腕節永遺存著運動障者。
7
77
7
40%
40%40%
40%
8
88
8-
--
-3
33
3-
--
-11
1111
11
一上肢
一上肢一上肢
一上肢
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害者
害者害者
害者
8
88
8
30%
30%30%
30%
8
88
8-
--
-3
33
3-
--
-12
1212
12
兩上肢
兩上肢兩上肢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66
6
50%
50%50%
50%
8
88
8-
--
-3
33
3-
--
-13
1313
13
一上肢
一上肢一上肢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99
9
20%
20%20%
20%
8
88
8-
--
-4
44
4-
--
-1
11
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55
5
60%
60%60%
60%
8
88
8-
--
-4
44
4-
--
-2
22
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88
8
30%
30%30%
30%
8
88
8-
--
-4
44
4-
--
-3
33
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88
8
30%
30%30%
30%
8
88
8-
--
-4
44
4-
--
-4
44
4
一手拇
一手拇一手拇
一手拇
食指及其他任何手
食指及其他任何手食指及其他任何手
食指及其他任何手
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88
8
30%
30%30%
30%
8
88
8-
--
-4
44
4-
--
-5
55
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
11
1111
11
5%
5%5%
5%
8
88
8-
--
-4
44
4-
--
-6
66
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99
9
20%
20%20%
20%
手指機能障害
手指機能障害手指機能障害
手指機能障害
(
((
(
10)
10)10)
10)
8
88
8-
--
-4
44
4-
--
-7
77
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
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
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
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
能者
能者能者
能者
10
1010
10
10%
10%10%
10%
9
99
9-
--
-1
11
1-
--
-1
11
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1
1
100%
100%100%
100%
9
99
9-
--
-1
11
1-
--
-2
22
2
5
55
5
60%
60%60%
60%
下肢缺損障害
下肢缺損障害下肢缺損障害
下肢缺損障害
9
99
9-
--
-1
11
1-
--
-3
33
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66
6
50%
50%50%
50%
(
((
(註
11)
11)11)
11)
9
99
9-
--
-2
22
2-
--
-1
11
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77
7
40%
40%40%
40%
9
99
9-
--
-3
33
3-
--
-1
11
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55
5
60%
60%60%
60%
足趾缺損障害
足趾缺損障害足趾缺損障害
足趾缺損障害
(
((
(
12)
12)12)
12)
9
99
9-
--
-3
33
3-
--
-2
22
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77
7
40%
40%40%
40%
9
99
9-
--
-4
44
4-
--
-1
11
1
兩下肢
兩下肢兩下肢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22
2
90%
90%90%
90%
9
99
9-
--
-4
44
4-
--
-2
22
2
兩下肢
兩下肢兩下肢
兩下肢
膝及足踝關節中
膝及足踝關節中膝及足踝關節中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33
3
80%
80%80%
80%
9
99
9-
--
-4
44
4-
--
-3
33
3
兩下肢
兩下肢兩下肢
兩下肢
膝及足踝關節中
膝及足踝關節中膝及足踝關節中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66
6
50%
50%50%
50%
9
99
9-
--
-4
44
4-
--
-4
44
4
一下肢
一下肢一下肢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66
6
50%
50%50%
50%
9
99
9-
--
-4
44
4-
--
-5
55
5
一下肢
一下肢一下肢
一下肢
及足踝關節
膝及足踝關節中膝及足踝關節中
膝及足踝關節中
二大關節永久失機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7
77
7
40%
40%40%
40%
9
99
9-
--
-4
44
4-
--
-6
66
6
一下肢
一下肢一下肢
一下肢
及足踝關節
膝及足踝關節中膝及足踝關節中
膝及足踝關節中
一大關節永久失機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8
88
8
30%
30%30%
30%
9
99
9-
--
-4
44
4-
--
-7
77
7
兩下肢
兩下肢兩下肢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44
4
70%
70%70%
70%
9
99
9-
--
-4
44
4-
--
-8
88
8
兩下肢
兩下肢兩下肢
兩下肢
膝及足踝關節中
膝及足踝關節中膝及足踝關節中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
動障害動障害
動障害者。
5
55
5
60%
60%60%
60%
9
99
9-
--
-4
44
4-
--
-9
99
9
兩下肢
兩下肢兩下肢
兩下肢
膝及足踝關節中
膝及足踝關節中膝及足踝關節中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
動障害動障害
動障害者。
7
77
7
40%
40%40%
40%
9
99
9-
--
-4
44
4-
--
-10
1010
10
、膝
者。
7
77
7
40%
40%40%
40%
9
99
9-
--
-4
44
4-
--
-11
1111
11
一下肢
一下肢一下肢
一下肢
膝及足踝關節中
膝及足踝關節中膝及足踝關節中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障害者障害者
障害者
8
88
8
30%
30%30%
30%
9
99
9-
--
-4
44
4-
--
-12
1212
12
下肢
下肢
下肢髖、
、膝及足關節永久存運動障
及足關節永久存運動障及足關節永久存運動障
及足關節永久存運動障者。
6
66
6
50%
50%50%
50%
下肢機能障害
下肢機能障害下肢機能障害
下肢機能障害
(
((
(
13)
13)13)
13)
9
99
9-
--
-4
44
4-
--
-13
1313
13
一下肢
一下肢一下肢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99
9
20%
20%20%
20%
9
99
9-
--
-5
55
5-
--
-1
11
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77
7
40%
40%40%
40%
9
99
9
足趾機能障害
足趾機能障害足趾機能障害
足趾機能障害
(
((
(
1
11
14)
4)4)
4)
9
99
9-
--
-5
55
5-
--
-2
22
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99
9
20%
20%20%
20%
1
11
1:
1
11
1-
--
-1.
1.1.
1.
「神經障害等級
神經障害等級神經障害等級
神經障害等級
審定基本原則
之審定基本原則之審定基本原則
之審定基本原則:
:綜合其病灶症狀
綜合其病灶症狀綜合其病灶症狀
綜合其病灶症狀,
,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
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
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
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
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
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
。於審定時
於審定時於審定時
於審定時,
,須有精神科
須有精神科須有精神科
須有精神科、
、神經科
神經科神經科
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
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
(1)(1)
(1)因重神經
重度經障重度經障
重度經障害,
,為生命要之日常活活
維持命必之日常生活動維持命必之日常生活動
維持命必之日常生活動
,全人扶助者
須他扶助須他扶助
須他扶助者:
:適
用第用第
用第1
11
1
級。
(2)
(2)(2)
(2)因高度神經障害
因高度神經障害因高度神經障害
因高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
:適用第
適用第適用第
適用第 2
22
2
級。
(3)
(3)(3)
(3)為維持生
為維持生為維持生
為維持生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
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
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
因神經障害高度
但因神經障害高度但因神經障害高度
但因神經障害高度,
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用第
適用第適用第
適用第 3
33
3
(4)
(4)(4)
(4)上述
上述上述
上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係指食物攝係指食物攝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大小便始大小便始末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穿脫衣服穿脫衣服
穿脫衣服
、起居
起居起居
起居
、步行
步行步行
步行
入浴等
入浴等入浴等
入浴等
(5)
(5)(5)
(5)
有失有失
有失
失認失認
失認
行等病灶
失行等之病灶失行等之病灶
失行等之病灶
四肢
四肢麻痺四肢麻痺
四肢麻痺
外路
錐體外路錐體外路
錐體外路
記憶障害
記憶力障記憶力障
記憶力障
覺障
知覺障害知覺障害
知覺障害
感情
感情感情
感情
障害
障害障害
障害
欲減退
意欲減退意欲減退
意欲減退
人格化等高度
人格變化等高障害人格變化等高障害
人格變化等高障害
或者麻痺症狀
或者麻痺等或者麻痺等
或者麻痺等
為輕
雖為輕度雖為輕度
雖為輕度
身體能力
身體能力仍存身體能力仍存
身體能力仍存
非他
但非但非
但非
人在身邊指示
人在身邊指示人在身邊指示
人在身邊指示
,無法遂行其工作者
無法遂行其工作者無法遂行其工作者
無法遂行其工作者
:適用第
適用第適用第
適用第 3
33
3
級。
(6)
(6)(6)
(6)因中等度神經障
因中等度神經障害因中等度神經障害
因中等度神經障害
,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適用第
適用第適用第
適用第 7
77
7
級。
(7)
(7)(7)
(7)神經統障
中樞神經統障中樞神經統障
中樞神經統障
例如知覺
例如無知障害例如無知障害
例如無知障害之錐路及外路症狀之輕麻痺
之錐體路錐體路症之輕麻痺之錐體路錐體路症之輕麻痺
之錐體路錐體路症之輕麻痺
像檢始可
依影像檢始可依影像檢始可
依影像檢始可
明之輕度腦萎縮
明之輕度腦萎縮明之輕度腦萎縮
明之輕度腦萎縮
腦波異常等屬之
腦波異常等屬之腦波異常等屬之
腦波異常等屬之
,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
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
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
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診斷之結果審定之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
(8)(8)
(8)神經統之頹廢症狀發生四肢
中樞神經統之廢症如發於四中樞神經統之廢症如發於四
中樞神經統之廢症如發於四
覺器能障
感覺器之能障感覺器之能障
感覺器之能障
按其現部所定級定
按其發現部位等級按其發現部所定級定
按其發現部位等級
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
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
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
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
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
1
11
1-
--
-2.
