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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威利618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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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威利 618 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樣本)
(定期給付型)
生存還本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殘廢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
(104)南壽研字第 08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
依中華民國 104 5 19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543750 號函
及中華民國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
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
爾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
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所繳保險費總和: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繳
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
計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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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
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依本契約
第三十三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
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三條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
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本契約
「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
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確定致
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
(2.2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
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2.2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
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
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診斷
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所繳保險費」
2.25%之年利率,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起,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
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
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減少「基本
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
計算;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或致成附表
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
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利率
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
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四、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如要保人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申請增加「基本保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基本保額」
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但如被保
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
用辦法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結果顯示異常而發現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
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十五、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六、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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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八、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
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九、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當時之「基本保額」「累計
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計算所對應之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前得領取本契約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
一者之保單年度應加計該保單年度尚未給付之「生存還本保險金」以預定利率計算之貼現值
二十一、指定保險金:
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申領條件時,
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
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
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三、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四、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如該期間有所
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
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
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後或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
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
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
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
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
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
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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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四條第
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
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該解約金附表所列之各保單年度末解約金於應
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之保單年度係含未來一年內應給付之生存還本保險金貼現合計值
要保人於辦理終止契約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則解約金附表所列解約
金額應扣除未來一年內應給付之生存還本保險金貼現合計值並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給付該
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生存還本保險金」貼現值。
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本公司借款。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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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
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
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十四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
約定辦理外,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繳費期間」抵繳應繳保險費但要保人依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或依第三十二條辦
「減額繳清保險」後仍屬有效的契本公司改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要保人於投保時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
(一)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
月之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二)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
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
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
繳費期間已屆滿豁免保險費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
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
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
定。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本契約
