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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年年得益保本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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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年年保本變額年金保險(樣本)
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本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二月九日
管保二字第 0940212908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二月二十八日
(94)南壽研字第 205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納之躉繳保險費。
二、「附加費用」,係指因執約所產生之投資及政相關費用,於本約生效
日一次扣除,惟扣除之附加費用,超過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依第八條約定之計算方式所得之
額。
四、「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係指本公司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購買「投資標的」
之當日。
五、「遞延期間」,係指「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
之特定期間,本約「遞延期間」至少為十
「投資標的」係指本約用以「遞延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的投資工具(如
附件二所示)。
七、「投資標的發公司」,係指如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發公司。
八、「投資額」,係指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倘爾後要保
人依第十條贖回保單帳戶價值,則按其贖回之比減少之,並以減少後之
為「投資額」。
九、「價格相對比」,係指於計算當日投資標的之總市值與計算當日所有「南山人
年年保本變額年金保險」要保人之該投資標的投資額加總之比。由
資標的發公司於每一評價日依附件二所定方式揭之。
十、「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年數
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十一、「營業日」,除本約另有約定外,係指中華民國境內銀之共同營業日。
十二、「評價日」,係指於遞延期間內,如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
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十三、,係指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
境內銀之共同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如為遞延期間屆滿日之後
者,則指中華民國境內銀之共同營業日且為本公司營業日。
十四、「收給付」,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就「保險費」扣除其附加費用後之
額,按日依指定銀自本約生效日當月(含)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三
個月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計算之用以計入本約第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之保單帳戶價值。但如依本約第廿一條第三項約定返還收給付時,係指
就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之額,按日加計依前述利率計算之額。
十五、「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四家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
庫銀
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因故變時,
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十七、「保證期間」,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
年金之期間。保證期間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依約定得為十、十或二十
十八、保證,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
之總額。其額為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
十九保證額攤提期間係指第二條第十八款所定額分期給付完畢所須之期間
二十、「年金金額」,係指依本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每月以新台幣計價給
付之額。
二十一、「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約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
二十二、「未支年金餘額」,依年金給付方式,分為:
(一) 保證期間年金型: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係指保證期間內
尚未取之年金金額;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
其身故後至其身故當之保單年度末尚未取之年金金額。
(二) 保證年金型:被保險人於保證
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係指第
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計算之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已年金金
額後之餘額被保險人於保證額攤提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
其身故時起至身故當之保單年度末尚未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三、「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並
年金給付開始日三十日前依本約第十四條約定通知要保人。
二十四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五「保單年度係指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算所經過之每一週
二十、「指定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
務之銀
二十七、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係指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二十八、贖回費用,係指於遞延期間內,本公司依本約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
條、第十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須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時,由投資標的發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最高收取額限制及計算方式
詳附件一。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各項費用之收取或返還、各項給付、及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貨幣為貨
幣單位。
第四條計算
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根據前一營業日之指定銀之收盤投資標的貨幣
即期賣出匯,將保單帳戶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貨幣。
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後須將投資標的貨幣換算成新台幣時,
除本約另有約定外均以投資標的發公司通知本公司計算應付之保單帳戶價值之
價格相對比之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之指定銀收盤投資標的貨幣即期買入匯為換
算等值新台幣之匯基準。
本公司於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投資標的還本給付時,以本公司收到投資標的
公司支付前開額當日之指定銀之收盤投資標的貨幣即期買入匯為換算等
值新台幣之匯基準。
第 五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保險費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
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保險費後十五日內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之額如下:
一、約撤銷生效日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
含)之前者,本公司應無息返還
所繳保險費。
二、約撤銷生效日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之後者,本公司返還審核完成
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及已扣除之附加費用。
第 七 條 保險費的交付
約之保險費,要保人應依照本約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公司應於收取保險費後,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 八 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其每日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前:已繳保險費扣除其附加費用後之額,
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計算日止之收給付後之額。
二、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依前款規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一
日之額,轉換成以投資標的貨幣計價之額。
三、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後至遞延期間屆滿前:「投資額」乘以當
日「價格相對比」所得之額。
四、遞延期間屆滿當日:
以附件二所載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依第四條第三項
約定換算為等值新台幣後所得之但要保人依第十條贖回保單帳戶價值致
其投資額減少者遞延期間屆滿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亦按其投資額減少之比
減少之。