2.2.
2.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
等級之審定
等級之審等級之審定
等級之審
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
11
1-
--
-3.
3.3.
3.
「外傷性癲
外傷性癲癇外傷性癲癇
外傷性癲癇
」障害等級之審定
障害等級之審障害等級之審
障害等級之審定:
:癲癇發作
癲癇發作癲癇發作
癲癇發作,
,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
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
格崩壞
格崩壞格崩壞
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
態者態者
態者,
,依附註
依附註依附註
依附註 1
11
1-
--
-1
11
1 原則審定之
原則審定原則審定之
原則審定之。
。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
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
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
,應以經專科
應以經專應以經專科
應以經專
醫師之治療
醫師之治療醫師之治療
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
,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
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
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
,不論其發作型態
不論其發作型態不論其發作型態
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
依下列依下列
依下列
標準審定之
標準審定之標準審定之
標準審定之
(1)
(1)(1)
(1)雖經充分治療
雖經充分治雖經充分治
雖經充分治
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適用第
適用第適用第
適用第 3
33
3
級。
(2)
(2)(2)
(2)雖經充分治療
雖經充分治雖經充分治
雖經充分治
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適用第
適用第適用第
適用第 7
77
7
級。
1
11
1-
--
-4.
4.4.
4.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等級之審
等級之審等級之審定
等級之審
: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
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
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
障害
障害障害
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
,因小腦
因小腦因小腦
因小腦、
、腦幹部
腦幹部腦幹部
腦幹部、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
其審其審
其審
定標準如次
定標準如次定標準如次
定標準如次
(1)
(1)(1)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
但因
但因但因
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
高度平衡機能障害高度平衡機能障害
高度平衡機能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作者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作者終身不能從事任何作者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作者
適用第
適用第適用第
適用第 3
33
3
(2)
(2)(2)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
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
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
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
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
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
適用第
適用第適用第
適用第 7
77
7
1
11
1-
--
-5.
5.5.
5.
「外傷性脊髓障害
外傷性脊髓障害外傷性脊髓障害
外傷性脊髓障害
等級之審定
等級之審等級之審定
等級之審
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
知覺障害知覺障害
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
腸管障害腸管障害
腸管障害
尿路障
尿路障尿路障
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
生殖器障害生殖器障害
生殖器障害
,依附註
依附註依附註
依附註 1
11
1-
--
-1
11
1 之原則
之原則之原則
之原則
,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
11
1-
--
-6.
6.6.
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一氧化碳中毒後遺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
」障害等級之審
障害等級之審障害等級之審
障害等級之審定: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
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
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
,綜合其所遺諸症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照附說明精神
照附說明精神照附說明精神
照附說明精神
、神害等之審定基原則
經障等級審定基本則判神經害等之審定基原則
經障等級審定基本則判斷,
,定
其等
其等級。
2
22
2:
2
22
2-
--
-1.
1.1.
1.
視力
視力視力
視力
之測定
之測定之測定
之測定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
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因而有影響顯著者
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因而有影響顯著者
因而有影響顯著者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得以裸眼視力測定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
2
22
2-
--
-2.
2.2.
2.「
失明
失明失明
失明
」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0.020.02
0.02 以下而
以下而言以下而言
以下而言
並包括眼球喪失
並包括眼球喪失並包括眼球喪失
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
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
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
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僅能辨眼前手動者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
22
2-
--
-3.
3.3.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3
33
3:
3
33
3-
--
-1.
1.1.
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
,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
33
3-
--
-2.
2.2.
2.聽覺害之測定
覺障之測覺障之測
覺障之測定,
,需密聽
用精聽力用精聽力
用精聽力計(Audiometer)
(Audiometer)(Audiometer)
(Audiometer)行之
之,
,其均聽力喪率以表示
平均聽力喪失以分示之平均聽力喪失以分示之
平均聽力喪失以分示之
3
33
3-
--
-3.
3.3.
3.內耳損引起衡機障害
內耳損傷起平機能之審內耳損傷引起衡機害之
內耳損傷起平機能之審定,
,準經障
用神障害用神障害
用神障害所定等級
等級等級
等級
,按其障之程審定
其障之程審定其障之程審定
其障之程審定之。
4
44
4:
4
44
4-
--
-1.
1.1.
1.
「鼻部缺損
鼻部缺鼻部缺
鼻部缺損」
,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
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
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
。其
「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
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
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
,係指兩側鼻
係指兩側係指兩側鼻
係指兩側
孔閉塞
孔閉塞孔閉塞
孔閉塞
、鼻呼吸困
鼻呼吸困鼻呼吸困難
鼻呼吸困
不能矯治
不能矯治不能矯治
不能矯治
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或兩側嗅覺脫失者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5
55
5:
5
55
5-
--
-1.
1.1.
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咀嚼機能發生障害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
,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
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如
如頰如頰
如頰
、舌
舌、
、軟硬口
軟硬口軟硬口
軟硬口蓋、
、顎骨
顎骨顎骨
顎骨、
、下顎關節等之
下顎關節等之障下顎關節等之障
下顎關節等之障
所引起
所引起所引起
所引起
食道狹
食道狹食道狹
食道狹窄、
舌異
舌異舌異
舌異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
往往併發咀嚼機
往往併發咀嚼機往往併發咀嚼機
往往併發咀嚼機
能障害
能障害能障害
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
咀嚼咀嚼
咀嚼
吞嚥障害
吞嚥障害吞嚥障害
吞嚥障害
(1)
(1)(1)
(1)
「喪失咀嚼
喪失咀嚼喪失咀嚼
喪失咀嚼
、吞嚥之機能
吞嚥之機能吞嚥之機能
吞嚥之機能
,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
以致不能作咀嚼以致不能作咀嚼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
吞嚥運吞嚥運
吞嚥運動,
,除流質
除流質除流質
除流質
食物外
食物外食物外
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
(2)(2)
(2)「
咀嚼
咀嚼咀嚼
咀嚼、
、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
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
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
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
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
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
、吞嚥運動
吞嚥運動吞嚥運動
吞嚥運動
,致除粥
致除粥致除粥
致除粥
、糊
糊、
、或類似之
或類似之或類似之食
或類似之
物以外
物以外物以外
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
55
5-
--
-2.
2.2.
2.言語機能障害
言語機能障害言語機能障害
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
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
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
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
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
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
害等
害等害等
害等
(1)
(1)(1)
(1)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喪失言語機能障害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齒舌音齒舌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口蓋音口蓋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
能中能中
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
(2)(2)
(2)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齒舌音齒舌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口蓋音口蓋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言機能
言機能言機能
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
A.A.
A.雙唇音
雙唇音雙唇音
雙唇音
ㄅㄆㄇ
ㄅㄆㄇㄅㄆㄇ
ㄅㄆㄇ(
((
(發音部位
發音部位發音部位
發音部位雙唇
雙唇者雙唇者
雙唇者)
))
)
B.
B.B.
B.唇齒音
唇齒音唇齒音
唇齒音
ㄈ(
((
(發音部位唇齒
發音部位唇齒發音部位唇齒
發音部位唇齒)
))
)
C.
C.C.
C.舌尖音
舌尖音舌尖音
舌尖音
ㄉㄊㄋㄌ
ㄉㄊㄋㄌㄉㄊㄋㄌ
ㄉㄊㄋㄌ(
((
(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
)
D.
D.D.
D.舌根音
舌根音舌根音
舌根音
ㄍㄎㄏ
ㄍㄎㄏㄍㄎㄏ
ㄍㄎㄏ(
((
(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
)
E.
E.E.
