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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威利雙享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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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威利雙享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樣本)
生存還本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
109)南壽研字第 087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17 19 22 32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5 15 17 19 22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2 13
16 18 20 21 23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26 27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9 條至第 31
(八)保險單借款 32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35 條、第 36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 37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所變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三、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保單年度數」乘「基保額」乘以「最近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年繳保險
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四、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倘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
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五、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
約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
。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清保險」後身經「醫院診斷確定致表二所列
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
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六、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
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效日起至險人「醫院」診斷確成附表二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八、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2.00%之年利率,依據已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日或「醫院」診斷確
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辦理為「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經「醫
院」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等級之一者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所
繳保險費」為基礎,以2.00%之年利率,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起,依據已滿保單年度
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計利息,計算至被人身故日
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險費」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九條減少「
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以保險費率表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生效日起
計算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且被保險「保險年達十六歲前身或經「醫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
繳保險費。
九、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一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二、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當時之「基本保
額」計算身故或「醫院」診斷確定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領取本契約之「生
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十三、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更為喪葬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四、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五、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六、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經「醫院」定致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或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
息」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期,在地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要保人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
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未償得逾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或為實的以變公司的估公司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或其他約定方式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該解約金附表所列之各保單年度末解約金,於應給付「生
存還本保險金」之保單年度,係含「生存還本保險金」之金額,如要保人於辦理終止契約之保
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則該解約金附表所列解約金額應扣除該年度已給
付之金額。
第十一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
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生日依第條約退「所加計或給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九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
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四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五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
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
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三中所對應保單年度之生存還本保險
金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第十六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
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並依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八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期間內身故者,按其列二計算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其身三者計算「身故保險
