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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學生團體保險-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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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103)南壽研字第 14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依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 函 修 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學生團體保險-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詳附表,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
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保險範圍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含完全骨折、不完全骨折及骨骼
龜裂)未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含完全骨折、不完全骨折及骨骼龜
裂)未住院治療,經檢附 X 光片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同一意
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完全骨折者:依要保書所列之「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的三倍。
二、不完全骨折者:依要保書所列之「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的二倍。
三、骨骼龜裂者:依要保書所列之「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額」。
除外責任(原因)
第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骨折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