於遞延期間內,本公司應每滿三個月,以要保人所選擇通知之方式通知要保人本
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動。
第九條 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以書面通知並檢具本條第七項所約定文件終止本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分別按下各款情形辦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息給付之:
一、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本公司收
齊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二、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內終止者,除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返還本公司收齊
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但如本公司收齊申請文
件當日係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者,本公司按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計算保單帳戶
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開始生效。本公司應於接到被
保險人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分別按下各款情形辦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息給付之:
一、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約終止日當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二、於遞延期間內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約終止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予要保人。但如約終止日係遞延期間屆滿日當日者,本公司按第八條第一項
第四款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一項第二款前段及前項第二款前段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須扣除附件一所示之贖
回費用。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身分證明文件。
三、 申請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得終止本約。
第 十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被保險人身故之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申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
開始日前身故後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依下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
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前身故者,本公司返還收齊申
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但本公司於遞延期間始收齊文件者,前開
保單帳戶價值改以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被保險人於遞延期間身故者,本公司返還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但如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係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者,本
公司按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但本公司得先扣除
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前項第一款後段及第二款前段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須扣除附件一所示之贖回費
用。
要保人申第一項之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四、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並扣除贖回費
用,本約即終止。本約之終止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之保證期間之
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一次給付其間應付而
未給付之年金及其以預定利率年計算之息予應得之人並依第十五條第四項約
定給付未支年金餘額予身故受人,本公司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本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
並補足其間應付而未付之
及其以預定利率年計算之息予應得之人但本公司得先扣除於知悉被保險人
生還前已給付予其他受人之額。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還本給付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且在遞延期間內仍生存本公司依附件二所載投資標的還
本給付之計算公式及條件,依第四條約定換算成等值新台幣後給付投資標的還本給
。但要保人因贖回保單帳戶價值,致其投資減少者,本條投資標的還本給
亦按其投資額減少之比減少之。
人申領「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之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遞延期滿之選擇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遞延期間屆滿時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並得於遞
延期間屆滿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變之。
要保人選擇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視為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日終止本
本公司將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後一個月內按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一次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之。
要保人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選擇申領年金者,年金人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十日前提出被保險人生存證
明文件與申請書若年金人未依上述約定提出者,本公司將依前項給付遞延期滿
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約同時終止。
要保人未為第一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給付年金,並以保證期間二十
為本年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後,本約即終止。
第十四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給付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及計算年金金
額的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之百分比比
年金人得取之年金金係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計算後之遞延期滿保單帳戶
價值,再根據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及保證期間(如有)計算所得之額。
本公司依前項計算所得而每應給付之年金金如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時法
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本公司將返還超出部分之年金
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並於
遞延期間屆滿日後一個月內一次給付。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之。
本公司依第二項計算所得而每月應給付之年金金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本公司將一
次給付保單帳戶價值予年金人,本約即終止。
本公司應於本約有效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
月之末日)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至保證期間或保證額攤提期間屆滿。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或保證額攤提期間屆滿時仍生存,繼續給
付至被保險人身故之該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到一一O歲二者中較早
發生者止,本約並同時終止。
如本約已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就提前給付部分再給付年金
第十五條 年金之申
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者年金人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十日前,及保證期間或保證
額攤提期間屆滿後之生存期間,每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前,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
人生存之文件及申請書。但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額攤提期間內在此限。
保證期間或保證額攤提期間內,年金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
預定利率折算。
要保人或身故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後通知本公司被保險
人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
餘額時身故受人並應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文件向本
公司申領年金給付: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前項情形,本公司應依預定利率折算未支年金餘額後之現值;但於保證額攤提