E.舌面音
舌面音舌面音
舌面音
ㄐㄑㄒ
ㄐㄑㄒㄐㄑㄒ
ㄐㄑㄒ(
((
(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
)
F.
F.F.
F.舌尖後音
舌尖後音舌尖後音
舌尖後音
:ㄓㄔㄕㄖ
ㄓㄔㄕㄖㄓㄔㄕㄖ
ㄓㄔㄕㄖ(
((
(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
)
G.
G.G.
G.舌尖前音
舌尖前音舌尖前音
舌尖前音
:ㄗㄘㄙ
ㄗㄘㄙㄗㄘㄙ
ㄗㄘㄙ(
((
(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
)
5
55
5-
--
-3.
3.3.
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
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
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
準用準用
準用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所定等
所定等所定等
所定等級。
6
66
6:
6
66
6-
--
-1.
1.1.
1.胸腹部臟
胸腹部臟器胸腹部臟器
胸腹部臟器
(1)
(1)(1)
(1)胸部臟器
胸部臟器胸部臟器
胸部臟器
包括心臟
包括心臟包括心臟
包括心臟
、心
心囊心囊
心囊
主動脈
主動脈主動脈
主動脈
、氣管及支氣管
氣管及支氣管氣管及支氣管
氣管及支氣管
、肺
肺臟肺臟
肺臟
胸膜
胸膜胸膜
胸膜
食道等
食道等食道等
食道等
(2)
(2)(2)
(2)腹部臟器
腹部臟器腹部臟器
腹部臟器
包括胃
包括胃包括胃
包括胃
、肝
肝臟肝臟
肝臟
、膽
膽囊膽囊
膽囊
胰臟
胰臟胰臟
胰臟
小腸及大
小腸及大腸小腸及大腸
小腸及大腸
、腸間膜及脾臟等
腸間膜及脾臟等腸間膜及脾臟等
腸間膜及脾臟等
(3)
(3)(3)
(3)泌尿
泌尿器泌尿器
泌尿器
,包括腎臟
包括腎包括腎
包括腎臟、
、副
副腎副腎
副腎
、輸尿管
輸尿管輸尿管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等
膀胱及尿道等膀胱及尿道等
膀胱及尿道等
(4)
(4)(4)
(4)生殖
生殖器生殖器
生殖器
,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6
66
6-
--
-2.
2.2.
2.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
肺臟
肺臟肺臟
肺臟
食道
食道食道
食道
肝臟
肝臟肝臟
肝臟
胰臟
胰臟胰臟
胰臟
小腸及大
小腸及大腸小腸及大
小腸及大腸、
腎臟腎臟
腎臟
副腎
副腎副腎
副腎
輸尿管
輸尿管輸尿管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等
膀胱及尿道等膀胱及尿道等
膀胱及尿道等
6
66
6-
--
-3.
3.3.
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
,須將症狀綜合衡
須將症狀綜合衡量須將症狀綜合衡量
須將症狀綜合衡量,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永久影響其日常生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
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
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
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
,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
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
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
、綜合審定其等級
綜合審定其等級綜合審定其等級
綜合審定其等級
7
77
7:
7
77
7-
--
-1.
1.1.
1.脊柱運動障害
脊柱運動障害脊柱運動障害
脊柱運動障害
或在或在
或在
左右左右
左右
三種
三種三種
三種
二種運動二種運動
二種運動
8
88
8:
8
88
8-
--
-1.
1.1.
1.「
手指缺失
手指缺失手指缺失
手指缺失
」係
係指係指
係指
(1)
(1)(1)
(1)在拇指者
在拇指者在拇指者
在拇指者
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
(2)(2)
(2)其他各指
其他各指其他各指
其他各指
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
88
8-
--
-2.
2.2.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
視為缺失
視為缺失視為缺失
視為缺失
足趾亦同
足趾亦同足趾亦同
足趾亦同
8
88
8-
--
-3.
3.3.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
,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
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
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
,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
拇指之部拇指之部
拇指之部
份仍視為缺失
份仍視為缺失份仍視為缺失
份仍視為缺失
,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9
9:
9
99
9-
--
-1.
1.1.
1.「
一上肢肩
一上肢肩一上肢肩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
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
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如下列情況者如下列情況者
如下列情況者
(1)
(1)(1)
(1)一上
一上一上
一上肢肩
肢肩肢肩
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2)(2)
(2)一上肢肩
一上肢肩一上肢肩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
99
9-
--
-2.
2.2.
2.
一上肢
一上肢一上肢
一上肢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如
如下如下
如下
列情況
列情況列情況
列情況者:
(1)
(1)(1)
(1)一上肢
一上肢一上肢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
(2)
(2)(2)
(2)一上肢肩
一上肢肩一上肢肩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
99
9-
--
-3.
3.3.
3.以生理運動範圍
以生理運動範圍以生理運動範圍
以生理運動範圍
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
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
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
,規定如下
規定如下規定如下
規定如下
(1)
(1)(1)
(1)
「喪失機能
喪失機能喪失機能
喪失機能
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
(2)(2)
(2)
「顯著運動障害
顯著運動障害顯著運動障害
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係指喪失生理運動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3)(3)
(3)
「運動障害
運動障害運動障害
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
99
9-
--
-4.
4.4.
4.運動限制之測定
運動限制之測定運動限制之測定
運動限制之測定
(1)
(1)(1)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為基
各關節之理運動範圍為基準各關節之理運動範圍為基準
各關節之理運動範圍為基準。
。機
能(
((
(運
動)
))
)障害因及程度明顯
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
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
,採用主動運之運動範
採用主動運動之運範圍採用主動運動之運範圍
採用主動運動之運範圍
障害度不明確
障害度不明確障害度不明確
障害度不明確時,
,則被動動之可能動範參考定之
須由動運動之可能範圍考決須由動運動之可能範圍考決
須由動運動之可能範圍考決之。
(2)
(2)(2)
(2)經石膏固定患部
經石膏固定患部者經石膏固定患部者
經石膏固定患部者
,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
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
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
,作適宜之決定
作適宜之決定作適宜之決定
作適宜之決定
9
99
9-
--
-5.
5.5.
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10
1010
10:
10
1010
10-
--
-1.
1.1.
1.「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手指永久喪失機能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
係指係指
係指
(1)
(1)(1)
(1)在拇
在拇指在拇指
在拇指
,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
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
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2)(2)
(2)
指,
節,
間關
間關
者。
(3)
(3)(3)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1
11:
11
1111
11-
--
-1.
1.1.
1.下肢縮短之測定
下肢縮短之測定下肢縮短之測定
下肢縮短之測定
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
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
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
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2
12:
12
1212
12-
--
-1.
1.1.
1.「
足趾缺失
足趾缺失足趾缺失
足趾缺失
係指
係指係指
係指
: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3
13:
13
1313
13-
--
-1.
1.1.
1.
「一
下肢
下肢髖、
、膝踝關永久喪失
及足關節久喪失機及足關節久喪失機
及足關節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肢完廢用
指一肢完廢用指一肢完廢用
指一肢完廢用,
,如情況
下列況者下列況者
下列況者
(1)
(1)(1)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
(2)(2)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
1313
13-
--
-2.
2.2.
2.下肢之機
下肢之機下肢之機
下肢之機障害
能障害能障害
能障害
「喪失機能
喪失機能喪失機能
喪失機能
顯著運動障害
顯著運動障害顯著運動障害
顯著運動障害
運動障害
運動障害運動障害
運動障害
之審定
之審定之審定
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
14
1414
14:
14
1414
14-
--
-1.
1.1.
1.「
足趾永久喪失機能
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
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
」係指符合下列情況
係指符合下列情況係指符合下列情況
係指符合下列情況
(1)
(1)(1)
(1)趾末斷二分之一以
第一趾末斷二之一上者第一趾末斷二之一上者
第一趾末斷二之一上者
中足關節
或中足趾關節或中足趾關節
或中足趾關節
關節運動可能
或趾關節運動可能或趾關節運動可能
或趾關節運動可能
生理動範
喪失生理動範喪失生理動範
喪失生理動範
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分之一以上者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分之一以上者
(2)
(2)(2)
(2)在第
在第二趾在第二趾
在第二趾
末關以上斷者
自末關節切斷自末關節切斷
自末關節切斷
或中關節或第趾關喪失理運動範二分一以
或中足趾節或一趾節喪生理動範圍二分之或中足趾節或一趾節喪生理動範圍二分之
或中足趾節或一趾節喪生理動範圍二分之
(3)
(3)(3)
(3)
四、
,係關節
以上以上
以上
15
1515
15:
15
1515
15-
--
-1.