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項第九條第十
九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第二款之給付方式。
「繳費期間」屆滿後,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依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及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
零九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自屆滿日起一年內之每月屆至與生
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按月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下列金額分別乘上百分之一點五所得金額之總和:
一、「基本保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本公司不受理「生存還本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倘本契約發生第九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二
條約定之情形之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生存還本保險金」本公司將按預定利率計算
其貼現值並一次提前給付予「生存還本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六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
條給付殘廢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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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
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三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身
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
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三條變更為「展
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
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
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給付予
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
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二十二條約定之
申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二十二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醫院」診斷確定後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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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殘廢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人;
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殘廢保險金」並依第
二十六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分別
「基本保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
算「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
分別以「基本保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
和計算「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三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殘
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
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三條變更為「展
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
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殘廢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
「殘廢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四條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疾病」「傷害」致成附表三所列
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契
「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
有效前述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
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第三十三條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五條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殘廢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
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六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
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
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
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計算之「殘廢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應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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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七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
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
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二條
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第二十四條豁免保
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障期間」,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三十二條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
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之規定
不適用外,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
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三條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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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十六歲(含)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
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較
高者之總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基本保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
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
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並喪
失第十四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第十五條(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七條(滿期
保險金的給付)及第二十四條(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四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四,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五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增值回饋分享
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
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生
存還本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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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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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00 41 8.000 81 8.000
2 1.000 42 8.000 82 8.000
3 1.000 43 8.000 83 8.000
4 1.000 44 8.000 84 8.000
5 1.000 45 8.000 85 8.000
6 1.000 46 8.000 86 8.000
7 8.000 47 8.000 87 8.000
8 8.000 48 8.000 88 8.000
9 8.000 49 8.000 89 8.000
10 8.000 50 8.000 90 8.000
11 8.000 51 8.000 91 8.000
12 8.000 52 8.000 92 8.000
13 8.000 53 8.000 93 8.000
14 8.000 54 8.000 94 8.000
15 8.000 55 8.000 95 8.000
16 8.000 56 8.000 96 8.000
17 8.000 57 8.000 97 8.000
18 8.000 58 8.000 98 8.000
19 8.000 59 8.000 99 8.000
20 8.000 60 8.000 100 8.000
21 8.000 61 8.000 101 8.000
22 8.000 62 8.000 102 8.000
23 8.000 63 8.000 103 8.000
24 8.000 64 8.000 104 8.000
25 8.000 65 8.000 105 8.000
26 8.000 66 8.000 106 8.000
27 8.000 67 8.000 107 8.000
28 8.000 68 8.000 108 8.000