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應就尚未支年金餘額,於收齊所需文件後十五日內一次給
付之。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未支年金餘額之權,本公司給付未
年金餘額予其他身故受人。無其他身故受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
第十條 贖回保單帳戶價值
要保人在遞延期間內,得申請贖回保單帳戶價值,但要保人申請部份贖回者,每次贖
回之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額,最高以保單帳戶價值為限。
除本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公司收齊申請
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按要保人申請贖回保單帳戶價值之比
計付之。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之。
前項申請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須扣除附件一所示之贖回費用。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計付要保人申請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後約就要保人申請贖回
之部分即終止。
第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在遞延期間內,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且視為要保人申請贖回保單帳戶
價值,本公司依據第十條約定辦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以保險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八條 分紅保險單
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十九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之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
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約最高承保齡為大者,本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
費無息退還要保人,並同時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額及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
(如有),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但上述情形發現
於遞延期間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扣除之附
加費用及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但須扣除贖回費用
二、真實投保齡未逾本約最高承保齡且在年金開始給付後始發覺投保齡錯
誤,且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
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
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因投保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
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
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前段情形,如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其
息按退還當時之四家局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期定
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 廿 條 人的指定及變
約投資標的還本給付受人或年金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
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身故受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約如未指定身故受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者,其
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廿一條 特殊情事之處
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費及為各項給付時,如投資標的發生該投
資標的發公司因故暫停揭價格相對比之情事本公司依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
滅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應付之
於本公司收到該款項額後
給付之,本公司負擔息。
約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發生可抗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
公司有權保該投資標的之權直至該可抗之情事解除為止。
前項可抗之重大情事無法解除,投資標的發公司有權拒絕發該投資標的,
本公司將於收受投資標的發公司之通知後,返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加計自本
生效日起至原預定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止之收給付後之但本公司於返
還前開額前收到本約第十條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之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約第十條相關約定辦
約於遞延期間內發生可抗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公司得提前終止該投
資標的,本約將以投資標的發公司所訂之投資標的終止生效日為遞延期間屆滿
並以當時投資標的發公司或投資標的保證公司所計之價格相對比計算保單帳
戶價值。本公司將依前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本約效並即終止。但
公司於返還前開額前收到本約第十條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之通知與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約第十條之相關約定辦
本條所稱之
可抗之重大情事係包括但限於:
(一) 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政治、經濟或法變動;
(二) 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災難或戰爭發生;或
(三) 其他重大情事經投資標的發公司判斷為對投資標的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致投
資標的發公司或保證公司無法進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的發或保證責
任之避險為或其他相關為。
第廿二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價證券不論遞延期間
內或於遞延期間屆滿,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項給付時,其投
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人直接承擔損並悉由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標
的保證公司負保證及履行之義務本公司對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之
履行不負責,要保人及受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匯、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
動及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廿三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廿四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五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一:費用一覽表
南山人壽年年保本變額年金保險:遞延期間-10
一、附加費用超過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二、贖回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約第二條第二十八款所示各情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由投
資標的發公司所收取之費用額最高超過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以下最高贖回費用
所得之額:贖回費用依投資標的發公司提供之投資標的特性而定並於實際銷
售時揭是否收取此費用、費用及計算方式。)
遞延期間(t) 最高贖回費用
t = 1 10%
t = 2 9%
t = 3 8%
t = 4 7%
t = 5 6%
t = 6 5%
t = 7 4%
t = 8 3%
t = 9 2%
t = 10 1%
附件二
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發公司】
摩根大通國際衍生性融商品公司(J.P.Morgan International Derivatives Ltd.)
【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摩根大通銀(JPMorgan Chase Bank)
【投資標的貨幣】
以美元為計價幣別。
如投資標的貨幣於本公司依本約第五條規定對本約應負責任之開始當日或之後因投
資標的貨幣發國或其相關國際政治或法之變而應轉換為其他貨幣者如英鎊因其
國英國加入歐盟而轉換為歐元者)由投資標的發公司依相關之法或規定轉換為
該其他貨幣,其轉換費用由保戶負擔,並得直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評價日】
評價日乃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贖回費用】
本結構型債券無贖回費用。
動標的】
一. 股票
1. 10 檔股票如下: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國家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國家
蘋果電腦
Apple Computer
美國 美光半導體
Micron Technology
美國
摩托羅拉
Motorola Inc
美國 國家半導體
National Semiconductor
美國
基亞
Nokia OYJ
公司
Sony Corp
日本
戴爾電腦
Dell Inc
美國 昇陽科技
Sun Microsystems
美國
柯達公司
Eastman Kodak
美國 雅虎
Yahoo Inc.