1.1.
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
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
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
,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
,並經六個月治療後
並經六個月治療後並經六個月治療後
並經六個月治療後
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的結果為基準判定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附表三
附表三附表三
附表三
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係指
重大燒燙係指重大燒燙係指
重大燒燙係指
度燒燙傷積大全身分之二十
二度燒燙傷積大全身分之二十二度燒燙傷積大全身分之二十
二度燒燙傷積大全身分之二十
度燒傷面大於全身分之
三度燒燙傷面大於全身分之三度燒燙傷面大於全身分之
三度燒燙傷面大於全身分之
面燒
顏面燒燙顏面燒燙
顏面燒燙
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合併五官功能障礙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
((
(
)
))
)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
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
(
((
(
)
))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
948.1
948.1948.1
948.1
體表面
體表面體表面
體表面 10
1010
10-
--
-19%
19% 19%
19% 之燒
之燒之燒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傷之三度燒傷之三度燒
傷之三度燒
948.10
948.10948.10
948.10
(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 10
1010
10-
--
-19%
19% 19%
19% 之燒傷
之燒傷之燒傷
之燒傷
少於
少於少於
少於 10%
10%10%
10%之
BURN OF 10
BURN OF 10 BURN OF 10
BURN OF 10-
--
-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除外除外
除外
】BURN OF 10
BURN OF 10BURN OF 10
BURN OF 10-
--
-19% OF BODY SURFACE
19% OF BODY SURFACE19% OF BODY SURFACE
19% OF BODY SURFACE
948.2
948.2948.2
948.2
體表面
體表面體表面
體表面 20
2020
20-
--
-29%
29% 29%
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20
948.20948.20
948.20
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 20
2020
20-
--
-29%
29% 29%
29% 之燒傷
之燒傷之燒傷
之燒傷,
,少於
少於少於
少於 10%
10% 10%
10%
BURN OF 20
BURN OF 20 BURN OF 20
BURN OF 20-
--
-29% OF BODY SURFACE ,
29% OF BODY SURFACE , 29% OF BODY SURFACE ,
2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LESS THAN 10% OR LESS THAN 10% OR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除外除外
除外
BURN OF 20
BURN OF 20BURN OF 20
BURN OF 20-
--
-29% OF BODY SURFACE
29% OF BODY SURFACE29% OF BODY SURFACE
29% OF BODY SURFACE
948.3
948.3948.3
948.3
體表面
體表面體表面
體表面 30
3030
30-
--
-39%
39% 39%
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30
948.30948.30
948.30
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 30
3030
30-
--
-39%
39% 39%
39% 之燒傷
之燒傷之燒傷
之燒傷,
,少於
少於少於
少於 10%
10% 10%
10%
三度燒
三度燒三度燒
三度燒
或未明示者
或未明示者或未明示者
或未明示者 BURN OF 30
BURN OF 30BURN OF 30
BURN OF 30-
--
-
3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3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3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3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除外
除外除外
除外
BURN OF 30
BURN OF 30BURN OF 30
BURN OF 30-
--
-39% OF BODY SURFACE
39% OF BODY SURFACE39% OF BODY SURFACE
39% OF BODY SURFACE
948.4
948.4948.4
948.4
體表面
體表面體表面
體表面 40
4040
40-
--
-49%
49% 49%
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40
948.40948.40
948.40
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 40
4040
40-
--
-49%
49% 49%
49% 之燒傷
之燒傷之燒傷
之燒傷,
,少於
少於少於
少於 10%
10% 10%
10%
三度燒
三度燒三度燒
三度燒
或未明示者
或未明示者或未明示者
或未明示者 BURN OF 40
BURN OF 40BURN OF 40
BURN OF 40-
--
-
4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4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4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4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除外
除外除外
除外
BURN OF 40
BURN OF 40BURN OF 40
BURN OF 40-
--
-49% OF BODY SURFACE
49% OF BODY SURFACE49% OF BODY SURFACE
49% OF BODY SURFACE
948.5
948.5948.5
948.5
體表面
體表面體表面
體表面 50
5050
50-
--
-59%
59% 59%
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50
948.50948.50
948.50
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 50
5050
50-
--
-59%
59% 59%
59% 之燒傷
之燒傷之燒傷
之燒傷,
,少於
少於少於
少於 10%
10% 10%
10%
三度燒
三度燒三度燒
三度燒
或未明示者
或未明示者或未明示者
或未明示者 BURN OF 50
BURN OF 50BURN OF 50
BURN OF 50-
--
-59%
59%59%
5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除外
除外除外
除外
BURN OF 50
BURN OF 50BURN OF 50
BURN OF 50-
--
-59% OF BODY SURFACE
59% OF BODY SURFACE59% OF BODY SURFACE
59% OF BODY SURFACE
948.6
948.6948.6
948.6
體表面
體表面體表面
體表面 60
6060
60-
--
-69%
69% 69%
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60
948.60948.60
948.60
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 60
6060
60-
--
-69%
69% 69%
69% 之燒傷
之燒傷之燒傷
之燒傷,
,少於
少於少於
少於 10%
10% 10%
10%
三度燒
三度燒三度燒
三度燒
或未明示者
或未明示者或未明示者
或未明示者 BURN OF 60
BURN OF 60BURN OF 60
BURN OF 60-
--
-
6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6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6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6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除外
除外除外
除外
BURN OF 60
BURN OF 60BURN OF 60
BURN OF 60-
--
-69%
69%69%
69% OF BODY SURFACE
OF BODY SURFACE OF BODY SURFACE
OF BODY SURFACE
948.7
948.7948.7
948.7
體表面
體表面體表面
體表面 70
7070
70-
--
-79%
79% 79%
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70
948.70948.70
948.70
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 70
7070
70-
--
-79%
79% 79%
79% 之燒傷
之燒傷之燒傷
之燒傷,
,少於
少於少於
少於 10%
10% 10%
10%
BURN OF 70
BURN OF 70 BURN OF 70
BURN OF 70-
--
-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除外除外
除外
BURN OF 70
BURN OF 70BURN OF 70
BURN OF 70-
--
-79% OF BODY SURFACE
79% OF BODY SURFACE79% OF BODY SURFACE
79% OF BODY SURFACE
948.8
948.8948.8
948.8
體表面
體表面體表面
體表面 80
8080
80-
--
-89%
89% 89%
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80
948.80948.80
948.80
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 80
8080
80-
--
-89%
89% 89%
89% 之燒傷
之燒傷之燒傷
之燒傷,
,少於
少於少於
少於 10%
10% 10%
10%
三度燒
三度燒三度燒
三度燒
或未明示者
或未明示者或未明示者
或未明示者 BURN OF 80
BURN OF 80BURN OF 80
BURN OF 80-
--
-
