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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寵愛幸福婦女終身保險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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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寵愛幸福婦女終身保險批註條款(樣本)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惟其中特定癌症疾病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802522440 號函核准
第 一 條 批註條款的構成
「南山人壽寵愛幸福婦女終身保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南
山人壽寵愛幸福婦女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本批註條款經要保人及本公司
同意且批註於本契約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被保險嬰兒名詞的修訂
本契約「被保險嬰兒」一詞修訂為「活產嬰兒」除名詞修訂外其餘內容均未改變。
第 三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第一次罹患「特定癌症疾病」「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類風濕性
關節炎」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該疾病。
本契約約定之「癌症乳房重建手術」、「特定手術」、「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皮膚移植手術」、「類風濕性關節炎」、「顏面損傷重建手術」、「妊娠期特定併
發症」及「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等名詞之定義修訂如下:
一、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係指符合下列定義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約定之「特定癌症疾病」
的乳房惡性腫瘤,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接受水
袋植入、皮瓣移植手術或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相當於前述之乳房
重建手術。
(二)、符合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癌症乳房重建手術定義者。
二、特定手術,係指符合下列定義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約定之「疾病」或第六款所約
定之「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符合下表
所列之手術。
項次 特定手術項目 給付比例
子宮完全切除術
Total Hysterectomy 5 %
子宮懸吊術
Uterine Suspension 2.5 %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Radical Hysterectomy for Cervical
Cancer
15 %
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術
Hysterosalpingostomy 2.5 %
子宮肌瘤切除手術
Uterine Myomectomy 2.5 %
乳癌根除術
Radical Mastectomy 7.5 %
根治女陰切除術(合併淋巴清掃)
Radical Vulvectomy 15 %
輸卵管切除術
Salpingectomy 2.5 %
卵巢部份或全部切除術
Oophorectomy, Partial or Total 2.5 %
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Salpingo-oophorectomy
5 %
【註】輸卵管及卵巢同時切除時,視為第十項手術,不再依第八項、第九項給付「特定手術醫
療保險金」。
(二)、符合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特定手術定義者。
三、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係指符合下列定義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
「教學醫院」之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之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
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
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定義之下列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六級的病理分
類,合併持續之蛋白尿(++以上)者:
1、第三級: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2、第四級: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3、第五級:膜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4腎小球硬化或末期狼瘡腎絲球腎炎(glomerulosclerosis or
end stage)。
(二)、符合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定義者。
四、皮膚移植手術,係指符合下列定義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約定之「疾病」或第六款所
約定之「傷害」「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皮膚移
植之手術。
(二)、符合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皮膚移植手術定義者。
五、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符合下列定義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三
個或三個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及關節的破壞及變形,且需經免疫
風濕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者:
1若被保險人經確定診斷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小於或等於六十
足歲,被保險人需達完全失能而無法從事任何之工作。
2若被保險人經確定診斷時年齡大於六十足歲,則被保險人需達無法自
理下列六項日常生活功能中三項以上者。
(1)、穿衣: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執行穿脫衣服。
(2)、如廁: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使用廁所。
(3)起居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上下床或從椅子上站起坐下。
(4)、大小便始末:能自行控制大小便功能。
(5)、飲食: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吃東西。
(6)、入浴:無需他人之扶助能自行洗澡。
身體之重要關節包括: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
左右蹠-趾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二)、符合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類風濕性關節炎定義者。
六、顏面損傷重建手術,係指符合下列定義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因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所直接導致頸部以上身體部位之損傷「教