29 8.000 69 8.000 109 8.000
30 8.000 70 8.000 110 8.000
31 8.000 71 8.000 111 8.000
32 8.000 72 8.000
33 8.000 73 8.000
34 8.000 74 8.000
35 8.000 75 8.000
36 8.000 76 8.000
37 8.000 77 8.000
38 8.000 78 8.000
39 8.000 79 8.000
40 8.000 80 8.000
第 12 頁,共 18 頁
附表二(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第 13 頁,共 18 頁
附表三:
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1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
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
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2
視力障害
(註 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
能障害(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
害(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
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
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6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7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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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
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
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
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
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
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
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
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
「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
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
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
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第 15 頁,共 18 頁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
障害等:
(1)「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所定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
與輸尿管造口術)。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
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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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
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
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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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
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左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度)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度)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度)
伸展
(正常 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度)
伸展
(正常 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第 18 頁,共 18 頁
附表四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 70%
2 70%
3 75%
4 80%
5 85%
6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3,100 0 13,100
1 13,100 41 13,100 1 13,100 41 13,100
2 13,100 42 13,100 2 13,100 42 13,100
3 13,100 43 13,100 3 13,100 43 13,100
4 13,100 44 13,100 4 13,100 44 13,100
5 13,100 45 13,100 5 13,100 45 13,100
6 13,100 46 13,100 6 13,100 46 13,100
7 13,100 47 13,100 7 13,100 47 13,100
8 13,100 48 13,100 8 13,100 48 13,100
9 13,100 49 13,100 9 13,100 49 13,100
10 13,100 50 13,100 10 13,100 50 13,100
11 13,100 51 13,100 11 13,100 51 13,100
12 13,100 52 13,100 12 13,100 52 13,100
13 13,100 53 13,100 13 13,100 53 13,100
14 13,100 54 13,100 14 13,100 54 13,100
15 13,100 55 13,400 15 13,100 55 13,400
16 13,100 56 13,400 16 13,100 56 13,400
17 13,100 57 13,400 17 13,100 57 13,400
18 13,100 58 13,400 18 13,100 58 13,400
19 13,100 59 13,400 19 13,100 59 13,400
20 13,100 60 14,000 20 13,100 60 14,000
21 13,100 61 14,000 21 13,100 61 14,000
22 13,100 62 14,000 22 13,100 62 14,000
23 13,100 63 14,000 23 13,100 63 14,000
24 13,100 64 14,000 24 13,100 64 14,000
25 13,100 65 14,800 25 13,100 65 14,800
26 13,100 66 14,800 26 13,100 66 14,800
27 13,100 67 14,800 27 13,100 67 14,800
28 13,100 68 14,800 28 13,100 68 14,800
29 13,100 69 14,800 29 13,100 69 14,800
30 13,100 70 14,800 30 13,100 70 14,800
31 13,100 31 13,100
32 13,100 32 13,100
33 13,100 33 13,100
34 13,100 34 13,100
35 13,100 35 13,100
36 13,100 36 13,100
37 13,100 37 13,100
38 13,100 38 13,100
39 13,100 39 13,100
40 13,100 40 13,100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威利618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0%保費調整比率)
1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2,969 0 12,969
1 12,969 41 12,969 1 12,969 41 12,969
2 12,969 42 12,969 2 12,969 42 12,969
3 12,969 43 12,969 3 12,969 43 12,969
4 12,969 44 12,969 4 12,969 44 12,969
5 12,969 45 12,969 5 12,969 45 12,969
6 12,969 46 12,969 6 12,969 46 12,969
7 12,969 47 12,969 7 12,969 47 12,969
8 12,969 48 12,969 8 12,969 48 12,969
9 12,969 49 12,969 9 12,969 49 12,969
10 12,969 50 12,969 10 12,969 50 12,969
11 12,969 51 12,969 11 12,969 51 12,969
12 12,969 52 12,969 12 12,969 52 12,969
13 12,969 53 12,969 13 12,969 53 12,969
14 12,969 54 12,969 14 12,969 54 12,969
15 12,969 55 13,266 15 12,969 55 13,266
16 12,969 56 13,266 16 12,969 56 13,266
17 12,969 57 13,266 17 12,969 57 13,266
18 12,969 58 13,266 18 12,969 58 13,266
19 12,969 59 13,266 19 12,969 59 13,266
20 12,969 60 13,860 20 12,969 60 13,860
21 12,969 61 13,860 21 12,969 61 13,860
22 12,969 62 13,860 22 12,969 62 13,860
23 12,969 63 13,860 23 12,969 63 13,860
24 12,969 64 13,860 24 12,969 64 13,860
25 12,969 65 14,652 25 12,969 65 14,652
26 12,969 66 14,652 26 12,969 66 14,652
27 12,969 67 14,652 27 12,969 67 14,652
28 12,969 68 14,652 28 12,969 68 14,652
29 12,969 69 14,652 29 12,969 69 14,652
30 12,969 70 14,652 30 12,969 70 14,652
31 12,969 31 12,969
32 12,969 32 12,969
33 12,969 33 12,969
34 12,969 34 12,969
35 12,969 35 12,969
36 12,969 36 12,969
37 12,969 37 12,969
38 12,969 38 12,969
39 12,969 39 12,969
40 12,969 40 12,969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威利618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1%保費調整比率)
2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2,838 0 12,838
1 12,838 41 12,838 1 12,838 41 12,838
2 12,838 42 12,838 2 12,838 42 12,838
3 12,838 43 12,838 3 12,838 43 12,838
4 12,838 44 12,838 4 12,838 44 12,838
5 12,838 45 12,838 5 12,838 45 12,838