8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8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8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8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THIRD DEGREE
除外
除外除外
除外
BURN OF 80
BURN OF 80BURN OF 80
BURN OF 80-
--
-89% OF BODY SURFACE
89% OF BODY SURFACE89% OF BODY SURFACE
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48.9948.9
948.9
體表面
體表面體表面
體表面 90
9090
90-
--
-99%
99% 99%
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90
948.90948.90
948.90
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體表面積
體表面積 90
9090
90-
--
-99%
99% 99%
99% 之燒傷
之燒傷之燒傷
之燒傷,
,少於
少於少於
少於 10%
10% 10%
10%
BURN OF 90
BURN OF 90 BURN OF 90
BURN OF 90-
--
-
UNSPECIFIED THIRD DEGR
UNSPECIFIED THIRD DEGRUNSPECIFIED THIRD DEG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EE EE
EE
除外
除外除外
除外
BURN OF 90
BURN OF 90BURN OF 90
BURN OF 90-
--
-99% OF BODY SURFACE
99% OF BODY SURFACE99% OF BODY SURFACE
99% OF BODY SURFACE
(
((
(
)
))
)顏面燒燙傷
顏面燒燙傷顏面燒燙傷
顏面燒燙傷
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
940
940940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941.5941.5
941.5
臉及頭之燒傷
臉及頭之燒傷臉及頭之燒傷
臉及頭之燒傷
,深部組織壞死
深部組織壞死深部組織壞死
深部組織壞死
(深三度
深三度深三度
深三度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DEEP THIRD DEGREE) WITH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DEEP THIRD DEGREE) WITH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DEEP THIRD DEGREE) WITH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
LOSS OF A BODY PALOSS OF A BODY PA
LOSS OF A BODY PART
RTRT
RT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
保單年保單年
保單年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可借金額上限百分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
1
11
1
70
7070
70%
%%
%
2
22
2
70
7070
70%
%%
%
3
33
3
70
7070
70%
%%
%
4
44
4
70
7070
70%
%%
%
5
55
5
70
7070
70%
%%
%
6
66
6
7
77
75
55
5%
%%
%
7
77
7
75
7575
75%
%%
%
8
88
8
75
7575
75%
%%
%
9
99
9
75
7575
75%
%%
%
10
1010
10
75
7575
75%
%%
%
11
1111
11
80
8080
80%
%%
%
12
1212
12
80
8080
80%
%%
%
13
1313
13
80
8080
80%
%%
%
14
1414
14
80
8080
80%
%%
%
15
1515
15
80
8080
80%
%%
%
16
1616
16
85
8585
85%
%%
%
17
1717
17
85
8585
85%
%%
%
18
1818
18
85
8585
85%
%%
%
19
1919
19
85
8585
85%
%%
%
20
2020
20
85
8585
85%
%%
%
南山人壽幸福傳家定期壽險
BMLSP
男性費率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躉繳保險費)
年齡
2年期 3年期 4年期 5年期 6年期 7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11 年期 12 年期 13 年期 14 年期 15 年期 16 年期
20 54 76 93 109 133 151 169 186 200 217 236 257 277 291 314
21 54 76 94 109 133 154 170 190 201 222 240 262 285 299 323
22 55 76 94 109 134 155 174 192 204 226 247 270 292 309 335
23 55 76 95 112 136 156 176 195 208 230 253 278 304 319 348
24 56 78 98 112 136 160 178 198 212 236 263 286 314 331 361
25 56 79 99 114 136 161 182 203 217 243 269 297 326 344 378
26 57 80 100 114 138 164 186 208 223 250 280 309 337 358 392
27 57 80 101 114 139 165 191 212 228 259 290 321 352 374 411
28 57 80 101 115 142 169 196 219 236 268 301 334 366 390 427
29 57 81 101 117 144 175 201 226 244 279 314 347 382 408 449
30 57 81 101 120 150 181 209 236 254 291 328 364 402 430 472
31 60 84 106 126 156 190 222 249 269 310 348 387 428 457 505
32 63 87 110 133 165 200 234 264 286 328 370 413 458 489 541
33 64 91 118 142 175 214 248 281 304 349 396 441 489 524 580
34 67 97 123 150 187 224 263 298 324 374 424 471 524 561 621
35 69 101 130 158 196 239 279 317 345 401 453 505 561 602 667
36 73 106 138 168 209 253 296 338 369 428 485 542 603 645 716
37 76 113 145 179 222 269 314 361 395 459 520 581 645 691 768
38 80 118 153 189 237 285 335 385 422 491 558 621 692 741 820
39 84 123 162 201 252 303 358 411 452 526 597 666 741 794 878
40 87 130 171 214 268 324 381 440 485 564 640 715 792 848 940
41 93 138 184 230 290 350 413 477 526 609 691 772 856 914 1,012
42 98 148 197 247 312 380 449 516 568 657 745 832 921 985 1,090
43 105 158 213 265 338 413 487 559 613 709 803 896 991 1,061 1,176
44 112 170 229 285 364 446 526 605 661 762 864 964 1,068 1,146 1,268
45 121 182 245 307 392 482 569 653 713 817 928 1,037 1,150 1,240 1,370
46 129 194 263 329 422 520 615 704 765 877 997 1,117 1,244 1,342 1,480
47 137 207 283 353 452 560 664 757 821 941 1,070 1,203 1,342 1,449 1,596
48 146 222 303 378 484 602 713 813 882 1,010 1,153 1,299 1,449 1,565 1,723
49 157 237 321 402 518 644 764 873 948 1,088 1,243 1,402 1,562 1,691 1,860
50 166 252 342 428 552 690 819 938 1,021 1,172 1,337 1,508 1,685 1,828 2,012
51 180 274 373 465 598 743 886 1,017 1,112 1,272 1,451 1,633 1,825 1,982 2,179
52 195 297 403 504 648 806 960 1,104 1,208 1,381 1,575 1,772 1,977 2,151 2,361
53 209 322 437 550 703 875 1,043 1,197 1,313 1,500 1,711 1,925 2,147 2,335 2,561
54 224 347 475 600 770 953 1,132 1,299 1,430 1,635 1,863 2,095 2,332 2,538 2,781
55 241 377 520 662 845 1,039 1,229 1,413 1,563 1,785 2,031 2,280 2,538 2,761 3,022
56 262 414 576 732 927 1,134 1,339 1,541 1,712 1,951 2,218 2,488 2,765 3,007 3,286
57 288 461 639 812 1,020 1,240 1,462 1,684 1,878 2,136 2,425 2,716 3,013 3,276 3,574
58 321 513 706 897 1,122 1,358 1,600 1,842 2,063 2,339 2,653 2,964 3,285 3,572 3,886
59 355 564 780 993 1,236 1,490 1,750 2,015 2,263 2,566 2,903 3,237 3,580 3,889 4,222
60 386 621 859 1,097 1,361 1,632 1,914 2,201 2,485 2,810 3,174 3,533 3,900 4,229 4,574
61 408 657 912 1,171 1,454 1,746 2,049 2,363 2,670 3,020 3,410 3,794 4,189 4,556 4,922
62 436 701 977 1,254 1,559 1,872 2,201 2,539 2,872 3,250 3,662 4,074 4,499 4,909 5,291
63 468 752 1,046 1,348 1,675 2,015 2,368 2,733 3,091 3,495 3,933 4,373 4,830 5,282 5,685
64 504 806 1,122 1,448 1,802 2,165 2,546 2,940 3,328 3,757 4,222 4,691 5,176 5,676 6,095