學醫院」之外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且其實際經住院治療及整形或
重建手術予以恢復者。
(二)、符合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顏面損傷重建手術定義者。
七、妊娠期特定併發症,係指符合下列定義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於妊娠期間內經婦產科「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罹患下列併發症者:
1、子宮外孕:受精卵在子宮體外著床的現象者。
2、妊娠毒血症:經診斷確定妊娠二十週後之高血壓,其收縮壓值大於
160毫米汞柱且/或舒張壓值大於100毫米汞柱,同時合併蛋白尿(超
過2+)及水腫(超過1+)者。
3、葡萄胎:懷孕後絨毛膜退化時產生水樣狀囊泡導致胚胎的死亡者。
(二)、符合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之妊娠期特定併發症定義者。
八、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係指「活產嬰兒」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診斷確定
罹患符合本契約附表四所列定義之疾病,或符合下列定義之一者。
(一)、特定染色體異常症,係指經「教學醫院」染色體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
疾病之一者:
1、巴陶氏症:第十三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者。
2、愛德華氏症:第十八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者。
3、唐氏症: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或轉位者。
4、貓哭症候群:第五對染色體異常,只有一個染色體者。
5、貓眼症候群:第二十二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者。
(二)、特定先天性神經系統疾病,係指經「教學醫院」診斷確定為下列疾病之
一者:
1先天性腦或腦膜膨出先天性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並經腦神
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2先天性脊柱裂併脊髓或脊髓膜膨出因脊柱缺陷造成脊髓及脊膜膨
出,並經腦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3、先天性水腦症:腦脊髓液循環及吸收異常導致腦脊髓液淤積於腦
室,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以植入外插
引流管方式治療者。
4先天性無腦症胎兒出生時出現顱骨腦膜及頭皮發育缺陷以及腦部
發育不全,並經腦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三)、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係指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
疾病之一者:
1、苯酮尿症: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活性不足或其輔助因子
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者。
2、高胱胺酸尿症:高胱胺酸及甲硫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或其輔助
因子的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者。
3、半乳糖症: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缺
乏,無法將半乳糖轉化而造成血中半乳糖之上升者。
4、黏多醣症:分解黏多醣之酵素缺乏,導致尿中排出過多的黏多醣及
黏多醣囤積在體內組織中者。
5、肝醣貯積症:肝醣合成及分解之酵素缺乏,引起肝醣異常貯積在體
內組織中者。
6威爾遜氏症銅代謝異常肝臟無法將銅排出導致銅囤積在肝臟
腦部、眼角膜邊緣及其他組織中者。
7、高血氨症:先天性尿素循環代謝異常,因特定基因缺陷,導致肝臟
內缺乏特定酵素,使得血液中的氨無法排出而囤積者。
8、白胺酸代謝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因體內無法合成特定酵素來分
解白胺酸,使體內堆積有害的有機酸而致酸中毒者。
(四)、特定先天性消化系統疾病,係指經「教學醫院」診斷確定為下列疾病之
一者:
1、先天性食道閉鎖合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先天性食道閉鎖合併有
或無氣管食道廔管,並經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2、先天性膽道閉鎖:先天性膽道發育不全,造成狹窄或閉鎖,引起肝
功能異常,並經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3、先天性無肛症:先天性直腸發育不全,糞便無法由肛門排出,並經
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4、橫隔膜疝脫:因橫隔膜之缺陷致腹腔之內容物膨出至胸腔,並經小
兒科「專科醫師」診斷及手術矯正者。
(五)、特定先天性血液系統疾病,係指經「教學醫院」之血液檢查,並經其血
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疾病之一者:
1、重症β地中海型貧血(又稱庫利氏貧血) :因血紅素合成異常,導致
紅血球破裂,造成溶血性貧血者。
2、血友病:先天缺乏第八、九或十一凝血因子,造成凝血功能異常,
需永久定期注射凝血因子者。
(六)、特定先天性心臟病,係指經「教學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
經小兒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疾病之一者:
1、心室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並因
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2、開放性動脈導管:嬰兒出生後,連接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
法關閉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3、心房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並因
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4肺動脈瓣膜狹窄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狹窄
造成血液自右心室流出障礙,且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量右心室與肺
動脈壓力差超過25mmHg或右心室收縮壓超過50mmHg者。
5、主動脈瓣狹窄: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狹窄,
造成血液自左心室流出障礙,且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量左心室與主
動脈壓力差超過25mmHg者。
6、法洛氏四合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右心室出口狹窄,主動脈跨位
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型者。
7、大動脈轉位:主動脈與肺動脈互相移位,造成主動脈與右心室相連
而肺動脈反與左心室連接之先天性心臟病。需經心臟科「專科醫師」
及心臟超音波確診者。
8、三尖瓣閉鎖: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造成血流由右
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滯者。
9、主動脈弓縮窄: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且經過狹窄處
上下壓力差超過25mmHg者。
10、左心室發育不全症:左心臟之主動脈、左心室與僧帽瓣等部位發育
不全者。
11、右心室發育不全症:肺動脈閉鎖合併完整的心室中隔及右心室發育
不全者。
12、單心室:只有單一心室且在其中存在兩個房室瓣或具有大小各一的
心室者。
13、全肺靜脈回流異常:肺靜脈與右心房異常連接,引發血液回流不正
常,造成肺靜脈高血壓者。