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變更期定本公按其險金
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
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保險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形,如向二家(含)以上公司保,或一保數個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
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二十二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六請退險費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定
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
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變保險本公期定計算「完
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
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者,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
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
十四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級時本公「完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
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調保險關資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四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人之金後
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五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二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如因人喪而致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
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
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 基本保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障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三十條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
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
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第三十一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約「保障」內,險費單價且被人「保險
達十六歲()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備金費用為一
保險費,向本公為「展期」,其保險當時之『「年費總
的一點零五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較高者
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
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二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喪失第十五條(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契約保險受益定者保人
存還本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身故時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
41
3.0
81
3.0
2
1.0
42
3.0
82
3.0
3
1.0
43
3.0
83
3.0
4
1.0
44
3.0
84
3.0
5
1.0
45
3.0
85
3.0
6
1.0
46
3.0
86
3.0
7
3.0
47
3.0
87
3.0
8
3.0
48
3.0
88
3.0
9
3.0
49
3.0
89
3.0
10
3.0
50
3.0
90
3.0
11
3.0
51
3.0
91
3.0
12
3.0
52
3.0
92
3.0
13
3.0
53
3.0
93
3.0
14
3.0
54
3.0
94
3.0
15
3.0
55
3.0
95
3.0
16
3.0
56
3.0
96
3.0
17
3.0
57
3.0
97
3.0
18
3.0
58
3.0
98
3.0
19
3.0
59
3.0
99
3.0
20
3.0
60
3.0
100
3.0
21
3.0
61
3.0
22
3.0
62
3.0
23
3.0
63
3.0
24
3.0
64
3.0
25
3.0
65
3.0
26
3.0
66
3.0
27
3.0
67
3.0
28
3.0
68
3.0
29
3.0
69
3.0
30
3.0
70
3.0
31
3.0
71
3.0
32
3.0
72
3.0
33
3.0
73
3.0
34
3.0
74
3.0
35
3.0
75
3.0
36
3.0
76
3.0
37
3.0
77
3.0
38
3.0
78
3.0
39
3.0
79
3.0
40
3.0
80
3.0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神經遺存胸、臟器極度,終事任,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表
保單年度
1
0.80%
2
1.60%
3
2.40%
4
3.20%
5
4.00%
6 保單年度
()以後
4.80%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
70%
2
75%
3
80%
4
85%
5 保單年度
()以後
90%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4,540 0 4,510
1 4,545 41 4,824 1 4,514 41 4,769
2 4,550 42 4,833 2 4,518 42 4,778
3 4,555 43 4,842 3 4,522 43 4,787
4 4,560 44 4,851 4 4,526 44 4,796
5 4,565 45 4,860 5 4,530 45 4,805
6 4,570 46 4,870 6 4,535 46 4,815
7 4,575 47 4,880 7 4,540 47 4,825
8 4,580 48 4,890 8 4,545 48 4,835
9 4,585 49 4,900 9 4,550 49 4,845
10 4,590 50 4,910 10 4,555 50 4,855
11 4,596 51 4,922 11 4,561 51 4,867
12 4,602 52 4,934 12 4,567 52 4,879
13 4,608 53 4,946 13 4,573 53 4,891
14 4,614 54 4,958 14 4,579 54 4,903
15 4,620 55 4,970 15 4,585 55 4,915
16 4,627 56 4,983 16 4,591 56 4,927
17 4,634 57 4,996 17 4,597 57 4,939
18 4,641 58 5,009 18 4,603 58 4,951
19 4,648 59 5,022 19 4,609 59 4,963
20 4,655 60 5,035 20 4,615 60 4,975
21 4,662 61 5,055 21 4,621 61 4,988
22 4,669 62 5,076 22 4,627 62 5,002
23 4,676 63 5,098 23 4,633 63 5,017
24 4,683 64 5,121 24 4,639 64 5,033
25 4,690 65 5,145 25 4,645 65 5,050
26 4,698 66 5,170 26 4,652 66 5,068
27 4,706 67 5,196 27 4,659 67 5,087
28 4,714 68 5,223 28 4,666 68 5,107
29 4,722 69 5,251 29 4,673 69 5,128
30 4,730 70 5,280 30 4,680 70 5,150
31 4,738 71 5,350 31 4,688 71 5,180
32 4,746 72 5,500 32 4,696 72 5,220
33 4,754 73 5,700 33 4,704 73 5,270
34 4,762 74 5,960 34 4,712 74 5,330
35 4,770 35 4,720
36 4,779 36 4,728
37 4,788 37 4,736
38 4,797 38 4,744
39 4,806 39 4,752
40 4,815 40 4,760
(每萬元基本保額)
(一般繳費件)
南山人壽威利雙享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1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4,517 0 4,487
1 4,522 41 4,799 1 4,491 41 4,745