65 543 865 1,205 1,557 1,935 2,326 2,738 3,160 3,577 4,036 4,525 5,021 5,539 6,092
66 585 926 1,293 1,674 2,081 2,501 2,941 3,394 3,840 4,327 4,841 5,369 5,919
67 630 995 1,388 1,800 2,236 2,687 3,154 3,640 4,118 4,632 5,172 5,728
68 680 1,072 1,492 1,937 2,402 2,885 3,384 3,901 4,409 4,954 5,522
69 735 1,153 1,603 2,081 2,579 3,092 3,624 4,175 4,716 5,291
70 793 1,239 1,719 2,234 2,760 3,311 3,876 4,459 5,036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躉繳保險費)
年齡
17 年期 18 年期 19 年期 20 年期
20 337 361 387 407
21 347 375 400 423
22 361 389 415 440
23 374 405 433 459
24 389 421 452 478
25 407 440 472 499
26 424 460 495 523
27 444 481 517 550
28 464 506 545 578
29 489 532 574 609
30 515 560 606 643
31 552 602 651 690
32 593 646 700 742
33 634 695 752 798
34 681 746 809 858
35 732 800 867 919
36 785 860 932 986
37 843 922 998 1,060
38 903 988 1,070 1,135
39 967 1,057 1,148 1,219
40 1,035 1,133 1,231 1,312
41 1,115 1,220 1,329 1,418
42 1,202 1,317 1,436 1,531
43 1,297 1,422 1,549 1,650
44 1,403 1,536 1,669 1,781
45 1,511 1,655 1,800 1,923
46 1,630 1,784 1,943 2,079
47 1,760 1,926 2,099 2,247
48 1,900 2,082 2,266 2,430
49 2,052 2,249 2,451 2,627
50 2,218 2,432 2,646 2,841
51 2,398 2,623 2,855 3,066
52 2,595 2,836 3,082 3,305
53 2,810 3,067 3,327 3,568
54 3,046 3,318 3,590 3,848
55 3,303 3,586 3,877 4,150
56 3,580 3,882 4,183 4,475
57 3,883 4,197 4,513 4,818
58 4,208 4,533 4,866 5,183
59 4,555 4,892 5,234 5,568
60 4,923 5,273 5,620 5,972
61 5,288 5,654 6,016
62 5,674 6,054
63 6,080
64
65
66
67
68
69
70
南山人壽幸福傳家定期壽險
BMLSP
女性費率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躉繳保險費)
年齡
2年期 3年期 4年期 5年期 6年期 7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11 年期 12 年期 13 年期 14 年期 15 年期 16 年期
20 34 46 53 60 72 80 88 96 102 111 120 129 139 149 160
21 34 46 54 60 74 80 88 96 106 113 124 133 142 153 165
22 34 46 56 62 74 82 90 100 107 117 128 138 148 158 170
23 34 46 56 64 76 84 94 102 111 120 132 143 154 164 175
24 35 46 57 64 78 85 95 103 113 124 136 149 158 171 182
25 35 47 57 66 78 86 97 107 116 128 139 152 166 176 189
26 35 47 58 66 78 88 99 109 120 131 145 158 171 183 196
27 35 47 58 66 80 89 101 112 123 135 149 164 180 190 206
28 35 47 58 66 81 91 104 116 127 141 157 172 187 199 215
29 35 47 59 67 82 93 107 119 132 147 165 180 196 208 225
30 35 47 60 68 83 97 110 124 137 154 172 189 206 218 238
31 36 49 61 71 87 101 116 130 144 161 181 200 217 230 252
32 38 50 62 75 91 106 123 137 150 170 191 211 229 244 268
33 40 51 66 77 96 112 129 145 159 179 202 223 243 259 284
34 41 53 68 80 100 118 137 152 166 190 214 238 258 275 303
35 42 55 72 84 106 126 145 162 176 201 228 253 274 293 326
36 43 58 74 87 111 132 153 171 187 213 243 270 293 312 349
37 45 59 78 93 117 140 164 181 197 226 260 289 313 335 376
38 47 63 81 98 125 150 174 194 211 242 279 312 336 358 404
39 47 66 86 103 132 162 186 208 225 260 301 335 363 385 435
40 48 70 90 109 141 172 200 223 242 280 325 362 390 414 465
41 49 72 94 113 147 183 213 238 259 301 349 391 420 445 500
42 51 75 99 122 157 193 227 253 276 323 374 420 450 477 538
43 54 80 105 130 168 207 243 274 298 348 402 449 485 515 581
44 56 85 114 140 181 222 262 293 321 376 432 483 522 556 628
45 60 89 121 150 194 239 282 315 346 403 466 519 564 602 681
46 65 96 129 161 209 257 302 340 373 434 500 562 612 655 738
47 69 104 138 173 225 276 324 365 400 469 540 608 663 711 802
48 74 112 150 187 242 296 346 388 431 505 583 660 721 772 871
49 79 120 161 202 258 316 371 418 463 549 632 715 782 839 945
50 84 128 172 218 278 337 397 449 502 596 686 777 851 912 1,027
51 90 138 187 234 299 368 432 491 549 649 746 843 923 995 1,120
52 95 149 203 255 325 399 473 538 605 708 814 917 1,005 1,088 1,225
53 101 159 218 275 354 437 518 589 663 775 885 998 1,096 1,191 1,341
54 106 169 234 300 388 478 569 650 730 847 968 1,090 1,200 1,307 1,470
55 113 182 257 328 427 527 625 715 804 931 1,059 1,192 1,317 1,439 1,615
56 118 197 281 362 471 581 689 789 888 1,024 1,162 1,309 1,449 1,587 1,778
57 128 217 311 401 521 640 759 872 983 1,128 1,279 1,442 1,598 1,755 1,961
58 140 239 345 443 573 709 839 966 1,093 1,249 1,412 1,590 1,764 1,941 2,161
59 152 263 381 489 634 783 929 1,073 1,214 1,384 1,561 1,753 1,946 2,146 2,382
60 165 288 419 538 700 864 1,028 1,192 1,352 1,535 1,727 1,929 2,145 2,368 2,624
61 179 309 449 579 753 936 1,116 1,302 1,472 1,674 1,885 2,106 2,342 2,590 2,868
62 195 329 480 627 817 1,017 1,218 1,424 1,609 1,829 2,059 2,302 2,557 2,830 3,131
63 212 357 519 679 887 1,111 1,333 1,563 1,759 1,999 2,249 2,515 2,795 3,096 3,419
64 230 387 562 741 969 1,215 1,460 1,716 1,925 2,184 2,459 2,749 3,054 3,381 3,728
65 252 422 612 812 1,061 1,335 1,601 1,884 2,106 2,389 2,687 3,001 3,335 3,690
66 278 463 671 891 1,164 1,464 1,757 2,068 2,304 2,614 2,938 3,279 3,640
67 308 509 737 980 1,276 1,606 1,925 2,268 2,521 2,856 3,206 3,575
68 342 561 806 1,076 1,396 1,759 2,111 2,487 2,755 3,119 3,496
69 380 617 884 1,178 1,528 1,926 2,312 2,726 3,006 3,397
70 422 677 966 1,289 1,670 2,104 2,526 2,983 3,279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躉繳保險費)
年齡
17 年期 18 年期 19 年期 20 年期
20 169 180 191 202
21 174 185 198 209
22 181 192 206 217
23 188 201 215 225
24 195 209 224 235
25 205 218 232 245
26 212 227 243 255
27 221 237 255 269
28 231 250 267 282
29 244 264 282 299
30 258 279 300 317
31 274 297 319 338
32 291 317 343 361
33 311 340 368 388
34 333 366 395 417
35 358 392 426 449
36 385 424 460 484
37 416 456 495 520
38 447 491 535 559
39 482 530 577 605
40 519 572 626 656
41 559 617 676 713
42 602 667 732 775
43 651 722 793 844
44 705 783 860 917
45 763 849 933 1,001
46 828 920 1,014 1,091
47 897 999 1,100 1,192
48 974 1,086 1,197 1,305
49 1,058 1,182 1,307 1,430
50 1,152 1,289 1,428 1,571