6 12,838 46 12,838 6 12,838 46 12,838
7 12,838 47 12,838 7 12,838 47 12,838
8 12,838 48 12,838 8 12,838 48 12,838
9 12,838 49 12,838 9 12,838 49 12,838
10 12,838 50 12,838 10 12,838 50 12,838
11 12,838 51 12,838 11 12,838 51 12,838
12 12,838 52 12,838 12 12,838 52 12,838
13 12,838 53 12,838 13 12,838 53 12,838
14 12,838 54 12,838 14 12,838 54 12,838
15 12,838 55 13,132 15 12,838 55 13,132
16 12,838 56 13,132 16 12,838 56 13,132
17 12,838 57 13,132 17 12,838 57 13,132
18 12,838 58 13,132 18 12,838 58 13,132
19 12,838 59 13,132 19 12,838 59 13,132
20 12,838 60 13,720 20 12,838 60 13,720
21 12,838 61 13,720 21 12,838 61 13,720
22 12,838 62 13,720 22 12,838 62 13,720
23 12,838 63 13,720 23 12,838 63 13,720
24 12,838 64 13,720 24 12,838 64 13,720
25 12,838 65 14,504 25 12,838 65 14,504
26 12,838 66 14,504 26 12,838 66 14,504
27 12,838 67 14,504 27 12,838 67 14,504
28 12,838 68 14,504 28 12,838 68 14,504
29 12,838 69 14,504 29 12,838 69 14,504
30 12,838 70 14,504 30 12,838 70 14,504
31 12,838 31 12,838
32 12,838 32 12,838
33 12,838 33 12,838
34 12,838 34 12,838
35 12,838 35 12,838
36 12,838 36 12,838
37 12,838 37 12,838
38 12,838 38 12,838
39 12,838 39 12,838
40 12,838 40 12,838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威利618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2%保費調整比率)
3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2,773 0 12,773
1 12,773 41 12,773 1 12,773 41 12,773
2 12,773 42 12,773 2 12,773 42 12,773
3 12,773 43 12,773 3 12,773 43 12,773
4 12,773 44 12,773 4 12,773 44 12,773
5 12,773 45 12,773 5 12,773 45 12,773
6 12,773 46 12,773 6 12,773 46 12,773
7 12,773 47 12,773 7 12,773 47 12,773
8 12,773 48 12,773 8 12,773 48 12,773
9 12,773 49 12,773 9 12,773 49 12,773
10 12,773 50 12,773 10 12,773 50 12,773
11 12,773 51 12,773 11 12,773 51 12,773
12 12,773 52 12,773 12 12,773 52 12,773
13 12,773 53 12,773 13 12,773 53 12,773
14 12,773 54 12,773 14 12,773 54 12,773
15 12,773 55 13,065 15 12,773 55 13,065
16 12,773 56 13,065 16 12,773 56 13,065
17 12,773 57 13,065 17 12,773 57 13,065
18 12,773 58 13,065 18 12,773 58 13,065
19 12,773 59 13,065 19 12,773 59 13,065
20 12,773 60 13,650 20 12,773 60 13,650
21 12,773 61 13,650 21 12,773 61 13,650
22 12,773 62 13,650 22 12,773 62 13,650
23 12,773 63 13,650 23 12,773 63 13,650
24 12,773 64 13,650 24 12,773 64 13,650
25 12,773 65 14,430 25 12,773 65 14,430
26 12,773 66 14,430 26 12,773 66 14,430
27 12,773 67 14,430 27 12,773 67 14,430
28 12,773 68 14,430 28 12,773 68 14,430
29 12,773 69 14,430 29 12,773 69 14,430
30 12,773 70 14,430 30 12,773 70 14,430
31 12,773 31 12,773
32 12,773 32 12,773
33 12,773 33 12,773
34 12,773 34 12,773
35 12,773 35 12,773
36 12,773 36 12,773
37 12,773 37 12,773
38 12,773 38 12,773
39 12,773 39 12,773
40 12,773 40 12,773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威利618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2.5%保費調整比率)
4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2,707 0 12,707
1 12,707 41 12,707 1 12,707 41 12,707
2 12,707 42 12,707 2 12,707 42 12,707
3 12,707 43 12,707 3 12,707 43 12,707
4 12,707 44 12,707 4 12,707 44 12,707
5 12,707 45 12,707 5 12,707 45 12,707
6 12,707 46 12,707 6 12,707 46 12,707
7 12,707 47 12,707 7 12,707 47 12,707
8 12,707 48 12,707 8 12,707 48 12,707
9 12,707 49 12,707 9 12,707 49 12,707
10 12,707 50 12,707 10 12,707 50 12,707
11 12,707 51 12,707 11 12,707 51 12,707
12 12,707 52 12,707 12 12,707 52 12,707
13 12,707 53 12,707 13 12,707 53 12,707
14 12,707 54 12,707 14 12,707 54 12,707
15 12,707 55 12,998 15 12,707 55 12,998
16 12,707 56 12,998 16 12,707 56 12,998
17 12,707 57 12,998 17 12,707 57 12,998
18 12,707 58 12,998 18 12,707 58 12,998
19 12,707 59 12,998 19 12,707 59 12,998
20 12,707 60 13,580 20 12,707 60 13,580
21 12,707 61 13,580 21 12,707 61 13,580
22 12,707 62 13,580 22 12,707 62 13,580
23 12,707 63 13,580 23 12,707 63 13,580
24 12,707 64 13,580 24 12,707 64 13,580
25 12,707 65 14,356 25 12,707 65 14,356
26 12,707 66 14,356 26 12,707 66 14,356
27 12,707 67 14,356 27 12,707 67 14,356
28 12,707 68 14,356 28 12,707 68 14,356
29 12,707 69 14,356 29 12,707 69 14,356
30 12,707 70 14,356 30 12,707 70 14,356
31 12,707 31 12,707
32 12,707 32 12,707
33 12,707 33 12,707
34 12,707 34 12,707
35 12,707 35 12,707
36 12,707 36 12,707
37 12,707 37 12,707
38 12,707 38 12,707
39 12,707 39 12,707
40 12,707 40 12,707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威利618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3%保費調整比率)
5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2,642 0 12,642
1 12,642 41 12,642 1 12,642 41 12,642
2 12,642 42 12,642 2 12,642 42 12,642
3 12,642 43 12,642 3 12,642 43 12,642
4 12,642 44 12,642 4 12,642 44 12,642
5 12,642 45 12,642 5 12,642 45 12,642
6 12,642 46 12,642 6 12,642 46 12,642
7 12,642 47 12,642 7 12,642 47 12,642
8 12,642 48 12,642 8 12,642 48 12,642
9 12,642 49 12,642 9 12,642 49 12,642
10 12,642 50 12,642 10 12,642 50 12,642
11 12,642 51 12,642 11 12,642 51 12,642
12 12,642 52 12,642 12 12,642 52 12,642
13 12,642 53 12,642 13 12,642 53 12,642
14 12,642 54 12,642 14 12,642 54 12,642
15 12,642 55 12,931 15 12,642 55 12,931
16 12,642 56 12,931 16 12,642 56 12,931
17 12,642 57 12,931 17 12,642 57 12,931
18 12,642 58 12,931 18 12,642 58 12,931
19 12,642 59 12,931 19 12,642 59 12,931
20 12,642 60 13,510 20 12,642 60 13,510
21 12,642 61 13,510 21 12,642 61 13,510
22 12,642 62 13,510 22 12,642 62 13,510
23 12,642 63 13,510 23 12,642 63 13,510
24 12,642 64 13,510 24 12,642 64 13,510
25 12,642 65 14,282 25 12,642 65 14,282
26 12,642 66 14,282 26 12,642 66 14,282
27 12,642 67 14,282 27 12,642 67 14,282
28 12,642 68 14,282 28 12,642 68 14,282
29 12,642 69 14,282 29 12,642 69 14,282
30 12,642 70 14,282 30 12,642 70 14,282
31 12,642 31 12,642
32 12,642 32 12,642
33 12,642 33 12,642
34 12,642 34 12,642
35 12,642 35 12,642
36 12,642 36 12,642
37 12,642 37 12,642
38 12,642 38 12,642
39 12,642 39 12,642
40 12,642 40 12,642
(3.5%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威利618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每萬元基本保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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