2 4,527 42 4,808 2 4,495 42 4,754
3 4,532 43 4,817 3 4,499 43 4,763
4 4,537 44 4,826 4 4,503 44 4,772
5 4,542 45 4,835 5 4,507 45 4,780
6 4,547 46 4,845 6 4,512 46 4,790
7 4,552 47 4,855 7 4,517 47 4,800
8 4,557 48 4,865 8 4,522 48 4,810
9 4,562 49 4,875 9 4,527 49 4,820
10 4,567 50 4,885 10 4,532 50 4,830
11 4,573 51 4,897 11 4,538 51 4,842
12 4,578 52 4,909 12 4,544 52 4,854
13 4,584 53 4,921 13 4,550 53 4,866
14 4,590 54 4,933 14 4,556 54 4,878
15 4,596 55 4,945 15 4,562 55 4,890
16 4,603 56 4,958 16 4,568 56 4,902
17 4,610 57 4,971 17 4,574 57 4,914
18 4,617 58 4,983 18 4,579 58 4,926
19 4,624 59 4,996 19 4,585 59 4,938
20 4,631 60 5,009 20 4,591 60 4,950
21 4,638 61 5,029 21 4,597 61 4,963
22 4,645 62 5,050 22 4,603 62 4,976
23 4,652 63 5,072 23 4,609 63 4,991
24 4,659 64 5,095 24 4,615 64 5,007
25 4,666 65 5,119 25 4,621 65 5,024
26 4,674 66 5,144 26 4,628 66 5,042
27 4,682 67 5,170 27 4,635 67 5,061
28 4,690 68 5,196 28 4,642 68 5,081
29 4,698 69 5,224 29 4,649 69 5,102
30 4,706 70 5,253 30 4,656 70 5,124
31 4,714 71 5,323 31 4,664 71 5,154
32 4,722 72 5,472 32 4,672 72 5,193
33 4,730 73 5,671 33 4,680 73 5,243
34 4,738 74 5,930 34 4,688 74 5,303
35 4,746 35 4,696
36 4,755 36 4,704
37 4,764 37 4,712
38 4,773 38 4,720
39 4,781 39 4,728
40 4,790 40 4,736
(每萬元基本保額)
(高保額保件:80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威利雙享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2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4,495 0 4,465
1 4,500 41 4,776 1 4,469 41 4,721
2 4,504 42 4,785 2 4,473 42 4,730
3 4,509 43 4,794 3 4,477 43 4,739
4 4,514 44 4,802 4 4,481 44 4,748
5 4,519 45 4,811 5 4,485 45 4,757
6 4,524 46 4,821 6 4,490 46 4,767
7 4,529 47 4,831 7 4,495 47 4,777
8 4,534 48 4,841 8 4,500 48 4,787
9 4,539 49 4,851 9 4,504 49 4,797
10 4,544 50 4,861 10 4,509 50 4,806
11 4,550 51 4,873 11 4,515 51 4,818
12 4,556 52 4,885 12 4,521 52 4,830
13 4,562 53 4,897 13 4,527 53 4,842
14 4,568 54 4,908 14 4,533 54 4,854
15 4,574 55 4,920 15 4,539 55 4,866
16 4,581 56 4,933 16 4,545 56 4,878
17 4,588 57 4,946 17 4,551 57 4,890
18 4,595 58 4,959 18 4,557 58 4,901
19 4,602 59 4,972 19 4,563 59 4,913
20 4,608 60 4,985 20 4,569 60 4,925
21 4,615 61 5,004 21 4,575 61 4,938
22 4,622 62 5,025 22 4,581 62 4,952
23 4,629 63 5,047 23 4,587 63 4,967
24 4,636 64 5,070 24 4,593 64 4,983
25 4,643 65 5,094 25 4,599 65 4,999
26 4,651 66 5,118 26 4,605 66 5,017
27 4,659 67 5,144 27 4,612 67 5,036
28 4,667 68 5,171 28 4,619 68 5,056
29 4,675 69 5,198 29 4,626 69 5,077
30 4,683 70 5,227 30 4,633 70 5,098
31 4,691 71 5,296 31 4,641 71 5,128
32 4,699 72 5,445 32 4,649 72 5,168
33 4,706 73 5,643 33 4,657 73 5,217
34 4,714 74 5,900 34 4,665 74 5,277
35 4,722 35 4,673
36 4,731 36 4,681
37 4,740 37 4,689
38 4,749 38 4,697
39 4,758 39 4,704
40 4,767 40 4,712
:
(本表適用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萬元基本保額)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
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
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威利雙享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3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4,472 0 4,442
1 4,477 41 4,751 1 4,446 41 4,698
2 4,482 42 4,760 2 4,450 42 4,706
3 4,487 43 4,769 3 4,454 43 4,715
4 4,492 44 4,778 4 4,458 44 4,724
5 4,497 45 4,787 5 4,462 45 4,732
6 4,502 46 4,797 6 4,467 46 4,742
7 4,506 47 4,806 7 4,472 47 4,752
8 4,511 48 4,816 8 4,477 48 4,762
9 4,516 49 4,826 9 4,482 49 4,772
10 4,521 50 4,836 10 4,487 50 4,782
11 4,527 51 4,848 11 4,493 51 4,794
12 4,532 52 4,860 12 4,499 52 4,805
13 4,538 53 4,872 13 4,504 53 4,817
14 4,544 54 4,884 14 4,510 54 4,829
15 4,550 55 4,896 15 4,516 55 4,841
16 4,557 56 4,908 16 4,522 56 4,853
17 4,564 57 4,921 17 4,528 57 4,865
18 4,571 58 4,933 18 4,533 58 4,877
19 4,578 59 4,946 19 4,539 59 4,889
20 4,585 60 4,959 20 4,545 60 4,900
21 4,592 61 4,979 21 4,551 61 4,913
22 4,599 62 4,999 22 4,557 62 4,926
23 4,605 63 5,021 23 4,563 63 4,941
24 4,612 64 5,044 24 4,569 64 4,957
25 4,619 65 5,068 25 4,575 65 4,974
26 4,627 66 5,093 26 4,582 66 4,992
27 4,635 67 5,118 27 4,589 67 5,010
28 4,643 68 5,144 28 4,596 68 5,030
29 4,651 69 5,172 29 4,603 69 5,051
30 4,659 70 5,200 30 4,609 70 5,073
31 4,667 71 5,270 31 4,617 71 5,102
32 4,675 72 5,417 32 4,625 72 5,141
33 4,683 73 5,614 33 4,633 73 5,191
34 4,691 74 5,871 34 4,641 74 5,250
35 4,699 35 4,649
36 4,707 36 4,657
37 4,716 37 4,665
38 4,725 38 4,673
39 4,733 39 4,681
40 4,742 40 4,689
:
南山人壽威利雙享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每萬元基本保額)
(高保額保件:80萬元≦基本保額)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
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
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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