51 1,257 1,405 1,557 1,713
52 1,374 1,534 1,701 1,871
53 1,502 1,679 1,860 2,042
54 1,648 1,839 2,032 2,231
55 1,808 2,013 2,226 2,439
56 1,988 2,208 2,436 2,667
57 2,185 2,422 2,671 2,916
58 2,405 2,658 2,923 3,189
59 2,643 2,913 3,201 3,484
60 2,901 3,192 3,500 3,799
61 3,164 3,476 3,791
62 3,451 3,777
63 3,756
64
65
66
67
68
69
70
南山人壽幸福傳家定期壽險
BMLRP
男性費率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
年齡
2年期 3年期 4年期 5年期 6年期 7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11 年期 12 年期 13 年期 14 年期 15 年期 16 年期
20
28.6 26.3 25.2 22.9 23.7 23.6 23.8 23.9 24.1 24.2 24.5 24.7 25.0 25.2 25.4
21
28.8 26.4 25.2 23.0 24.4 24.0 24.1 24.2 24.5 24.5 24.7 25.0 25.3 25.5 26.0
22
28.8 26.5 25.3 23.2 24.7 24.7 24.7 24.7 24.6 25.0 25.3 25.5 25.8 26.2 26.7
23
29.2 27.0 25.5 23.3 25.2 25.1 25.2 25.1 25.2 25.5 25.7 26.0 26.5 27.0 27.4
24
29.2 27.2 26.0 23.5 25.8 25.7 25.7 25.6 25.5 26.0 26.3 26.7 27.1 27.8 28.2
25
29.4 27.7 26.3 23.7 26.4 26.2 26.3 26.1 26.1 26.5 26.9 27.5 28.0 28.6 29.3
26
29.9 27.7 26.4 23.9 26.8 27.0 27.0 27.0 26.8 27.3 27.8 28.3 28.9 29.5 30.1
27
29.9 27.9 26.6 24.1 27.3 27.8 27.7 27.6 27.4 28.1 28.7 29.3 29.8 30.6 31.4
28
29.9 27.9 26.8 24.4 28.2 28.7 28.5 28.6 28.2 29.0 29.6 30.3 30.9 31.6 32.6
29
30.0 28.1 27.2 24.8 29.0 29.6 29.5 29.6 29.3 29.9 30.7 31.3 32.2 32.9 34.1
30
30.0 28.1 27.6 25.2 30.0 31.0 30.8 30.8 30.3 31.1 31.9 32.6 33.5 34.5 35.7
31
30.7 29.0 28.8 26.5 31.4 32.4 32.4 32.4 32.1 32.8 33.7 34.7 35.5 36.7 37.9
32
31.8 30.2 30.2 27.9 32.9 33.9 34.3 34.2 34.0 34.8 35.7 36.7 37.9 39.0 40.3
33
33.1 31.6 31.6 29.6 34.5 35.7 36.0 36.0 36.0 36.9 38.0 39.2 40.3 41.6 43.2
34
34.7 33.2 33.2 31.4 36.3 37.5 38.0 38.3 38.2 39.3 40.5 41.6 43.1 44.4 46.1
35
36.2 35.0 34.9 33.3 38.2 39.4 40.3 40.6 40.5 41.8 43.0 44.5 46.0 47.3 49.2
36
37.9 36.6 36.7 35.3 40.2 41.6 42.7 43.1 43.1 44.4 45.9 47.5 49.0 50.7 52.7
37
39.9 38.4 38.8 37.3 42.3 43.9 45.3 45.7 45.9 47.4 49.1 50.8 52.3 54.3 56.4
38
41.5 40.3 40.6 39.7 44.5 46.5 48.1 48.7 48.9 50.7 52.4 54.2 56.0 57.9 60.3
39
43.3 42.2 42.8 42.1 47.2 49.1 51.2 51.9 52.2 54.0 55.9 57.8 59.8 61.8 64.2
40
45.4 44.5 45.3 45.0 50.0 52.3 54.6 55.4 55.8 57.8 59.8 61.8 63.9 65.9 68.5
41
48.2 47.5 48.3 48.5 53.6 56.0 58.5 59.5 60.2 62.3 64.5 66.5 68.6 70.8 73.5
42
51.3 50.7 51.8 52.2 57.5 60.1 62.8 64.2 64.9 67.1 69.3 71.4 73.8 76.1 79.0
43
54.9 54.4 55.6 56.5 61.8 64.6 67.5 69.0 69.9 72.3 74.6 76.7 79.2 81.6 85.0
44
58.8 58.2 59.6 61.0 66.4 69.3 72.5 74.1 75.4 77.7 80.1 82.3 84.9 87.7 91.6
45
62.7 62.3 63.8 65.8 71.2 74.3 77.4 79.7 80.8 83.3 85.8 88.4 91.3 94.5 98.6
46
67.1 66.6 68.4 70.9 76.0 79.5 82.8 85.2 86.6 89.3 92.1 94.9 98.2 101.7 106.3
47
71.6 71.4 73.3 76.3 81.4 84.8 88.4 91.0 92.7 95.7 98.8 102.2 105.9 109.6 114.4
48
76.6 76.2 78.3 81.8 86.8 90.4 94.0 97.0 99.3 102.5 106.2 110.0 113.9 117.9 123.2
49
81.7 81.2 83.4 87.8 92.4 96.2 99.9 103.6 106.5 110.3 114.3 118.4 122.6 127.0 132.9
50
86.6 86.3 88.6 93.5 98.0 102.0 106.2 110.7 114.4 118.8 123.1 127.3 132.0 136.8 143.3
51
93.8 93.6 96.1 101.2 106.3 110.8 115.9 121.1 125.3 129.9 134.5 139.5 144.8 150.4 157.5
52
101.5 101.3 104.1 109.5 115.5 120.8 126.9 132.8 137.1 142.0 147.5 153.1 159.2 165.6 173.0
53
108.9 109.4 112.5 118.6 126.0 132.5 139.3 145.4 150.1 155.7 162.0 168.4 175.3 182.5 190.4
54
117.0 118.1 122.2 129.0 138.2 145.6 152.8 159.5 164.6 171.2 178.3 185.8 193.3 201.6 210.1
55
125.9 128.3 133.6 141.7 152.4 160.0 168.1 175.2 181.2 188.8 196.8 205.2 213.8 222.9 232.0
56
136.8 140.6 147.5 156.4 168.1 176.4 185.5 193.3 200.1 208.6 217.6 227.0 237.0 247.3 256.8
57
149.8 156.0 163.7 172.5 185.5 195.0 205.2 214.1 221.4 231.0 241.1 251.7 263.1 274.8 284.6
58
166.3 173.3 180.9 190.1 205.1 215.8 227.6 237.0 245.2 256.2 267.7 279.8 292.4 305.5 315.7
59
184.2 191.3 199.7 209.3 227.1 239.5 252.5 262.8 271.9 284.2 297.2 311.1 325.2 340.0 350.1
60
200.7 209.6 219.5 230.4 251.4 265.2 279.8 291.4 301.4 315.7 330.3 345.8 361.7 378.0 388.2
61
211.8 222.1 233.8 245.5 266.8 281.7 297.6 310.4 322.2 336.5 351.1 366.0 380.6 394.7 406.1
62
225.7 237.2 250.8 262.5 284.4 300.2 317.5 331.8 345.2 359.7 373.9 388.0 401.2 413.0 425.3
63
242.1 254.8 269.7 281.4 303.8 321.0 339.4 355.2 370.3 384.8 398.7 411.8 423.8 432.8 446.0
64
260.9 274.0 290.3 302.1 325.2 343.7 363.2 380.7 397.5 411.7 425.1 437.4 447.6 453.9 468.2
65
280.7 294.5 312.6 324.8 348.5 368.0 388.8 408.0 426.5 440.7 453.5 464.6 472.9 476.5
66
301.7 316.5 337.0 349.1 373.4 394.3 416.3 437.2 457.7 471.5 483.4 493.5 499.6
67
324.6 340.7 363.4 375.7 400.4 422.4 445.9 468.4 491.0 504.5 515.4 524.0
68
350.3 367.5 392.6 404.5 429.7 452.9 477.6 501.9 526.7 539.7 549.8
69
378.4 396.8 424.1 435.5 461.0 485.3 511.6 537.7 564.9 577.1
70
408.4 427.7 457.9 468.5 493.8 520.2 547.7 576.1 605.6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
年齡
17 年期 18 年期 19 年期 20 年期
20
25.7 26.1 26.2 26.6
21
26.4 26.7 27.2 27.6
22
27.1 27.5 28.0 28.6
23
28.1 28.5 29.0 29.7
24
28.8 29.5 30.1 30.9
25
29.8 30.7 31.4 32.2
26
31.0 31.8 32.7 33.7
27
32.2 33.2 34.2 35.1
28
33.6 34.5 35.7 36.8
29
35.1 36.3 37.5 38.8
30
36.8 38.1 39.4 40.9
31
39.3 40.6 42.1 43.8
32
41.9 43.5 45.2 46.8
33
44.9 46.5 48.4 50.2
34
48.0 49.8 51.7 53.7
35
51.3 53.2 55.2 57.3
36
54.8 56.9 59.1 61.4
37
58.6 60.9 63.1 65.6
38
62.6 65.0 67.5 70.1
39
66.7 69.4 72.1 74.9
40
71.2 74.0 77.1 80.5
41
76.4 79.6 83.1 86.7
42
82.2 85.9 89.6 93.6
43
88.6 92.7 96.6 100.8
44
95.5 99.8 104.1 108.7
45
102.9 107.6 112.3 117.4
46
111.0 116.0 121.1 126.8
47
119.5 125.1 130.8 136.9
48
129.0 135.1 141.3 148.2
49
139.1 146.0 152.8 160.4
50
150.4 157.7 165.3 173.6
51
165.0 172.8 181.1 190.0
52
181.0 189.7 198.6 208.2
53
199.1 208.3 217.9 228.5
54
219.4 229.3 239.4 250.5
55
242.1 252.7 263.3 275.3
56