美國
2. 調整動個股條件
要保人必須解在發生下事件時,原先所設定之動個股將會有所改:
(a) 個股於相關交所之交遭到暫停或是有所限制,以及相關個股之選擇權或期貨
受到交所限制時;
(b) 個股出現公司分割、合併、併購、被併購、重組以及重整等動作時;
(c) 任何個股公司因重組或重整導致必須重新置換所有通在外之股票或因任何合併、
分割、併購或被併購導致股票之變換時;
(d) 個股公司被國有化或徵收或是發生無清償能,聲請或進破產、破產和解散、清
算或其他似程序時。
當上述之調整事件發生時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選擇國際知名財務實
及信評(並盡可能為同一產業)相似之個股,以替換調整所受影響之原先股,期
能以最影響整體性為原則。
3. 調整動個股價格條件
要保人必須解個股公司在發生下事件時計算投資收所用動個股之價格將會有
改:
個股公司以現、資本發放紅;或以其他資本、股票當作股配發給股東;或是個股
公司之資產或其已發即將發或計畫發之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價證券、認股權證或
之市價較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指定機構所估算為低時或是個股公司股之發放
未達預期或原所宣佈個股公司購回股票或是其他將會稀釋或是影響公司實際價值之
為。
當上述之調整事件發生時個股收盤價將依除權比和其他相關考因素作為調整依據
予以調整。
4. 當發生調整動作時,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會及時通知本公司以轉知要
保人。
5. 當發生上述事件導致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必須調整個股時,投資標的發
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會以維持要保人權為前提。
二. 利率敦銀同業拆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 LIBOR)
LIBOR 敦國際銀同業間從事歐洲通貨資拆放的利率。LIBOR 利率水準由英國
協會 (British Banking Association, BBA)決定並公佈。十家由英國銀
會挑選之銀,包括滙豐銀
(HSBC)及德意志銀(Deutsche Bank)等的各天期放款
利率報價去除最高及最低的四個報價後,計算剩餘的八個報價的平均值而得。
【投資標的還本給付及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公式明】
依投資標的貨幣計算之投資標的還本給付及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係按投資標的發
司提供之投資標的投資報酬計算公式計算之,其計算公式如下:
h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投資額×第 h 期之收益率h=123,…,T-1
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 =投資額×(1+第 T 期之收益率)
h期之收益率(R
h
)計算公式如下:
1. h1 時,R1=F%
2. h2 時,
(i)情況一:
)(%)%%,(
1arg2
RRPRPortfolioCBMax
ett
<
×
+
R
2
= Max
%)%%,(
2
PRPortfolioCB
×
+
(ii)情況二:
)(%)%%,(
1arg2
RRPRPortfolioCBMax
ett
×
+
R
2
BN)(
1arg
RR
ett
2
%
3. h34,…,T 時,
(1). 若累積收益率
ett
h
i
i
RR
arg
1
1
<
=
(i)情況一:
)(%)%,(
1
1
arg1
=
<×+
h
i
ietthh
RRPRPortfolioCRMax
R
h
= Max %)%,(
1
PRPortfolioCR
hh
×
+
(ii)情況二:
)(%)%,(
1
1
arg1
=
×+
h
i
ietthh
RRPRPortfolioCRMax
R
h
BN)(
1
1
arg
=
h
i
iett
RR
h
%
(2). 若累積收益率
ett
h
i
i
RR
arg
1
1
=
R
h
=Int
h
h動標的報酬Portfolio
h
,係指第h期內動之S動標的中報酬最差者,
%100]1,.....,1,1[
0
2
0
2
1
0
1
×=
s
s
hhh
h
Underlying
Underlying
Underlying
Underlying
Underlying
Underlying
MinPortfolio
h234,…,T
h 係指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於遞延期間內以每 tm 個月為
一週期之期 2004/2/3 為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以每
6 個月為一期
tm=6)則第 1 期之期間為 2004/2/4 2004/8/3
2 期之期間為 2004/8/4 2005/2/3 ,以此推。
tm
每一週期之月tm=6
T
結構型債券於遞延期間之總期T
H
×
n=20
H
遞延期間之年度數,即結構型債券之期;H=10
n
每一保單帳戶價值運用年度之期n=12/6=2
F%
1 期固定收益率F%=14%
B%
C% B%=0%C%=22%
PR%
PR%=100%
R
target
目標收益率R
target
=
14.1%
BN
h
%
h期之額外收益率若連動債券於第h期達到目標收益率,則配
BN
h
%額外收益率且遞延期間內以配發一次為限BN
h
%=0%
s
s 動標的;s123,SS=10
Int