14、永久動脈幹:心臟底部所分出的主、肺及冠狀動脈被單一主動脈幹
所取代者。
15、
Ebstein
氏異常:三尖瓣位置過低,使得部份右心室變成右心房,
此右心室變得非常小者。
16、三尖瓣逆流:右心室及右心房交接處之瓣膜缺損造成右心室之血液
回流至右心房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七)、成骨不全症,係指先天性膠原纖維病變,導致骨骼薄脆易於骨折,並經
「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八)、極輕體重兒,係指出生當時體重不超過1,000公克之早產兒並經婦產科
「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需留置保溫箱且實際留置保溫箱存活超過48小
時者。
(九)、其他先天性疾病:係指經「教學醫院」診斷確定為下列疾病之一者:
1、囊狀纖維化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導致黏膜分泌物
的黏度增加造成外分泌腺管纖維化及囊狀化常侵犯胰臟肺臟、
肝臟並影響其功能,且汗液中氯含量增加,並經新陳代謝科、胸腔
內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2、先天性耳聾:幼兒兩耳先天性耳聾,經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診斷
確定永久完全喪失聽力即周波數在500100020004000赫(hertz)
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abcd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
之六分之一的值在80dB以上(相當於接近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
且無復原希望者。
3、先天性失明:幼兒先天性兩眼視力障礙,經眼科「專科醫師」診斷
確定矯正後視力永久在萬國視力表0.02以下者。
4、瓦登伯革氏症候群:因胚胎時期神經脊衍生細胞,無法正常分化所
導致的內眼角和淚點向旁測移位、眼睛虹膜的一部份或全部的顏色
變藍、前額會出現一小撮白髮及先天性神經性耳聾,並經小兒科或
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第 四 條 殘廢保險金名稱的修訂
本契約「殘廢保險金」之名稱修訂為「全殘廢保險金」。除名詞修訂外,其餘內容均
未改變。
第 五 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皮膚移植手術醫療保險金」「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醫療保險
金」、「類風濕性關節炎醫療保險金」、「顏面損傷重建手術醫療保險金」、「生育
關懷保險金」及「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保險單或其謄本、診斷
證明書及保險金申請書外,並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申領「皮膚移植手術醫療保險金」另須檢「醫院」出具之手術醫療證明書。
二、申領「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醫療保險金」時,另須檢具「教學醫院」出具之相
關檢驗及病理切片報告。
申領「類風濕性關節炎醫療保險金」須檢具「醫院」出具之相關檢驗報告。
四、申領「顏面損傷重建手術醫療保險金」時,另需檢具下列兩項文件之一:
(一)、「教學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其中應詳載手術名稱、部位及方式。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如為
意外傷害所致,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二)、身心障礙手冊及「教學醫院」出具之手術醫療證明書。
五、申領「生育關懷保險金」時,另須檢具「活產嬰兒」之出生證明。
六、申領「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時,另須檢具「活產嬰兒」之出生證明及相
關檢驗報告。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及「活產嬰兒」之就
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 六 條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或約定之癌症疾病豁免保險費
本契約第二十八條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或約定之癌症疾病豁免保險費修訂如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
致成本契約附表六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或第一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
疾病」(不含本契約附表二之特定癌症疾病)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
斷確定殘廢或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疾病」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
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
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申請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本契約第三十四條辦理減額繳
清保險及依本契約第三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第 七 條 減額繳清保險
本契約第三十四條減額繳清保險修訂如下: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
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
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本契約第二十八條及本批註條款
第六條豁免保險費之規定不適用外,其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指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
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 八 條 展期定期保險
本契約第三十五條展期定期保險修訂如下: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
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
附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一歲。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被保險人喪失本契約第十六條至第二
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及本批註條款第六條豁免保險費所約定之權利。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一一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則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
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指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
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 九 條 未約定之事項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之事項,適用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南山人壽寵愛幸福婦女終身保險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無須繳交保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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