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投資金額」。
九、「價格相對比率」,係指於計算當日投資標的之總市值與計算當日所有「南山人
壽年年得益保本變額年金保險」要保人之該投資標的投資金額加總之比率。由投
資標的發行公司於每一評價日依附件二所定方式揭露之。
十、「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年數
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十一、「營業日」,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係指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共同營業日。
十二、「評價日」,係指於遞延期間內,如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
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十三、「交易日」,係指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
境內銀行之共同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如為遞延期間屆滿日之後
者,則指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共同營業日且為本公司營業日。
十四、「收益給付」,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就「保險費」扣除其附加費用後之金
額,按日依指定銀行自本契約生效日當月(含)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三
個月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單利計算之數額,用以計入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之保單帳戶價值。但如依本契約第廿一條第三項約定返還收益給付時,係指
就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之金額,按日加計依前述利率單利計算之數額。
十五、「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六、「四家行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
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十七、「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
年金之期間。保證期間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依約定得為十年、十五年或二十
年。
十八、「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
金之總額。其數額為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
十九、「保證金額攤提期間」,係指第二條第十八款所定金額分期給付完畢所須之期間。
二十、「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每月以新台幣計價給
付之金額。
二十一、「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
二十二、「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年金給付方式,分為:
(一) 保證期間年金型: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係指保證期間內
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
其身故後至其身故當年之保單年度末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 保證金額年金型:若被保險人於保證
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係指第
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計算之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已領取年金金
額後之餘額;若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
其身故時起至身故當年之保單年度末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三、「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並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三十日前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通知要保人。
二十四、「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五、「保單年度」,係指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算所經過之每一週年。
二十六、「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