h
期實際天
360
h
x 6 個月美元期初敦銀同業拆款利率(6m
USD Libor
h
)。該利率訂於h-1 期末次 5 約營業日,當日非
英國銀協會之營業日,則以次一營業日公告之利率為準。
s
0
Underlying
s 動標的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收盤價。
s
h
Underlying
s 動標的於第 h 期期末之收盤價, h 期期末並非該
動標的之評價日,則以次一評價日之收盤價為準。
【範例說明】
以下範例說明係依史資值計算,並代表投資標的未之實際收或還本給付。
假設:
要保人投保 10 期「南山人壽年年保本變額年金保險」(H=10)
1996 9 30 日之投資額為 10,000 美元(即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為 10,000 美元)
動標的為:
股票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股票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A
蘋果電腦
Apple Computer F
美光半導體
Micron Technology
B
摩托羅拉
Motorola Inc G
國家半導體
National Semiconductor
C
基亞
Nokia OYJ H
公司
Sony Corp
D
戴爾電腦
Dell Inc I
昇陽科技
Sun Microsystems
E
柯達公司
Eastman Kodak J
雅虎
Yahoo Inc.
Int
h
期實際天
360
h
x 6 個月美元期初敦銀同業拆款利率(6m USD Libor
h
)
(h12320)
其收益率之計算以 6 個月為一期(tm6)
於遞延期間之總期(T)=10×2=20
每一保單帳戶價值運用年度之期(n)=12/6=2
目標收益率(R
target
)=14.1%
1 期固定收益率(F%)=14%
(PR%)100%
額外收益率(BN
h
%)=0%
B%=0%C%=22%
於每一期末(滿期除外)計算「投資標的還本給付」並於遞延期間屆滿時計算遞延期滿保
單帳戶價值,其計算如下:
明1h 期收益率之計算
(1) 1 期之固定收益率(R
1
) = (F%)=14%
(2) 2 期之收益率
動標的 起始日收盤價
(
)
s
0
Underlying
(1996/9/30)
當期期末收盤價
(
)
s
h
Underlying
(1997/9/30)
報酬
)1(
0
s
s
h
Underlying
Underlying
×100%
股票A
5.55 5.42 -2.34%
股票B
15.36 21.44 39.58%
股票C
2.14 5.29 147.20%
股票D
2.43 12.11 398.35%
股票E
78.50 64.94
-17.27%
股票F
15.25 17.34 13.70%
股票G
10.06 20.50 103.78%
股票H
3515 5700 62.16%
股票I
3.88 5.85 50.77%
股票J
0.89 3.13 251.69%
Portfolio
2
Min [
)1
89.0
13.3
(),1
88.3
85.5
(..,),........1
14.2
29.5
(),1
36.15
44.21
(),1
55.5
42.5
(
]×100%
=-17.27%
故股票 E 動標的名單中報酬最小的股票
2 期之收益率
Max [022%+(-17.27%)×100%]>(14.1%-14%)
R
2
= +BN
)(
1
1
arg
=
i
iett
RR
2
%
= (14.1% -14%)+0%
=0.1%+0%
=0.1%
(3) 3 期及之後每期收益率
由於第 2 積收益率(
2
1
=i
i
R )已達到目標收益率 14.1%所以第 3 期及之後每期收益率(R
h
)
)
360
(
180
x 6 個月美元期初敦銀同業拆款利率(6m USD Libor
h
),計算如下:
h
6m USD Libor
h
R
h
h
6m USD Libor
h
R
h
3 5.938% 2.969% 12 2.522% 1.261%
4 5.844% 2.922% 13 2.330% 1.165%
5 5.750% 2.875% 14 1.710% 0.855%
6 5.246% 2.623% 15 1.232% 0.616%
7 5.060% 2.530% 16 1.180% 0.590%
8 5.962% 2.981% 17 1.160% 0.580%
9 6.526% 3.263% 18 2.196% 1.098%
10 6.760% 3.380% 19 3.400% 1.700%
11 4.710% 2.355% 20 4.230% 2.115%
明2h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之計算
h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投資額×第 h 期之收益率
1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14% = 1,400.0
美元
2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0.10% = 10.0
美元
3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2.969% = 296.9
美元
4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2.922% = 292.2
美元
5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2.875% = 287.5
美元