267.5 278.6 290.0 302.6
57
295.7 307.5 319.3 332.8
58
327.4 339.6 351.8 366.0
59
362.2 375.0 387.5 402.5
60
401.0 413.6 426.5 442.3
61
419.2 432.8 447.3
62
439.1 453.2
63
460.6
64
65
66
67
68
69
70
南山人壽幸福傳家定期壽險
BMLRP
女性費率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
年齡
2年期 3年期 4年期 5年期 6年期 7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11 年期 12 年期 13 年期 14 年期 15 年期 16 年期
20
17.7 15.6 14.2 12.9 13.5 13.5 13.4 13.4 12.6 12.6 12.6 12.8 12.9 13.0 13.1
21
17.7 15.6 14.3 13.2 14.0 13.9 13.6 13.7 12.6 12.8 13.0 13.0 13.2 13.3 13.4
22
17.7 15.7 15.0 13.4 14.3 14.1 14.0 13.9 13.0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23
17.8 15.7 15.3 13.6 14.5 14.5 14.2 14.3 13.4 13.6 13.6 13.7 13.8 13.9 14.1
24
17.8 15.9 15.6 13.6 14.9 14.7 14.5 14.7 13.8 13.9 14.0 14.1 14.1 14.4 14.5
25
18.0 16.0 15.8 13.8 15.1 15.1 14.7 14.9 14.0 14.2 14.3 14.3 14.6 14.7 15.0
26
18.0 16.1 15.8 13.8 15.3 15.3 15.1 15.3 14.4 14.6 14.7 14.9 14.9 15.2 15.5
27
18.0 16.1 16.0 13.8 15.4 15.6 15.6 15.7 14.9 14.9 15.1 15.2 15.4 15.6 15.9
28
18.0 16.3 16.1 13.9 15.8 16.0 16.0 16.0 15.3 15.5 15.7 15.8 16.1 16.2 16.6
29
18.1 16.3 16.4 14.1 16.2 16.5 16.6 16.6 15.8 16.0 16.2 16.3 16.7 16.9 17.4
30
18.2 16.5 16.7 14.5 16.9 17.1 17.1 17.3 16.5 16.7 16.9 17.0 17.3 17.6 18.0
31
18.4 17.0 17.2 15.0 17.3 17.5 17.6 17.9 17.2 17.4 17.5 17.8 18.2 18.5 19.0
32
18.9 17.6 17.6 15.5 18.0 18.1 18.2 18.8 17.8 18.2 18.3 18.6 18.9 19.5 20.0
33
19.6 18.1 18.3 16.2 18.7 18.6 19.0 19.5 18.7 19.0 19.3 19.7 20.1 20.4 21.1
34
19.9 18.7 19.0 16.9 19.6 19.4 19.7 20.3 19.4 19.8 20.3 20.6 21.1 21.7 22.5
35
20.5 19.3 19.6 17.7 20.2 20.1 20.6 21.0 20.5 20.9 21.3 21.9 22.3 23.0 24.0
36
21.0 19.9 20.4 18.5 21.3 21.0 21.5 22.0 21.7 22.1 22.5 23.1 23.7 24.4 25.4
37
21.7 20.9 21.4 19.5 22.3 21.9 22.4 23.1 22.8 23.4 23.9 24.5 25.3 26.1 27.2
38
22.7 21.9 22.5 20.6 23.4 23.0 23.6 24.3 24.1 24.7 25.5 26.1 26.9 27.9 29.0
39
23.6 22.8 23.4 21.7 24.5 24.0 24.9 25.7 25.5 26.4 27.1 27.9 28.8 29.7 31.1
40
24.7 23.9 24.5 22.9 26.0 25.4 26.3 27.2 27.4 28.1 28.9 29.8 31.0 31.8 33.2
41
25.6 24.8 25.5 24.2 27.4 27.0 27.9 29.0 29.2 30.1 31.0 32.1 33.0 34.1 35.6
42
26.5 26.1 26.9 25.6 28.9 28.8 30.1 31.0 31.3 32.3 33.3 34.3 35.4 36.4 38.3
43
27.7 27.5 28.4 27.3 31.0 30.9 32.2 33.5 33.7 34.7 35.8 36.8 38.0 39.1 41.2
44
29.2 29.2 30.1 29.3 33.0 33.4 34.9 36.1 36.2 37.4 38.3 39.5 40.6 41.9 44.3
45
31.1 31.1 32.2 31.5 35.6 36.0 37.5 38.7 39.0 40.0 41.1 42.4 43.8 45.4 47.9
46
33.1 33.3 34.3 34.0 38.2 39.1 40.8 41.7 41.8 43.2 44.3 45.7 47.3 48.9 51.9
47
35.4 35.6 36.7 36.8 41.0 42.1 43.8 44.9 44.9 46.2 47.7 49.2 51.0 53.0 56.2
48
37.6 38.2 39.2 39.6 44.2 45.4 47.0 48.0 48.4 49.7 51.5 53.4 55.3 57.4 60.9
49
40.3 41.1 42.2 42.6 47.2 48.7 50.6 51.6 52.0 53.8 55.7 57.8 60.0 62.1 66.0
50
43.4 44.3 45.2 45.8 50.5 52.3 54.6 55.6 56.1 58.2 60.5 62.6 65.0 67.4 71.7
51
46.4 47.7 48.8 49.6 54.5 56.9 59.4 61.1 61.8 64.2 66.4 68.9 71.4 74.2 79.0
52
49.1 51.0 52.4 53.5 59.0 61.9 65.1 67.3 68.1 70.6 73.2 75.9 78.8 81.9 87.2
53
51.8 54.3 56.3 57.7 64.2 67.7 71.4 74.2 75.0 77.8 80.6 83.7 86.9 90.6 96.4
54
54.3 57.7 60.7 63.0 70.1 74.4 78.7 81.8 82.7 85.9 89.0 92.6 96.3 100.5 107.1
55
57.3 61.9 65.9 68.9 77.2 81.9 86.5 90.3 91.5 94.9 98.6 102.8 107.1 112.0 119.0
56
61.1 67.3 72.4 76.1 85.3 90.2 95.7 100.3 101.5 105.4 109.6 114.5 119.4 124.9 132.8
57
66.0 73.7 80.0 84.1 94.2 99.9 105.7 111.4 112.9 117.5 122.4 127.8 133.7 139.9 148.1
58
72.0 81.2 88.6 93.2 103.8 110.4 117.2 124.1 125.8 131.2 136.9 143.1 149.7 156.8 165.3
59
78.5 89.1 97.5 102.6 114.8 122.1 130.0 138.4 140.8 146.8 153.4 160.5 167.6 175.5 184.9
60
85.3 97.2 107.0 113.0 126.6 135.0 144.4 155.0 157.5 164.6 172.1 180.0 188.1 196.6 206.7
61
92.1 104.2 114.6 121.5 135.3 144.9 155.0 166.4 169.9 177.3 185.0 192.8 200.8 208.8 219.6
62
99.6 112.1 122.8 130.8 145.1 156.0 167.2 179.3 183.7 191.3 199.3 207.2 214.9 222.3 233.8
63
108.1 121.2 132.3 141.9 156.6 168.9 181.0 193.9 198.9 207.0 215.0 222.9 230.5 237.2 249.3
64
117.8 131.5 143.5 154.5 169.7 183.5 196.5 210.3 216.0 224.2 232.5 240.2 247.5 253.4 266.3
65
129.4 143.7 156.6 169.0 184.8 200.0 213.7 228.2 234.7 243.3 251.7 259.6 266.3 271.4
66
142.6 157.7 171.5 185.7 201.7 218.3 232.6 248.1 255.5 264.4 272.8 280.6 286.9
67
158.1 173.8 188.5 204.2 220.2 238.3 253.5 269.7 278.2 287.4 296.0 303.3
68
175.8 191.9 207.1 224.3 240.4 260.0 276.4 293.7 303.2 312.6 321.0
69
195.3 211.8 227.4 246.1 262.2 283.8 301.3 319.6 330.4 339.9
70
217.1 233.3 249.2 269.9 285.9 310.0 328.5 347.8 359.9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
年齡
17 年期 18 年期 19 年期 20 年期
20
13.2 13.3 13.3 13.5
21
13.5 13.5 13.7 14.0
22
13.9 14.1 14.2 14.4
23
14.3 14.6 14.7 15.0
24
14.8 15.1 15.2 15.5
25
15.3 15.5 15.9 16.2
26
15.7 16.1 16.4 16.9
27
16.4 16.7 17.3 17.5
28
17.1 17.4 17.8 18.4
29
17.7 18.2 18.9 19.4
30
18.7 19.2 19.8 20.5
31
19.5 20.3 21.0 21.9
32
20.8 21.5 22.4 23.3
33
22.0 22.8 23.7 24.8
34
23.4 24.3 25.4 26.4
35
24.9 26.0 27.2 28.3
36
26.6 27.7 29.1 30.2
37
28.4 29.8 31.0 32.3
38
30.4 31.7 33.2 34.8
39
32.5 33.9 35.6 37.4
40
34.9 36.4 38.2 40.3
41
37.3 39.2 41.4 43.7
42
40.1 42.4 44.6 47.2
43
43.2 45.8 48.4 51.2
44
46.9 49.6 52.6 55.5
45
50.9 53.8 57.0 60.4
46
55.0 58.3 62.0 65.7
47
59.6 63.3 67.3 71.7
48
64.7 68.8 73.5 78.3
49
70.4 75.0 80.1 85.7
50
76.5 81.7 87.5 94.1
51
84.2 90.0 96.4 103.4
52
92.9 99.3 106.2 113.7
53
102.8 109.7 117.2 125.3
54
113.9 121.4 129.5 138.0
55
126.6 134.7 143.2 152.4
56
140.7 149.4 158.7 168.3
57
156.9 166.0 175.8 186.2
58
174.7 184.7 195.0 205.9
59
194.9 205.2 216.3 227.9
60
217.3 228.4 240.0 252.0
61
230.9 242.5 254.8
62
245.6 258.1
63
262.0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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