6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2.623% = 262.3
美元
7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2.530% = 253.0
美元
8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2.981% = 298.1
美元
9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3.263% = 326.3
美元
10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3.380% = 338.0
美元
11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2.355% = 235.5
美元
12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1.261% = 126.1
美元
13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1.165% = 116.5
美元
14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0.855% = 85.5
美元
15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0.616% = 61.6
美元
16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0.590% = 59.0
美元
17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0.580% = 58.0
美元
18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1.098% = 109.8
美元
19 期投資標的還本給付 = 10,000 美元×
1.700% = 170.0
美元
3: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
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投資額×(1+第T期之收益率)
10,000 美元× (1+2.115%)
10,211.5 美元
1積收益率用以計算是否到達目標收益率,投資標的還本給付及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
並非依積收益率計算,而係依當期之收益率為準計算之。
2: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開始至遞延期間屆滿日前,保單帳戶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
資績效變化及投資標的還本給付而產生變動,投資標的發公司將於每一評價日公告其
價格相對比,故雖投資變,但保單帳戶價值將可能因價格相對比之下而低
於投資額。
惟於遞延期間內,當積收益率已達到目標收益率時,保單帳戶價值有可能等於投資
額,要保人取該額,則應依下約定辦
(一) 應於投資標的發公司所定期限內依本約之約定為保單帳戶價值之贖回或
約之終止,本公司依投資標的發公司所定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二項適用之。
(二) 前開額之匯計算以本公司收到投資標的發公司返還當日之指定銀收盤
投資標的貨幣即期買入匯為準,本約第四條第二項適用之。
3:額外收益率僅於遞延期間內積收益率到達目標收益率始有,且以配發一次為限。本範
以第 2 積收益率達到目標收益率 14.1%例說明之倘第 20 積收益率仍未達
目標收益率,則無註 2 第二項所載情形之適用,亦無額外收益率之配發。
【計算公式中之相關參數
目標收益率(R
target
)=14.1%
1 期固定收益率(F%)=14%
(PR%)100%
額外收益率(BN
h
%)=0%
其他參數B%=0%C%=22%
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查詢相關資訊。
【價格相對比
價格相對比定義於計算當日投資標的之總市值與計算當日所有「南山年年保本變
年金保險」要保人之該投資標的投資額加總之比
因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贖回保單帳戶價值等致投資標的之總值減少時投資額將以等
減少後之額為投資額。
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查詢投資標的發公司公告之價格相對比及相關資訊。
【遞延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明】
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開始,保單帳戶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及其他相關
適用情形(如投資標的還本給付)而產生變動,投資標的發公司將於每一評價日公告其
價格相對比,保戶可將投資額乘上價格相對比即是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南山人壽年年保本變額年金保險(10ANCGAO1)
率說
保險費限制:
1、 最低保險費:新台幣 10 萬元
2、 最高保險費:新台幣 3,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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